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新闻: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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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敌人、惩处犯罪、调处纠纷、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促进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具有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其地位和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将越来越大。因此,充分发挥好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促进人民 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更新思想观念,提高三个认识。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保证其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与法院其它部门相比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新时期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是公正高效的需要。法院是定端止争、惩恶扬善、最讲理、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关系到个人品质问题,而且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人民法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要看到,由于法院性质所决定,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成为“刀尖上的舞者”。常言道:没有监督的权力就要产生腐败。要维护法院形象,确保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实现是难以想象的。
(二)是建设队伍的需要。法院的成败在人才,人才的出路在职业化,所谓职业化就是让法官人人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职业知识素质、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者兼备的司法专业人才。而为法官职业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环境则是纪检监察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开展警示教育,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扎紧篱笆墙、常打预防针、念好紧箍咒。从思想上、制度上和行动上筑起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是落实“两个条例”的需要。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权、执行权以及法院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做到审判权、执行权和法院内部行政权行使到哪里,纪律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法院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既是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敌人、惩处犯罪、调处纠纷、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促进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具有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其地位和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将越来越大。因此,充分发挥好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促进人民 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更新思想观念,提高三个认识。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保证其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与法院其它部门相比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新时期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是公正高效的需要。法院是定端止争、惩恶扬善、最讲理、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关系到个人品质问题,而且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人民法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要看到,由于法院性质所决定,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成为“刀尖上的舞者”。常言道:没有监督的权力就要产生腐败。要维护法院形象,确保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实现是难以想象的。
(二)是建设队伍的需要。法院的成败在人才,人才的出路在职业化,所谓职业化就是让法官人人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职业知识素质、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者兼备的司法专业人才。而为法官职业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环境则是纪检监察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开展警示教育,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扎紧篱笆墙、常打预防针、念好紧箍咒。从思想上、制度上和行动上筑起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是落实“两个条例”的需要。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权、执行权以及法院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做到审判权、执行权和法院内部行政权行使到哪里,纪律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法院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既是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要求,也是落实“两个条例”的具体体现。
二、直面法院现实,正视三个不足。
近年来,随着法院的不断发展,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我们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也面临着制约和挑战:
(一)体制的缺陷。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中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过程中,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寻租现象。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然还存在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任务还相当艰巨和漫长。人民法官处在同各种利益的交汇点上,极易成为腐败分子拉拢和腐蚀的对象,司法权力寻租当然不可避免地也要渗透到司法活动当中。
(二)思想的蜕化。由于传统的价值观受到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价值体系还未建立,致使一些干警思想不断蜕化,在社会多元思想的冲击下,失去了人生的方向。再加上名利、金钱、美色等诸多的诱惑,致使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错位,从而为权力所囿、为钱财所迷、为情所累、为色所陷,一步步走向堕落。
(三)惩处的乏力。由于体制不畅,致使法院内部各庭、科、室、队之间各自为政,审判权、执行权和法院内部行政权过分集中而监督和制约不力,监督体制机制又不健全,客观上为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等各种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加上一些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透明度不高,存在司法工作“神秘化”的思想,不愿意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司法活动,媒体和群众既不知情,也就无从监督,而自身工作力度又小,致使系统内部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
三、加强相会配合,厘清三个关系。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经常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发生横向或纵向、甚至交叉的关系。要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必须厘清四个关系。
(一)理清与法院党组、兄弟部门及当地纪委的关系。法院纪检组在法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与法院其他部门在工作上有许多交叉和重叠,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因此,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正面教育为主,弘扬主旋律,围绕司法为民,将廉洁、公正、文明、高效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对法院纪检业务应以当地纪委领导为主,院纪检组应经常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
(二)厘清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心,法院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审判工作来开展,否则只能是本末倒置。但是,也不能为审判而审判。做好审判工作也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实践证明,如果忽视了纪律教育,往往审判就容易出问题。象我们常说的大楼盖起了,人却倒下了;案件增多了,群众信任度却下降了;条件改善了,形象变坏了。因此,我们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三)厘清查处与爱护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纪检干部没事找事,在整人,是有意与自己过不去。一些干警直到走上违法违纪道路,才真正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然而悔之晚矣。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将爱护容于查处之中,用查处体现爱护。纠正其思想上的偏差,批评其行为上的失范,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干警不出事,单位没有事。
四、履行监察职责,做好三项工作。
(一)做好对审判的监督。所谓审判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一切与审判有关,并具有行政管理意义的行为。既含有审判活动中的行为,也含有行政管理意义的行为。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到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少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损害法院形象,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廉洁执法守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法院纪律为依据,震慑个别越轨者,促进办案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纪律,模范遵守党章、党规,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做好对违法违纪的查处。当前司法领域的违纪违法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以免养痈遗患。要有自暴其丑的精神,自我揭短。对于极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虽然是“家丑”,也不能捂着、盖着,文过饰非。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时,要坚决支持保护审判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法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做好反腐倡廉机制的建立。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千头万绪的工作,涉及到组织建设、审判管理、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不同层面,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以及法院内部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和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注重对审判权、执行权以及法院内部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和分权制衡,逐步解决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和行政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
五、发挥自身优势,力求三个到位。
(一)力求党建兴院到位。法院党的组织,既负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审判工作中去,同时又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居核心地位,法院党的建设对于法院的全面建设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始终捍卫党的性质和宗旨,以清除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首务,一方面为法院领导班子及领导体系以及党员队伍建设提供纪律保证,另一方面也为带领广大干警把党和人民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提供组织保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审判实践,使法官从思想上、行动上和能力上解决要代表、能代表、会代表的问题,克服单纯办案思想,唱响“司法为民”主旋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服务,安民、护民、助民、为民。
(三)力求育人强院到位。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人民法院建设中,人才建设是百年大计,决定法院的未来。目前司法腐败问题之所以屡有发生,很大部分与法官的职业素质有关。目前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现状从客观上呼唤纪检监察工作加大力度,定期为干警“号脉”、“体检”;经常为干警“防疫”、“保健”;确保干警“健体”、“强身”。
(三)力求监督治院到位。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而法官手中握有生杀予夺、止纷定端的审判权以及强制执行权,权力不可谓不大。因此,司法活动必须“阳光作业”,通过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法官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通过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把教育、制度、监督贯穿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能腐败的约束机、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必腐败的保障机制,使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在法院得到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