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闻网站: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20:00
 

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

孙立平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明显增加。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现有的维稳思路和工作方式不但难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反倒导致越维越乱的恶性循环。本报告要表明的是,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就必须彻底转变思路,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维,把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作为同等重要的双重目标,以法治为核心,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形成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增多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措施不力, “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一个难以解开的“结”。这既是一种现实的“结”,也是一种心理的“结”。在此背景之下,“维稳”成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否有利于“稳定”成为决定进退取舍的基本准则;担心社会不稳定,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忧患情结。具体而言,在实际工作中,影响稳定成了无法担当的政治责任;在一般民众那里,稳定成为一种无需论证的话语。结果是,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对稳定问题最为焦虑、在维稳上投入力量最大的国家之一。


  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不正常的。有人这样提问道:“在今天的世界上,为什么只有我亲爱的祖国需要维稳呢?”今日的中国是世界上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最严重的国家吗?显然不是。今日的中国是世界上发生社会动荡可能性最大的国家吗?显然也不是。但在当今的世界上,一个国家将如此大的精力投放到维稳上,却是非常罕见的。而且,这种对于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脆弱心态,与中国经济迅速增长和国力日趋强大的现实之间,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对照。 [1]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也是一个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和抉择的时期。如何判断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如何判断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从而基于这样的判断对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做出正确的抉择,已经是一件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一、维稳悖论与恶性循环


  近些年来,我们实际上已经陷入一个“维稳的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在维稳上,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却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增加。[2]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形成一种“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之所以出现这种悖论现象,除了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现实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增加的客观原因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维稳思路和模式的缺陷。


  维稳成本极为高昂


  近年来,各地维稳投入急剧上升,维稳成本相当高昂,在一些地方甚至已经到了不计代价、不惜血本的程度。据估计,广州市2007年社会维稳支出高达44亿元,远远超过当年社会保障就业资金的35.2亿元。[3]其他一些地方的情况也与之类似,甚至更为严重。这说明维稳工作的各种投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一项占相当比重的常规性支出。如果以全国计,每年用在维稳上的资金更会是一个惊人的数量。据统计,我国今年用于内部保安的预算达人民币5140亿元。据《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今年预算草案报告》显示,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在去年增加16%的基础上,今年将再增8.9%,增幅超过军费,实际金额亦与国防开支相差无几。 [4]


  目前的维稳模式还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由于“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不得不把维稳当作首要任务,不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仅扩大编制、增设“维稳办”、“综治办”等机构,而且凡是进入敏感时期、或者遇到敏感事件,都要进行大规模的动员,各个部门齐上阵,力保辖区内平安无事。对于部分可能制造“麻烦”的人员,又往往采用“多跟一”的方式,实施24小时监控,有的甚至使用相当现代化的监控工具。这样的维稳方式,给基层干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除了基层干部,地方政府有时还会发动大量志愿者,或是走上街头,或是据守社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维稳工作。


  为维稳支付的代价并不仅仅表现在财力和人力的投入上。在一些地方,维稳已经对政府的正常工作造成冲击。维稳已经不仅仅是某些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事情。每当有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进入敏感时期,各个部门都要以维稳为首要任务,基层政府许多工作人员都有“承包”的任务。在这样的时期,甚至整个政府的工作都要围着维稳转,有些正常的工作不得不被迫给维稳让路。这时的“维稳”在基层官员和普通民众看来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折腾”。


  维稳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近年来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还在不断恶化。无论是行政支出,还是人力投入,目前都呈现出强劲的上升势头。如果不改变现有的维稳工作方式,维稳成本将会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地方社会的一个日益沉重的负担。而更为不利的是,为完善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进行的一些重要改革,往往由于担心造成不稳定而被束之高阁,由此造成政体改革无从启动,言论自由不能放开,反腐措施无法诉诸社会,利益集团的发育失去社会的控制,社会溃败日趋严重。[5]


  维稳与不稳定的恶性循环


  近年来大量的案例表明,旨在消除不稳定因素的维稳工作,实际上已经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造成了“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


  维稳成为制造不稳定因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的维稳思路往往是以压制正当的利益表达为前提的。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越是要强调社会稳定、强化维稳工作,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民众越是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社会中的利益格局就越是倾斜,尤其是底层群体受到的损害也就越大;利益格局越是倾斜,利益矛盾和冲突也就越尖锐,不满情绪也就越强烈;由于正当的利益要求受到压制,一些群体或个人就只能采用体制外的方式、有时甚至是暴力的方式来表达和发泄不满,于是导致社会矛盾越加激烈;而社会矛盾越是激烈,政府就越是要强化维稳工作,从而形成一种社会不稳定的恶性循环。


  “稳定是压倒一切的”的做法也向民众提供了一种误导性的预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解决原本是一种博弈的过程,而现在的情况是,由于维稳成了压到一切的政治任务,成为“一票否决”的标准,“是否影响稳定”就成为政府官员解决问题时的选择标准。可能影响稳定的,就努力解决,甚至不讲原则地息事宁人;不会影响稳定的,就尽量拖延,甚至不予理会。长此以往,民众也就明白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标准,从而将所谓“闹”(即“威胁稳定”)作为博弈的一种手段,作为施加压力的一种方式。这意味着,如果你要想让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得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如果你连“稳定”都不会威胁,你的问题就不要想能得到解决。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就是由此而来。


  维稳的恶性循环还表现在现有维稳方式使得一些维权者一旦进入维权的过程,就等于踏上一条“不归路”,而踏上不归路的维权者又成为“不稳定”现象的“职业制造者”。现在许多地方都存在一些所谓“上访专业户”。这些“上访专业户”的形成,有时是由于某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要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但也有一些是维稳方式造就的。一些上访者或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旦参与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就被当地政府打入“另册”,不但受到打击报复,而且正常的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干扰而难以为继。对于一些人来说,过正常的日子不再可能,只能走上职业化的上访或维权道路。还有一些人在上访或维权过程中受到了各种打击迫害,这些又成为上访或维权的新事由,由此使他们成为终生的职业上访者或维权者。不难看到,本意是要防止不稳定事件发生的维稳,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反而成为促成不稳定事件发生的机制。


  维稳成为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工具


  维稳的本意是维护社会的稳定,确保整个社会的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但在目前的维稳模式下,社会稳定和利益表达被人为对立起来:利益表达、特别是来自社会底层的利益表达,往往被认为是危及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而受到压制。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压制和牺牲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社会稳定成了相当普遍的做法。其结果不仅是治标不治本,不仅无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反而起到了维护既有利益格局的作用,有时甚至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损害。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已经是一个社会结构高度分化的社会,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开始出现明显差异。这些利益本身往往并无“对与错”的差别,只要是合法的利益都是正当的。但问题是,不同群体或阶层所处的位置和所掌握的资源的差异,决定了他们追逐自己利益的能力是明显不同的。一方面,诸如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几乎完全缺乏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谈判能力,他们不仅无法影响事关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也难以通过谈判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占有大量资源的强势群体,则已经初步显示了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来影响和左右公共决策的能力。不均衡的利益格局伴随着不均衡的利益表达能力,如果坚持目前的维稳模式,那么,维稳工作就会起到维护现有不均衡利益格局的作用,有时甚至会蜕变为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


  首先,基层政府经常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来阻止和压制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信访还是报刊,无论是网络还是社会组织,都难以成为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有效渠道。实际上,当我们以稳定为由不允许农民工组织起来集体追讨被拖欠的工资,不允许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进行讨价还价之时,维稳工作实际上已变成维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法企业和承包商利益的工具,成为维护开发商掠夺被拆迁户利益的工具。


  其次,当维稳工作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的局势估计得过于严重,那些短期内可能带来一定利益冲突,造成一定社会波动、但从长远看能有利于理顺社会中利益关系的政策和措施往往被搁置,一些必要的改革措施因此错失出台时机,导致不均衡的利益格局迟迟得不到有效调整,既得利益集团不断坐大,甚至社会对其失去应有的制约。


  僵硬的维稳模式助长了社会溃败


  只求稳定、压制表达的维稳模式所造成的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助长了中国社会基础秩序的溃败。近些年来,社会溃败的迹象日益明显,已经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权力开始出现失控,腐败相当普遍地盛行;社会中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有相当部分是以灰色甚至黑色的渠道进行,贫富悬殊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不可治理状态;潜规则盛行于社会,甚至成为基本的为官处世之道;强势利益集团肆无忌惮,一些地方甚至为黑恶势力所渗透和控制;社会公平正义遭受严重侵蚀,社会底线失守,人格操守和职业道德普遍沦落;整个社会的信息系统高度失真,体制性的信息空泛、扭曲,人们对统计数据的弄虚作假已经习以为常;改革共识接近破裂,社会认同和社会凝聚力在急剧流失;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出现结构性疏离,缺乏平等有效的沟通和互动,贫富群体之间相互仇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才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真正的长期的祸患。 [6]


  上述社会溃败现象虽然不是由维稳直接导致的,但僵硬的维稳模式对社会溃败的发生起了重要的促成作用。一方面,“不惜代价、只求稳定”的维稳工作本身往往就缺乏原则和规范。现代社会中,最根本的规则就是法律。然而,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往往超越现有的法律框架,以行政方式来替代司法方式,昭示权比法大。在处置矛盾比较集中的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重大社会问题时,常常在政府内部明确排斥司法的介入。[7]其结果是某些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虽然得到权宜性的解决,但却同时导致法治的退步和社会生活的无规则化,社会溃败由此而生。


  更为重要的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对为克服社会溃败所必须进行的一些重要变革,往往由于担心其威胁社会稳定而被搁置拖延,结果是使社会溃败的趋势日益严重。因此可以说,目前这种模式的维稳之路,已经无法继续走下去了。


  二、运动方式与权宜之计:现有维稳模式的基本特征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我国的维稳之路已经越走越窄,现在已经到了对这种维稳模式进行认真反思的时候了。在僵硬的稳定压倒一切思维下形成的应对社会矛盾和维稳的方式,最突出的特征是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机械对立起来,将许多正常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是正当的利益表达作为不稳定因素对待,并在此前提下力图用事倍功半的运动化方式来解决这些被认定的“不稳定因素”。更具体地说,在实际运作中,这种维稳模式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处理社会矛盾的运动式方式


  目前的维稳工作方式可以称之为一种“运动式治理”模式,即各级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用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但这种模式却是一些地方政府目前最为熟悉、运用最为广泛的维稳工作方式。


  以往的实践证明,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各种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可以成功完成诸如“平安奥运”、“国庆大典”这样的阶段性任务,也可以有效应对“非典”等突发性的公共危机事件。就是在可预见的未来,运动式的方式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比如对某些“历史遗留问题”,采取集中精力、各部门联合办公解决的方式仍然是必要的。


  但同时需要看到,运动式治理往往追求的是一时之功效,更多地依靠权力或权宜性的措施,工作进行的时候轰轰烈烈,过后就往往被弃置一边,而不能形成制度化的积累。在面对复杂而琐碎的以利益冲突为主的常规化社会矛盾时,运动式治理往往会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运动式治理方式还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以权代法的工作方式造成在处置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政治化、刑事化、意识形态化等倾向,容易把正常的利益表达上升为政治问题和刑事问题,其结果是使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路子越走越窄。


  体制性防卫过当


  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时防卫过当,几乎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严防死守”、“消灭在萌芽状态”、“构筑护城河工程”等,成为维稳工作中经常而普遍使用的语言。在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动辄草木皆兵,敏感过度;在面对那些表现形式比较激烈、有一些过激言论和行为的社会冲突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轻率地把警力推到第一线,甚至把利益矛盾定调为敌我矛盾或刑事案件。这样的做法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有时反而引火上身,使政府成为矛盾的焦点,严重时造成警民对立、干群对立,使政府处于敏感而脆弱的位置。


  之所以出现体制性防卫过当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对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严重性的判断出现偏误,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时缺乏自信,担心任何小的矛盾冲突都可能导致大的社会动荡,因而显得过于敏感,非常脆弱;面对各种社会都会存在的利益矛盾时草木皆兵,制造假想敌,不切实际地试图把所有的矛盾都“消灭在萌芽状态”。


  政府的这种不自信,不仅源自于静态稳定观和“不稳定幻象”[8],而且还与目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评价激励机制密切相关。“一票否决”和“零指标”这样的考核标准,在促使地方官员对维稳工作高度重视的同时,也使他们陷入了一种体制性的两难处境:一方面,他们要积极推动经济,促进发展,而这难免引发新的利益纠纷;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保持地方稳定,杜绝任何尖锐的社会冲突和恶性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干部在维稳工作中的责权严重失调。上级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严禁上交矛盾,然而,许多表现在基层的社会矛盾具有更深的根源,比如条块分割造成的矛盾或者国家不同政策法规之间的冲突等,基层政府并不具备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的资源和权力。


  这样,当面临可能“威胁”地方稳定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时,地方领导人往往缺乏周旋的空间,进退失据,难以从容面对矛盾的复杂性,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们只能利用各种高压手段,自上而下“层层加码”,只求尽快平息事端,得一时天下太平,尽量在任期内不出事。而不能从根本上化解产生矛盾的那些深层原因,其结果就是导致造成社会矛盾的深层问题不断积累。


  机会主义与非规则化


  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原则上,存在着一种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面对不断增加的社会矛盾,一些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不出事,而不管你用什么方式去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和原则往往被弃置一边。有的时候采取专横的高压措施,有的时候又无原则地迁就以息事宁人。这样的做法尽管可取一时之功,却往往留下无穷后患。机会主义的处理方式不会有助于建立规则,反而是常常破坏既有规则。


  近年来,在面对某些社会矛盾,特别是在那些基于具体利益冲突、同时又不具有扩散性的社会矛盾时,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更多地使用经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即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随着“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的普遍设立,政府利用补贴、救助的方式来处理部分“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特殊案例的做法越来越普遍。


  用经济手段解决利益问题,比原来用高压甚至政治化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无疑是前进了一步。但是,这种“花钱买平安”的维稳模式存在严重缺陷,甚至可能带来更多后患。“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往往实际上无法可依,有时是政府用公共财政来为一些企业或相关方面买单。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经济手段的标准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在处理那些个案特例时,政府花钱的首要目标也只是求得权宜性地摆平矛盾。


  这种做法无疑会进一步助长民众当中存在的“不闹不解决”的预期。一些人在缺乏体制内资源支持的情况下,有时会故意选择在特殊时期、敏感地域向政府提出各种适当与不适当的要求,逼迫政府在维稳工作的压力之下做出让步。这种只求息事宁人的维稳方式必然导致和助长机会主义,不仅严重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而且破坏全社会的包括是非观、公正观在内的价值理念,因而非但不能真正促进社会公平,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溃败。


  社会矛盾终止机制的缺失


  任何社会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都需要一个终止机制,即一个“到此为止”的机制,在司法程序中,就是终审判决。就此而言,维稳工作的理想目标是做到“案结事了”,形成一个矛盾基本化解、各方都能接受并遵守执行的方案。然而,目前的维稳工作却难以真正化解冲突、终结矛盾。具体来看,目前普通民众解决矛盾和纠纷主要是通过信访和司法这两个渠道,然而无论是信访还是司法,在处理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常常都缺少一种终止机制。这也是导致今天社会矛盾旧的未了、新的又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先看我国目前广泛实行的信访制度。由于缺乏程序性和法律效力,信访制度难以有效地终止矛盾和纠纷;而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权力的任意性。我国通过三十年改革建立起一个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权力仍然是社会的中枢,主导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政府的权威仍远远大于司法的权威。一旦利益受损或受到不公正对待,人们总是习惯于通过信访、上访等渠道向政府求助。然而,信访制度本身所具有的非程序性和不确定性,表现为缺少清晰的、普遍适用的运作规则。从实际效果看,进入信访渠道的案例当中,只有千分之一左右的案例可以得到解决。[9]大多数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上访人员,会由于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而一访再访,形成持续滞留性上访。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迫于对上负责的政绩压力,采取截访、销号、拘留、劳教等不正当手段压制民众的上访行为,使上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遭遇更多的不公正对待。这不但使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产生更多、更激烈的新矛盾,更有可能诱发极端事件。这些新矛盾的矛头往往直接指向各级政府。由此,不仅政府部门的公正性遭到质疑,而其本身亦成为矛盾冲突的主体。[10]如果这个趋势得不到及时纠正,长此以往,势必积累成影响全局的合法性危机。


  与此同时,权力支配下的司法过程中的矛盾终止机制也是软弱无力的。由于社会特别是权力部门普遍缺乏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许多矛盾和纠纷并未能进入司法渠道。那些即使进入了司法渠道的矛盾和冲突,也可能由于相关各方对司法裁决和判决缺乏足够的尊重,而出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再审难”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在司法中已经做出终审判决的,由于领导人的一个批示、一个“招呼”,又可以导致一个推倒重来的过程。现实中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例的大量出现,正表明许多案件是在司法渠道和信访渠道中并行甚至不断往返的。这类现象的存在既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也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致使矛盾和纠纷久拖不决,甚至循环往复。


  三、破除“不稳定幻象”,形成关于社会稳定的新思维


  导致上述维稳模式和维稳工作问题的,是过去若干年中形成的占主导地位的僵硬而静态的稳定思维,以及与这种稳定思维密切相关的对社会矛盾和不稳定问题的误判。这种僵硬的稳定思维最突出的特征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的特征和性质判断有误,把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夸大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将维稳的目标定位于静态的刚性稳定而不是动态的弹性稳定上。在这种情况下,破除传统的维稳思维、形成关于社会稳定的新思维是至关重要的。


  理性定位当前的社会矛盾


  近些年来,由于贫富差别、官员腐败、征地拆迁、失业下岗、劳工权益等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不断增加,有的还出现激化趋势或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些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同时,一些改革措施,比如教育、医疗、国企改制等方面的改革,也难免引起新的矛盾,这也是不能忽视的事实。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这些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定位。


  在近些年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等往往是主要的起因。不难判断,这些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基本上都是因利益之争而引发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而很久以来,有关部门却往往将这样的矛盾与冲突加以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不恰当地上升为危及基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其实,我们社会中多数矛盾和冲突的内容本身并不存在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因素,只是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在利益高度分化的时代,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利益博弈本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在一个多元的现代社会中,社会矛盾与冲突将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


  更为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基于利益的冲突是理性的冲突。利益矛盾不同于政治矛盾,也不同于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和意识形态矛盾。一般来讲,政治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和意识形态矛盾都具有某种不可调和性,矛盾各方存在原则性对立,而就这些原则往往无法做出让步和妥协。这些矛盾又总是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双方势不两立,一旦激烈爆发,亦时常难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达成有限的共识,而是往往不惜诉诸暴力也要捍卫各自的原则和立场。相反,利益矛盾是可以用谈判、妥协、讨价还价等理性方式解决的,其中能够造成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因素是很少的。因此,维稳的工作不是要消除、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利益矛盾和冲突,而是要为其设立规则,要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化的渠道与方式。良性的体制不是要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化解冲突。因而更需要避免将一般的社会矛盾与威胁稳定的政治危机混为一谈。


  需要注意的是,近些年来,一种被称之为“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在这类冲突中,事件参与者中的大多数与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说大多数人与具体的事端和当事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参与者的主要目标是发泄情绪,表达对带有全局性、整体性问题如司法不公、贪污腐败、公权滥用等的不满。在这种现象背后往往是长期积累的不满和怨愤。[11]处理此类事件要比处理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棘手得多,而利益矛盾与冲突处理不当则会导致更多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