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羡鸳鸯不羡仙接:(成国土资发[2007]133号)《成都市“拆院并院”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54:24

成都市“拆院并院”工作实施细则(成国土资发[2007]133号)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即“拆院并院”),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土地利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质量不下降,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的土地整理工作。

一、基本要求

(一)拆院并院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

(二)以区(市)县为单位,编制本区域范围“拆院并院”专项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编制“拆院并院”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设置项目区,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尽可能接近。实施规划经省厅立项批复后,拆旧区和建新区位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五)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六)拆除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充分应尊重农民和业主的意愿。

(七)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面积数作为挂钩周转指标,其它土地作为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可作为本地区小城镇占补平衡指标。

(八)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挂钩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并按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审批、立项、验收、组卷归档。

(九)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复垦质量

1、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实施前的建设用地总面积。

2、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农房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3、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4、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新增建设用地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5、新增耕地面积以竣工实测验收认可的面积为准。

(十)项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实施监理制,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加强项目区工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保障试点工作规范运作。

二、“拆院并院”中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的主要原则

(一)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区可安排在城镇的规划发展预留区,重点是县城、重点镇周围,也可安排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并建立台账报省厅备案,原有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通过依法调整使用。农民新居应集中到规划的中心村和聚居点。

(二)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年度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专项用于项目区建新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为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使用。

(三)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可根据用地需求决定是否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征收的,项目竣工,原建设用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土地利用现状图经变更后,按建设用地依法报批,按原地类进行征地补赔偿。

(四)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三、项目区立项申报

(一)做好立项前期工作:

1、对拆旧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专项调查,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拆旧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可行性。

2、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专项调查结果,编制挂钩专项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规模和范围。

3、根据规划审批的挂钩周转指标,确定拆旧区、建新区(包括农民安置区和城镇建新区),编制“拆院并院”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规划设计图使用1:10000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并将项目区在图上注明;项目区区域位置图采用1:10000或1:5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申报条件

1、拆旧区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应相对集中,拆旧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丘陵区不低于30%,平原区不低于45%。

2、项目区所在区位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3、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和群众要有开展“拆院并院”工作的积极性。

(三)申报材料

1、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2、“拆院并院”资金筹措方案,区(市)县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证明。

3、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技术要求见《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4、区(市)县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的进行“拆院并院”土地整理的意见书和初步拟定的权属调整方案。

6、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7、拆旧区整理前现状影像资料。

8、由区(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建新区规划意见。

9、由区(市)县城乡一体化推进办出具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意见。

10、乡(镇)政府对农户搬迁意愿的落实方案。

11、标明项目区范围的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

12、项目区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2004年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

(四)申报程序

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项目区管理

(一)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拆院并院”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凡是列入“拆院并院”试点的区(市)县,市国土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拆院并院”实行分区实施、分类指导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我市“拆院并院”采取分区域、分类实施的方式,在中心城区“198”范围和郊区(市)县开展。

中心城区“198”范围

1、控制“198”范围的建设用地总量,建设用地(硬化指标)比例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多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117”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使用。

2、农民新居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址和建设。

3、拆除农村院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赔偿标准参照成都市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4、“198”范围的拆迁户可进入“117”范围内安置,但选址必须在属于市政府安排给五城区各区的配置地范围内。

 

郊区(市)县范围

1、农民新居建筑原则要求2层以上,鼓励建高层和多层,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控制在65-75平方米内。

2、拆除农村院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赔偿标准,参照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进行。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优先安排拆旧区和建新区农民新居建设用地,同时进行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四)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对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以项目区为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和管理,对区(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等,综合行政辖区内所有项目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五)挂钩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项目区实施完成后,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建新地块需征为国有土地的报省政府批准。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审批。

(六)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区(市)县,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扣减,耕地复垦未落实的,禁止开展“拆院并院”工作,停止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七)土地权属的调整。拟定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将涉及农户拆迁及调整承包土地等作为重点内容,明确项目实施后农业生产和生活涉及的各项设施归属等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实施拆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拟定的方案,依权利人的申请,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后登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权属变更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做好项目区地类变更登记工作。项目区实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地类和台帐数据应及时变更。

五、项目区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自验;达到要求后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终验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拆旧区的土地利用现状随之变更,复垦耕地验收标准按照土地整理项目验收标准执行。

(一)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验收应准备的资料

项目区所在地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提请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规划设计图、单体图册及预算);

2、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及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自检意见;

3、项目区竣工报告;

4、项目区竣工图;

5、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6、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7、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8、标明项目区范围的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项目区范围内以村小组为单位的2004年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

9、项目区实施后的土地勘测定界资料,包括《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图、图斑面积量算表等;

10、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施工许可证;

11、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材料;

12、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3、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4、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验的资料(包括初验报告)。

(三)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建设用地总量是否未增加;耕地面积是否减少;是否按计划在项目区内使用周转指标;对农民的补助补偿安置情况;权属调整是否落实到位;档案资料管理、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竣工图和规划设计是否一致;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工程量,是否有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宅基地复垦的面积以及复垦耕地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其它资料是否完整。

六、成果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