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禁止想象影音先锋:长春纪检监察---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0:36:30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长办发[2009]4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和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吉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等党内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反腐败和查办重要复杂案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  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有关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纪委案件管理室承担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  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处理贯彻落实中央及全市反腐败工作部署和查办案件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落实中央、省和市委领导对查办重要复杂案件批示的措施。

(三)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复杂违纪违法案件。

(四)协调解决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五)组织协调全市反腐败和查办重要复杂案件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七)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八)向市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五条  协调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全局性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涉及全市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性部署,涉及组织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的重特大案件,涉及重要复杂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参加。

    (二)专题会议组织协调。对副县(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党纪政纪与法纪交叉的复杂案件,对跨地区、跨行业、跨管辖范围的重大案件,对案情复杂、查处难度大,一个部门查办有困难,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办的案件,由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案件和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同志参加。

    (三)个案组织协调。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需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或提供支持帮助,根据办案实际需要,由市纪委主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召集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案件和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经常性组织协调。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和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协调、沟通和重点案件督办等具体事项。

(五)经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

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协调小组组长同意或委托,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做好记录,备案留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实行重要案件及线索报告移送制度:

    (一)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侦查过程中,发现市管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和采取立案等措施,按照职责和程序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向协调小组组长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对发现的处级干部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协调小组组长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侦查过程中,发现市管干部有严重错误,或群众反映较大、问题一时难以查清,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向协调小组组长报告并提出调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意见,书面送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  协调小组实行以下情况通报制度:

    (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查案工作简报、摘报、专报等,应及时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移交的处级以上干部案件,或协调小组协调查办的其他重要复杂案件,需向社会公开宣传报道的,应事先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原移交机关。

    (三)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协调小组协调查办的重要案件,或对有关部门移交的处级以上干部案件,经侦查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原调查移交机关在案件性质、违法事实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的,或对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时,应及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原移交机关。

    (四)法院审判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移交的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经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量刑与起诉机关、一审判决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原移交机关、起诉机关和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判决生效后,市法院应及时协调有关审判机关将判决书(副本)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对协调小组协调或成员单位间移交的处级以上干部案件(线索)或其他重要案件,办案单位或接收单位应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查办进展情况。

    第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的收集、会务工作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印发、归档。

(二)负责协调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重要案件的跟踪督办。

(三)负责掌握有关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负责重大复杂案件的日常协调、沟通。

(四)采取督办函等形式,对协调小组会议议定的工作、确定的督办案件和事项进行督办。被督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未按要求落实和完成的应做出说明。

(五)对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处级以上干部案件跟踪督办、加强监督。在案件调查、起诉、审判和投监改造过程中,其他机关和有关部门需要证据转换、提审和调查的,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六)承担落实协调小组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协调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或委托有关领导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并经组长确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协调查办重大案件应成立办案领导小组,及时对办案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的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人变动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全市县(市)以上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