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拍摄指南最新更新:“2009新税收政策变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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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税收政策变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转载)

专题讲座讲义

 

                                       03月12、13日

 

 主讲老师:许明

北京智丰博达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东营智丰博达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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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正经历着建国以来最大的税制改革

一.进行增值税立法

二.征管法修订案

国税发【1999】221号:税务机关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

三.环境税

GDP

四.遗产与赠予税

五.物业税

●  汇算清缴的概念与企业范围

国税发【2009】79号:

一.汇算清缴的时限: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

注意:纳税人按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间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但必须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按征管法规定,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额预缴所得税,但必须在批准的延期内清算。

二.纳税人的2009年度预缴的所得税超过实际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务机关必须及时予以退税或经与纳税人协商抵交下一年的的所得税。

三.下列企业必须汇算清缴:

1.查账征收企业

2.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企业

四.下列企业不需要汇算清缴:

1.定期定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需要汇算清缴

五.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由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并对汇算清缴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一行:营业收入

一.填报:

1.主表第1行=附表一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与会计口径一致)

2.主表第1行不得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3.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二.与附表一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销售货物收入(附表一第4行)

销售货物收入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同已经签订,且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1)如果合同约定试用期,在使用期满前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也不需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必须缴纳增值税。

(2)合同约定,待购货方验收合格后,才能一次性付款的,在购货方验收合格前不需要确认收入的实现,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售后回购

思考:2009年8月份,甲企业将闲置的一台旧设备销售给乙企业,取得销售收入20.8万元,该设备是2006年购进,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合同约定,3年后甲企业必须无条件将该设备回购,回购价格35万元。

问1:上述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1)发生在2008年底前,根据财税【2002】29号: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后,根据财税【2008】170号:

第一,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8年底前购进的使用过的旧设备,不管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如上例:

应当缴纳增值税=20.8/(1+4%)*4%*50%=0.4万元

但如果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缴纳增值税=20.8/(1+3%)*2%=?

财税【2009】9号

第二,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律按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

第三,企业将使用过的旧设备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股息分配、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应当视同销售行为的,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净值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按上述第一和第二条规定执行。

思考:如上例,假设将上述设备捐赠给灾区。

应纳增值税=(100-30)*4%*50%=?

如果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抵扣进项税额的旧设备:

应纳增值税额=(100-30)*17%=?

第四,企业将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旧设备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当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应当按固定资产净值予以转出。

思考:如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旧设备移送给职工食堂使用。(2009年1月1日后)

应当转出进项税额=(100-10)*17%=15.3万元

思考:

假设上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100万元的会计成本=80万元买价+9.3万元的运费+10.7万元安装费

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80*17%+0.7=14.3万元

问:上述业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8】875号:售后回购业务原则上应当分解为销售和回购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但如果售后回购业务具有融资性质,也可以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增值等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按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摊销的成本等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房地产企业:

甲房地产企业2009年A项目完工且已经销售10000平米,总面积30000平米。预算总成本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属于施工成本,但由于与施工费尚未结算,其中500万元的成本没有取得发票。问上述业务2009年度准予扣除的销售成本=?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征管法第21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及营业税细则第19条:购进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未来将发生的能够确定的下列成本费用项目进行预提并计入当期的计税成本。

(1)因与施工方没有结算尚未取得发票的金额可以预提计入计税成本,但预提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报批报建费用可以预提计入计税成本

(3)按规定必须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可以预提。

如上例:

甲房地产企业2009年度计税成本总额=3000+(1500+2000*10%)=4800万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销售成本=计税成本总额*已售面积/可售面积=4800*10000/30000=?

问:剩余没有得到扣除的200万元应当在实际收到发票的年度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思考:甲企业2009年组装一台设备,于2009年10月份已经完工并在当月投入使用。

甲企业自11月份提取折旧。会计上2009年度提取2个月的折旧。但尚未取得发票。

问:2009年度甲企业提取的两个月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税函【2010】79号:2009年1月1日起,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因尚未结算没有取得发票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税前扣除,但必须在实际取得发票后及时对固定资产价值和税前扣除的折旧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多交或少缴的所得税应当及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予以调整。但必须在12个月内调整完毕。

思考:甲企业购置在建工程已经完工,总造价200万元,其中50万元没有发票。

企业可以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200万元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

但自投入使用满12个月后仍旧没有取得50万元的发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2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5

(二)提供劳务收入(附表一第5行)

思考:香港甲企业给东营市乙企业涉及一项产品,收取设计费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全部设计劳务发生在香港。

问1:上述设计费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当缴纳营业税。上述业务发生在2008年底前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细则第4条:

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反之,假设乙企业给甲企业提供设计劳务收取的劳务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必须缴纳营业税。

原规定:缴纳营业税遵循劳务发生地原则。自2009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为收入来源地原则。

问2:香港甲企业在香港,没有到中国境内来,营业税如何缴纳?

答:由乙企业代扣代缴。

营业税=500*5%=75万元

问3:此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75万元是否应当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律不需要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4:甲企业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必须按规定缴纳10%预提所得税。

财税【2008】130号

问5:甲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减除代扣代缴的75万元的营业税?

答:财税【2008】130号:非居民企业除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可以按减除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缴纳预提所得税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扣除的任何成本费用和税金。

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500*10%=50万元

问6:上述预提所得税也由乙企业代扣代缴,但乙企业不懂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何处理?

答:征管法第69条:应扣未扣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国税发【2003】47号: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追缴或补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问7: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答:国税函【2004】1199号:应扣未扣的税款不管由纳税人补缴还是由扣缴义务人补缴一律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9】286号:2009年5月31日后后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如果适用于2008年度的,造成2008年度多交的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3年内按征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不计算银行利息。

如果造成2008年度少缴所得税,纳税人能够自行申报补缴的,不需要罚款,也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思考:如上例,乙企业将一项专利权转让给甲企业,取得100万元人民币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发生在2008年底前必须缴纳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修订后营业税细则第4条第2款:

转让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必须缴纳营业税。

总结:中国境内的企业出口技术自2009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类似于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但注意;

财税【2009】111号:

下列情况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1)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免征营业税。但在境外提供播映业务必须缴纳营业税。

(2)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的企业提供的下列劳务,只要全部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外,免征营业税:

A.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

B、娱乐业

C、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附表一第6行)

思考:2009年5月1日甲企业将一部分资金贷与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按10%支付利息。5月1日必须收取第一年的利息12万元。

问1:甲企业2009年度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

答: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借:银行存款12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8(附表一第6行——主表第1行)

      预收账款4

问2:上述业务在2009年度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收入=?

答:财税【2003】16号: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遵循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另有规定除外。

利息收入应当在2009年度按8万元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细则: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缴纳营业税,但下列情况必须在实际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

(2)转让土地使用权

(3)建筑业

(4)租赁业

问3:2009年度上述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20条: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09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12万元

会计上只确认8万元。应当纳税调增4万元。

调整:

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3列填报4万元——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租金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前提条件是合同中必须明确跨年度。

如:甲企业2009年5月1日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一次性收取12万元租赁费,每月1万元。开具12万元发票给乙企业。

2009年度缴纳营业税的收入=12万元

2009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8万元

思考:物业公司5月1日一次性收取12个月的物业费,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营业税收入=8万元——财税【2003】16号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8万元

接利息收入的例题:

2010年,甲企业:

借:预收账款4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4(附表一第6行——主表第1行)

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减4万元。

申报在附表三第5行第4列填报4万元——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4万元。

(2)2009年度缴纳营业税的收入=?

答:4万元。

会计收入不等于计税收入不等于开具发票的收入

(四)建造合同收入(附表一第7行)

思考:甲企业是一家建筑公司,2009年承包一项建筑工程,总造价800万元,预算总成本5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支付给甲企业30%的预付款240万元。2009年度完工进度为50%。

问1:会计上2009年度确认收入=?

答: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当年的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实现。

借:主营业务成本250(附表二第6行——主表第2行)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250=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附表一第7行填报400——主表第1行)

问2:2009年度缴纳营业税的收入=?

答:应当按240万元缴纳营业税。

问3:2009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当年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会计准则没有区别。

不需要纳税调整。

问4:开具发票的金额=?

答:240万元。

●  第三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下列税金不得扣除:

1.企业所得税

2.准予抵扣的增值税

二.其他税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应当注意:

1.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所购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方式或摊销方式税前扣除。

但如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计入期间费用的范围,则可以随同期间费用一并扣除。

2.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所购车辆的成本,通过折旧方式扣除。

3.企业提取的没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扣除。

●第四行:销售费用

一.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费用,除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或限额扣除的项目外,可以据实扣除。

二.手续费及佣金

(一)保险企业:

1.财产保险企业:

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当年保费收入-退保收入)*15%

2.人寿保险企业:

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当年保费收入-退保收入)*10%

注意:保险公司支付给没有营销证的营销人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财税【2009】29号、企便函【2009】33号

思考:甲企业2007年发生财产损失1000万元,由于该企业2008年3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税务机关以超过规定的申报期为由不予批准扣除,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财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批,逾期报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未经批准的财产损失,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永远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9】772号:2007年底前因各种原因没有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重新向税务机关报批扣除,但批准后必须将损失回到损失的所属年度,不得改变损失的所属年度。

会计处理:

(1)批准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1000

(2)计算出当年多交的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

并冲减当年多提的公益金和公积金。

注意:上述多交的所得税只能在批准的年度抵减,当年的所得税不足抵减的,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减,但不能退税。

(二)房地产企业

1.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销售价格销售境内开发产品发生的销售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境外销售收入10%可以税前扣除。

2.房地产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财税【2009】29号及国税发【2009】31号

(三)其他企业:

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一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注意:

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及佣金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财税【2009】29号

思考:甲企业2009年委托乙企业代销商品,合同约定的代销总额1000万元,企业支付给60万元手续费及佣金。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60

  贷:现金60

问:甲企业2009年度准予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

答:0.

 

● 第五行:管理费用

一.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除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或限额扣除的外,一律据实扣除。

二.企业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扣除,从事垃圾处理的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5】1128号、鲁地税函【2008】3号

三.煤炭生产企业按财建【2004】119号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四.总机构管理费

(一)法人总机构向法人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必须开具服务业发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法人分支机构支付给法人总机构的管理费必须凭总机构开具的服务业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

(三)法人总机构收取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的管理费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也不得扣除。(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境外总机构的管理费,凡能够提供境外总机构费用归集范围、分配依据、定额等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0条

●  第六行:财务费用

一.纳税人向金融企业借款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借款费用包括利息、贴息、汇兑损失、手续费等。

二.纳税人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不管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金融企业之间拆解资金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四.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思考:支付方是否应当取得发票?

答:营业税细则第19条:营业税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必须依据发票扣除。

征管法第21条: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法取得发票。

国税发【2008】88号: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扣除。

采取委托银行转贷

五.纳税人向职工个人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民发【1991】21号:民间借贷可以适当提高利率,但如果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属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4.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5.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国税函【2009】777号

国税函发【1995】156号:单位或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必须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但应当注意:

财税【2000】7号: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下属企业使用的,只要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明且不提高利率收取的利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支付方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证明及支付给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的利息的收款收据可以据实扣除。

思考: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M企业控股的企业,甲企业将银行贷款的一部分转贷给乙企业使用,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必须缴纳。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向银行贷款后分配给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只要不提高利率收取的利息,支付方可以据实扣除。

六.投资者未到位资金同时发生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问1:投资者借款用于对外投资的利息,应当由投资者负担还是由被投资方负担?

答:投资者。

问2:投资者应当到位的资本金没有到位,同时被投资方又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资本金部分负担的利息原则上应当由谁负担?

答:投资者。

国税函【2009】342号:

企业投资者资本金未到位同时又发生借款利息的,其中相当于资本金负担的利息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当期发生的利息*未到位资金/借款总额

思考:甲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由李某和王某分别出资150万元设立。合同约定,李某和王某2009年1月1日分别到位资本金75万元,剩余的75万元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到位。结果,李某的资本金全部到位,但王某的资本金第一笔到位,第二笔直到2009年12月31日才到位。

同时2009年5月1日,甲企业向银行贷款5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6%。

(1)2009年度上半年发生的两个月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可以。

《公司法》未到位资金是指:一是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到位;二是没有按规定的金额到位。

(2)2009年下半年不得扣除的利息=(500*6%/2)*75/500=?

七.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5倍(金融企业)或2倍(其他企业),超过部分的利息,不管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21号

国税发【2009】2号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

只要超过规定倍数: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权益性投资*法定倍数*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八.股东向银行贷款后的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支付的利息和保险费却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

答:一律不得扣除。

1.股东个人与金融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借贷关系。

2.企业与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第七行: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二.目前为止,只有金融企业、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部分资本金可以税前扣除。财税【2009】33号、财税【2009】68号其他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条例不得扣除。

三.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必须在提取年度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纳税调增后,以后年度因有关资产价值恢复或处置有关资产会计上冲减准备金时,允许企业做相反的调整(纳税调减价值恢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甲企业2008年12月31日,对A存货减值测试,账面价值100万元,可变现净值8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0(主表第7行)

  贷:存货跌价准备20

税务处理:

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申报:

附表十第2行

第1列:0

第2列:0

第3列:20

第4列:20

第5列:20——附表三第51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2.2009年12月31日,A存货可变现净值9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10

  贷:资产减值损失10(主表第7行:-10)

税务处理:

纳税调减10万元。

申报在附表十第2行:

第1列:20

第2列:10

第3列:0

第4列:10

第5列:-10——附表三第51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  第八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填报: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二.会计准则:

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确认为当期的会计利润。

财税【2007】80号: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待有关资产处置时,按处置收入减除投资时的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08年5月1日,甲企业股票乙企业的股票10000股,每股8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2.该股票2008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12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主表第8行)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40000元

申报在附表七第2行:

第1列:80000

第2列:80000

第3列:120000

第4列:80000

第5列:-40000——附表三第10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2.2009年5月份,甲企业将该股票抛售,取得收入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主表第8行:-4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80000

                  ——公允价值变动40000

   投资收益30000(主表第9行)

(1)                       会计上冲减的40000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附表七第2行

第1列:120000

第2列:80000

第3列:0

第4列:0】

第5列:40000——附表三第10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2)会计上确认的3万元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入-投资时的计税基础=110000-80000=30000(与会计上投资收益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  第九行:投资收益

一.填报:

1.主表第9行=境内投资收益+境外投资收益

2.但必须将主表第9行填报的境外投资收益通过附表三第12行第4列纳税调减后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避免与主表31行和32行重复课税。

 

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的确认原则

1.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初始投资成本

2.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甲企业以2000万元投资于乙企业,占乙企业40%股份。

(1)假设投资时,乙企业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4000万元

甲企业应享有的乙企业净资产=4000*40%=16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与税法一致。

2.假设投资时乙企业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6000万元

甲企业应享有的乙企业的净资产=6000*40%=24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2400

   贷:银行存款2000

       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400(附表一第25行——主表第11行)

问:上述40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收上不需要确认4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减400万元。

附表三第6行第4列填报400万元——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400万元。

应当注意:

会计成本=2400万元

计税成本=2000万元

假设将24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给丙企业,取得转让收入=2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2400

     投资收益400(主表第9行)

问:税收上按4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投资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时的计税成本=2800-2000=800万元

应当纳税调增400万元。

附表十一第1行:

第11列:2800

第12列:2400

第13列:2000

第14列:400

第15列:800

第16列:400——附表三第47行第3列——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400万元。

 

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一)权益法下因被投资方年底实现利润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贷方发生额应当纳税调减;因被投资方年底亏损,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借方发生额应当纳税调增。

1.2008年5月1日,甲企业以2000万元投资于乙企业,占乙企业40%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2.2008年12月31日,乙企业实现利润9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360

  贷:投资收益360(主表第9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只有当被投资方会计上实际分配利润时,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以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当天确认。

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减

附表三第7行第4列填报360万元——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360万元。

3.2009年4月份,乙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800万元。

借:应收股利320

  贷:长期股权投资320

借:银行存款320

  贷:应收股利320

问:甲企业2009年度分得的320万元股息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原则上应当缴纳。

但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从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没有确认320万元的利润,与税法规定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4.2009年12月31日,乙企业亏损1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400(主表第9行:-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00

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0】118号:被投资方的经营亏损只能由被投资方就地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被投资方的亏损。

纳税调增400万元。

附表三第7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5.2010年3月份,甲企业将乙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丙企业,取得转让收入=2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0+360-320-400=1640

      投资收益560(主表第9行)

问:投资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应当缴纳。

问2:按560万元缴纳吗?

答:投资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时的计税成本=2200-2000=200万元

应当纳税调减360万元。

申报办法与上述案例一致。

(二)思考:甲企业属于生产性外资企业,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适用税率15%;乙企业属于内资企业,持有甲企业40%股份,乙企业2007年度适用税率33%。

问1:如果甲企业将2007年度实现的利润分配在2008年2月份分配给乙企业300万元,乙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答:应当补税。

问2:如果甲企业在2010年3月将2007年度利润分配给乙企业300万元是否需要补税?

答:财税【2009】69号:2007年底前形成的净利润不管以后什么年度向投资者分配,也不管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在2007年底前适用税率为多少,一律不再补税。

(三)思考:甲企业占乙企业40%股份,乙企业在2009年10月份破产,以其破产财产分配后,甲企业分得300万元。问:甲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A.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免征企业所得税

C.不一定

财税【2009】60号:

企业从破产企业分得的破产财产,应当分解为两项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

1.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破产企业破产前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投资方股份

注意:如果分得的破产财产小于计算的股息所得,全部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投资转让所得(纳税)=分得的破产财产-股息所得-破产企业的实收资本*股份

●  特殊重组

一.特殊重组业务包括:

1.企业合并

2.企业分立

3.股权收购

4.资产收购

5.债务重组

二.企业合并为例:

思考:甲企业予整体合并乙企业,合并时,乙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取得该资产的历史成本700万元。合并协议约定,甲企业支付给合并后企业的股权600万元(股权支付额),另外支付给乙企业400万元的现金(非股权支付额)。

乙企业:

取得资产转让所得=1000-600=400万元

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重组业务。

申报在附表三第9行第3列填报400万元——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

三.特殊重组的条件

企业合并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属于特殊重组业务,对于被合并方取得的资产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仅就其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1.取得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5%

2.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合并方不需要向被合并方支付对价。

财税【2009】59号

【如上例】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合并后的新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股权支付额900万元,现金100万元。

股权支付额900/交易总额1000=90%大于85%

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

(1)乙企业取得的转让所得=4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非股权支付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公允价值

=100*(1000-700)/1000=30万元

申报在附表三第8行第3列30万元——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30万元。

●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会计准则: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没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取得财政性资金明确规定了必须用于购置专项资产。

1.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税务处理:

假设该企业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专项用途的文件,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在附表三第11行第3列——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1000万元。

2.假设购置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2月份投入使用,使用年限为5年。

企业应当将递延收益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将递延收益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2010年:

借:递延收益1000/5=2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200(主表第11行)

税务处理:

应当纳税调减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申报在附表三第11行第4列——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00万元。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  免税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

1.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但以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  减免税项目所得

国税函【2009】255号:

将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一.审批类: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报批。国发【2007】39号、40号、财税【2008】1号

二.备案类

(一)事前备案: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事前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备案后必须追溯享受优惠政策。

如:国税发【2008】81号: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但必须在固定资产购置后的一个月内报税务机关备案。未予备案的,税务稽查应当按直线法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所得税。

(二)事后报送:只要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的备案的,就可以对上年度追溯享受优惠政策。

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

具体的哪些必须报批,哪些必须事前备案,哪些是事后报送?

详见鲁国税函【2009】68号

●工资薪金支出

一.企业提取并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

但12月份的工资薪金只要纳税人能够在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一般不做纳税调整。

青国税发【2009】10号

二.财企【2009】242号:自2009年12月1日起,企业应当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作为工资薪金进行财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符合条件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通讯补贴全国统一规定标准不现实,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鲁地税函【2005】33号:通讯补贴按下列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人代表、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职工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企业为职工报销通讯费发票的,不得免征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取得一块地皮,经过三通一平后,销售给乙企业,取得收入800万元。

问:甲企业销售该地皮应当按800万元全额缴纳营业税还是按300万元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财税【2003】16号:纳税人销售外购或抵债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减除外购或抵债或受让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国税函【2005】83号: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是不仅包括2003年1月1日后销售2003年1月1日后购置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而且包括2003年1月1日后销售2003年1月1日前购置的不动产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也不管上一个环节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一)财企【2009】242号文件对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

1.原规定:

提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职工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2.自2009年12月1日起: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二)所得税的影响:

国税函【2009】3号: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税法予以调整。

思考:甲企业2009年度应付工资和实发工资200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的住房补贴和5万元的交通补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50万元。

1.申报附表三第22行

第1列=200-15=185

第2列:185

第3列:0

第4列:0

2.附表三第23行:

第1列:50+15=65

第2列:185*14%=25.9

第3列=65-25.9=?

三.职工人数的确定

(一)与本企业具有任职关系:

1.法人代表

2.根据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直接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二)雇佣关系

同时具备

1.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

劳社部发【2006】46号

四.企业支付给与本企业没有雇佣关系的人员的劳务费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五.雇用退休人员出具劳动协议和退休证明的,可以税前扣除。

六.企业通过劳务公司用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劳务公司应当将收取的管理费、转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分别开具在发票上,劳务公司按开具发票对劲儿减除转付的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用工单位凭劳务公司的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

财税【2003】16号

●  职工福利费支出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据实扣除。

二.企业不得预提职工福利费。

三.企业在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没有用完的,以后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福利费余额,不足的部分才能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标准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思考:甲企业2009年度实际发生的福利费50万元,但该企业预期目的没有福利费余额,超过规定标准30万元。

但该企业有教育经费的余额5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30

  贷:银行存款30

问1: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不需要。

30万元的福利费列支没有影响到2009年度成本费用和利润。

问2:是否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答:国税函【2009】98号:以前年度提取的教育经费余额以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应当先冲减余额,不足部分才能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不足扣除。

如:2010年,甲企业支付教育经费8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20

管理费用60(假设60万元没有超过规定标准)

贷:银行存款等80

正确:

借: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50

管理费用30

贷:银行存款等80万元

 

上述业务由于影响到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3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30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30

  贷: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30

四.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国税函【2009】3号:

1.企业内部设立的职工食堂、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职工浴室等等固定资产的折旧、维修费、人员的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劳务费等。

2.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交通、住房、生活等发放的现金和非现金补贴,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救济费、职工交通补贴等

3.其他零星的福利费支出,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路费等

与原规定比较:

第一,国税发【2000】84号将职工食堂作为非生产性机构处理,将有关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必须作为福利费扣除。

第二,国税发【2001】39号将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计入福利费扣除

第三,财务通则: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但税法规定必须计入福利费扣除。

五.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食堂的蔬菜、水果等没有取得发票的,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159号

六,职工食堂向职工收取的餐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会计上直接冲减“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作为价值的补偿,不得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细则第10条及征管法第15条

企业将自有的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收取的房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房产税。

国税发【2003】125号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一般企业:

附表三第24行第2列=附表三第22行第2列*2.5%

2.软件生产企业:

附表三第24行第2列=附表三第22行第2列*2.5%+培训费

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培训费可以据实扣除,但软件生产企业必须将培训费与其他教育经费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2.5%扣除。

3.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详见财建【2006】317号

●  业务招待费支出

1.附表三第25行第2列=附表一第1行*5‰与招待费*60%比较,逢大取小

2.区别招待费、福利费等

思考:对东营市的甲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差旅费后有一张天丽宾馆的住宿费发票,是否正确?

(1)属于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餐费、旅游门票、土特产品、赠送的礼品等都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继续处理。

(2)属于接待与本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人员,如公务员的支出,必须计入“营业外支出”,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部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组织本企业的员工进行会餐、卡拉OK、旅游等发生的费用必须全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限额扣除。

财税【2004】11号:企业提供旅行社组织本企业的员工旅游取得的旅行社的发票,宾馆开具旅游费还是会议费还是考察费,一律作为福利费扣除,且必须分解到个人的工资薪金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合计不超过销售收入规定标准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标准:

(1)一般企业:15%

(2)下列企业:30%

A.医药制造企业

B.除酒类外的饮料制造企业

C.化妆品制造企业

(3)100%

采取品牌授权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只要扣除:

第一,由本企业直接扣除,不得超过本企业销售收入的30%,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也可以归集到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集中计入销售费用据实扣除,不受30%的限制。财税【2009】72号

存在问题

(4)0%

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3】89号: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业务宣传费标准扣除。

3.上述扣除比例适用于2008年度。注意:企业如果在2008年度按15%调整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允许将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的退还,但不退利息。

国税函【2009】286号

4.国税函【2010】79号: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自2009年1月1日)

●捐赠支出

1.财税【2009】85号:企业发生的捐赠必须通过该文件公布69家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捐赠或县以上政府部门进行捐赠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不超过会计利润(主表第13行)12%以内税前扣除。

2.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才能在规定标准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税【2009】124号

●  住房公积金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为缴纳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第十一行:营业外收入

一.填报:

主表第11行=附表一第17行合计

二.附表一第17行

(一)固定资产盘盈

思考:甲企业2009年度盘盈设备一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七成新。

1.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3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70(附表一第18行——主表第11行)

2.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处理: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0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

附表三第5行第3列填报70万元——主表第14行。

思考:盘盈的存货是否应当纳税调整?

答:

借: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批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管理费用(增加了会计利润)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附表一第19行)

固定资产处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核算后的余额如果在贷方,就是处置的净收益,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后填报在附表一第19行——主表第11行。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附表一第20行)

1.填报:

(1)会计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换取其他企业的资产时,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2)小企业会计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到补价时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2.甲企业以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换取乙企业的原材料一批,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公允价值均为200万元。增值税率17%。假设上述设备在2009年购进且已抵扣进项税额。

甲企业:

(1)转让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

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100

(2)核算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80)*17%=3.4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4

(3)核算收入:

借: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17

(4)结转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93.6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93.6(填报在附表一第20行——主表第11行)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借:银行存款100

累计摊销30

贷:无形资产5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100*5.5%=5.5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附表一第21行——主表第11行)

(五)债务重组收益

1.国税函【2010】79号:债务重组收益应当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的当天确认。

2.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和债务重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如:

甲企业欠乙企业120万元货款,双方约定,甲企业以产品一批抵债,产品的成本价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借:应付帐款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附表一第4行——主表第1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附表三第23行——主表第11行)

借:主营业务成本80(附表一第3行——主表第2行)

  贷:库存商品80

(六)政府补助收入

思考:甲企业2009年度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10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1.财税【2008】151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征税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属于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不征税。

(2)属于按规定使用后必须归还本金的不征税。

(3)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专项用途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拨款不征税。

2.财税【2009】87号:

财政拨款或财政性资金不征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专项用途。

(2)资金拨付单位有明确的监管措施

(3)会计上分别核算收入和对应的支出。

注意:

第一,企业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文件。

第二,提供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专项用途。

财税【2008】151号:企业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一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负担率超过3%不得实行即征即退办法,所退税款专门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为海尔生产一种电路板,因规格不符合要求,全部报废,企业将电路板运往垃圾场处置了。国税局要求将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修订后的增值税细则第24条: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必须将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与原规定比较,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损失必须转出的规定。

(七)其他收入

1.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必须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8】228号:

(1)合同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不超过1年的,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作为逾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同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超过1年或没有约定返还期的,自收取之日起超过12个月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可以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在循环期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税务机关批准,包装物押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年。

国税函【2009】55号:2008年1月1日前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属于管理或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新税法不冲突的,仍旧有效。但政策性法律法规必须执行新税法。

当然,包装物押金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会计上必须备查,以后年度退还时,允许纳税调减。

2.超过3年的应付帐款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国税发【2009】88号:超过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报批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八)搬迁收入

因政府规划搬迁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在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5年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年内完成搬迁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以内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所得(第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处置价收入-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的支出

条件:搬迁后重新购置固定资产并于异地经营的。

注意: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仍旧允许按税法规定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搬迁后不再重新购置固定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或5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净值-支付飞相关税费

国税函【2009】118号

(九)接受捐赠收入

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当天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  第十二行:营业外支出

一.营业外支出核算的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属于因违背经济合同等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银行罚息、土地闲置费、诉讼费等可以据实扣除。

其中,胜诉方垫付的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负担,但如果追偿后仍旧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除税收滞纳金外的其他的滞纳金,包括支付给其他行政机关的滞纳金可以据实扣除。

●  第十三行:利润总额

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是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会计利润

要求企业必须将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主表第13行保持一致。

●  第二十二行:境外应纳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计算M=主表第13行+主表第14行-主表第15行

1.如果M小于0:

主表第22行=M的绝对值+以前年度结转到本年度弥补的亏损(小于等于境外所得)

2.如果M大于0:

(1)如果以前年度存在结转到本年度弥补的亏损:

主表第22行=以前年度结转到本年度弥补的亏损(小于等于境外所得)

(2)如果以前年度没有小于弥补的亏损:

主表第22行=0

●  第二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1.主表第23行如果计算的结果是负数,该负数的结转到就是该企业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

2.对于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影响到以后年度不超过5年内弥补。

●第二十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填报:

主表第24行=附表四第10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言外之意,可以弥补所得所属年度的亏损。国税发【1997】191号

国税函【2009】55号文件,上述规定仍旧有效。

思考:甲企业2008年申报亏损60万元,2009年度申报亏损50万元。

2010年经税务稽查查补2009年所得额80万元。

问:甲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答:应补所得税=(80-50)*25%=?

●  第二十五行:应纳所得税额

主表第25行不得为负数。

●  第二十六行:税率

1.主表第26行必须填报法定税率25%,不管是什么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20%)和高新技术企业(15%)所少缴的5%或10%的所得税,企业应当通过附表五填报后结转到主表第28行减除。

●视同销售收入

一.思考:甲企业2009年8月份购买1000万元的救灾物资捐赠给灾区,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借款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

借: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1170

问1:上述业务捐赠给灾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2: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A.1000(2009年1月1日后选择)

B.组成计税价格=1000*(1+10%)(2008年底前选择)

原规定:

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0*(1+10%)*17%=187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87-170=17万元

修订后的增值税细则:

视同销售行为没有同类货物售价,应当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本企业没有同类货物的售价,其他纳税人也没有同类货物的售价,才能按组成计税价格缴纳增值税。

新规定:

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170-170=0

问3:上述业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抵债、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集资、利润分配等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4: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

答:国税函【2008】828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1)属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项目,应当按本企业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属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项目的,应当按外购货物的买价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的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0

申报:

附表一第15行填报1000万元——合计到附表一第1行作为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合计到附表一第2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视同销售成本:附表二第14行填报1000——附表三第21行第4列——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

注意:视同销售收入确认应当这样处理:

如果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应当按外购货物的不含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如果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当按外购货物的含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成本。

二.促销行为的所得税处理:

1.买一赠一,赠送的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企【2003】095号、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国税函【2008】875号

2.对于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赠送的商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于达到一定的消费金额的客户抽奖赠送的商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一次消费时,商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开具发票的,按销售折扣开具在同一张发票处理。

如果将折扣额开具在摘要栏的,一律按金额内全额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10】56号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一.商业折扣:

1.增值税:商业折扣必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一律不得扣除折扣额、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3】154号

国税函【2010】56号:154号文件规定的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是指在发票的金额栏同时开具销售额和折扣额,如果将折扣额开具在摘要栏的,一律不扣除折扣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也不管是否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律在发生的当期扣除。

国税函【2008】875号

二.现金折扣:

1.增值税: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不得在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扣除。国税函【2008】875号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税【2009】27号

二、根据国税函【2009】286号文件规定,2008年度如果企业已经按4%比例对补充保险进行了调整,应当重新计算多交的所得税,允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不得超过3年。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管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本人职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一.填报:附表三第34行填报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项保险。

二.五项保险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8%

(二)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20%

(三)工伤保险: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四)生育保险:不得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1%

(五)失业保险:不得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2%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上述保险费用没有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必须本人职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2.企业为他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不得扣除,国税函【2005】715号

3.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车辆。房产等过户到个人名下的,应当视同对股东的股息分配,不得税前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20%)。

4.因个人原因发生的诉讼费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159号

●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同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二)思考: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否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答:不需要。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费用由企业自行计算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即可。

(三)思考:研发机构是否必须经过认定?

答:财企【2007】194号:研发机构应当报地市级科委认定。

国税发【2008】116号:未设立研发机构或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新法优于旧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实体从旧

程序从新等

(四)税务机关如何监管?

国税发【2008】116号: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研发成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科委的鉴证意见书。

(五)下列费用,财务上可以列支,税收上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1.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2.研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租赁费

4.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维护费

5.研发成果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评估费。

国税发【2008】116号与财企【2007】194号比较而来。

(六)思考:甲企业2009年度在没有加计扣除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企业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

企业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A.100

B.250(对)

国税函【2009】98号: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的,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亏损按规定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二.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应当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加计扣除100%。

(二)条件:

1.必须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安置就业

2.必须按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3.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5。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必要设施。

财税【2009】70号

思考:财税【2007】92号: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按每个残疾人每年不超过35000元依次从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直接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上述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有效?

答:财税【2008】1号:2008年1月1日前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除国发【2007】39号、40号、财税【2008】1号文件列举的优惠政策外,一律废止。

●财产损失

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

一.报批时间:资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批扣除。

二.2007年底前的没有得到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并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772号及昨天的讲义。

三.下列资产损失不需要报批,其他的资产损失必须报批:

1.销售、转让、变卖资产的损失不需要报批

2.得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不需要报批,提前报废必须报批。

3.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不需要报批,非正常损失必须报批。

4.得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不需要报批,提前死亡的必须报批

奶牛:3年

果树:10年

5.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股票、基金、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发生的损失不需要报批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报批时,必须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单项或批量资产损失占同类资产比例得到10%以上的

2.因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导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以上或增加亏损得到10%以上的

3.因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四.超过3年应收未收的应收账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报批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

一.2007年底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可以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重新计算每期的折旧额并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折旧。

如果企业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且折旧提取完毕后继续使用满12个月的,以后年度重新购置与该固定资产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固定资产时,不得再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

国税发【2008】81号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一.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

(一)如果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尚未提足:应当将改建支出追加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房屋建筑物剩余折旧年限折旧扣除。

(二)如果房屋建筑物已经提足折旧:

应当将改建支出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房屋建筑物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

(一)原则上可以据实扣除。

(二)但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条件的修理支出应当界定为大修理支出,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如房屋的装修费)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剩余的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四.开办费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由企业选择下列方法之一扣除:

1.可以在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2.也可以从开办费发生的次月起不短于3年均匀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2007年底前的开办费按原规定5年摊销尚未摊销完毕的,也可以按上述规定在2009年度一次性扣除。

二.举例:

北京材料建设集团为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下设成都、南京、武汉3家分支机构。2009年职工从业人数200人,以前年度实行“功效挂钩”工资制度,资产总额8600万元,自2009年度起执行新准则。该企业前5年盈亏情况:

2004年亏损100万元

2005年盈利1200万元

2006年亏损6万元

2007年亏损19万元

2008年亏损10万元。

2009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06年度亏损5万元。

该企业2009年度的纳税调整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477.8万元,请填写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列示:

三、税务机关查补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亏损的问题:

【例题】

A企业2004年度至2009年度经营情况如下:2004年度亏损500万元,2005年度亏损100万元,2006年度盈利200万元,2007年度亏损100万元,2008年度盈利100万元,2009年度盈利400万元。其中2005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07年度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80万元(已经纳税机关确认,剩余弥补期3年),2008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该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结果如表:

● 第四十一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思考:房地产企业2007年度预售房款1000万元,计税毛利率10%,按规定预缴所得税=1000*10%*33%=33万元

2009年度,上述预售房款结转收入。

纳税调减=1000*10%=100万元

导致2009年度少缴的所得税=100*25%=25万元

2007年度多预缴的8万元的所得税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减除?

答:国税发【2009】31号:签订正式购销合同或预售合同,视同销售收入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过渡期政策问题

思考:某外商投资企业预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经营期限没有达到10年。

2009年度因政府规划小于搬迁,但该企业不想搬迁,问:是否应当补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

答:

必须补缴。

国税函【2010】69号:

已经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如果不足5年也必须将享受抵免的所得税要补缴

预缴享受再投资退税,不足5年撤出的,也必须将退还的所得税补缴。

●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乘坐飞机等购买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 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

如果企业职工的车辆与本企业没有租赁关系,企业为职工报销的燃油费等应当作为生活补贴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不足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

● 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

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及国税函【2001】918号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现金和非现金补贴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