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机妙算刘伯温资源: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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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是基础,农村物质生活的改善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只靠财政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归根结底需要金融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农村金融也就理所当然成了新农村建设的坚强后盾。近年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与城市相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等历史原因的影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远未完善,农村金融存在着严重的供给和需求不足等诸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而日益突显。因此,我们应审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不足,分析其原因,并逐步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更好地为我国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历史任务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1、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足
目前我国对农村金融还没有一个严格、明确的定义。刘鸿儒教授认为,农村金融是指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吸收农村存款、发放农村贷款、办理农村现金收支和转账结算及发展农村信用社等活动。 [1]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资金融通体系,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不足既表现在农村金融服务硬件设施的不足,也体现在软件方面的不足,此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完善更进一步突显了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足。
1.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硬件设施的不足
金融硬件设施是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硬件设施不足首先体现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的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除以上三个正规金融机构外,还有邮政储蓄、农村扶贫社和民间私人借贷等非正规的金融服务机构。近年来,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四大商业银行的网点陆续从县域撤并,从业人员逐渐精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大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金融从业人员43.8万人,比2004年减少3.8万人。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大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2004-2006年,除四大商业银行以外的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3.7%,其中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9.29%。 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县域企业金融覆盖水平近年来虽有提高,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2]以至在一些农村出现“存点钱要跑几十里,取点钱要排半个小时队”的农民诉求。其次,农村金融网点服务人员少,高素质金融人才缺乏,金融信息化建设滞后。
1.2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软件方面的不足
现阶段发展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存在资金利用效率低、信贷投入减少并且结构不合理、金融品种单一,硬件基础薄弱、业务创新不足等问题。首先,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为邮政储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形成了与信用社两足鼎立的局面,据统计在新增的存款中信用社约占2/3,邮政储蓄约占1/3,但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随着存放资金的增多,这些资金又回流到城市,同时农业银行存多贷少,吸收的资金倒流到城市,使得农村资金供给缺口加大,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失衡;其次,农村金融网点主要以存贷业务为主,有少量的代理收费业务,其他中间和外汇业务缺失,理财工具较少;信用社业务系统尚未全部纵向联网,存款业务普遍缺乏通存通兑功能,与邮政储蓄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第三,农村金融业务创新相对滞后,许多金融创新产品不适应农村的新需求,新兴的中间业务在农村难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对各类经济主体的信息、技术、市场服务不能满足农村的需要。[3]
如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许多外来务工人员选择了回家乡发展,他们有技术,有见识,有经验,但缺乏足够的启动资金,同时又缺少可以提供的担保或抵押品,因而创业缺乏资金,这与乡镇金融机构有钱不能贷、不敢贷的情形之间形成了两难的矛盾。与此同时,在城市发展人才逐渐饱和,就业形势紧张的局面下,一些农林大学或高职院校的毕业生选择回乡镇发展,选择个体创业或联合创业,他们具有创业所需要的知识和学历,但往往因资金缺乏而举步为艰。然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却不能因势而变,服务新形势的需要。此外,由于目前农村各金融机构定位尚未十分明确,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对辖内法人联社管理过多,很容易造成管理体制的僵化,甚至出现行业管理机构越俎代庖现象。由于股东的权利与责任严重不对称,部分农户股金变成了定期存款,股东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贷款上的便利和利息优惠。而且农村信用社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等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息息相关的宏微观机制虽然在改革设计中受到了重视,但在实践中落到实处还要走很长的路,道德风险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3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完善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具体包括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程度,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供给等,它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处于基础地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变迁,主要是以政府主导为特征。因为无论在政治力量对比还是在资源配置权力上,政府都处于主导地位,而非政府主体试图进行变革现行的制度,必须要得到政府的认同或批准。政府主体可以借助于行政命令等方式,进行变革并对变革的内容进行监督和控制。在我国,无论是农业银行的多次机构制度变迁,还是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撤并等,都打上了政府主导的烙印。政府对宏观调控是为了满足自身特定目标的实现,从以往国有经济改革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和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进行持久的投入资金,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一个必要的措施就是把聚集起来的资金按照国家的意志来使用[4]。各级政府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在制定和实施制度选择时会受到特定目标和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可能完全从维护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出发。比如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活动就经常受到政府的干预(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收购资金经常被挤占、挪用、转移,致使农业发展银行的权益受损害。更何况其他农村金融组织。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出于各自部门利益对农村金融组织进行不当干预,就会妨害了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实行,不利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环境建设。而另外一方面,在打击逃废债过程中政府与农村信用社之间难以协调一致。地方政府认为支持“三农”是社会的大势所趋,农村信用社拿钱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义不容辞”的,出现风险代价是在所难免的,导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另一方面法院执行力不强,一定程度造成了对逃废债者打击不力,难以形成失信惩戒“合力”。此外,在现行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中,缺乏确认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地位的规定。农村金融组织在促进资金资源配置与利用方面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确认和规范其正常的融资活动。农村信用社自1951年成立以来,至今已有各类机构几十万户,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严格的明确的界定,这使得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往往在“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这两种模式之间摇摆。我国法律至今都没有明确农民现在是否有组建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的权利。此外, 2007年3月1日,四川省仪陇县诞生了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吉林省东丰和磐石的两家村镇银行也正式开业。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已面世。对于这些创新的农村金融组织是适用《商业银行法》,还是需要出台颁布新的法律,至今还没有定论。如果适用《商业银行法》对这些组织要求太高而不利于农村金融的活跃;不适用《商业银行法》又没有其他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而且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的稳定和发展。[5]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分析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政府宏观调控方面的历史偏好的影响,也有农村金融市场自身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更有农村金融面临着特殊问题等原因。
2.1 政府宏观调控方面的历史偏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采取的是先城市后农村的梯次发展模式,农村金融体制服从服务于城市部门需要,农村地区义务性地成为了金融资源的净供给者。总体而言,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仍是一个围绕城市工业化的制度安排,体现的是“农业哺育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国家战略,这种制度安排在1978 年以来一直没有多大改观,近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商业化取向更加背离了农村金融的初衷。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双重分割下,大量资金流向了国有部门,为城市工商业部门动员储蓄成为金融机构在农村活动的主要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我国农村金融总体供不应求。尽管农村金融需求总量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丰富,但农村金融供给的制度安排却维持刚性,甚至是相对萎缩的,农村金融供求呈现出明显的总量与结构的双重失衡,扎根于农村的金融机构成为当地有限资金的漏斗,它们只吸收存款但很少放款,甚至不少地方的商业银行根本就不对农户和农企发放贷款。农村资金一直在“非农化”,其结果必然是“城市吃肉,农村失血”。这是一种劫贫济富的制度安排。[6]这种“效率优先,忽视公平”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今农村金融的畸形发展局面。
2.2 农村金融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平衡
只有完全竞争的市场才能发展充分,才能发展得好,金融市场也不例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城市中的银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这也使得城市的银行业得到了良性发展。然而在广大农村,“农村金融市场论”的主流地位“动摇,逐步为“金融约束论”即斯蒂格利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论(Imperfect Market Paradigm)”所代替。[7]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开放性市场体系,各主体依据自身特点与定位分别服务于不同客户的多层次需要,但这种理想的弹性组织体系在我国农村并不存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同业拆借市场范围较小,农村信用社的跨区域性拆借困难,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的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在一些经济欠发达乡镇表现地更为突出,如当地邮政储蓄一般只存不贷,而贷款成了农村信用社的“专利”业务。正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寡头垄断,这也直接导致了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作为非正式金融,不能见光,只能“在夜色中潜行”,但这并没有妨碍地下金融在阳光金融的裂缝中迸发成长。目前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上,非正规金融实际上构成了主体。调查显示,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主要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融资。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 /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还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8]
2.3 农村金融市场固有的特殊问题
农村金融多以农户为客户,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不得不面对一些城市金融所没有的特殊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总是难以掌握农村借贷人的信息,比如农民的贷款究竟用在什么地方、风险多大、还款能力多强等等,对农户缺乏足够的信用信息,如以往是否借款,还款情况怎么样等等都缺少依据,农村金融机构由于人力和财力有限,因而在没有充分的信息的前提下基本上是不会借贷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缺乏正规金融机构愿意接受的抵押品,像土地、田产、农舍、劳动力等,银行都不愿意接受,而一些农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银行因担心保存和销售转卖等问题而“惹火烧身”,宁愿少贷或不贷。第三个问题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高风险问题非常突出,因为申请贷款的农户与农村微小企业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有限。而且农业项目获利周期长,利润率低,抗御风险能力差。“三农”高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自然灾害风险难以有效预知和防范;二是信息风险,即农户因难以掌握农产品市场信息而造成产出的盲目性;三是政策风险,即农户因缺乏必要的风险机制而自己承担产出和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在借贷关系中必然转化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风险。而目前农村的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建立,紧靠商业性的农业保险是行不通的。因此,“三农”贷款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的风险损失无法减轻,农业贷款难以持续快速增长。[9]第四个问题就是借贷的非生产性。发展中国家农民由于收入较低,在消费上经常难以自足。我国的调查显示,农民的财富已经大大增加了,但至今在借贷上,最主要的用途仍然是非生产性的。比如盖房子、娶妻子、看病、办丧事、孩子教育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占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大部分。而且这些需求是刚性的,非借不可。由于缺乏还款来源,金融机构往往不会发放这种非生产性贷款。
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过前文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阐述及原因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新农村建设一样,同样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加以完善。
3.1 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无规矩则不成方圆。城市金融业的发展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有力保障。而农村金融市场中,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类机构以及非正规性机构在内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回顾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以前对农村金融组织采取管制过严的政策,这不仅表现在严格禁止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上,也表现在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对农村正规金融组织内部管理的过多干涉等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从立法目的、经营范围、设立条件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定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和利率限制、严格的审批制和金融管制制度是我国对农村金融组织管制过严的明显体现,而一味的禁止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更是对农村金融组织管制过严的佐证。因此,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首先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支持,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支持新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通过制定针对农村金融发展特点的新的金融法律法规或修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给予地下金融和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应适当调整农村金融组织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农村金融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鼓励多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组织、允许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放宽农村金融组织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要体现捉进其发展的目的等,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以解决农村金融组织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应针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做到市场化。要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新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的设立,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信用协作会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设立民营银行,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一条道路,这样既丰富了农村的金融市场,增加了农村金融资金的供给量,同时也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3.2 加强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除法律环境外,最重要的就是政策环境。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变化,国家对农村金融的发展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为扩大内需,减少金融危机对外贸大幅缩水背景下的国内经济发展的冲击力,国务院通过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九项金融政策,加强对农村信贷的政策支持。其中重点提到的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有:“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10]
会议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农建设,推进农村信贷支持,加强农村保险,提高农业的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提高,有利于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产,更为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增加了信心和指明了方向。市场是基础,但同时也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宏观调控。政府要用政策手段诱导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投入。通过税收、提供贴息和损失补偿等政策措施,鼓励诱导社会资金流向“三农”,引导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投融资;针对农民抵押难的问题,研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加快发展信贷担保机构。总之,地方各级政府要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快推动征信体系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普及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以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扩大为契机,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商业性金融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模式,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在内的农村非银行金融业务。
3.3 加快培育充分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首先,农村金融改革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不能只靠农信社一家。要在农村构建一个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具体包括:一是政策性金融体系,二是商业性金融体系,三是互助合作金融体系,四是农村金融指导服务体系。体系内四个部分,缺一不可。农村金融的指导和服务体系定位应该是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的服务,不能是拥有管理权力的系统管理组织。其次,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我国还要积极发展财政外的其他渠道,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逐步构建起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和多主体的竞争局面,逐步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政府不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做的公共服务提供者,而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定位应开始“转向一种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桨)分开的机制”。鼓励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将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在市场机制、社会参与和政府自身变革的基础之上。
如通过:(l)企业直接投资。政府要充分利用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调动企业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生产的投入。(2)社会民间渠道筹资。非政府组织通过各种活动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社会筹资渠道中最重要的形式。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尤其要加强舆论引导,使得更多的社会资金通过非政府组织进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再者,利用资本市场,发行长期农村基本建设国家债券也是一种可取的筹资方式。 (3)境外渠道筹资。境外筹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际组织的商业性资金,另一种是针对农村地区引入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小规模援助资金。我国政府应更加重视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广泛的合作,积极促使境外资金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再次,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保险机构。一是充实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增资扩股,落实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要求,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可以共同出资组建农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也可成立农村风险保障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摊呆、坏账。三是加快农业保险等保障性制度建设,以弥补因自然灾害或市场变化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从而降低信贷资金的风险。最后,要规范农村信用秩序,形成农村商业信用体系和商业道德氛围。
通过建立起守信的激励机制,让守信的人得到好处,如比较方便的得到贷款,享受优惠利息,免除税务检查,工商免检等;要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让不守信用的人受到处罚,加大不守信的成本,形成一旦失信就难以生存的威慑,从而发挥市场的“自净化功能”,使守信者能够长期生存,使不讲信用者被淘汰出局。政府要倡导信用观念,并带头遵守信用。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数据库,对农户信用实行等级分类,按不同信用等级确定最高贷款限额,是降低农村金融信用风险、提高农村信贷资产质量的有效途径。这样可密切与优质客户的关系,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农信社的经营效益。此外,大力发展农村担保机构。在农村担保机构的设置上应谨慎从事,不可过大,也不应过小,应以现行乡镇以下的管理区设置为宜。这样既可以节省收集借款人信息的成本,又可以在法律之外用社会舆论的压力来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担保公司最好实行会员制,凡本辖区从事种养业或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农民,坚持自愿的原则,均可加入贷款担保公司。并根据担保公司的要求,交纳贷款担保金,贷款担保公司根据农户交纳贷款担保金的多少提供不同数量的贷款担保,这样对担保机构与贷款农户而言双方皆可节约成本。
3.4 农村金融组织的自身完善
如果说积极的政策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保证农村金融良性发展的外因,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自身完善则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核心内容。首先,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经营管理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信用社稳定的微观基础,高效的内部经营管理是信用社发展的前提。为此,要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重视社员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杜绝内部人控制现象。监事会不能流于形式,应帮助完善贷款审查、财务审计、管理层及员工行为监察、风险防范等内控制度,初步形成统一法人治理结构的整体框架。[11]其次,农村金融组织同样是靠金融产品和服务赖以生存和发展,金融产品是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因此,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农村地方金融要切实转变观念, 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进一步完善各种创新信贷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适应经营者对结算、票据流通、资金融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开办支农金融超市, 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投融资咨询等全方位、多功能的一条龙服务定向解决农村“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 农村金融机构应在电子化服务上相对落后,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快电子网络化建设, 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科技竞争需要,要依托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改革, 改善结算手段, 解决农村资金结算渠道不畅、异地业务办理难等问题。[12]再次,调整农村金融监管目标和方式。鉴于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应转变监管理念,借鉴现代金融监管新思想,建立符合农村金融实际的监管方式。一是由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重监管方式转变。既要加大风险监管力度,完善风险监管方式,防止风险积累扩大,又要加强合规合法经营监管,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和农村金融稳定。二是由封闭控制型向开放透明型转变。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监管政策规定、监管程序办法和各类监管信息。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也有利于实现外部监管信息共享,约束监管人和被监管人行为,还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投资和理财行为。三是逐步由事后性监管、行政审批性监管向风险预警性监管转变,建立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四是搭建行业自律平台。最后,要加强农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在当前金融危机和就业形势紧张的背景下,农村金融组织更应抓住机遇吸收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以补充新鲜血液。只有这样,农村金融组织才人才,制度等方面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4、结语
农村金融是我国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为在短期应对金融危机和长期发展“三农”事业起到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处在一个发展不充分,体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的阶段,对此,文章以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足和原因分析为基础,对如何完善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服务体系从法律、政策、市场构建及自身改革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以此助益于当前农村应对金融危机和未来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各方面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必将以崭新面貌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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