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地主残局第16关破解:“国人”和“野人”的社会地位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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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期的组织制度及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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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发展看,专制主义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晚期。原始氏族社会后期出现的部落联盟,其军事首长就是专制君主的前身。夏商周基层组织仍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夏朝,是在原始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带着一些原始社会的痕迹,所建立的奴隶制的世袭的王权和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
奴隶制形成后,原来的部落首领相继转化为一邦之“君”,所属的父权家长又相继转化为世袭贵族,充任邦国的官尹。一邦之内的全部田地都为邦君所有,其下的各级贵族之家,又各自分有邑聚或一部分田地,他们都以役使奴隶耕作为主,这样,就构成了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从夏朝开始,在众多邦国之上,又建立了统治全国的王朝。形成了王室有天下,诸侯有国,大夫有家的格局,这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奴隶制国家组织形式,而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也是与此相适应的。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
夏代最初建立时,最高统治者称为“后”,所以夏启被称为“夏后启”,以后的继承人太康、仲康、相等也被称为“后”。“后”,当初的意思是生育,亦有祖先的意思。夏代最初几个君主不称王,而称为“后”,是因为奴隶制国家刚刚从氏族社会组织中脱胎出来,还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当时的君主是以祖宗的身份来行使统治权力,号令各个部族的,俨然是一个大家长兼最高首领。
夏初的100多年里,国家的体制还未完全稳定,依然保留着部落联盟的某些特点。无论是夏内部还是在其他部落,为争夺最高统治地位而进行的斗争是相当激烈的。直到少康重建夏朝,奴隶制国家才完全确立起来,因此,夏的统治者便进一步地称“王”。从“王”字的本义来讲,三横分别代表天、地、人,一竖是指一个贯通于天地人之间的人。也就是说,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王,所以说“天下所归往也”①。字义本身已经反映出王被认为是天地人的主宰、最高权力的象征。“王”的称谓一经出现,便为统治者所采纳和继承。
被统治阶级:在田间劳动的人,通称为“民”。主要有黎民、庶民、庶人、众等,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妾等是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同时,还有平民。
国家机构:由血缘关系到地缘关系,其统治方式,划分为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即禹贡九州。并出现了以地为氏的姓氏。从姒姓中,分出了夏后氏、有扈氏、斟寻氏、彤城氏等十三个以地为氏的氏。
公共权力:即军队、监狱及其强制机构等构成。
军队:启征有扈氏用军队,帝杼作甲,装备军队。
刑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监狱:圜土,夏台——关汤武
捐税: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有了公共权力机关,有了众多的官吏和军队,就要由人民交纳贡赋来养活他们。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一天耕种五十亩土地而交出收入量的十分之一为捐税贡赋。
度量衡:为了征收贡赋,制定了关石和钧等度量衡制度。
都邑:是国家政权的标志,鲧作城郭,禹居阳城。
商代国家机构的发展
商统治者把其统治区域,分为畿内和畿外两大部分。畿内,是商王朝王室直接统治的部分。畿外,是众多方国分布的地区。
畿内,除王都外,还有诸子和其他贵族的封地。
畿外的大小方国要向王室定期朝贡,提供力役,奉命征伐,遵守礼仪制度,成为王室统治下的臣属之邦。
分布在边远的少数民族部落,他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与中原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在政治上也对王室表示臣服,但比一般方国要松散些。
夏商周时期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及官吏
夏商周时期地方基层行政事务的管理、官吏设置、组织机构、权限、隶属关系等形式和体系。夏代没有确切的记载。商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宗族,行政划分称为邑,官吏称为族尹、里君,泛称为百姓,率领族内成员为国家“师田行役”,负担军事、田猎、看守仓库以及承应徭役。周的地方区划有国、都、邑三级;国是国都;都是大邑;邑是居民点,相当于村镇;在王城,都城和近郊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制度,各设有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官。在王城和都城的农村地区采用“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的制度,各设邻长、里胥、赞长、鄙帅、县正、遂大夫等官。主要以宗法来控制所属部民以至贵族,完成国家下达的军赋、军役和各种贡赋、徭役。
关于地方基层行政官吏,夏代没有确切的记载。
商代则有“族尹”,也称为“里君”、“里尹”。据《礼记》记载和注疏,里与族是属于同一性质的。“里君”是周人的语言,指里邑之长。商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宗族,基层行政区划称为“邑”,商王和诸侯都有“邑”,是商代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在卜辞中记载有“族尹”们的活动,他们率领族内成员为王室或诸侯“师田行役”,负担军事、田猎、看守仓库等任务,并且承应各种徭役,可见“族尹”是执行王室和诸侯命令的基层官吏。商代还有“百姓”,“百姓”是贵族阶层,甲骨文中称“多生”,他们有的是“族尹”,也有的是族邑中的尊长,所以与“里君”并列。里君相当于“牧”或“常伯”。
周的地方基本行政区划有国、都、邑三级以及“邦鄙”。国是国都,王和诸侯所在地;都是大邑,邑是居民点,相当于村镇;邦鄙是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域。西周地方行政系统是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乡制”,分别设有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和乡大夫。此制实行于王畿和都畿之内,主要是以宗法来控制所属部民以至贵族,大夫是分封的,所封的土地称为“采邑”。在王畿和都畿之外和边远地区实行的是“遂制”,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分别设有邻长、里胥、酂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这就是所谓的“乡遂制度”,因乡是国人居住的地方,遂是野人(奴隶)居住的地方,所以也称为“国野制度”。如此有区别的层层控制的网络系统,可称相当严密。当然,像文献记载的这样严整划一的系列是不可尽信的,但它还是“必然保存了古代的一部分制度”的。这一看法是切合实情的。从后代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应该承认,类似的地方基层网的确在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了2000多年之久,而且编制基本相同,只是名称有所变化而已。
西周的“乡遂制度”
即“国”和“野”对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时,周王和诸侯都城及四郊以内地区,称“国”,“国”中之人称“国人”;四郊以外的地区称“野”,“野”的居住者称“野人”,或称“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称“鄙人”。《周礼》有六乡、六遂的制度,指周王直属有“国”分为六乡,直属的“野”分做六遂。乡以下分州、党、族、闾、比。遂以下分县、鄙、酇、里、邻。
《书·费誓》谓鲁国有三郊、三遂,“郊”即“乡”异名。
《国语·齐语》谓管仲治齐,分“国”为二十一乡,六个工商乡,十五个士乡,士乡分连、里、轨,五乡一帅。按周每乡是一万二千五百家,亦即以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管仲以二千家为一乡,五乡组成一军,每军一万人。名称、户数略异建制等级则一致。管称“国”以外地区为“鄙”,“鄙”分五属,属下分县、乡、卒、邑。分“国”和“野”是因为“国人”和“野人”身分不同。“国人”有权议政,亦有纳军赋、服兵役义务。“野人”是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国野对立的制度,自春秋中叶,逐渐废弃。
春秋战国的“什伍之制”
“什伍之制”创始于管仲。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郡县之下,相继进行了基层政权的改革。齐国相管仲帮助齐桓公进行改革。在县之下划分为乡、连、里、轨等组织。即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建立起乡、连、里、轨基层行政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每家出一人为士卒,“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为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国语·齐语》)到战国时期,县以下普遍建立了乡、里基层行政组织。以县统乡,以乡统里,乡有“三老”、“廷椽”,里有里正,里下有“什”、“伍”组织。这时,“什伍之制”实际上是一种把民众组织起来的战时制度。主要是为应付战争和战备而创立的。它虽然是一种基层社会组织,但其职能和作用则主要表现为一种军事组织或准军事组织。
西周时期的公社
西周时期的公社,在文献典籍中称为“邑”,邑的范围极小,有小至十户人家的,所谓“十室之邑”;百户人家的公社已算大的了,所以《谷梁传》庄公九年曰:“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有的称邑曰“鄙”,齐晏婴不敢受“邶殿,其鄙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即六十个邑:而“取卫西鄙懿氏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也指大夫所领的六十小邑,范围都是不大的。
邑或鄙虽有十室、百室之别,一般约为三十家左右。《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则知一邑为三十六家。春秋时代的管仲推行新政,“制鄙,三十家为邑”(《国语·齐语》),《管子》论五鄙之制亦曰:“制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则一邑也是三十户人家。古代公社当然不会如此整齐,但三十户左右为一邑,可能是个普遍现象。
西周的公社也是以许多小邑集聚而成的。周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样,当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阶级社会时,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鄙有许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
《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坝。”大概当时一个公社的四周,一般都有耕作的土地和放牧采薪的草地,往外是边境林,林外则是空隙地带。周代的生产工具不十分发达,土地不能大量垦辟。所以公社与公社之间有着广阔的未垦地,它既可以隔离不同的公社,又可免除发生冲突。直到春秋末期,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左传》哀公十二年),便是其证。《尔雅》所说的邑、郊、牧、野、林、堝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公社外围栽种防卫林木是可以肯定的。
在当时的公社疆界上都种植杜木或桑树,作为标帜。有时公社封疆还不止一道,例如《散氏盘》铭中的散邑竟有三道之多。西周的公社都有封疆之限,是承继原始社会氏族共同体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都是按族聚居的。《周礼·地官·大司徒》职说:“五族为党”,那么族的一级就是当时的基层公社组织,族有百家。所以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卷二十六说:“百室,一族也。..其已治之,则百家开户纳之。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恤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当时在公社内部的祭祀田祖的典礼,在党称■(《周礼·党正》),在族称酺(《周礼·族师》)。可见,郑玄所说:“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礼祀·祭法》郑玄注),则是信而有征的。地下资料表明,斗鸡台、部分张家坡墓地与卫国、虢国、部分燕国墓地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两类墓地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属于同一墓地的死者应当都是同族或同宗。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葬的葬俗,则反映了西周时期是以公社为单位聚族而居的事实。
《汉书·食货志上》记述古代公社农民集体劳动的情形说:“在壄曰庐,在邑日里。”“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公社农民的春种、夏耘、秋收都在田野里劳动,邑无闲人,故曰“毕出在壄”。冬日天寒地冻,乃“毕入于邑”,不再耕作。那时公社农民的劳动是要按照公社规定的作息时间来进行的,如云:“春,将出民,里肯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挚。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汉书·食货志上》)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命脉主要建立在这种公社基础上,所以他们对于公社农民的劳动非常注意。《管子·立政篇》说:“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道路只有一条,出入公社需要检查,公社农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他们就是这样被固定在公社之中,“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篇上》),则是对他们的严格禁令。
“国人”和“庶人”西周社会的平民阶级是“国人”和“野人”(即“庶人”),他们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周族武装殖民时所营筑的城邑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郭内称曰“国”,孟子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公孙丑下》),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或“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公社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或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录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和“邑”。西周时期实行一种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他们世为大宗,余为小宗。五世之后的小宗与奴隶主贵族的大宗逐渐疏远,也就成了“国人”的主体部分。“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由于还保存着某种血缘关系,并以公社形式联系着,加上他们处于征服族的地位,因而便有着传统的参政权力。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平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尚书·梓材》)。《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灭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然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绝无“野人”与政之例。《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从来未有见到“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由于“六遂”的“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农业之事。例如,《遂师》职说:“巡其稼秸”;《遂大夫》职说:“以教稼稿”、“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职说:“趋其稼穑而赏罚之”;《酂长》职说:“趋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职说:“以治稼穑”。《遂人》职更说:凡治野,以下剂(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乐昏(劝其昏姻)扰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兴锄(指征收锄粟以时颁发与民而助之)利甿,以时器(铸作农时所用的器具)劝甿,以疆予(郑注云:“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说颇可取。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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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发展看,专制主义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晚期。原始氏族社会后期出现的部落联盟,其军事首长就是专制君主的前身。夏商周基层组织仍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夏朝,是在原始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带着一些原始社会的痕迹,所建立的奴隶制的世袭的王权和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
奴隶制形成后,原来的部落首领相继转化为一邦之“君”,所属的父权家长又相继转化为世袭贵族,充任邦国的官尹。一邦之内的全部田地都为邦君所有,其下的各级贵族之家,又各自分有邑聚或一部分田地,他们都以役使奴隶耕作为主,这样,就构成了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从夏朝开始,在众多邦国之上,又建立了统治全国的王朝。形成了王室有天下,诸侯有国,大夫有家的格局,这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奴隶制国家组织形式,而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也是与此相适应的。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
夏代最初建立时,最高统治者称为“后”,所以夏启被称为“夏后启”,以后的继承人太康、仲康、相等也被称为“后”。“后”,当初的意思是生育,亦有祖先的意思。夏代最初几个君主不称王,而称为“后”,是因为奴隶制国家刚刚从氏族社会组织中脱胎出来,还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当时的君主是以祖宗的身份来行使统治权力,号令各个部族的,俨然是一个大家长兼最高首领。
夏初的100多年里,国家的体制还未完全稳定,依然保留着部落联盟的某些特点。无论是夏内部还是在其他部落,为争夺最高统治地位而进行的斗争是相当激烈的。直到少康重建夏朝,奴隶制国家才完全确立起来,因此,夏的统治者便进一步地称“王”。从“王”字的本义来讲,三横分别代表天、地、人,一竖是指一个贯通于天地人之间的人。也就是说,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王,所以说“天下所归往也”①。字义本身已经反映出王被认为是天地人的主宰、最高权力的象征。“王”的称谓一经出现,便为统治者所采纳和继承。
被统治阶级:在田间劳动的人,通称为“民”。主要有黎民、庶民、庶人、众等,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妾等是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同时,还有平民。
国家机构:由血缘关系到地缘关系,其统治方式,划分为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即禹贡九州。并出现了以地为氏的姓氏。从姒姓中,分出了夏后氏、有扈氏、斟寻氏、彤城氏等十三个以地为氏的氏。
公共权力:即军队、监狱及其强制机构等构成。
军队:启征有扈氏用军队,帝杼作甲,装备军队。
刑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监狱:圜土,夏台——关汤武
捐税: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有了公共权力机关,有了众多的官吏和军队,就要由人民交纳贡赋来养活他们。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一天耕种五十亩土地而交出收入量的十分之一为捐税贡赋。
度量衡:为了征收贡赋,制定了关石和钧等度量衡制度。
都邑:是国家政权的标志,鲧作城郭,禹居阳城。
商代国家机构的发展
商统治者把其统治区域,分为畿内和畿外两大部分。畿内,是商王朝王室直接统治的部分。畿外,是众多方国分布的地区。
畿内,除王都外,还有诸子和其他贵族的封地。
畿外的大小方国要向王室定期朝贡,提供力役,奉命征伐,遵守礼仪制度,成为王室统治下的臣属之邦。
分布在边远的少数民族部落,他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与中原地区保持密切联系,在政治上也对王室表示臣服,但比一般方国要松散些。
夏商周时期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及官吏
夏商周时期地方基层行政事务的管理、官吏设置、组织机构、权限、隶属关系等形式和体系。夏代没有确切的记载。商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宗族,行政划分称为邑,官吏称为族尹、里君,泛称为百姓,率领族内成员为国家“师田行役”,负担军事、田猎、看守仓库以及承应徭役。周的地方区划有国、都、邑三级;国是国都;都是大邑;邑是居民点,相当于村镇;在王城,都城和近郊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制度,各设有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官。在王城和都城的农村地区采用“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的制度,各设邻长、里胥、赞长、鄙帅、县正、遂大夫等官。主要以宗法来控制所属部民以至贵族,完成国家下达的军赋、军役和各种贡赋、徭役。
关于地方基层行政官吏,夏代没有确切的记载。
商代则有“族尹”,也称为“里君”、“里尹”。据《礼记》记载和注疏,里与族是属于同一性质的。“里君”是周人的语言,指里邑之长。商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宗族,基层行政区划称为“邑”,商王和诸侯都有“邑”,是商代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在卜辞中记载有“族尹”们的活动,他们率领族内成员为王室或诸侯“师田行役”,负担军事、田猎、看守仓库等任务,并且承应各种徭役,可见“族尹”是执行王室和诸侯命令的基层官吏。商代还有“百姓”,“百姓”是贵族阶层,甲骨文中称“多生”,他们有的是“族尹”,也有的是族邑中的尊长,所以与“里君”并列。里君相当于“牧”或“常伯”。
周的地方基本行政区划有国、都、邑三级以及“邦鄙”。国是国都,王和诸侯所在地;都是大邑,邑是居民点,相当于村镇;邦鄙是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域。西周地方行政系统是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乡制”,分别设有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和乡大夫。此制实行于王畿和都畿之内,主要是以宗法来控制所属部民以至贵族,大夫是分封的,所封的土地称为“采邑”。在王畿和都畿之外和边远地区实行的是“遂制”,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分别设有邻长、里胥、酂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这就是所谓的“乡遂制度”,因乡是国人居住的地方,遂是野人(奴隶)居住的地方,所以也称为“国野制度”。如此有区别的层层控制的网络系统,可称相当严密。当然,像文献记载的这样严整划一的系列是不可尽信的,但它还是“必然保存了古代的一部分制度”的。这一看法是切合实情的。从后代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应该承认,类似的地方基层网的确在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了2000多年之久,而且编制基本相同,只是名称有所变化而已。
西周的“乡遂制度”
即“国”和“野”对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时,周王和诸侯都城及四郊以内地区,称“国”,“国”中之人称“国人”;四郊以外的地区称“野”,“野”的居住者称“野人”,或称“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称“鄙人”。《周礼》有六乡、六遂的制度,指周王直属有“国”分为六乡,直属的“野”分做六遂。乡以下分州、党、族、闾、比。遂以下分县、鄙、酇、里、邻。
《书·费誓》谓鲁国有三郊、三遂,“郊”即“乡”异名。
《国语·齐语》谓管仲治齐,分“国”为二十一乡,六个工商乡,十五个士乡,士乡分连、里、轨,五乡一帅。按周每乡是一万二千五百家,亦即以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管仲以二千家为一乡,五乡组成一军,每军一万人。名称、户数略异建制等级则一致。管称“国”以外地区为“鄙”,“鄙”分五属,属下分县、乡、卒、邑。分“国”和“野”是因为“国人”和“野人”身分不同。“国人”有权议政,亦有纳军赋、服兵役义务。“野人”是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国野对立的制度,自春秋中叶,逐渐废弃。
春秋战国的“什伍之制”
“什伍之制”创始于管仲。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郡县之下,相继进行了基层政权的改革。齐国相管仲帮助齐桓公进行改革。在县之下划分为乡、连、里、轨等组织。即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建立起乡、连、里、轨基层行政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每家出一人为士卒,“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为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国语·齐语》)到战国时期,县以下普遍建立了乡、里基层行政组织。以县统乡,以乡统里,乡有“三老”、“廷椽”,里有里正,里下有“什”、“伍”组织。这时,“什伍之制”实际上是一种把民众组织起来的战时制度。主要是为应付战争和战备而创立的。它虽然是一种基层社会组织,但其职能和作用则主要表现为一种军事组织或准军事组织。
西周时期的公社
西周时期的公社,在文献典籍中称为“邑”,邑的范围极小,有小至十户人家的,所谓“十室之邑”;百户人家的公社已算大的了,所以《谷梁传》庄公九年曰:“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有的称邑曰“鄙”,齐晏婴不敢受“邶殿,其鄙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即六十个邑:而“取卫西鄙懿氏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也指大夫所领的六十小邑,范围都是不大的。
邑或鄙虽有十室、百室之别,一般约为三十家左右。《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则知一邑为三十六家。春秋时代的管仲推行新政,“制鄙,三十家为邑”(《国语·齐语》),《管子》论五鄙之制亦曰:“制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则一邑也是三十户人家。古代公社当然不会如此整齐,但三十户左右为一邑,可能是个普遍现象。
西周的公社也是以许多小邑集聚而成的。周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样,当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阶级社会时,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鄙有许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
《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坝。”大概当时一个公社的四周,一般都有耕作的土地和放牧采薪的草地,往外是边境林,林外则是空隙地带。周代的生产工具不十分发达,土地不能大量垦辟。所以公社与公社之间有着广阔的未垦地,它既可以隔离不同的公社,又可免除发生冲突。直到春秋末期,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左传》哀公十二年),便是其证。《尔雅》所说的邑、郊、牧、野、林、堝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公社外围栽种防卫林木是可以肯定的。
在当时的公社疆界上都种植杜木或桑树,作为标帜。有时公社封疆还不止一道,例如《散氏盘》铭中的散邑竟有三道之多。西周的公社都有封疆之限,是承继原始社会氏族共同体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都是按族聚居的。《周礼·地官·大司徒》职说:“五族为党”,那么族的一级就是当时的基层公社组织,族有百家。所以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卷二十六说:“百室,一族也。..其已治之,则百家开户纳之。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恤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当时在公社内部的祭祀田祖的典礼,在党称■(《周礼·党正》),在族称酺(《周礼·族师》)。可见,郑玄所说:“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礼祀·祭法》郑玄注),则是信而有征的。地下资料表明,斗鸡台、部分张家坡墓地与卫国、虢国、部分燕国墓地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两类墓地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属于同一墓地的死者应当都是同族或同宗。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葬的葬俗,则反映了西周时期是以公社为单位聚族而居的事实。
《汉书·食货志上》记述古代公社农民集体劳动的情形说:“在壄曰庐,在邑日里。”“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公社农民的春种、夏耘、秋收都在田野里劳动,邑无闲人,故曰“毕出在壄”。冬日天寒地冻,乃“毕入于邑”,不再耕作。那时公社农民的劳动是要按照公社规定的作息时间来进行的,如云:“春,将出民,里肯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挚。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汉书·食货志上》)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命脉主要建立在这种公社基础上,所以他们对于公社农民的劳动非常注意。《管子·立政篇》说:“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道路只有一条,出入公社需要检查,公社农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他们就是这样被固定在公社之中,“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篇上》),则是对他们的严格禁令。
“国人”和“庶人”西周社会的平民阶级是“国人”和“野人”(即“庶人”),他们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周族武装殖民时所营筑的城邑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郭内称曰“国”,孟子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公孙丑下》),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或“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公社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或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录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和“邑”。西周时期实行一种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他们世为大宗,余为小宗。五世之后的小宗与奴隶主贵族的大宗逐渐疏远,也就成了“国人”的主体部分。“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由于还保存着某种血缘关系,并以公社形式联系着,加上他们处于征服族的地位,因而便有着传统的参政权力。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平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尚书·梓材》)。《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灭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然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绝无“野人”与政之例。《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从来未有见到“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由于“六遂”的“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农业之事。例如,《遂师》职说:“巡其稼秸”;《遂大夫》职说:“以教稼稿”、“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职说:“趋其稼穑而赏罚之”;《酂长》职说:“趋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职说:“以治稼穑”。《遂人》职更说:凡治野,以下剂(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乐昏(劝其昏姻)扰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兴锄(指征收锄粟以时颁发与民而助之)利甿,以时器(铸作农时所用的器具)劝甿,以疆予(郑注云:“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说颇可取。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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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一下国人和野人
在西周王室和诸侯所辖的土地有“国”与“野”之分。同“国人”相对立的社会阶层是野人。西周的国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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