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扬g1840价格: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审批改申报利好与风险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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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以前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关于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及审批扣除制度改为申报制。即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重点转向申报管理。这一改变方便了纳税人,顺应我国行政职能转变,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趋势。但也需要注意这一变动实质上是利好与风险并存。

一、25号公告实施后,税务机关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关于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时限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定位于税前扣除资料信息管理、评估、核查及税务处理,对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有效化解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有利于税务部门改善服务。

在审批制下,由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都集中在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往往加班加点,忙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的审核,对指导企业开展汇算清缴、深入基层开展政策调研等重要事项往往是疲于应付。审批改为申报,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汇算清缴期间可从繁琐的资料审核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展政策研究,更好地指导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开展好汇算清缴,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税法遵从度。

二、25号公告更多地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

一是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此项规定无疑是新《办法》最具突破性的变化。

多年来,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审批的办法。审批制的实行,就其原因,主要是税务部门认为该领域是重大的税收风险领域,需要强化源头控制,堵塞税收漏洞。这是税务机关重管理、轻服务治税理念的体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为主全面改为申报制,就时间方面来看,新规定的报送时间(5月31日前)比原规定(2月15日前))延长了3个半月(整整增加了105个日历天数)该变化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体现了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二是政策更加明确,更便于操作。新《办法》对无形资产损失、企业未实际处置资产的损失、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而形成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资产损失是否必须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后方能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小应收款项的执行标准等税、企、中介机构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消除了各方对政策理解的分歧。

同时新《办法》还分别列明了相关坏账损失应出具的证据材料,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加趋同,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新办法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对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资料出具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同步性,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便企业更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25号公告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

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审批,导致企业相关人员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一些企业在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并没有认真收集、审核证据资料,而是依赖税务机关审批时发现后,再去补充证据资料;少数企业更是抱着侥幸心理,把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也报送审批,为今后埋下了风险隐患;一些财务人员拿到税前扣除审批文件后就万事大吉,并没有把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依此加强资产损失日常管理,导致资产损失呈逐年增长态势。

一些涉税中介机构从业者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过程中,也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有的甚至还帮助企业提供虚假的经济鉴定证明,而不是帮助企业降低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由于实行按资产损失金额分级审批制,各级税务部门也形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奇怪现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地核查资产损失的真实性,但没有审批权;省市区级、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有审批权,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基本上不可能到企业核查,只能是资料审核。这种机制导致税收执法风险过于向上级税务机关集中,也使主管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25号公告的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申报,同时加强了汇算清缴之后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有利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形成合理的税务风险承担机制,促进各方从制度上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四、25号公告的实施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增强

由于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相结合全面转为申报扣除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有举证责任和涉税风险都转移给了企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法定资产损失需要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果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中,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证据等手段,虚扣或多扣资产损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随着审批的取消,企业被纳税评估和稽查调整的风险、被处罚的风险急剧加大。

25号公告的实施后,对纳税人规避风险的建议:

一是要系统学习和研究相关政策条款。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该认真学习、细细品味、刻苦研究新办法条文。要结合财税〔2009〕57号等相关文件系统研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二是从内部做起,建立较好的内控制度。25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有内控制度,就能提供证据,减少税务风险。

三是从外部转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报告。对于把握不准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通过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报告进行申报,这样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企业也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索赔,就可以转嫁一部分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