小丑回魂2017英文字幕: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0:32:47

    政策速递: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咨询热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报表月报时,如报送期限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是否顺延

    征管热点: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若干问题

内    容

    温馨提示:200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免费更换磁条式发票领购簿

    为进一步提升发票供售服务水平,保障征纳双方的安全,从2008年7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为所有纳税人免费更换磁条式发票领购簿,请纳税人带齐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和原发票领购簿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由于本次更换发票领购簿业务暂无截止时间,纳税人可在正常购票时到前台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速递: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咨询热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报表月报时,如报送期限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是否顺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征管热点: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若干问题

    为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汇总如下:

    一、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分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烟类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酒类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成品油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小汽车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其他应税品申报表》”)五类。

    二、《烟类申报表》仅供烟类消费税纳税人申报使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烟类)、《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烟类);年报表为《卷烟销售明细表》。

   《酒类申报表》仅供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酒及酒精)、《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酒及酒精);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酒及酒精)。

   《成品油申报表》仅供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月报附报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成品油)、《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成品油)、《成品油销售明细表》。

   《小汽车申报表》仅供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小汽车);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小汽车)。

   《其他应税品申报表》仅供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

    以上申报主表及月报附表于每月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年报表于每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一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只适用于2008年6月所属期之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如需补申报或更正2008年6月所属期之前的申报数据,仍沿用旧消费税申报表。

  三、双定户消费税纳税人无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领用方式

  (一)适用《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成品油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格的消费税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在“办税服务厅-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下载电子表格打印使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科室索取纸质申报表。

  (二)适用《其他应税品申报表》的消费税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在“办税服务厅-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下载电子表格打印使用,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用。

  五、根据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分类适用规则,如纳税人兼营两种以上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需分别填写相对应的应税消费品申报表,且不能使用消费税网上申报系统,应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