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角英文输入法: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设置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路政制度 路政制度 huiningluzh...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8:17:33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

设置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改善路外形象,适应我省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公路法》、《广告法》及《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所有公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公路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牌。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应遵循依法审批、严格管理、合理布局、整齐划一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非公路标志牌。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凡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审批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可申请在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并发放许可证后依法设置。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属于临时设施,因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非公路标志牌的审批权限是:

1、凡在收费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经派驻路政管理机构现场勘察后,由派出的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省公路局审批;

2、凡在国道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属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请省公路局批准;

3、凡在省道、县道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属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4、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或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悬挂、粉刷和书写)非公路标志牌。

第九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跨越公路的框架式标志牌或门楼。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因重大政治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其设置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拟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的两翼垂直投影范围距公路路肩外缘不得小于4米,其底缘距路面高度不得低于5米。其标志牌颜色不得与公路标志相混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审验登记。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牌,在转让或出售时,申请人和受让者及其购买者到原审批机关(公路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购买者到原审批机关(公路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审核登记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强行拆除。设置前的占地手续由设置者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凡需在公路沿线设置营业性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20天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的创意设计、结构类型、设置路段和桩号,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对申请设置其他类型(如公益性、政治性的宣传牌)非公路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10天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凡在本规定未公布执行之前已经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要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本规定、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本规定公布之后30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否则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行拆除。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设置的非公路 标志牌应由申请者缴纳管理费用。其费用用于审批机关的现场查验、交通、通讯、文印等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