篠田步美 合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及相关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32:43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及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自开票纳税人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但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七)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先给予3个月观察期,观察期内进行代开票,代开点已纳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处理,在以后纳税期内抵缴,观察期内取得货运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80号)规定)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

        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五、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六、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九、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时对”双定”户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如定期定额税款已征,可将按期征收的定期定额税款退还纳税人或抵顶下期税款;

        (二)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征收税款。如定期定额税款已征,可将代开发票时征收的税款数额退还纳税人或抵顶下期税款。

    十、 代开票纳税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的,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地税局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年终以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为单位进行统一清算,清算及下一年度核定方法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十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并实行年审。具体认定和年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十四、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

    一、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应当为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即3.3%的征收率)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一)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二)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 

        (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三)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1、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2、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3、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14号)规定

        我省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统一按3.3%的标准执行。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2号)规定

        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各地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一律按营业税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税率多征税款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多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下一征期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