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十二季百度云:徐嘉蔚:“李庄事件”应回归司法(新京报 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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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事件”应回归司法2009-12-22 02:42:15 来源: 新京报 【共有评论 1 条】

 法治国家里,一个公民的罪与罚应由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而不是靠舆论和“猜想”……

 □徐嘉蔚(南京农业大学)

 ■ 第三只眼

 法治国家里,一个公民的罪与罚应由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而不是靠舆论和“猜想”。

 本月初与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看守所里的重庆“黑老大”龚刚模主动检举了他,致李庄律师等人被重庆司法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抓捕。12月13日,李庄被批捕;14日,媒体做了长篇报道;20日,江北区检察院已对李庄提起公诉。

 李庄事件现已进入司法程序,那么他的罪与非罪都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既然“李庄事件”本身是一个刑事案件,那么就应回归到司法层面来解决,而不是将“李庄事件”做过度“解读”,甚至“误读”。

 首先,回归司法本身,意味着罪刑法定:李庄如果确实触犯了刑法被追究刑责,也不会是由于职业操守有污点或者所谓“背景”等问题。最近网上有人痛斥李是“黑律师”,列出所谓“史上最牛律师雷人语录”,大谈其“背景”以及其威胁甚至企图开车撞检察官的“事迹”。

 不管这些东西是真是假,事件必须回归到司法本身,现在李庄律师涉嫌的罪名是“律师伪证罪”,按刑法第306条规定,该罪的罪状有三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其中并不包含传言汹汹,为公众所切齿痛恨的其他“罪行”,比如律师向法官行贿的司法腐败问题,利用“潜规则”捞人以及利用“白条”勒索、诈骗“黑老大”———即重庆司法机关,目前也没有认为李庄律师涉嫌上述“罪行”,否则他应以行贿罪、诈骗罪等罪名被起诉。 

 回归司法本身,意味着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李庄案,司法机关必须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其犯有毁灭证据等上述罪状,而不是李庄有其他“错误”。如果李庄律师确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违规执业问题,那么也应由律协以及司法部门做出处罚,而不是被追究“律师伪证罪”。

 其次,回归司法本身,意味着即便李庄构成犯罪,也不能以个别律师的犯罪诋毁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现代法治的立场,应该是舆论评论“李庄事件”的共识,李庄犯法也不能说明中国律师和诉讼制度有“原罪”。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器对于公民的诉讼。无论这个公民是十恶不赦、民愤极大的“黑老大”,还是割据一方、翻云覆雨的“保护伞”,一旦进入刑事诉讼,其相对于国家机器都是弱者,接受辩护是其基本权利。律师的辩护权本质上是民权,而不是公权力,其本身并不存在公权式的“腐败”,充其量只是司法公权腐败的寄生物。所以公众对于“黑老大”、司法腐败的痛恨,不应转嫁到律师头上。

 事实上,律师是中国刑事诉讼“控审辩铁三角”中最薄弱的一边,而中国个别“黑老大”之所以猖獗,并非律师“潜规则”的“功劳”,而是司法腐败以及腐败官员在撑腰。

 法治国家里,一个公民的罪与罚应由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而不是靠舆论和“猜想”。“李庄事件”应回归到司法诉讼本身,我们期待重庆司法机关做出公正判决。  

http://comment.bjnews.com.cn/2009/1222/172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