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女孩的姓名: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4:42:49
吴敬琏
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从经济方面来说主要有三类:一是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将公共财产掠为已有;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牟取暴利。这三种腐败活动都与权力有关。
一 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
(一)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谋利
在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经济机制:一种是市场机制,一种是权力机制。渐进转轨的特点在于,这两种机制是扭结在一起的。于是某些人就可以利用干预市场的权力谋取私利,这就是“官倒”,一条是计划轨,在这条轨道上运行的调拨物资的价格是低廉的;另外一条是市场轨,在这条轨道上买卖的商品价格是随行就市的。由于转轨经济通常仍然是短缺经济,双轨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价格落差。于是拿到了物资调拨“批文”有权按调拨价购买的人们就可以取得额外的差价收入。“官倒”这个名称表明,一般老百姓虽然没有学过经济理论,但他们从千百次的经济活动中认识了“官倒”这种经济现象的本质。人们发现“倒爷”们并不需要把调拨物资到手、再“倒”到市场上去卖,他们“倒”的只是调拨指令、批文,买卖的是权力。当时外汇买卖也实行官价和市场价的“双重汇率”,银行贷款则实行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双轨制”,这两者也是“官倒”的生财之道。到了90年代初期,商品价格差不多都放开了,从倒卖物资批文寻租已经没有油水了。这时出现了两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贷款和土地成为最重要的寻租对象。于是从80年代的商品寻租为主转向要素寻租为主。国家银行保持着一种计划经济时期继承下来的把贷款利率定得很低的习惯。90年代初期一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国家银行贷款的实际利率就变成了负数。这时向国家银行借钱实际上不但不用付利息,还拿到了倒贴。比如1994年的通货膨胀率是24%,你借了银行一万元,年利率为11%。这时由于纸币贬值,借钱时的1万元应该值12400元,结果一年之后连本带利只还了11100元,不但没有付利息,反而赚了1300元。另外一个寻租对象就是土地。当时绝大多数地方都采用协议批租的办法,批多少地,按什么价格批都由行政领导说了算。有的地方原来已经建立了成熟的拍卖批租制度,这时也改为协议批租。在协议批租的情况下,关系好的或者付了寻租成本的人,就能用很低的价格批到好地,一倒手就发了大财。比如那时的北海市有许多干部陷入其中,公共财富损失不计其数。
租金价值的科学估算,是寻租问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现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安·克鲁格1974年发表过一篇题为《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的著名文章。在这篇文章里,她用一个模型计算了当时世界上最腐败的两个国家——印度和土耳其的租金总额。它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是7.3%和15%。从那以后,人们把这个比例看成一个国家腐败程度的指标。为什么租金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是反映一个国家腐败程度的指标呢?原因是寻租者愿意付出的贿赂金额即寻租成本的上限是租金总额,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一个国家用于贿赂的金额的上限愈高,这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也愈严重。
仿效克鲁格的做法,中国经济学家胡和立和万安培分别计算了中国1987、1988和1992年的租金总额,他们的计算结果令人震惊,数值比土耳其、印度高得多,我国租金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在20世纪80年后期和90年代初期大概是20%到40%。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一年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中有三分之一都变成了寻租者和贪官的收入。这才能够解释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非法流出的资金每年上百亿美元,有些人官不大,却能在国外购豪宅,给家小办“投资移民”。
总之,在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权力分配资源的体系和市场分配资源的体系搅在一起。腐败就在这种体制下流行起来了。这种情况又使一些人进行“设租”、“造租”的活动,即以种种名义加强行政权力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增加行政审批的项目,以便增加“寻租”的机会。这就使腐败活动愈发严重起来。
(二)利用财产关系的调整来谋求私利
转轨时期是一个所有制结构大变动、利益关系大调整的时期。由于原来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就并不明晰,而产权的重新界定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对权力的运用监督不力,有些掌权的人就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蚕食或鲸吞公共财产。这构成了腐败产生的第二个重要根源。
财产制度是社会的一种基本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全社会的财产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就无须对产权究竟属于何人作出明确界定。改革开始以后,继续保持产权界定不明晰的状况,就有很大的问题。这是因为,改革意味着利益结构和产权关系大调整,而且允许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在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所有者不在位的情况下由各级官员掌握这种调整,就使某些有权力的人有可能利用权力侵夺公共财产。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形:
1、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老板”不出面,让受雇的经理人员处理企业财产。
在很长一段时间,国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领导人,即厂长、经理放权让利。这件事由谁来办呢?通常由放权让利的对象,即企业的领导人去主持。于是从这里产生了一个管理学中叫做“自我交易”的问题,这样,他很容易用损害所有者利益的办法来取得自己的利益。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多种形式把公共“大金库”的利益输送到企业的“小金库”中去。在改革开放以前,企业的财产都属于国家,资金由国库下拨,利润上交财政。改革开放以后,允许超计划的部分自营自销计划外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提成建立企业的“三项基金”;另外,企业被允许投资建立自己的“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等。这样,每个企业的财产都明确地分为两个部分:明确属于国家的“国有资产”和属于企业自身的“自有资产”。两部分资产都是由企业领导人掌握的。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各样把利益输送到企业“小金库”去的做法。还有些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外向企业,跑到高风险、高回报的国际期货市场上做交易,赔了的时候算公家的,赚了算小金库这边的。
还有一种手法是通过下属机构侵占公共财产。企业原来办“劳动服务公司”或者“第三产业”本来是因为子弟下乡回城,没有工作,用来安置这些人员。后来有人从这里摸出了一些门道,找几个亲信办一个下属机构,利益往那里输送。因为主体企业的领导人是所有者的全权代表,他们如果搞“利益输送”,不论是输送给“小金库”,还是装进自己的腰包,都不会有大的障碍。于是投资举办下属企业成为国有企业的一种风尚。
在进行“股份化”时向企业“内部人”和上级机构领导人私分或低价发售“原始股”也是瓜分公共财产的一种办法。
2、“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思路,存在很大的缺陷。
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制度缺乏效率,但在很长的时期中,我们没有对症下药,用明晰产权、制度创新来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向企业“放权让利”,希望用这种方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便改善企业的经营。“放权让利”所采取的“企业承包”、“授权经营”、“授权投资”等办法存在很大的弊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采用将“经营权”(实际上是企业的部分产权)授予“企业”(实际上是它的领导人)的“企业承包制”,就更容易滋生腐败。现代经济学认为企业产权包含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入(利润)索取权两项基本内容。企业承包制的实质,是所有者(发包人)放弃了自己在承包期间的控制权和承包基数以上的利润索取权,使受雇佣的代理人(承包人)变成了真正的产权主人,以致于人们普遍把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看作企业的“老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这种职能混淆,造成了国企腐败和经理人犯罪的巨大温床。像“三等人搞承包,吃喝嫖赌全报销”一类事情已经司空见惯。
至于首钢这样“承包为本”的样板企业屡屡出现大的贪污盗窃案件也就变得毫不奇怪了。企业承包制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名叫“授权经营”的正式制度。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为国家的所有权与由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代表行使的对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分离,这就为作为雇员的企业厂长经理按照自己的利益与意志处理企业财产提供了某种法律上的依据。 
3、改制企业的企业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巨大的漏洞。
目前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企业重组的阶段基本过去了,建立了股份制的企业制度。但许多企业“产权明晰”和“政企分开”的问题并得到完全解决,因而漏洞很多。
首先,改制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所有者有明确界定,所以看起来好像是产权明晰的;但是,由于原来的国有企业(有的叫控股公司,有的叫集团公司,有的叫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行使国有股股权,而授权投资机构本身作为一个企业,它的所有者并不在位,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也没有建立起来,产权实际上是不明晰的,继续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授权投资机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状况下,某些“授权投资机构”领导人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为小团体谋私利。其中一种常见的做法,就是作为“授权投资机构”的母公司用拖欠货款、占有资金等办法“掏空”上市公司的财产,像大庆联谊、猴王股份、济南轻骑等上市企业都被挖空。出现这些问题,最终还是归因于财产关系变动过程中,国家作为公共财产的监护人没有负起自己的责任,没有对受托行使所有者权力的人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出现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必然变得松驰。如果所有者不在位,即使下面各个环节都一环扣住一环,也难保不出事。因为只要最后一个环节是放开的,整个链条是松的。我们的问题就出在最后一个环节,不清楚谁是资产所有者,即所有者不在位。
(三)利用市场的不规范牟取暴利
理论经济学在讨论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活动的时候,首先假定面对的是一个完善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掌握着充分信息的人们进行平等的交易。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市场并不是那么完善,市场不完善最重要的表现,是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强势方面能够利用自己信息优势通过损害信息劣势方面获益。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使市场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就需要通过对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比如金融、证券市场就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规范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纠正和惩罚虚假披露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严格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人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损害不掌握这种信息的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内幕交易在市场经济中被看作一种刑事犯罪。所有的内部人,包括公司董事、高层经理都会被禁止在一定的时期内(例如在财务报告尚未向公众公布时)卖买本公司的股票;即使在允许交易的时候,他们的这种买卖也要登记在案。三是惩治操纵市场价格的活动。由于市场价格的高低是由信息左右的,证券市场上的犯罪分子往往用制造虚假信息、做庄炒作等方法操纵股价,从中取得暴利。
在市场经济中,通常把操纵市场看作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证券监督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要联手对有关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把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定为刑事犯罪。问题在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甚至可以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进行,而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混乱的市场环境轻易地聚敛巨额财富,而很少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  有效制止腐败蔓延的几种方法
(一)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铲除寻租活动的基础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要在消除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环境,即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上下功夫。2000年尉健行书记在广东考察时指出,为了从源头上反腐败,要尽量减少行政审批。这个提法抓到了问题的关键。后来,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的公报也提出了从源头上反腐败要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中纪委的这一决定是与现代经济学对寻租活动的理论分析完全一致的。
对于行政审批与腐败的关系,常常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加强审批是抑制腐败的有力手段。其实正像寻租理论告诉我们的,事情恰恰相反,增加一道审批就增加了一项新的寻租可能性。以股市的情况为例,有些人想用加强省级推荐和实质性审批的办法来抑制上市过程中的舞弊、诈骗活动,一个公司要上市,要经过管理机关的多道审批,由此把申请上市的过程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多环节的寻租过程,所需付出的寻租成本也规模巨大。中国的证券市场曾经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就是一个已经资不抵债的空壳上市公司的名号(所谓“壳资源”)要卖几千万元。原因很简单,走当时法定的审批程序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打点各方的费用也高达几千万元。
在中纪委三次全会公报的影响下,减少行政审批成为去年“两会”的一项中心议题,各级党政领导纷纷提出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一年过去了,各部门和各地区都公布了自己已经取消了多少项行政审批。不过也有一种议论,认为有些地方公布的成绩有水份。例如取消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审批项目,却把重要的审批项目保留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本部门取消了,别的部门又给加上了。这些议论要引起重视,再接再厉,把减少行政审批的工作进行到底。
(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使之到位
国企改革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布局调整,放中放小和退出非战略性行业;另一方面是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就前一方面而言,现在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还需要继续努力。就后一方面而言,需要改变目前这种把国有企业的核心资产剥离出来建立上市公司,而把非核心资产留在母公司,让母公司(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作为“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国有股权的做法。因为这样做只是把运作性公司(子公司)这一级的所有权明确了,但授权投资机构作为控股母公司并没有实现所有者在位,相反往往形成所谓“内部人控制下一股独大”的“掏空机制”。建议无论以存续企业为基础建立的母公司还是以核心资产为基础建立的上市公司都直接由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全权代表国家掌握企业中的国有财产权,按照《公司法》行使股东的权力。
(三)建立健全法治
现在,我们处理腐败问题常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进行专案审查,另一种是发动严打运动。我认为,这两种办法并不是有效的,今后我们还是要把反腐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实现法制化,广义则是指法的统治。法制化,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这就是说,不是用个别的措施专题处理腐败案件,而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否则,容易形成少数办案人员疲于奔命地到处救火的被动状态。进一步说,是要像十五大所要求的那样,建立法治。这就是说,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团体和个人都服从法律,首先是宪法。建立法治对我们来说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这首先是因为我国在历史上没有法治的传统。党的十五大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以后,由于人们的观念没有转变过来,无论是报刊还是电视节目,都是提的“法制”,而不是“法治”,可见观念的惰性。
1、确立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政令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首先是财产权利,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权利,都不受侵犯。与此同时,它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腐败的本质是利用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权力侵占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寻租活动普遍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而宪政的要求明确政府的职权范围,不能给官员留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2、建立透明的法律框架
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必须具有透明性。透明性的基本要求是:第一,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草案要公布,让大家讨论,开听证会,让受法律约束的人们都能够参与立法的过程。第二,法律要为公众所周知。现在有不少机关都把法规当成自己的私有信息,外人都不知道有哪些有关的法令,具体内容是什么,于是不法官员便能上下其手,枉法害民。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第三,要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比如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只能管法律颁布以后的行为,不能追溯过去的行为,否则行为主体他就没有办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只能靠找关系、送贿赂等办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帮忙开特例,才能办成自己的事情。
3、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在我看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所要求的司法独立两者是可以得兼的。首先,作为一个执政党要使政治要求和纲领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每一个党组织和党员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出法律。其次,执政党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经常的监督,重在确保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而不是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决定审判结果。目前,司法地方化成为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重要威胁。跨地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由哪一边拥有司法管辖权决定。发生经济纠纷后,这边派人越境抓人,那边也派人越境抓人。这是极不正常的。对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已经提出了一些匡正的办法,例如在法官的任命程序上应当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有所约束。另外,也有学者建议组织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审理跨区案件。应当择其善者而从之。 
(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肃贪反腐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说到底,还要靠人民大众行使他们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就是要靠民主的政治制度。
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这将是今后要着力达到的一个长远目标。不过无论如何,在这方面的实质性推进是扼制腐败蔓延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