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定义在线观看:服装阿迪达斯耐克侵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9:29:02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XX,女,30岁,汉族,初中文化,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人,现住XX县XX文峰市场,

身份证号:43XX05211XX9790506026XX1,

系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XX2536140XX,

字号名称:XX县XX牌服装店,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及方式:服装零售。

联系电话:XX0869298XX11。

主要违法事实:2008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服装类商标市场检查中,在XX县XX镇广场步行街发现当事人的服装经营门面内销售标有“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且不能提供“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其合法使用“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证明,涉嫌侵犯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报经局领导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进行鉴定。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为:以假充真、假冒阿迪达斯品牌商品,假冒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为: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产品。

根据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以上鉴定证明后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为此,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08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XX县XX镇广场步行街对当事人经营服装门面内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侵犯“阿迪达斯”和“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

证据二:2008年6月30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服装进行鉴定的《鉴定书》,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为:以假充真、假冒阿迪达斯品牌商品,假冒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证明当事人侵犯了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2008年7月9日,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标有“耐克”商标的服装进行鉴定的《鉴定证明》,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为: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产品。证明当事人侵犯了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四: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提交的“阿迪达斯”、“耐克”《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享有“阿迪达斯”和“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五:当事人从贵阳购进该批商标侵权服装的进货依据1份。

证据六:2008年7月16日、2008年7月18日,当事人到雍阳工商所接受询问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 “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八:我局委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鉴定委托书》各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8年6月23日,以每件(套)15至18元的价格从XX市市西路购进有“阿迪达斯” 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00件(套)、标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77件(套),2008年6月25日当事人在XX县XX镇广场步行街的服装经营门面内以33元至78元的价格准备进行销售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证据一、证据五、证据六)。

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9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进行鉴定;1、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为:以假充真、假冒阿迪达斯品牌商品,假冒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证据二);2、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为: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产品(证据三)。

根据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以上鉴定证明后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证据六)。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标准,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的条件。

2008年 XX 月 XX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X工商告字(2008)第 XX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证据一至证据六)。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商标法律、法规不了解,在此案调查中能够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提供违法证据,已经认识到其错误行为,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其正在销售侵权服装时即被查获,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有减轻处罚情节(证据一、证据六)。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拆除该批服装上的侵权商标标识;

2、处罚款人民币XXXXX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XX营业所缴纳罚款(户名:XX县工商局,帐号:556001040002079,地址:XX县XX镇南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末日逢节假日顺延),向XX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