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2k10梦幻修改器: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联系项目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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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联系项目区制度
来源: 作者:admin 编辑日期:2009-08-04 15:26:58 保护视力色: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保增长、促就业、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给我县四大工业项目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全面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实行领导联系项目区制度。
第二条  为明确各联系项目区领导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认真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联系项目区的领导主要从县纪委监察局班子领导中选派,每两名领导联系一个项目区:
(一)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史高琦,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宏联系永乐建材化工项目区。
(二)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杨明军,县监察局副局长、纠风办主任席兴镇联系张米黄金工业项目区。
(三)县纪委副书记王云喜,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汪思武联系云东现代材料工业项目区。
(四)县纪委副书记龚永福,县纪委常委、纪委党风室负责人王琦联系午峪绿色食品项目区。
第四条  各联系项目区领导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对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资金划拨、招投标、物资采购监管、施工、验收、投产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对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项目建设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解决“中梗阻”问题。
(三)对投资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解决审批不畅,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严肃查处在项目建设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吃拿卡要、刁难勒索,随意执法、野蛮执法,执法不公等行为,为项目建设清路除障。
(四)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镇安县四大工业项目区建设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五)对抽调参与项目区建设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严肃查处不服从项目区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无故缺勤、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等行为。
(六)对居住在项目区内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严肃查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个人利益幕后煽动、嗦使、操纵群众上访,蓄意闹事,干扰项目建设等行为。
(七)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及群众林果、财产等政策性补、赔偿工作进行监督。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侵占补赔偿资金等行为。
第五条  各联系项目区领导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把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和服务企业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和经济、法律、金融、科技、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以适应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作风建设,加强与各项目区协调领导小组的沟通和联系,经常深入基层和项目建设一线,及时协助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良好作风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工作环境,为项目区建设顺利推进保好驾护好航。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安县纪委监察局实施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制度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admin 编辑日期:2009-08-04 15:28:53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中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对重大项目实施派驻监察室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全县重大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明确派驻监察室的工作任务,确保派驻监察室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派驻监察室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
第二章  监察室工作人员的选派
第四条  派驻监察室工作人员从县纪委监察局、项目责任主体单位纪检组、项目所在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察局特邀纪检监察员中选派。
第三章  派驻监察室工作职责
第五条 派驻监察室要认真履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检查参与项目建设的干部作风纪律、监督项目资金运行等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助所驻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制订落实廉政建设制度,对参建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法人和施工单位签订廉政承诺,并对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等情况;
(三)检查有关部门是否迅速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四)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公开,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等情况;
(五)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条 发现下列行为,派驻监察室应及时调查处理:
(一)破坏项目建设环境的人和事;
(二)在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行为的;
(三)贪污、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派驻监察室工作方式
第七条  派驻监察室应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参加有关部门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重要会议,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向被检查地方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听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三)查阅、复制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财务账簿、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五)向发展计划、财政、城建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督查单位的投资安排、资金流向、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受理反映重大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要求项目单位责任主体单位法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五章  派驻监察室工作纪律
第八条  派驻监察室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纪律:
(一)加强理论学习和作风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遵守法纪法规,严守工作秘密;
(三)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得接受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及礼品礼金;
(四)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六章  派驻监察室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确定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发文明确。
第十条  派驻监察室在所驻项目实施峻工、接受责任审计后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