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纳里奥远征队副本: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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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5.13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150*5.55%=8.325万元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90万,面积为85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7年3月,未满5年,房产原值为72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90-72)*5.55%=0.999万元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55%=4.44万元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个人所得税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未满5年的住房转让(普通住房),转让价格100万元,其购置成本为80万,购房时缴纳契税1.6万元,购房维修基金1.6万元,购该套房产实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80)*5.55%=1.11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1.6-1.6-10-1.11)*20%=1.138万元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二手房吉安市2%)(吉安开发商销售是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转让价格120万元,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2万元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应用示例
例1、某人2009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其在一年之内以240万元的价格另购住房一套。
因新购房金额大于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全额退还个人所得税2万元。
例2、某人2009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其在一年之内以180万元的价格另购住房一套。
因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1.8万元。
退还个人所得税=2*(180/200)=1.8万元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涉及契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产相关税收政策: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第一款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赠与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私房交易,买卖双方都发生了纳税义务,买卖双方应分别就自己的(买卖)行为按如下规定申报纳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契税=成交价格×4%;(普通住房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1%)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江西省2%)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免征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契税=成交价格×4%;(普通住房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1%)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江西省2%,国家规定1%-3%)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契税=成交价格×4%;(普通住房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1%)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江西省2%,国家规定1%-3%)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房屋转让收入总额-购置原价)×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契税=成交价格×4%;(普通住房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1%)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江西省2%,国家规定1%-3%)
6、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7、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赠与方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赠与人征收印花税。
3、关于土地增值税“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中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4、个人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要求征免受赠方取得财产的个人所得税。
5、个人无偿赠与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受赠方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无偿受赠的不动产,应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时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⑴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⑵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⑶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三条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个人卖房办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2、原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改房付款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契税税票;
4、双方身份证明;
5、收到本次交易价款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需一份复印件)
个人买房应缴哪些税
1、契税=成交价格×4%
2、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3、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受赠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4、契税税收优惠:
(一)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暂按2%征收契税。
(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
(三)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四)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普通住房用于自住的,对未超出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部分,免征契税。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六)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办理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七)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免项目。
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
个人将房屋销售给他人,可以凭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做为向购房者索取房屋价款的凭证,并做为购房者申报缴纳契税的必备资料之一。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以法院判决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发票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产权人应为契税的纳税人;需要法院确权的,都是房地产进行多次抵押或者多次交易的情况。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同于法律,即可确认权属的合法有效,同时也是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标志,征收机关可以据此受理契税事宜。
个人将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的认定问题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将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个人互换住房不减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普通住房标准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8〕12号
2008-01-30
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精神,我市已调整了企业所得核定征收率标准,为公平税负,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市局研究决定,相应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范围为: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税率调整工作,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征收标准,确保政策贯彻到位。各县(市、区)局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下表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税目)
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率  (%)
1
农、林、牧、渔业
收入总额
1
2
制造业
矿采选、煤、电力、鞭炮、焰火
收入总额
3
其他
收入总额
2
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收入总额
1.5
4
交通运输业
收入总额
3.3
其中:装卸、搬运
收入总额
2
5
建筑业
收入总额
2.5
6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收入总额
4
其中:二手房转让
收入总额
2
7
服务业
美容美发、按摩、泡脚、沐浴
收入总额
4
饮食、住宿业
收入总额
2.5
其他
收入总额
2
8
娱乐业
歌厅、舞厅、酒吧、茶艺、游戏网吧
收入总额
4
其他
收入总额
3.8
9
广告业、印刷业
收入总额
3
10
文化体育业
收入总额
2
11
其他行业
收入总额
2.5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吉市地税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税目)
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率(%)
1
农、林、牧、渔业
收入总额
1
2
制造业
矿采选、煤、电力、鞭炮、焰火
收入总额
3
其他
收入总额
2
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收入总额
1.5
4
交通运输业
收入总额
3.3
其中:装卸、搬运
2
5
建筑业
收入总额
2.5
6
房地产业
收入总额
4
7
服务业
美容美发、按摩、泡脚、沐浴
收入总额
4
饮食、住宿业
收入总额
2.5
其他
收入总额
2
8
娱乐业
歌厅、舞厅、酒吧、茶艺、游戏网吧
收入总额
4
其他
收入总额
3.8
9
广告业、印刷业
收入总额
3
10
文化体育业
收入总额
2
11
其他行业
收入总额
2.5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7〕37号
2007-04-02 市地税局税政二科
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22号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二000年一月一日前已竣工使用,并且经当地地税机关对土地增值税已作结论的项目,不再进行清算。
二、对随住房一同销售,办理产权转移的车库、杂物间(不含门面)等,如销售单价不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单价的按住房
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如销售单价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单价的,按非住房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对车库、杂物间、地下室等,虽然收取价款,但是不办理产权证书的,视同租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转让收入,其对应的开发成本及费用也不作扣除项目处理。
四、鉴于目前我市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对所有清算项目都要求要符合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还有一定难度。对有条件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已备案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对条件不具备的以税务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进行清算。
五、纳税人存在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或按预征率的1.5倍—3倍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非普通标准住房和其它用途房的,应分别核算其销售收入,分别计算增值额,如不分别核算,则按非普通住房计算土地增值税。
七、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标准为:根据赣府厅发〔2005〕35号文件规定我市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1800元/m2以下。
八、对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退税款额度占预缴税款20%以上的或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报市局审定后方可办理。
九、各县(市、区)局要精心组织好这次土地增值税的结算工作,可以采取解剖麻雀的办法,组织精干人员认真研究清算方案和办法,先期对个别企业进行清算,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开,以便统一清算政策和口径。
十、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高新分局于4月底前应至少对一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毕,并将清算资料于4月25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二科。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解读财税[2008]137号:多项优惠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税收负担
责任编辑: 黄皓     日期: 2008-12-01
文章有效性:有效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日前下发后,税收政策发生了明显变化。
首次购买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与首次购买住房相关的契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此前商品房契税税率为总房款的3%~5%。如该处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标准,契税可减半征收,即1.5%~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这里要注意两个关键词:一是“首次购买”,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二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即享受1%契税优惠的住房不仅是普通住房,而且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即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首次购买等条件,也只能享受“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而不能享受“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的待遇。
个人买卖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即买卖双方各按0.5‰的税率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每件贴花5元。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即个人买卖房地产,买卖双方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只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免缴涉及的印花税。
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文件同时明确,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该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即不仅是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地震安居房的个人免征印花税,而是对所有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均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卖房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国税法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方面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财税[1995]48号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个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收入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此处不再是按财税[1999]210号文件仅限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均暂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外,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政策适用时间。财税[2008]137号文件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含)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进行税收处理。二是政策适用对象。该政策只是针对买卖住房的个人实行的优惠,对企业纳税人买卖住房的情形均不适用。 (作者: 陈智红 刘厚兵 单位:江西省赣州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