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电影云盘资源:海门市国土局2011年12月6日“答复” 存在违背事实依据和规避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申请人法律权利。与法律规定和档案事实不一致,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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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国土局2011126日“答复” 存在违背事实依据和规避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申请人法律权利。与法律规定和档案事实不一致,发生冲突。

附: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1126日作出的“关于沈萍要求对原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的信访答复”:'经核查,你递交的申请材料中所述的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晰,无异议。关于你户要求受让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由于该宗地上的房产分别处置给两个受让人即沈萍和吴建辉。处置房产时未含土地使用权,致使房产受让人在房产和土地使用上出现了房和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你作为受让人多次要求受让该宗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该宗地如果出让给两个使用人,则共用宗土地按房产证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出让。如果该宗地上两个实际使用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分割登记意见,则我局同意按双方协商一致分割意见分别出让,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为双方办理出让登记手续。”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印章)2011年12月6日。’

   1.三和经联会是政府行政机构,其使用的土地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三和经联会使用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海门市国土局2011126日作出的信访答复:'经核查,你递交的申请材料中所述的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晰,无异议’的“答复”,说明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海门市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划拨地仍然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那么请问:(一)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第17000018号两个房产证是怎么办出的?(二)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海门市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房产抵押许可证》、《地产抵押许可证》和经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又是如何取得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三)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海门市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2年城镇土地调查时'28.20—10.75—03—06—024’地籍调查成果又是凭什么资料依据标明该宗地使用权人是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用途性质是国有商业用地的???

根据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进行处置。【海政发(1993022号】《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出让。第31条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凡目前已经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县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一律按照本规定第29条、30条从重处理。《南通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土规1995第11号文件】第十四条 抵押人凭市、县(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房产抵押许可证》、《地产抵押许可证》和经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向市、县(市)金融机构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抵押房地产的座落位置、权属、面积、四至界线,使用年限、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等;2.《房产抵押许可证》和《地产抵押许可证》编号;3.抵押贷款的用途、币种、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其他抵押债务情况;4.违约责任和抵押物处分方式;5.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规定,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仍然属于 三和经联会的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第17000018号两个房产证是不能办成的;也依法不能取得 《房产抵押许可证》、《地产抵押许可证》实施银行抵押贷款的,没有海门市国土局提供资料2002年城镇土地调查时'28.20—10.75—03—06—024’地籍调查成果是不可能标明该宗地使用权人是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用途性质是国有商业用地的。

根据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存档的海门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1997年4月9日的“证明”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的镇政府招待所,其中:酒家楼一幢面积360平方米,配套房二幢面积288平方米,停车场地750平方米是经评估固定资产总值柒拾万元整卖给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1997年12月10日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申请报告明确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一九八八年建造三层楼房,建筑物总面积,长度26米,宽度9米,层高3.2米,总面积862平方米,该建筑物位于三和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对面。”是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天鸿宾馆客房部营业楼。以三和镇人民政府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取得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第17000018号房产证;和以该两个房产证都已经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房地产抵押贷款;2002年城镇土地调查时'28.20—10.75—03—06—024’地籍调查成果已经表明该宗地使用权人是、土地用途性质是国有商业用地的事实,这完全证明三和经联会、三和镇政府招待所、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分别都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存档的事实,该宗地已经由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使用,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已经依法变更而不是由三和镇属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

按照海门市国土局2011126日作出的信访答复:'经核查,你递交的申请材料中所述的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晰,无异议’的“答复”,证明改制企业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海门市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存在着弄虚作假、渎职失责行为,致使土地实际使用人依法向海门市人民政府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流失的质疑?因此,海门市国土局2011126作出的信访答复:'经核查,你递交的申请材料中所述的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晰,无异议’的“答复”违背存档事实、违反法律规定。

2. 该答复又称“关于你(沈萍)户要求受让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由于该宗地上的房产分别处置给两个受让人即沈萍和吴建辉。处置房产时未含土地使用权,致使房产受让人在房产和土地使用上出现了房和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你作为受让人多次要求受让该宗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该宗地如果出让给两个使用人,则共用宗土地按房产证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出让。如果该宗地上两个实际使用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分割登记意见,则我局同意按双方协商一致分割意见分别出让,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为双方办理出让登记手续。

“沈萍于2005年9月购买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是海门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罚没房产,并且依法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为海政房字第17000550号房产证,并且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沈  萍,房屋座落:三和镇大港路4395号、丘(地)号为8030015号,沈萍受让原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办理变更登记。

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来源是1997年4月购买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海政房字第1700016号房产初始登记时有海门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1997年4月9日“证明”十分明确证明“兹有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产权一事。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购买镇政府所建造的招待所,其中,酒家楼一幢,面积360平方米,配套房二幢面积288平方米,停车场地750平方米。由于双方在建造及购买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前来管理部门补办。招待所经评估固定资产总值柒拾万元整,以上所述三和镇人民政府招待所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特此证明,希给予办理为感。”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初始登记资料还有招待所房屋楼房一幢建筑占地面积162.4平方米、有柱架空楼一间建筑投影占地面积39.66平方米、配套房二排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4.80平方米和99.12平方米的城镇房屋现场勘查资料图。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屋登记时,镇政府招待所房屋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建筑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包括房屋前后院落)和招待所房屋楼房一幢建筑占地面积162.4平方米、有柱架空楼一间建筑投影占地面积39.66平方米、配套房二排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4.80平方米和99.12平方米,这750平方米停车场地(包括房屋前后院落)非常明确证明在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进行初始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内。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申请登记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一致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土地面积、界址清楚,合计1225.98平方米,依法变更登记由沈萍受让。

吴建辉购买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是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三和镇属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改制而得的三和镇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自建的下属天鸿宾馆客房部营业楼。后因无金钱能力履行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房屋折抵给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还贷房产,后过户登记为海政房字第17000567号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吴建辉,房屋座落:三和镇大港路4401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以及特定空间丘(地)号丘(地)号为8030000号。

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存档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过户登记为海政房字第17000567号房产证时的《2008123日纳税业务联系单》证明非常明确证明:“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购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充分说明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时其中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下属天鸿宾馆客房部营业楼(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在当初基建时已经购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初始登记时有1997年12月10日海门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申请报告”十分明确地称“兹有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产权一事。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一九八八年建造三层楼房,建筑物总面积,长度26米,宽度9米,层高3.2米,总面积862平方米,该建筑物位于三和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对面。是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天鸿宾馆客房部营业楼。由于当初基建时没有要求办理有关房产证明,现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故许办理有关房产证明,作贷款抵押物,此建筑物产权归属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希有关部门给予补办为感。特此申请。”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初始登记时还有城镇房屋现场勘查资料图,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34平方米,绿化带占地面积29.12平方米。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屋(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天鸿宾馆客房部营业楼及其绿化带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一致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绿化带占用范围内土地面积、界址清楚,合计263.12平方米,变更登记由吴建辉受让。

我国房地产法律规定,购买同一幢楼房以层、套为登记房产和无法明确房屋用地界址的情况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而申请人与吴建辉分别购买的房屋是以各自的幢、层、套、间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分别进行初始登记的两个平面相邻房产。这750平方米停车场地(包括房屋前后院落)面积是申请登记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时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一致的事实,是在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及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初始登记资料内容,有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登记房产的配套房北墙面和架空楼柱为固定界标。因此,这750平方米停车场地(包括房屋前后院落)面积是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登记面积内容,而不是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初始登记资料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由于吴建辉与沈萍就土地使用权界址发生的争议双方经三和镇政府多次调解均达不成一致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 5.2.1 房屋用地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5.2.2 房屋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5.3 丘与丘号5.3.1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5.3. 2丘的划分,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海门市国土局2011126答复称'该宗地如果出让给两个使用人,则共用宗土地按房产证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出让’,是违背事实依据和规避法律法规规定与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发生了冲突,也是与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变更登记为海政房字第17000550号房产的原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及其停车场地占用范围的土地权利发生了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授权人民政府在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其中人民政府的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政府则依法进行裁决。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须加盖【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专用章】。处理决定书:必须依法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要求;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的期限。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门市国土局 2011126日答复没有加盖【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专用章】。处理决定书:必须依法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要求;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的期限的法律文书内容。因此,海门市国土局 2011126答复称'如果该宗地上两个实际使用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分割登记意见,则我局同意按双方协商一致分割意见分别出让,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为双方办理出让登记手续的答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房产测量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是规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沈萍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界址、面积确权申请需要有法律处理原则和程序的权利的限制。

3.该答复再称:“处置房产时未含土地使用权,致使房产受让人在房产和土地使用上出现了房和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海门市人民法院在处置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时,就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向三和国土资源所调查,该所工作人员李  英回答:“这里没有资料,到海门局里应该有的。”2004年7月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向海门市国土局调查时,该局沈亚忠回答:“查不到。”因此,法院处置房产时无法处置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这“处置房产时未含土地使用权,致使房产受让人在房产和土地使用上出现了房和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是海门市国土局当时不向法院提供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真实情况造成的,该局沈亚忠回答:“查不到。”这不是查不到,而是故意不提供,不是吗?海门市国土局怎么在时过七年多的2011126又查到了该宗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的呢?当时法院处置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时,海门市国土局沈亚忠能够按照“该宗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会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晰,无异议。”那么,海门市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3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规定,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停车场地占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同时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拍卖所得款用于被执行人缴纳偷税漏税款,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款交人民政府。根本不会出现“处置房产时未含土地使用权,致使房产受让人在房产和土地使用上出现了房和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这“处置房产时未含土地使用权,致使房产受让人在房产和土地使用上出现了房和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是海门市国土局当时不向法院提供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真实情况造成的,存在着妨碍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执行的质疑。

综上,海门市国土局2011126日“答复内容存在违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是违背事实依据和规避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申请人法律权利。与法律规定和档案事实不一致,发生冲突。

 

曹裕元

20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