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立体贺卡制作视频:赵立波:整体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11:26:26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需体制保证,更需体制改革推动。体制是制度化的关系模式,文化体制是关于文化系统各主体组织设置、职能结构、权责划分、互动关系、运行机制等的整体性制度安排。鉴于文化与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深度交融与互动,文化体制改革不能单兵独进,须与其他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首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文化活动既属于人类精神生产,又与经济活动联系紧密,承担经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在文化建设及文化体制改革中须发挥主导作用。我们要强化政府文化职能,把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将文化纳入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从而为社会公众参与文化活动,满足城乡居民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二要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能,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重点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实现政府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主要管手下(所属单位)向管天下(社会)转变,从而以职能关系的调整推进多元文化主体的形成。三要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理顺党委领导与政府管理、特别是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与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的关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结合大部门体制改革,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文化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提高政府运行效率。
  其次,加快事业体制改革,重塑公益文化机构。目前我国有文化事业单位8万个,从业人员150万人。然而,事业体制却是计划体制形成的,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办不分,导致机构庞大、机制不活、效率不高。一要推进分类改革。分类改革是事业体制改革、再造微观文化主体的重要战略,要以重塑公益性文化单位为目标,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原则,依据职能分工与产出性质对文化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并以分类为基础逐步剥离行政性、企业性职能与单位。二要建立现代文化事业制度。明确法人主体地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事业投资与经营补偿机制,健全规范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内部激励、竞争、约束机制,从而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三要理顺政事关系。改革中予以保留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应取消行政级别设置,逐步淡化并最终完全脱离与其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下放经营管理主权,文化行政职能转变到指导、规划、协调、服务、监督上来,不再直接干预文化单位的具体运营活动。
  再次,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文化企业。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分类发展、两轮驱动,已是文化建设基本路径。发展文化产业须理顺政企关系,健全文化市场,调整产业结构,打造文化品牌,但做大做强文化企业尤为关键。一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国有单位改革发展。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体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骨干文化企业。二要调整所有制结构。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求,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大力培育发展非公文化企业,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行业和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最后,实施社会体制改革,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社会及其组织载体民间非营利组织不断发展,“以志愿求公益”逐步成为文化发展重要推力、社会参与文化建设重要机制,2007年我国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非营利文化机构已占整个民间非营利组织5.8%。因此,应改革与完善社会体制,培育民间非营利机构并引导其在文化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一要按照国家支持民办公益性文化机构发展要求,制定促进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发展相关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通过“民办公助”、服务购买、税收优惠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使其在评奖表彰、职称评定、文化交流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办机构同等待遇,形成有利于民间非营利文化机构培育发展、作用发挥的制度环境。二要理顺政社关系。围绕建立“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将部分行业自律、评估监督、信息支持、生产提供等职能向民间组织转移;构建新型政社关系,政府与各类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在产权、职能、机构、人财物等方面实现分离,政社之间建立平等、互助、法治化的关系模式。三要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成立各类公益文化发展基金会,吸收热心文化发展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赞助公益文化事业;建立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制度,支持民间非营利文化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公开招标,并将其与转制文化事业单位等置于优先支持地位,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