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电影插曲中文字幕:范忠信:李庄案的法理与伦理反省(PP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8:17:08
2010-4-3 6:58:59


[陈有西按]建议大家都看或者听一听范忠信教授的这个演讲。他从法律伦理,实际上是基本的社会伦理角度,用学者的手术刀,把重庆处理李庄案,给中国社会和法律信仰带来的毒化后果,已经剖析得一清二楚。可谓平理若衡、照物如镜。他总结的十多个问题,其实还可以加二个:全国两会有关人物的遮掩表态;司法部的倒过来的通报。对社会伦理的消极影响尤其严重。范教授说得好:公安、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官、律师、法学家——是护法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适用法律的不同的环节,各司其职。律师角色如“医监”——在急救员、护士、化验师、药剂师、主治医师之间,独立审查处方和方案,防止事故和宰羊。律师本为法治社会必有的尴尬角色,如古代有“监察御史”特别是“谏官”,如树林需要啄木鸟。要律师则必容忍某些不法副产品,否则丧失了兼听机会,多了冤案可能。中国有了这样理性的法学家,我们重回文革的可能性就会少许多。
李庄案的法理与伦理反省
PPT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范忠信
(2010。3。31)
一、中青报华龙网系列报道与舆论审判
李庄七大“作恶事实” :
(1)传授五招“翻身秘术”,包括“眨眼”;
(2)敲诈245万或3000万;
(3)声称 “跨区捞人队”;
(4)经常炫耀“后台很硬”;
(5)曾开车撞向女检察官;
(6)发“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短信;
(7)接受“嫖娼”招待。
一、中青报华龙网系列报道与舆论审判
“黑律师”与“黑社会”:
《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
重庆代理成为“律师界热门”,
“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
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四个典型律师:
“打工律师”到“讼棍”周立太;
贪污犯情妇胡燕瑜;
“黑社会狗头军师”赵长青;
黑律师李庄。
刑辩胜诉率只有5%,造成“第二次伤害”。
二、举报辩护人立功与大众伦理
警方鼓励龚刚模举报李庄:
诱使被告人举报对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实即鼓励人们为自己减罪而忘恩负义。
很多国家规定:律师、医师、宗教师与罪嫌的近亲属一样,
有为当事人保密并拒绝作证的权利。
眼前治安利益不得伤害人道人伦的基本价值。
“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
三、学生徒弟作证与师徒道义
马晓军身份:助手、徒弟、学生、合作律师
证言取得:当同案犯还是当控方证人的选择。
注意反常:马两审均不出庭作证;
宣读马证言后不出示证词原件;
中央台和中青报采访不了马。
中外法律: “亲亲相隐”
扩大到了非亲属,部曲奴婢为主隐(唐宋),
雇工人(含长短工、轿夫)为主隐(明清);
所有关系亲密者之间可拒绝作证(欧美)。
容隐之理:尊重伦理底线,
防止官吏逼人悖逆伦理,伤害善良风俗。防止拘捕亲近者株连无辜。
四、逮捕证人与囚徒告举
八证人两组:龚刚模及其妻子、
两弟、两员工等六人(被代理方);马晓军、吴家友两人(合作者)。
取证手段与八人的两难选择:做同案犯还是做控方证人。
古代中国“负罪不得告人事”,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
西方法强调告举者意志自由。
刑诉法43条
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及其它非法方法取证。
五、眨眼教唆与现代腹诽
龚:“他直向我眨眼,我就懂起了” ;
贴身监视,“眨眼”与“大声说”矛盾;
律师法:律师可单独会见,不得监视。
刑讯逼供迹象显露与否与律师职责。
西汉 “腹诽门” ,今日“眨眼门”?
六、拒绝说理与证据专横
中央电视台采访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拒不出示自己反复提到的监控录像;
不许辩方出示自己保存的会见录像;
拒不出示任何证人证词原件;
拘押证人取证仍然是“依法取证”;
有利被告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
一审不让所有证人出庭作证;
两审均不许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法医鉴定并没有认定刑讯逼供”。
七、无需涉伪“实证”与单凭口供定罪
刑法306打击律师
(1)自行毁灭或伪造证据
(2)帮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定罪关键:强调必须有证据的“灭”、“生”、“变”。
必须有涉伪“实证”和“妨碍司法”事实。
强调“证”和“碍”。
法律没有“谋伪证”、“谋妨碍司法”罪名,不能惩罚思想犯;
如果先办完龚案再审李案,更加顺理成章;
想证明被刑讯、被敲诈,均有案卷和伤痕可据;
介入龚案时侦查已经终结,证据已相对固定;不怕律师作伪。
法律本来规定侦查时可介入。
八、不准退出与“借头一用”
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李庄;
重庆司法局当日通报北京,要求李退出;
12月12日经所党委研究决定,李庄短信告知法院退出代理;
12月12日重庆警方在北京医院拘留李庄;
12月13日李庄被正式批捕;
12月14日中青报开始报道。
是否符合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包括力挺官方的陈忠林教授也如是观。
为何选择李庄
李庄高调出场,嗓门大,与警方多次冲突;
夸耀“后台很硬” ,更符合“杀鸡儆猴”需要。
“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中青报12月14日报道)。
九、操纵证人出庭与联合演出
是否愿出庭都“齐刷刷”,有称未接到通知;
回答控辩提问态度迥异,对辩方“不知道”;
证人谎称不会说普通话,又屡屡漏嘴;
堂弟助手不知堂兄老总去海南及受伤事实;
法官动辄以“与本案无关”制止质问证人;
不准辩方证人出庭 :“对本案影响不大”;
反问“那个龚刚模?”“没有听见你说过(龚受刑讯事)。”
十、捏造嫖娼事件与人格抹黑
法庭辩论劣势,检察官抛出“杀手锏”;
官方媒体事后匆忙“补充报道”;
嫖娼地点:两者说法不一;
重庆嫖娼是否实行“实名制”?
色情场所敢于打黑中继续营业?
犯罪店名为何实行“马赛克”保护?
抓嫖照片穿帮:12月初的重庆是夏天?
传统妖魔化手法:
“一淫二盗”,“万恶淫为首” ;
“淫棍”比“伪证犯”更可恨。
十一、“交易”穿帮到底羞辱了谁
第一个是龚刚模与当局之间的交易。
第二是吴家友、马晓军、龚刚华、龚云飞、程琪等与当局的交易。
第三是当局与李庄之间的交易。
交易穿帮:龚减轻;吴、龚弟快出;马失踪;
李藏头诗、咆哮公堂。
穿帮羞辱谁:
一是李庄、龚刚模、吴家友(不诚实大白于公众);
二是公检法(黔驴技穷);
三是中国的法律和法治(可玩弄于股掌之间) 。
李庄二审认罪陈辞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境界。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名案”效果
由一流的警员侦办、
全国十佳公诉人担纲起诉、
高学历学者型法官主审、
知名大律师出庭辩护、
学者纷纷加入讨论分析、
全国公众万目睽睽路人置喙、
国际舆论高度关注、
犯罪情节并不复杂、处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
(实际独任大法官是名律师的名丈夫)
竟仍然能出现明显的难以掩饰的刑讯、低级程序错误、
蛮横的证据逻辑、技术含量极低的玩弄法律行径,
出现让路人耻笑的穿帮闹剧。
人民还能相信司法公正吗?
还能相信法律的权威吗?
还能相信“以法治国”?
十二、重庆速度与运动执法
从李庄首次会见到龚举报,仅16天。
从龚检举李庄,到批捕和报道,仅3天。
从正式批捕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仅4天。
从移送起诉,到正式提起公诉,仅1天。
从检方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判,仅20天。
从一审受案到二审终审,仅50天 。
运动式战役式执法:霹雳闪电、暴风骤雨、排山倒海。
可是,人命关天、自由最宝贵、财产维系生命,
生杀予夺之际,尤需审慎、严肃、科学。
十三、挟不知情民意压制批评
四奇论:
批评为杂音,程序已合法,
李庄已认罪,界别不豁免。
三帽子:
反对打黑;制造舆论;涉黑分子。
文革式对话:“打黑除恶你们赞成不赞成?”
“全场300多位同学声音响亮有力:‘赞成!’”
谁统计:
“我注意到网上95%的人对重庆打黑给予很大的支持。
尽管也有少数人提出了一些质疑,恐怕不足5% ”
最反感:
“‘程序出了毛病’啦,‘你们打黑是不是黑打啊’,
‘是不是又在搞运动,搞左的一套’”等质疑。
十四、区区小案为何引起舆论热议
第一,该案的确有太明显的程序违法,明显到路人皆知。
第二,二十年多来法制宣传普及的成就,
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增强。
第三,言论环境的改善和舆论媒体的发达。
第四,案件发生在运动中,又涉及律师,当然更加容易引人注目。
第五,人们担忧“李庄眨眼过后,我们都是待罪之身” 、
“李庄且有罪,天下无冤民”。
护法共同体,相煎何太急
公安、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官、律师、法学家
——护法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适用法律的不同的环节,各司其职。
律师角色:如“医监”
——在急救员、护士、化验师、药剂师、主治医师之间,
独立审查处方和方案,防止事故和宰羊。
律师本为法治社会必有尴尬角色,
如古代有“监察御史”特别是“谏官”,如树林需要啄木鸟。
要律师则必容忍某些不法副产品,
否则丧失了兼听机会,多了冤案可能
(故许其尽早介入、许其单独会见、许其保密拒证、欧美无律师伪证罪)。
范忠信:李庄案的伦理与法理的反省
2010-4-3 1:48:10
范忠信:李庄案的伦理与法理的反省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1 12:19:41 编辑:龙生
3月31日周三晚上,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范忠信在西五117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名为《李庄案的伦理与法理的反省》的精彩讲座,下面请听录音。
录音下载
讲义下载
以下是现场录音
',1)">
责任编辑: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