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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龙:关于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概念界定与核算新闻来源:《中国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1-8-19 11:03:00 阅读: 次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    彭志龙

    近来,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本文侧重讨论宏观收入分配的统计和核算问题,目的是澄清一些容易引起误解的收入分配概念、口径及核算方法。

    一、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核算现状

    宏观收入分配核算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分配主体的界定,即怎样把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归成几大类。我国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出的宏观收入分配主体的划分标准,将收入分配主体分成四大机构部门,即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含金融机构)、住户(居民)部门、国外部门;二是不同收入分配环节的界定,即怎样界定收入分配的起点、初次分配、再分配。

   (一)我国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国外部门的界定

   我国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国外部门的界定基本遵循了最新的2008年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下简称SNA)标准。

   1.政府部门。按SNA标准,一个机构(法人)单位归入政府部门,需要参照以下标准:第一,提供公共服务。所谓公共服务,SNA定义为:“承担向社会和住户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责任”;第二,生产的非营利性。作为政府的机构单位,它的生产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等价的说法是:政府的机构单位是免费或以非市场价格提供服务;第三,资金来源于税收和其他收入;第四,管理者由政府委派;第五,投资和收费的标准受政府控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非营利民间机构。具体核算时,将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作为政府单位加以核算。我国政府部门与SNA界定的政府部门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我国政府部门包括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在SNA中,“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是与政府部门并列的一个单独的收入分配主体。

    2.企业部门。为便于研究我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收入分配问题,我们将SNA中的“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进行了合并,称为“企业部门”。企业部门是市场生产者,以营利为目的。

    3.住户部门。由城乡居民构成。

    4.国外部门。国外部门是相对于国内而言的,它是与我国常住单位进行交易的非常住单位的集合。

    (二)收入分配环节的界定

    收入分配的主要环节有:收入分配的起点或源头、初次分配、再分配。具体指标及其相互关系见下表。(附表见当日报纸)

    1.收入分配的起点。收入分配的起点或源头是各机构部门的增加值。按照SNA理论体系,政府部门是主要提供公共服务的生产部门,它与企业部门一样,创造增加值。企业部门增加值是所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创造的增加值之和。住户部门增加值主要是城乡个体经营户(含农户)创造的增加值。将政府部门增加值、企业部门增加值、住户部门增加值加在一起就是GDP。可见,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看,收入分配的起点是GDP。各机构部门的增加值记在各自的收入项下。

    2.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与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分配,主要是对参与生产的要素进行分配。初次分配涉及三个分配项目,分别是: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财产收入。各机构部门的劳动者报酬是本部门的支出,是住户部门的收入;各机构部门的生产税净额是本部门的支出,是政府部门的收入;各机构部门的财产收入相对复杂一些,既有因将属于自己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借给其他机构部门使用而产生的财产收入(收入项),也有因从其他机构部门借入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而需支付的财产收入(支出项)。将各机构部门在这些分配项目下的收入之和减去支出之和就是该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以政府部门为例:

    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政府部门增加值-政府部门劳动者报酬+来自其他部门缴纳的生产税净额+财产收入(收入项)-财产收入(支出项)

    3.再分配。再分配是初次分配的继续,是以初次分配收入为起点。再分配的方式是“经常转移”。按SNA定义:“所谓经常转移,是这样一种形式的交易:在交易中,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但又不向后者索取任何货物、服务作为与之直接对应的回报,并且交易一方或双方无需获得或处置资产。”经常转移的具体形式是所得税、社会保险缴款、政府社保支出、社会补助等。很明显,再分配与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与生产活动关系不大,是对初次分配收入的调节。将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加上经常转移收入减去经常转移支出,就等于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以政府部门为例:

    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险缴款-政府社保支出-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各种生活补贴+政府各种罚款收入等

    二、关于收入分配核算的几个热点问题

    收入分配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中较为复杂的核算,它的复杂性表现在:第一,分配主体复杂。突出表现在政府部门和住户部门。政府部门既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生产部门,又是征收各项税费、安排财政支出的收入分配调节部门,还是公共消费部门。住户部门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私人消费的主体,另一方面,住户部门中的城乡个体经营户(含农户)又是生产者;第二,分配关系复杂。现实中,不同单位或部门发生大量的收支往来,但不是所有的收支往来都作为宏观收入分配核算的内容。事实上,有的收支往来属于交易行为,有的收支往来发生在同一个机构部门内部,这些都不属于宏观收入分配范畴。只有那些满足收入分配性质,并发生在机构部门之间的收支往来才是宏观收入分配;第三,基础资料属性认定复杂。实际核算时,有的基础资料属性比较模糊,能否作为收入分配项目或属于哪个具体收入分配项目争议很大。由于收入分配核算的复杂性,由此产生不少疑问。以下是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

    (一)为什么我国收入分配主体不单列“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在SNA中,“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是与政府部门并列的一个单独的收入分配主体。通常地,要将一个机构单位归入“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必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即它不受政府控制。所谓不受政府控制,是指该机构单位的经费是从民间筹集的,而不是政府拨款。而且,该机构单位的管理者不是政府委派的。“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为了满足成员需求而建立的团体,包括:专业或学术团体、政党、工会、消费者协会、教会或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第二类是出于慈善目的而成立的慈善、救济或援助机构;第三类是无偿提供成果的研究机构、环保组织等。由于目前我国不受政府控制的“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规模相对较小,加上日常统计中搜集资料难度较大,因此,暂时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与政府部门并在一起。从国外的情况看,发达国家通常单列“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发展中国家有的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归入政府部门,有的归入住户部门,也有的单列。

    (二)一些事业单位的规费收入是否形成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

    按照我国目前的核算制度,事业单位属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相比,它的经费来源不全是财政拨款,不足部分靠规费收入来弥补。由于我国事业单位多,规费收入量大,自然会提出一个疑问:这些规费收入是否都形成了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回答是:规费收入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形成了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举例说明,假设某年某个事业单位的经常性(非投资性)支出为9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为财政拨款,4000万元为规费收入,需要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为500万元。按总产出计算方法,该事业单位的总产出等于经常性支出加折旧,为9500万元。假设该事业单位的总产出构成为:中间消耗(业务费)4300万元,劳动者报酬4600万元,折旧500万元,生产税70万元,营业盈余30万元(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不应该有营利或只是微利,也不需要缴纳太多的生产税)。根据这些数据计算,该事业单位的增加值为5200万元。该事业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530万元。由于该例子没有涉及到再分配,因此该单位的可支配收入也是530万元。这530万元由该单位的折旧和营业盈余构成。进一步地看,折旧是提取数,与规费收入没有关系。与规费收入有关系的是剩下的30万元营业盈余,占规费收入的0.75%。也就是说,该事业单位的规费收入只有0.75%转化为可支配收入,其余绝大部分用于中间消耗和发放工资。可见,事业单位的规费收入对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影响很有限。

    从政府可支配收入的构成项看,主要包括:收入项:生产税、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险缴款、政府部门固定资产折旧和少量的营业盈余等。支出项:生产性补贴、国债利息支出、社会保险支出、政府对居民支付的各种补贴等。政府收入项扣除支出项之后就是政府可支配收入。

    (三)财政收入与政府可支配收入是什么关系

    此处的财政收入是指预算内财政收入,它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税收收入可以分成几大类,主要有:生产税、财产税、所得税,这些都是政府可支配收入的组成部分。非税收入情况复杂,其中一部分构成政府可支配收入,主要是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还有一部分不属于政府可支配收入,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大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对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属于交易行为,既不具有税收属性,也不是财产收入或转移收入。概括起来,财政收入中除了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基本上都形成了政府可支配收入。

    反过来,政府可支配收入中除了来自财政收入的部分外,还有哪些收入呢?政府可支配收入是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环节和再分配环节中的所有收入减去所有支出的净收入,因此,政府可支配收入实际涉及到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这与财政收入只涉及收入一个方面有所不同。从政府可支配收入的收入方看,除了财政收入的内容外,还有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收入、社会保险缴款、政府部门固定资产折旧和少量的营业盈余等。政府可支配收入还涉及到一些支出项,主要是生产补贴、国债利息支出、社会保险支出、政府对居民支付的各种补贴等。

    综合起来看,财政收入与政府可支配收入不是简单的包含或被包含关系,而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差别的两个收入概念。

    (四)政府可支配收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政府可支配收入是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的净收入,它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消费。政府消费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对应。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不同,市场服务是一种交易行为,服务对象在享用服务的同时要支付等价的服务费用。公共服务的受益者是大众,他们不需要直接支付公共服务费用,这笔公共服务费用由政府支付,即来自政府的可支配收入。核算时,公共服务也不分摊到居民身上,而是以政府消费的形式记在政府部门下;二是投资性拨款(资本转移)。投资性拨款是指财政向(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拨款,不包括政府自身的投资项目拨款;三是政府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政府可支配收入用于上述三个方面之后还有结余,则用于金融投资。

    三、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核算改进的方向

    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核算制度符合SNA的要求,与国际标准是接轨的,但由于基础数据的缺失,使得收入分配核算科目不细,有些科目的归属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一)对一些事业单位的归属进行调整和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情况复杂,一些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中,财政拨款占比很低,绝大部分经费靠服务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营利较多,与营利性服务企业差别不大。这些事业单位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机构,应设法将其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

    (二)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逐步从政府部门独立出来

    虽然我国严格意义上的“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规模不大,搜集这些资料也有较大难度,但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我国这类机构成长很快,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有必要将它从政府部门独立出来。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部门更纯,便于准确反映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专门观察“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的发展状况及其作用。

    (三)进一步增加收入分配核算基础资料的可获得性

    基础资料不足是收入分配核算面临的一大难题。比如,财产收入中的利息数据不全,大量民间融资产生的利息收支没有反映;红利仅包括上市公司的数据,没有包括大量非上市公司的红利数据;地租的资料更缺。按定义,地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地租,另一部分是地下资产地租。这两部分的基础统计都很薄弱。又比如,经常转移中,政府对居民的各种补贴资料不全,企业对居民的各种补贴资料更缺等。基础数据缺口大,会导致各机构部门的收入分配数据与其生产、最终使用、金融交易衔接困难。我们将积极拓宽搜集收入分配基础数据的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行政记录。

    (四)科学认定某些基础数据的属性

    实际核算中,有些基础数据的属性不容易确定,比如,过桥过路费、注册登记费、许可费、监管费、市场管理费等既有服务收费的性质,也有税收的性质。按SNA原则,当政府部门的一项收费标准远远超出了其服务成本时,应作为生产税处理。这条原则性的规定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将其具体化,制定可操作的标准。

    来源:《中国信息报》2011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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