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韩国r级新片:秦子忠:韩寒或许只是一个标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21:39:17

   引言:韩寒在《正义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一文中说,“扮演正义多容易啊,你转、你发一个声讨,就变成了一个正义的角色。我相信他们内心深处的正义,但是事实上,正义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的,正义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因为就正义的标准而言,就可能有N个正义的标准。而韩寒,正如马克思一样,或许只是代表一个标准。


  现实生活中,违法、杀人、斗殴、贪污、行贿、车祸、越狱、游行、造反等事件发生时,善与恶、正义与不正义的价值判断自然呈现,然而我们对此种事件的价值判断所依据的标准,决定了我们对此事件所处在的立场以及流露出来的情感向度,如反对、支持等。但是当今因为正义标准的多样性、混淆性,即没有一个较为科学而符合公众利益的正义判断尺度,从而导致非正义大行其道。因此,在此探讨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思想,在不同的理论创作时期,阐述正义的思想有着不同的侧重:在《论犹太人问题》这本著作中,马克思主要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则是人的本质问题;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则是分配平等、公正的问题……


  从马克思关于正义思想的相关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他阐述的是这样一个基本理论逻辑:正义最终是要以人、社会的发展为标准,而人的、社会的发展必然离不开社会实践。而作为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社会生活是制约人们生活的主要方式,而决定社会生活发展的是生产方式的发展。因而,正义在于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归结于生产方式的发展。换句话说,生产方式发展的目的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正义的指向。因此,正义是以人的发展为准绳,是作为发展的正义。


  以下,我从正义的核心思想,即正义的标准是什么这一命题,分四个部分进行梳理马克思的作为发展的正义的思想:


  一、正义的标准的提出


  当我们谈论正义的时候,其实已经预先设定或认同了某一正义的标准。而关于正义的标准,是否是一个确定而唯一的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有许多哲人谈及。但是,正如“理念”不是正义的标准一样,美德、公正、平等、自由、秩序、守法等这些观念也不能称之为正义的标准,至多只是正义所应有的内容。无论是将前面言及的这些观念任何之一抑或几个混合而言之为正义的原则、标准,都难免陷入将正义的标准诉诸于一个或一些观念,进而为了迎合这样的正义的标准、原则,则会不得不去设定一个超越历史与逻辑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必然“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利益的全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1]


  正义作为一个有价值判定的概念出场,是与人类自我产生、成长、成熟相伴随相一致的。正义也总是以一定的人类情感如热爱、激动、愤怒等形式表现出来,而当这些情感的发展不局限于言说的形式或者意识层面时,便转化为为正义而战的行动,如斗争、革命、战争等形式。也正因如此,人们忽视了产生正义的原因以及正义的深层依据,而较为容易为正义的表层形式即热情、激动、愤怒等所误导,并赖此认为正义感是人的意志,对自由、平等、公正等的追求。当然,我们不会说,正义与自由、平等、公正等并无关系,我们所反对的是,将正义的标准定格为人的自由、平等、公正、秩序、契约、守法等这一套本末倒置的理论逻辑。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初步确立了研究正义问题的这一原则:“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因而,正义的标准不是一个抽象了的概念和抽象地演绎,也不是一个外在于现实的人并为现实的人所追求的永恒不变的理念,而是内在于每一个人的现实生活之中有其自身内在的发展性,是自由、平等、公正、秩序、契约、守法等正义诸元素之程度判断的依据。


  二、正义的标准的根源


  人类在生理、智力上的天生固有的差等,社会资源地域分布的不均衡,社会财富分配的差异等客观条件的不平等、不公正,在理论上预定了正义只是一个相对性的范畴,即正义本身的展开是以非正义为前提,是一种来自对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等非正义事实的颠覆和超越的价值取向。而这一颠覆和超越,不是在思维自身的演绎中实现,也不是理论上的批判即“批判的武器”所能实现的,而是在现实的个人力求摆脱现实的生活处境而不断地进行物质生产和改造社会关系中逐步实现的。正义、道德、法等属于意识形态,而“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因而,正义的实现问题,其最终的根源是在现实的生活关系之中的。换句话说,在对我们现在生活其中的社会制度与体制以及其中的各种事件、关系等事实所做的正义与不正义的判断时,我们所依据的前提不是正义本身,而是人的现实生活,即撇开了从自由、平等、公正、秩序、契约、守法等正义本身应有的内容去论证正义的标准的思路逻辑,而是回归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原本--人的现实生活--去寻找正义的根源,即正义的标准依据。


  三、正义的标准的实质


  关于正义的理论,马克思并没有特意列为一个理论加以阐述,而是在批判前人的正义理论、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之中体现其正义观。马克思把正义,如同哲学、法律、道德等观念一样归入社会意识,并为社会存在所制约、所决定。从而使得正义获得了自己的现实基础,而不是单纯的基于抽象的观念。“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4]正义不是离开人的所谓“社会”的某种属性、特质及其运行规律,而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的永恒的价值体现。


  正因此,提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标准,才有了现实的依据。马克思所谓的正义,不是单纯地取决于个体所获得的自由、平等、公正程度,也不是单纯地取决于社会群体所制定的契约、制度、秩序等的完善程度,而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取决于现实的个人对不自由、不平等、不公正等客观存在的差等的超越程度与社会制度、法制、秩序等社会机制对此超越程度的一定的满足,取决于现实的人对其自身精神上、物质上的“人之所以为人”的需求程度与自然环境、资源等自然生态对此需求程度的一定的满足。以上的这两个“满足”,一方面制约了对正义的判定尺度,即不能单方面地从或者人与社会的关系,或者人与人的关系,或者人与自然的关系来权衡具体事件(如人的行为)、现象(如战争)、社会制度(如资本主义社会)等事实是否正义,而是应当将这三种“关系”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并将这个有机的关系整体作为权衡正义的坐标;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对正义的判定尺度,不是单纯地具有客观性、绝对性和阶段性,也不是单纯地具有主体性、相对性和历史性,而两者的辩证统一。换句话说,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超越传统正义理论的面性逻辑,不再是从抽象的人性--观念的社会这一面性逻辑出发静态式、阶段性地谈论正义,而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三维视角出发,因而,不仅看到了现实的人--社会机制这一纬度上的阶段性正义问题,即从某个具体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制度的视角出发,考察在阶级对立存在的前提下,该社会机制、人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横向性发展上所面临的正义问题,同时也看到了现实的人--历史发展这一纬度上的层次性正义问题,即从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视角,考察人、社会、自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纵向性发展上所遭遇的事件、现象等事实的正义问题。


  理解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马克思正义理论所具有的动态性、相对性,也就理解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历史发展的历程时,所以会有的关于正义的“矛盾表达”,即比如说,从社会发展的层次性上讲,同是资本主义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而言,它是对旧社会的颠覆,在人类历史发展是进步的、正义的,但是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而言,它又是被否定,被推翻的对象,从这一点上看,又是不正义的,因为它的私有制,是阻碍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的障碍;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上,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剥削本质,使现实的人的类本质发生异化,尽管这种异化的形式比较封建社会时期的异化形式复杂、人性得多,但是再多么人道的异化依然还是异化,从这点上,这是不正义的。然而,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在一段时期内的客观存在,这一事实是不是在该社会形态中就无正义可言呢?答案明显是否定的。虽然马克思所谓“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才能实现,而这样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但是我们却不可因此而认为在其它社会形态,或者在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一切社会形态中没有自由、平等、公正等正义事实,相反,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正如正义的实现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形态中一样,正义的事实照样地也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只是这时候的正义,体现为对不平等、不公正、不公平、不自由等非正义事实的颠覆;这个“颠覆”,从人与社会的视角来看,表现为现实的个人受国家机制内在的剥削、压迫与异化,以及国家对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从人与人关系的视角来看,即从人的本性上来看,表现为人性局限对自我多方面、多层次发展的牵制,以及人的本质--社会关系总和--的不断生成与拥有;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视角上来看,表现为生活资料的普遍缺乏对现实的人发展的限制,以及人对新的生产力的不断创造。


  在以私有制为基本制度的社会形态中,非正义的事实表现为阶级之间权力义务的不平等、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而正义实现的极端形式是社会革命。但是众所周知,社会革命是以社会现有的财富、文明以及无数生灵涂炭等作为换取正义实现的代价的,那么,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如何看待社会革命的正义问题呢?这里问题讨论的展开,必然需要我们先来厘清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标准。


  马克思的正义观是与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相一致的并为历史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所决定,因而是正义虽然作为一种价值的理论形式出场,但是它不同于传统的“飘在空中的、摇摆不定的”正义观念,而是基于人性、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有根的,即有其完整的界定正义事实的参照标准的正义理论,这个参照标准的核心,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逻辑而言,是人性发展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必然性统一。而从历史发展的终极来看,换句话说,这个核心标准的理想状态,是“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这个前提是正义的前提--完满的人性,而“由这些自由而全面的人自由联合起来的社会即是正义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也正是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观,有着深刻的向未来展望的特质,也决定了现实的人发展的相对性基于绝对性,以及现实的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基于必然性。


  四、马克思正义标准的两个维度


  马克思关注的是现实的人以及他们生活其中的社会,因而,马克思的正义立场虽然立意于共产主义社会,但是主要审视的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社会,而是当下现实的人生活其中的社会环境。马克思所持有的正义观念,或者说无产阶级所基于的正义观念,是最后一个将人类自身以及人所生活其中的社会推向理想态--共产主义社会的阶级所应具有的正义理念。但是,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无产阶级在面对阶级自身,以及阶级之外的非正义事实时,如何作出自己的关于正义的判断、决策以及行动。在此,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现实性与历史性,赋予了其正义观判定具体事件、现象、社会制度等事实是否正义的两个纬度张力:


  一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或人民群众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二是否有利社会历史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这两个纬度又是统一的,因为社会历史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在给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使所有人能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可能前提,“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6]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反过来又使这个可能前提可以不断地朝向有利于人性完满的方向发展。诚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陈述的,“共产主义是私有制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此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认、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7]


  因此,这两个正义的纬度,从一定的意义上,也预定了马克思的正义观是作为发展的正义理论出场,而不是单单的作为平等或公正或公平或几种观念的凝固不变的混合。作为发展的正义理论,其正义本身包含非正义,是因为非正义而存在,它的正义体现于:


  一、对于现实的个体而言,社会的具体制度能最大化地调和个人实现自己发展时的资源、利益等冲突,并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这里包含了几层含义。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在某一具体的社会历史时期,该社会形态,通过它的宪法、制度和社会机制,提供一个能最大化调和社会个体实现自己发展时的资源、利益等冲突的社会环境,使得现实的个人在出生背景、天资、年龄、性别等客观的不平等的前提下,借助教育、机会等因素,通过自身的努力、学习等主观能动性能得以一定程度的持续的克服。而这“一定程度”的克服过程,一般而言,就是社会制度在质层面上的正义所在,而“持续”的克服,就是社会机制--自我不断完善--在量方面上的正义所在。从纵向的角度来看,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是在于它能推动而不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在于它能持续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在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就静止地维持原状。“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该社会制度的不正义,其激化形式是社会革命,而对该社会制度饱含鲜血与牺牲的颠覆是历史的进步、发展而正义。“静止地维持原状”,也是不正义的,因为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是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失去此前提条件,社会历史不但不向前发展,反而走向没落和腐朽,从而束缚进而阻碍、异化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种由于静止地维持不发达社会生产力原状,而导致社会制度由正义向不正义的过渡,一般表现于阶级社会的晚期。


  二、对于现实的社会而言,个人的发展,应当整合和优化自身的资源来满足自己发展最大化的需要,并自觉地将自我的发展建立在至少不阻碍全体或者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上。


  这里也有几层内涵。从横向性来看,个人的发展,不是抽象式的发展而是现实的发展,这个“现实的发展”是指个人的发展,在接受无法抗拒出生背景、天资、性别等先天的不平等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整合和优化自身的可以借助、利用的资源(如社会实践、教育、机会、就业等后天的相对公平的资源)实现自己发展的最大化。这个最大化,首先是相对自己的历史性而言的,而促使这个最大化的实现的个体或私人行为过程,一般地,是一个相对于自身为正义的过程;从纵向性来看,人是社会的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换句话,人是作为社会的人而存在的,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社会作为人发展的环境条件,不仅表现为提供人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也表现为人发展所必需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社会,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人的社会性的物化形态。这个物化形态,表现为社会制度、法律、法庭、经济组织、生产部门、公共设施等,一句话即民族、国家整体的意志,即代表全体个人的公共利益(当然在阶级社会,这个公共的利益更多的向统治阶级倾斜,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国家所具有的维持一般的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个人的发展,其私人行为的正义,不仅取决于个人是否相对自身而实现自我最大化的发展,同时,而且优先地取决于他实现自我最大化发展的个体行为是否促进或者至少不阻碍全体或者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因为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对于个体而言,是提供其能否得以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物质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是面向社会全体的,因而也是面向每一个现实的个体自身。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第一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 43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版.第1 卷.第250-251 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版.第31 卷.第412 页。
[4] 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0: 84。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第一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58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第二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443。
[7] 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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