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伯蛋:生命价值考量的道德之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9:25:10
                                                                                               生命价值考量的道德之维                                                    刘国强

摘要:热爱生命,关注生命价值是以人为本的时代理念的体现。从道义论、功利论、契约论视阈分析生命价值问题有助于从理性的角度加深对生命价值的客观认识。

关键词:生命价值   道义论  功利论  契约论  理性分析

 

作者简介:

刘国强(1954—),男,山东省文登人,烟台职业学院研究员,主要从事高校哲学社会学教学及研究。

    人是以生命的方式存在的,没有生命的存在也就没有人的存在。生命存在是实现人生价值和理想的前提条件,离开生命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以人为本”首义应当是以人的生命为本。生命是人之生活的基础,包括人物质性身体的生存,也包括人之精神生命的生存等。生命是有价值的,从不同角度对生命价值深化分析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生命价值认知

生命是人的一种生存、活着的状态。生命是人之生活的基础,包括人物质性身体的生存,也包括人之精神生命的生存等。人的生命价值在于它是人全部活动前提,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地位。以人为本,要“以提升个体的生命质量为宗旨,服务于个体的生命成长和发展,关注个体生命存在的价值”。[1]生命价值可概括以下特征。

(一)人的生命价值是自然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人之生活经历趋向于“个我化”,而人之生命的价值显现为“普遍性”。生命是人体的生理存在与精神存在的统一。人活着是生命体的存在,体现的是人的自然价值。人的生命自然价值诉求,除了健康价值和生态价值外,还有完成天命、善终天年的价值追求。人的生命是自然界长期发展、不断进化的产物。 出生与成长、繁衍、衰老与死亡是生命的过程。人的自然价值拥有终极性。人为什么活着体现的是人活着的社会价值,人不同于动物,就在于人活着是有意义的。人是意识的动物,为意义而存在。实现人活着的意义即生命的社会价值使人从生物学层面上的个体生命转化为文化学层面上的独立的、有尊严的、自由的价值主体,即成为大写的“人”。

(二)生命价值是发展价值与生存价值的内在统一。生命价值理念的基本点是要求正确认识人的生命,培养珍惜、尊重、热爱生命的态度,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善待生命、完善人格、健康成长,这既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手段。全面自由发展是生命价值的基本诉求。人的生命价值不仅是生存价值,人的生命价值重要的是在发展中得到体现,发展价值是生命价值的要义。生命价值是生存价值与发展价值的内在统一。

(三)人的生命自然价值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比较性特征。生命是惟一的,每个生命都是不可复制的惟一,无论他是高贵还是卑微、无论他是成功还是落魄。没有生命的存在,谈不上生命的意义。拥有生命意味着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神秘莫测的精神世界,拥有对当下的体验、对过去的回忆、对未来的希冀等丰富多彩的情感表达方式,拥有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等复杂的意识建构活动。人的生命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逆的,人的生命是一个从出生、成长到逐步走向死亡的过程。一旦丧失就永远无可挽回。生命,对任何人来说都只有一次。世间常说,“人死不得复生”,便道出了这个真理。人的生命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人的生命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逆的,其价值拥有终极性。人是以生命的方式存在的,没有生命的存在也就没有人的存在。生命存在是实现人生价值和理想的前提条件,离开生命一切将无从谈起,所谓来世转生,只不过是自欺欺人之谈。个体生命社会价值之间是有很大差异,在一定维度上是可以衡量的。但个体生命自然价值之间完全是等价的,相互不可比较。从质量的层面来看,个体生命之间完全同质,都具有惟一性、不可逆性、珍贵性,人与人之间是毫无差别的,即使富有聪慧健壮美貌的人的生命也不比穷苦愚笨体弱丑陋的人的生命高贵。尽管不同生命个体创造的社会价值有很大差异,一个科学家的社会价值大于乞丐,但从生命自然价值层面二者是等价的。从数量的层面来看,人的生命都是个体性的,不存在抽象的集体生命。不能说一部分人命相加之价值大于一条人命的价值。生命具有不可换性。生命为个体所私有,相互不得交换,彼此不可替代。

二、生命价值考量的道义论视阈——见义勇为与自我保护的理性诉求

为了对生命价值理念有一个更清晰地认识,有必要再分别从道义论、功利论、契约论的视阈作进一步分析。

(一)道义论认为人的生命价值具有至高性,强调人的生命权,保护人的生命是社会的道义责任。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以人为本”观念、“生命第一原则”的观念、法律确定的“紧急避险权”原则和科学原理主张的“科学应急”原则的体现出来的生命价值理念是相一致的。道义论考虑问题不是立足于个人的利益,而是立足于全社会的人民大众的长远的或根本的利益。道义论认为重视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价值,强化“自我保护,善待生命,珍惜健康”理念,是社会每一个人应确立的观念。社会不同的人应有不同层次的生命价值体现,一般公民的生命价值观主要是“爱人、爱己”、“有德、不违”。而对于管理者和组织领导者来说,以人为本,尊重与爱护公民或员工是应有的生命价值观。“自我保护、惜命如金、珍视健康”,长期被认为这是西方人的生命价值理念。在我国的近代文化中,这往往被视为“活命哲学”、“贪生怕死”。我国近代社会中推崇的是“不怕苦、不怕死”的牺牲精神,人的生命和健康与“事业”、“主义”相比往往置于之后。这种观念文化的差异导致了某些国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无视”。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原因。从行为文化自律性上看,西方文化的基础是科学和法律。现代西方人对法律的遵守深化到行为文化的方方面面。西方这种文化塑造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人的行为循规蹈矩、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的原则的形成。而中国文化的基础是道德。儒家道德文化不鼓励为政者颁布律令,而鼓励用典范的影响力来影响行为。这就是现代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发生“三违”现象,以及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下去、严不起来”的文化基础。从人权观念看,我国长期以来在观念上甚至法律上重视“物权”程度高于“人权”,生命权、健康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受到忽视。在社会活动甚至安全生产过程中,面对危及生命的紧急关头要求国家财产第一。“国家财产第一原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以人为本”观念、“生命第一原则”的观念、法律确定的“紧急避险权”的权利和科学原理主张的“科学应急”是相违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以人为本”观念、“生命高于一切”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一观念从道义上得到确立成为人权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二)道义论认为人应当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是公民的一种道义责任,也是“以人为本”观念的体现。人不能够冷漠,不能够极端自私自利。面对他人生命安全遇到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社会上存在的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行为敢于斗争,不怕牺牲个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德和正常的法律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所作的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见义勇为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打击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气。

(三)道义论认为人既应当重视生命价值加强自我保护,又认为认应当见义勇为,而见义勇为意味着可能要牺牲个体生命价值,在这里见义勇为和自我保护是一种矛盾的统一。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军人保家卫国献身),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为他人在危急险情下敢于舍生忘死勇于自我牺牲的见义勇为是对社会先进分子的要求,这些先进分子是社会的榜样,体现了社会的美德和理想精神;对广泛大众的见义勇为道德要求表现为见义智为,如记下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时报警;见到有人落水或着火大声呼救等等。都属于见义勇为的不同形式。教育人们自我保护这是历史的进步,是保护人生存权的体现。在提倡见义勇为的前提下引导进行积极的自我保护,灵活机智地应对突发的险情。见义勇为美德对于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石作用。每个人要有帮助他人的精神和勇气,但在实施这一精神的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将自我保护与保护他人结合起来。

三、生命价值考量的功利论视阈——义与利的相悖困境

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主张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利大于弊的行为,则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功利论注重思想、行为的绩效、效果或结果,不计较行为的动机;注重在行为前权衡,比较,计算利弊得失,不合算的事,吃亏的事不干;其立足点是个人,为了个人才不得不顾及他人、社会大众的益利或幸福,才推衍到他人与社会。功利主义考察问题的特点在于理性算计,是从利益的大小衡量出发。如何看待人的生命价值,功利主义从利益的大小衡量出发,认为优秀的人的生命价值大于普通人的生命价值,认为整体多数的生命价值大于少数个体的生命价值,认为在特殊情况下牺牲少数个体生命换取多数人生命是值得的。如一个美国案例:在一次海船失事后,一只救生艇上超载有9名海员和32名乘客,在暴风来临时,为减轻载重,避免全艇覆没,海员把 14名男乘客抛入海中。救生艇因减轻重量而没有沉没。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度看用14名男乘客的生命换来27个人的生命是值得的。在功利主义的思想盛行时,牺牲较少或者相等数量的生命保存更多的生命的行为,曾被视为正义观的体现。但是,功利主义鼓励个体牺牲的价值导向原则和思维习惯及其行为模式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功利主义的原则仅仅适用于人际间的利益调节,而并不适用于对人的生命的考量与评价。人的生命是惟一的、独特的,生命的丧失是无可挽回与弥补的,故功利主义鼓励个体自我牺牲的价值导向或许适用于处理利益关系,但绝不适用于人们对个体生命的态度。”[2]因为在利益与生命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对于一个人而言,利益可大可小,而生命则只有一次。在利益上可以作出自我牺牲,而生命则无法承受这种牺牲。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多数人的生命价值大于少数人的生命价值。生命价值都具有至高至大性,无法作出衡量。如果社会允许以利益上的功利主义原则来对待生命问题,就会面临诸如危急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可以为了自保而杀死另一个人等一系列难题。例著名的卡纳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没后,在水中的一人看见另一人浮在一块木板上,就抢夺木板将另一人推开而致其淹死。又如某市一人为躲避惊牛,拉路过的老人阻挡,导致老人当场被牛撞死。再如A和B的妹妹睡在一起,半夜发现B伺机杀死她,于是将熟睡中的 B的妹妹挪到自己的位置上,其后B将其妹妹错认为是A,并将之杀死,A趁B处理尸体的时机逃跑。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度看此紧急避险属无奈之举。但国家法律却要求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而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完全免责。因为除了国家法律之外,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因此不能以赤裸裸的经济学价值评判来决定人类生命存续价值的大小,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故意杀死经济学价值低的人。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主体。在生命的价值评价上加以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是人性的泯灭。

从功利论看生命价值实质牵涉一个在生命价值问题上利与义的问题。义与利都是价值范畴,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具有很强的主体性,离开人便无所谓义与不义、利与不利。人们经常思考做某件事值得不值得?做某件事合算不合算?“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此种思想与行为是在功利论道德意识支配下采取的。在人的生命价值问题上“以人为本”是利与义二者统一的基础。活着是生命存在的方式,但是生命价值并不以仅仅活着为目标,有时为了实现个人生命的社会价值就必须牺牲部分甚至全部生命自然价值。资产阶级诗人裴多菲“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生命的价值在此时远逊于爱情和自由。革命者叶挺曾写道“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我渴望自由,但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里爬出?”为了尊严,宁可失去生命。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义士追求的正义力量超过了对其生命价值的肯定;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豪侠是精神价值对生命价值的超越。这就是说利与义的统一在有觉悟的先进阶层自愿牺牲奉献行为上得到了体现。也就是说个体自愿牺牲生命使多数人生命得以保存的行为是大义的体现。今天这种大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就是人民大众的利益。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说:“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3]这里讲的是广义的功利主义,不是狭隘的功利主义。一般大众在义与利统一问题上是在不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的正当利益,做到既利己又不损人,既获利又不损义。当义利发生冲突时,能否做到重义轻利,舍生取义,则体现一个人的觉悟程度。但即便是为了挽救许多人的性命,也不允许故意剥夺某一无辜者的生命。不得主动故意地杀死少数无辜的人及危险共同体中的个别人,这一原则要求真正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绝对的无条件的最高尊重。

理论上认同生命是无价的。但就整个历史过程和生态过程来看,人类绝对至上的生命价值并没有现实实现,同样个体生命的价值也没有得到至上认同。迄今为止,具体历史或社会从来不是无条件地不惜一切代价去拯救或换取每一个人的生命。所以对生命价值的认同理论和现实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是由于人的道德发展水平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决定的。

四、生命价值考量的契约论视阈—— 利人与害己的两难抉择

契约论的特点在于理性选择,其出发点在于行为主体的自主意愿。在如何对待生命价值问题上,契约论赞同以紧急时刻共同契约的方式由上帝来决定个体生命的生死。例甲、乙、丙三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洞口堵塞,但能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联系结果是挖开洞口需要20天,但三人所携带的粮食只够生活5天。于是,甲提出,三人抽签决定输赢,二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乙、丙表示同意。待第20天挖掘成功时,甲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乙、丙以其肉维持了生命。契约论的这种做法是建立在“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基础之上的。按照罗尔斯“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在只有以个别个体的牺牲才能换来大多数人生命的保全的前提下,每一个体虽事先不知自己是否是“个别牺牲者候选人”,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都会经理性的审视而赞同这种个人牺牲。然而当无知之幕揭开,某个或某些人得知自己不幸恰恰就是“个别牺牲者候选人”,此时此刻,人们往往不允许某个或某些人推翻过去的承诺,不允许作出二次选择,即拒绝牺牲,实施自救。对契约的实质分析不难看出,契约主义原则适用于以逐利为导向的市场行为,也广泛适用于一般的人类合作行为。然而当事态所涉及的不是利益关系,而是人的生命的时候,契约主义原则就不再适用。因为以契约主义方式对待生命问题,违背了契约主义原则的核心价值取向——人人有利而不会有害。可见以契约的形式来处理生命价值问题是不适宜的。

问题是现实生活中如果不采取契约方式来解决紧急情况下的类似问题,则将有可能导致人类的相互残杀,通过弱肉强食的野蛮方式来获取生命的存续,人类文明会因这一制度(对人的生命价值进行经济学评价)的滥用而发生极剧的衰退,社会的平稳秩序常态也将不复存在。目前社会现实中对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问题,社会认可把生命当成紧急避险损害客体的做法限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其理由在于:“紧急时无法律”。 [4]在紧急状态下,原本不合法或没有效力的合同将得到法律肯定的评价,行为人在法律上非难的程度大大减小。这是不得已的办法。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避险权只是一种假定的权利,而非真实的权利,并不能由此认为合法。他指出:“所谓紧急避险权是一种假定的权利或者权限,就是当我遇到可能丧失自己生命的危险情况时,去剥夺事实上并未伤害我的另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利。很明显,从权利学说的观点看,这就必定陷入矛盾。这种为了自我保存而发生暴力侵害行为,不能视为完全不该受到谴责,它只是免于惩罚而已。”。[5]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这是人类理智的一种无奈选择。

概言之,热爱生命,重视生命价值是以人为本的时代理念的体现。“以人为本”首义是以人的生命为本。整体社会处理问题善待生命尊重生命价值,这既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人类进步的重要表现。在处理危急情况下生命价值问题,依据伦理学中行善原则对于那些富于自我牺牲精神主动承诺主动放弃自己生命从而保护更多人生命的行为持赞颂鼓励态度;对于那些自愿订立契约且不毁约的牺牲者予以认同。依据伦理学中自主原则,社会既允许人们作出自我牺牲,也允许拒绝这种牺牲,由于生命的特殊性,由于人对于自己的生命具有生命自决权,对于那些危急情况下订立契约后又要求毁约实施自救的也要予以认可。依据伦理学中不伤害原则,社会严禁故意杀人的行为;对法律紧急避险损害客体的做法必须严格限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方国才.生命关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课题. 光明日报 . 2005-12-26

[2] 甘绍平. 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3期70页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4页

[4]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41页

[5] 德国.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1991年,第46页;

[6]山东省“四五”全民普法法律选编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