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0809季后赛:河北省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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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   (一)退休条件     1、干部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     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三项)     ④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     ⑤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冀人发字[1996]58号一条三项)     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 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项规定,同时规定本人已离开提前退休工种五年以上,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项)     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四项)     3、聘用制干部退休条件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可参照执行):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003年3月13日,河北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就贯彻人法发[1991]5号的意见中规定:     工人身份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聘任手续不满10年,或者未履行聘任手续的,退休时要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①参加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按照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再办理退休。     ②未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按下列比照关系确定工资:     聘任为处级(正副三级职员)以上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科级(四级职员)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科员级(五级职员)以下职务的,比照中级工;聘任为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中级职称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初级职称及以下技术职务的,比照中级工,以后增加退休费按所比照等级标准增加。      1999年5月12日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规定,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病退”的数量。从一九九九年开始,每年省、市、县人事部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二)退职条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和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该退职。       
   (四)退休费计发比例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我省的离退休人员分两步进行了离退休费制度的改革。第一步是按照省政府1994年4月1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文件)执行的;第二步是按照省政府1995年1月10日印发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1995]3号文件)执行的。同时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了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即杨国春、闫伶同志在贯彻落实会议上的讲话。1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5年的补贴到95%,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补贴到90%,满20年不满30年补贴到85%,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贴到80%;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贴到70%。女职工,满30年的补贴到95%,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贴到90%,满20年不满25年的85%,满15年不满20年的80%,满10年不满15年的70%。     计发基数: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的比例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工人:1、技术工人,按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建国后变化七次:第一次是1955年12月的[55]国秘字第245号文件规定。第二次是1958年4月[58]中劳办字54号文件规定。第三次是1978年6月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第四次是1987年10月冀劳人险[1987]193号文件,此文的比例与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中男职工的比例相同。第五次是1987年10月28日原省劳动人事厅保险福利处《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困难补贴几个具体问题说明的电话通知》中的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包括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办理退休的职工,也可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确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发困难补贴,但最多不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如某人按104号文件规定患二、三期矽肺病,办理了退休,工龄不满30年,按104号文件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待遇,比例为90%,不满30年工龄,按上述通知精神,退休金提高10%,计100%。第六次是1991年11月冀劳人险[1991]106号文件,此文的比例与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中女职工的比例相同。第七次是按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机关干部:满35年及以上的88%,满30年不满35年的82%,满20年不满30年的75%,满10年不满20年的60%。工人这四个年限段分别为90%、85%、80%、6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四个年限段分别为:90%、85%、80%、70%    (五)退职费计发比例     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退职的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不满10按50%计发。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厅冀人福[1995]60号文件规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人员,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生活费为本人原工资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