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口味游戏名字:《税法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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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010-6-23 11:25: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有关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有关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审报和审批。

  (2)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4)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5)投资损失的认定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