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四声怎么组词: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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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 (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 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持股社员除外)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2、法人股东: 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 3、集体共有股东: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 (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 4、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加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三章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做出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做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以下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事由。 第十三条 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 人,任期 年(理事人数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 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 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的 (不低于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职代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实施情况; 3、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 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 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理事、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 (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理事会、监事会。其相应职权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负责,企业章程中应有该专职人员的有关条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副经理 人,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股东会和理事会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其奖罚; 4、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提出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依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置计划、贸易、生产、财务......等部门(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权由企业自定) (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设立集体共有股的,应明确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用途; 4、提取 %(5%-10%)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税后利润 %为为职工积累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 7、提取股东分红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没有集体共有股的不写此句),个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三十条 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分红方案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制定。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和住房基金。(企业可依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章 转让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的持股限额内,股东在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线非股东的法人或法定允许的其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其股东由其他股东购买。 第三十六条 企业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第十一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每个注册职工都有权认购新增股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保证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九十日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 期限、变更、清算 第四十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验期限的延长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一百八十日内报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企业分立、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定协议,明确划分资产,处理好债权、债务,并在决议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当企业章程不符和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它必要情况时,可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有经理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消;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回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 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它债务;不是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章程制定的内容细则,与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职工)签字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增减内容) 全体股东(职工)亲笔签字: 委托物业管理证明 我单位同意我单位所属位于__市___(区、县)_____(门牌号)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委托拟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企业名称)从事物业管理,期限自_________ 年 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止,在委托期限内,单位同意(不同意)以受托单位的名义,对外出租委托管理的房屋。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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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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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关于在城乡集体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这两个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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