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山镇镇政府: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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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特设立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补助与全省“十二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相结合,与绩效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二)分级负担。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分类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类别档级,分类分档补助。
  (四)奖补结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部分项目给予定向定项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每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统筹用于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效能提升项目
  (二)公共文化产品配送项目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提升项目
  (四)群众文化品牌培育项目
  (五)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项目
  (六)文化示范工程创建项目
  (七)全省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项目
  (八)其他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同意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五条 定向定项补助项目及补助条件、标准:
  (一)“两馆一站”建设
  对“十一五”末未达标的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达标面积参见浙委办〔2007〕38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建筑年份在25年以上或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因台风或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
  一类地区市、县新建(指有馆无舍、有站无舍,下同)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960元;乡镇文化站每平方米补助720元。
  二类地区新建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20元;乡镇文化站每平方米补助315元。
  重建、改扩建项目,视新增面积大小酌情补助。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
  用于“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新建、改扩建,运行规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器材配置的补助。
  对一类地区按省一级文化站标准、二类地区按特级文化站标准配置设备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配置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省财政给予其设备配置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个补助10万元,一类二档地区每个补助9万元,一类三档地区每个补助8万元,二类一档地区每个补助6万元,二类二档地区每个补助4万元,二类三档地区每个补助2万元。
  (三)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补助
  用于省级中心镇(不含县城所在地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的补助。
  以县图书馆分馆的模式建设中心镇图书馆(建设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设施设备配置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馆补助50万元,一类二档地区每馆补助45万元,一类三档地区每馆补助40万元,二类一档地区每馆补助30万元,二类二档地区每馆补助20万元,二类三档地区每馆补助10万元。
  (四)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
  用于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的补助。
  2011、2012年主要配合“农家书屋”工程完成扫尾工作,补助的范围、标准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74号)执行。2013—2015年主要对达到省有关标准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视建设规模、运行状况酌情确定。
  (五)送戏下乡
  用于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公益性“送戏下乡”演出活动的场次补助(含采购民营剧团演出场次补贴)。演出规模和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每个乡镇(街道)每年补助6场,对完成演出场次任务的县(市、区),一类一档地区每场补助3000元,一类二档地区每场补助2700元,一类三档地区每场补助2400元,二类一档地区每场补助1800元,二类二档地区每场补助1200元,二类三档地区每场补助600元。
  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鼓励有资质的民营剧团参与送戏下乡,确保民营剧团的演出场次占总补助演出场次的三分之一以上。民营剧团的场次补助在新标准的基础上,一类地区每场上浮1000元、二类地区每场上浮500元。上浮补助场次不得超过该地区总补助场次的50%。上浮部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民营剧团设施设备添置和参加县级以上大型文化活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福利。
  (六)送书下乡
  用于公共图书馆“送书下乡”活动所需的图书采购。
  根据省文化厅下达的送书下乡指标,依据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和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核定当年县级图书馆的购书补助经费额度。
  一类地区补助经费=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最低补助10万  元,最高补助25万元;
  二类地区补助经费=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2×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最低补助6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
  (七)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
  用于为全省优秀业余文艺团队配备音响、功放等活动器材的补助。优秀业余团队的评选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省财政对优秀业余文艺团队给予4000元的器材配置补助资金,每年补助1000支团队。
  (八)文化低保
  用于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的,重点针对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服务的补助。
  补助采用项目申报制,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审定申报的项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根据项目实施的社会影响和投入情况,酌情予以补助,一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用于市、县级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建设和管理平台建设的补助。
  1.市、县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补助。省财政对经验收合格的市、县(市、区)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级一类二档地区补助36万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32万元;二类三档补助8万元。县级一类一档地区补助25万元,一类二档地区补助23万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20万元;二类一档地区补助15万元,二类二档地区补助10万元,二类三档地区补助5万元。市、县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2.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浙江网络图书馆平台建设和管理、电信机房租用、VPN网络租用等。
  3.资源建设补助。承担浙江省人文数字地图资源库建设任务的省中心及11个市公共图书馆,视数据库建设进度和数据量酌情补助。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采取项目申报制,对入选数据库每个补助8万元。
  (十)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
  1.省级文化活动品牌
  扶持全省重大文化节庆活动品牌。全省每年安排100万元,重点用于对一类地区的省级重大文化节庆活动的补助。
  扶持省本级重点群众文化活动。其中浙江省农民文化艺术节每届补助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民俗民间艺术展示(花会)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社区文化艺术节每届补助3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合唱节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群星奖”系列活动每年补助40万元。
  2.对省文化厅评选出的为农服务“八个一百”优秀作品和创作群体等给予补助。其中:优秀音乐、曲艺作品每首补助0.5万元,优秀舞蹈、戏剧(小戏、小品)作品每个补助2万元,优秀文学(理论、调研)作品每篇补助0.3万元,优秀美术、书法、摄影创作群体每个补助3万元。
  (十一)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
  用于全省基层文化干部、业余文艺团队骨干业务培训。
  每年培训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局长、社文处(科)长各5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市、县图书馆、文化馆馆长各10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群文活动负责人12期,每期50名,每人4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技术人员10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民营剧团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400名,每人6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省级群众文化专家辅导团下乡辅导经费每年15万元;
  教材编撰、成果展示展演经费每年30万元;
  委托高等院校对我省基层群众文化业务工作带头人进行培训,“十二五”期间培训50名,省财政每名补助2万元。
  (十二)文化示范工程创建
  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示范项目)、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国“群星奖”作品和项目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奖励100万元、示范项目奖励30万元,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县)奖励10万元,全国民间艺术之乡奖励5万元,全国“群星奖”作品奖励2万元、项目奖励5万元。
  (十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根据市、县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开放程度、服务水平等酌情予以补助。
  第六条 绩效挂钩指标、奖励标准和资金使用方法
  (一)绩效挂钩指标
  根据浙江省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基层文化重点工作,设定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挂钩年度考核指标,具体挂钩指标见《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附1)。
  (二)奖励标准
  根据《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奖励。
  根据绩效考核排名,对综合得分前30名的县(市、区),分3档给予奖励补助。前3名各补助200万元,第4名至8名各补助120万元,第9名至30名各补助80万元。
  (三)奖励资金使用
  县(市、区)获得的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由各县(市、区)统筹支配,原则上用于基层文化设备配置,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基层文化队伍的培训,各类文化先进的奖励等,具体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文化部门协商后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使用。
  各地使用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和分配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相关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省文化厅负责相关项目的绩效考核和评估验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定向定项补助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
  (一)“两馆一站”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资金每年4月底前由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申报(区级单位的申报,由市级文化、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下同)。经审核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于每年6月份下拨或预拨补助资金。对当年开工的“两馆一站”建设项目、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项目,先下拨补助经费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下拨余下的50%。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补助资金,待建设任务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相关数据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录入浙江省社会文化数据动态填报系统。
  (二)送戏下乡演出场次补贴、送书下乡图书采购补助资金,每年4月底前由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审核后,于每年6月份预拨补助资金,并在下年度进行清算。送书下乡图书采购由省统一招标,各市县提出图书采购目录,由中标供应商统一配送,市县文化部门验收合格后自行支付货款。
  (三)文化低保项目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个人向当地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评审后,由省财政厅于每年9月份下拨补助资金。
  (四)获奖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县)、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农服务“八个一百”群众文艺优秀作品(创作群体)等奖励经费,根据有关命名、表彰文件,于当年或次年下拨奖励经费。
  第八条 绩效挂钩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
  获得绩效挂钩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县(市、区)需在8月份前将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并于次年4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各项目要求提供的资料(见附2、3)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省文化厅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绩效挂钩年度考核项目的评估、考核,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补助方案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文化厅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财政、文化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资金后,于3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及县以上财政、文化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或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30日起开始执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46号)、《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87号)、《浙江省农村文化活动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7〕5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1.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试行)
    2.申请定向定项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和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需要提供的数据表
    3.有关项目申报表  

  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