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笑谈怕老婆:回族的历史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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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的历史起源

    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简称,也有称作“回民”的。“回回”这一名称的由来与回族的族源是两回事。
“回回”一词最早见于宋代沈括的《梦溪笔谈》中,指的是“回鹘”,即维吾尔族。元代的汉文史书中,便把信奉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西亚、中亚的各族穆斯林均统称为“回回”。这时“回回”的涵义是西亚、中亚和新疆的穆斯林了。历史上,蒙古文史料中的Sartqul一词,常用来指中亚一带的穆斯林商人,即指“回回”。明代《回回馆杂字》(汉语、波斯语分类词汇),《高昌馆杂字》(汉语维吾尔语分类词汇)中,“回回”一词都被写作musulman(穆斯林)。迄今,在不同的地区,各民族语中对回族还有各自不同的称呼。如藏族称回族为kace,据说是因西藏的回族中有一部分来自克什米尔而得名。在有的蒙古族地区,蒙古族把回族称作为Hotun,据说那里的部分回族来自新疆和田(Hotan),Hotan在蒙古口语中因元音和谐的关系读成Hotun了。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族把回族称作 Tung'gan-Tung'gen,有人解释为由于新疆的回族来自潼关或“东甘”(甘肃东部)而得名,有的解释为Tung'gan来自turupqalgan(留住下来的)。四川凉山的彝族多称回族为Maja(马家),因回族中马姓多而得名。 云南佤、 傣等少数民族称回族为 Basi, Basi 来自parsi、Farsi(波斯),是因为云南回族中有一部分来自波斯。各民族对回族的不同称呼,多少也反映出了回族的族源、职业及迁徙等情况。
宁夏回族历史渊源流长,最早可上溯唐末。“丝绸之路”从西汉初辟始,就一直是连接欧亚陆路交往的交通大动脉,宁夏正处在这条商路的必经地区。唐代盛世使丝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活跃,而当时同样强大且与唐接壤的大食国民、包括当地波斯人及已经改信伊斯兰的中亚各族穆斯林,在这支异常活跃的丝路商业大军中占很大的比重。他们从西域经河西走廊,入凉州(今甘肃武威)、景泰,之后过黄河到靖远,越干盐池、西安州到今海原县城,穿苋麻河到黑城、三营固原城,而后过开城、瓦亭、三关口出宁夏境,又经甘肃东部进入陕西,最后到达唐京长安。其中也有部分人在宁境长期逗留,成为这里最先的一批回族先民。
元朝是西域回回人大量进入中国的时期,也是宁夏有大量回回进入的发轫期。1227年蒙古军灭夏,签发大批“回回军”进驻其地,屯垦牧养,以资守御。
明代对回族所采取的怀柔政策,使回回民族族体稳定发展,人口迅速繁衍。明初,不断有大批“西域回回”归附,被安插到灵州及固原等州县,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了许多比较大的回族聚居点。到明代中后期,史书中已有了回族族体的正式记载。

 

回族是中国土地上哺育成长起来的固有民族,在中国出现回族以前,世界上没有这样一个民族。但她不是由中国古代的某个氏族、部落的融合、发展而形成的民族,而基本上是由来自域内域外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为主,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吸收和融合了多种民族成分而逐渐形成的民族。因此,回族族源在种族、民族成分的构成上是中外土著和非土著的多元结合,而且多种来源的出现在时间上也是有先有后。同时,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入和发展,对她的形成也起了重要的纽带作用。

1.唐宋时期的穆斯林“ 蕃客”

回族族源,最早可追溯到唐宋时期在华侨居的穆斯林“ 蕃客”。 唐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之一。那时,西亚的阿拉伯人以伊斯兰教为旗帜,曾建立了西濒大西洋、东至中国西部边睡的“大食国”(中国自唐朝以后对阿拉伯帝国的称谓,系波斯文Tazi或Taziks的音译,原为一部族的名称)。中阿两国一东一西,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保持着频繁往来。据《旧唐书·西域传》等接记载,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大食国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644-656年在位)首次谴使来华。中阿两国正式缔交后,大食使节和“贡使”来中国不断,有时一年一次,有时一年两次。见于我国史书记载者,唐代大食使臣来华次数达37次之多。一批批阿拉伯、波斯等地的各族穆斯林商人、传教士更是络绎不绝。他们来华后,多集中在中国东南沿海的广州、泉州、扬州、杭州,并深入内地的长安、开封等地,从事香料、象牙、珠宝药材和犀角等类物品的贩卖,并带回中国的丝绸、茶叶、瓷器和其它商品。由于以经商为主,中国人称他们为、“蕃商”和“胡商”等。大食国的各族人来华通商贸易,一般多在冬季归国。但由于商业频繁,有利可图,加上唐宋政府鼓励商业贸易,因而有不少人便留居中国不归,称之为“ 住唐”。这是当时中阿两国友好往来的显著特点,同时也是早期阿拉伯人和波斯人迁居中国的原因所在。他们到中国后,娶妻生子,学习汉语,逐渐融入中国社会。同时,为了自己宗教生活的需要,在居住区修建礼拜寺,并建有墓地,保持了独特的文化个性。应该说,这一时期的“蕃客”还是属于侨居的性质,也没有被称作“回回”,更没有构成中国境内的一个民族。只是到了元代,由于大量回回人的东迁,他们才开始有了身分上的改变,而被称为“ 回回蕃客”、“南蕃回回”,成为回回民族来源的组成部分。

2.元时东迁的回回人

在元代,回回人泛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中亚突厥语族各族人及西亚的阿拉伯人、波斯人。回回人的东迁,是与当时中国北方蒙古汗国的兴起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重大政治、军事和社会变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南宋末年,蒙古汗国兴起,在归附葱岭东西的畏兀儿、哈刺鲁诸族和攻灭西辽的基础上,成吉思汗及其继承者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对外西征,在近半个世纪内,征服了中亚和西亚广大地区,包括葱岭以西、黑海以东和以南信仰伊斯兰教的各个国家和民族。前面谈到,蒙古西征中,每克一城一地都照例要括取工匠和俘掠妇孺为奴,并签发征调青壮年充军。这样,随着每次战争的胜利,一批批中亚突厥语族的各族人和西亚的波斯人、阿拉伯人作为战俘而被迁徙到东方来,参加南下的战争。其中有被签发的军士、工匠和被俘掠的妇孺,也有一些学术人士和上层社会人士,总数大约在几十万之多。同时,由于蒙古西征,中西交通大开,自愿而来的商人盛于空前。这些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使用着各自不同语言文字的伊斯兰教信仰者,在“回回”这个共同名称下,以驻军屯牧和以工匠、商人、官吏、学者、掌教等不同社会身分,散处在黄河上下、长城内外以及大江南北各地。

在这个时期,回回的社会活动以战争和农耕占重要地位。在元朝建立之前的近半个世纪内,入居回回的大多数被分别编入“诸道回回军”或“西域亲军”,还有以族籍见称的“ 哈刺鲁军”、“ 阿儿浑军”,等等。他们从成吉思汗西征结束时起,就不断被签发南下,参加灭西夏、金朝和南宋的战争,转战各地。这时,战争在回回的社会生活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但他们在不作战的时候,也在镇戍之地进行垦牧。这种“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的兵农合一的生活,使回回逐渐纳入当地社会生活的行程,成为当地居民。

元朝建立以后,回回的社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全国相对的安定局面,为他们在各个方面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社会环境。至元十年(1273年),元世祖忽必烈诏令各种戍军“随地入社,与编民等”。大约从此以后,大批回回军士在社的编制下,进行农耕,取得普通农民的身份。但同时还有一部分仍过着兵农合一的生活,一面屯田,一面参加地方的戍卫,即所谓“屯戍”人口。屯戍人口是聚居的,入社编民可以是聚居的,也可以和别的民族杂居。立社的本意在于劝农,一般是五十家为一社,并设社长专督农业生产。这是农村社会基层单位,可以说是后来回回营、回回村或聚居的某家营、某家村的开始。而“屯聚”与“牧养”的联系,也可以说是后来的回回农户多以放牧牛、羊为副业的开端。

这一时期,回回除主要参加农业生产外,还有相当数量的人从事手工业生产。其原因是:蒙古统治阶级比较重视各类工匠。在西征国,对工匠多是俘而不杀,把他们挑选出来迁徙到东方,从事军需品和日用品的生产;战争停止后又采取拘括办法,把各族工匠集中起来进行手工业生产。东迁的回回工匠,在数量上当然要比签发的回回军士少,但总数也相当可观。回回工匠到中国后,许多人被编入元朝政府及诸王贵族所属的官手工业局,从事建筑、纺织、武器、皮革、制毡、金银器皿及酿造等业的劳作,也有的被分配给后妃、勋戚为奴,作为私属人口,称之为“怯恰口”,专为领主服役。

《元史·哈散纳传》记载,窝阔台汗即位后,哈散纳统率阿儿浑军,并回回人匠三千户,驻于寻麻干(在令河北张家口),设局织造名曰“纳失失”(波斯文Nasij的译文)的丝织品,同时还在弘州(今河北阳原)设纳失失局,领有西域织绮纹工三百余户,教习从中原各地签括来的各族工匠织造纳失失。纳失失是西锦的一种,嵌有金线和珍珠,颜色鲜艳,样式新颖,被视为珍品,是元朝宫庭皇室缝制宴礼服“只孙服”的必需原料。元初,官手工业局工部系统,专设有撒答刺欺提举司,由回回人扎马刺丁率领工匠织造撒答刺欺。撒答刺欺同为西锦的一种,多用犬、兔之毛仿西域丝织品而成,极为精美。回回工匠也擅长织造毡制品,从大德二年(1298年)到泰定五年(1328年)的30年间,诸路诸色人匠总管府为上都皇室宫殿、斡耳朵、皇帝影堂织造的地毯有13种之多。其中“回回剪绒毡”被列为上等品。

兵器业生产中,回回占有特殊地位,如“回回炮”的制造和使用就仰仗回回人。元朝政府非常重视回回军匠和炮手的训练,还专门设立官署即回回炮手总管府领其事。至元十六年(1279年),调集两淮造回回炮的新附军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汉、新附人能造炮者至大都,设置回回炮手都元帅府,后来又改为回回炮手军匠上万户府,正三品。至正三年( 1321年),又追回回炮手赴汝宁(今河南汝南县)、新蔡(今河南新蔡)教习炮法。明初,大将徐达攻苏州城时仍沿用回回炮,说明这种炮在元代是大量制造的。

回回工匠对漠北城市及宫庭建筑也有突出贡献。窝阔台汗时期,建造以万安阁为中心的和林城(亦称“哈刺和林”,故址在今蒙古国鄂尔浑河上游哈尔和林),就有不少回回工匠参加其事。据目击者法国使臣卢布鲁克所记,当年的和林城是一个宏伟壮观的建筑群。城内除富丽的宫殿外,还建造了许多官邸、仓库;并建有两个市区,一为回回市区,一为汉人市区,是商人、手工业者聚居营造之地,有各种宗教建筑,其中有回回礼拜寺两座。①和林城的建筑役使各族工匠一千五百多人,历时十余年,其中回回工匠五百多人。另外,窝阔台还役使回回工匠又在和林以北的迦坚茶寒湖建造另一宫殿,名曰扫邻城,作为春猎行宫;在和林城南建图苏湖城(迎驾殿),是从冬营之地翁金河返回和林的驻跸之地。蒙哥汗时代,忽必烈受命漠南汉地军国遮事,在桓州东滦水北修筑城廓宫室,名曰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东),成为后来元朝的陪都。开平城建筑可谓荟萃了当时国内各民族建筑艺术的精华,规模宏大、雄伟。外城街市区的回回街,是从事建筑的回回工匠或商人的聚居之地,区内回回寺是他们聚礼等宗教活动的场所。

对元朝大都的建设,回回人的贡献尤为突出。回回著名的建筑家也黑迭儿丁(?-1312年),是元大都宫殿和宫城的设计者和工程组织者。他在中统四年(1263年),奏请修琼华岛(今北京北海公园前身),经过三年时间,琼华岛广寒宫竣工。至元三年(1266年),也黑迭儿丁被任命为迭儿局诸色人匠总管府达鲁花赤兼领监宫殿,同张柔、段天佑同行工部事,负责修建宫城。也黑迭儿丁对大都宫殿建筑群做出了整体的规划,诸如皇帝和百官理政的宫殿、祭奠用的亲堂、嫔妃起居游赏的楼阁、园林池塘,以及宿卫、掌衣食具车马等侍臣的居住之室等,都-一筹划在内。也黑迭儿丁领导和设计的元大都宫阙的建筑工程,对明清北京故宫和整个北京的城市建筑和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也黑迭儿丁是阿拉伯人,当时阿拉伯工匠艺人迁入中国的不少,他们以“户饶良匠”见称,是和林、上都和大都建筑的主要参加者之一。 这一时期与官手工业并存的是和个体农业经济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这种手工业生产应该说遍及回回人聚居区,主要是为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制作一些农业生产的工具、日常生活用品。与此同时,从事畜牧业经营者也制作简单的牧业生产工具,有的从事皮毛制品。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回回的家庭手工业,在官手工业的影响下还是有一定的发展。

元代,回回人在经济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应首推其商业贸易活动。早在蒙古开国兴起以前,回回商人就往来于西域、漠北和中原地区,以粮食、绸缎、布匹换取游牧民族的牲畜、皮张等畜产品,进行转手贩运。成吉思汗建国后,一些回回商人替蒙古贵族经营或放债营利,蒙古人以“斡脱”(突厥语音译,意为商人、官商)称之,经营金银珠宝、金锦罗缎等供汗室、贵族和勋戚享用的奢侈品,有的还参加了成吉思汗早年的创业活动,与共患难。成吉思汗对中亚的通商贸易也是主要依靠回回商人。后来,随着蒙古的西征和设置驿道,特别是在元朝建立以后,从漠北到海南,从东北到西域,不分“此疆彼界……之千里者,如出户庭,之万里者,如出邻家”,中西交通甚开,加之蒙古统治者对回回商人又给了种种优待,因此来自西域的商人之众远远超于前代。他们的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其中元大都和东南沿海的泉州、杭州、广州、扬州、镇江等城市是他们从事商业活动的重要地点,有的还深入到岭北行省最北边的吉利吉思、巴儿忽、豁里及西南边疆的藏族地区。元人说,其“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①。香料、珠宝和金银器皿、药材等是他们经营的主要商品。一些回回商人还擅长海上贸易。他们的足迹达亚非十数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今菲律宾诸岛、印度支那半岛、印度尼西亚等南亚地区及波斯湾沿岸、阿拉伯半岛和非洲北部的东岸沿海地区。他们交纳的税款在元世祖时期的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为“军国之所资”。元贞年间,有一回回商人奉珍宝进售,名曰押忽大珠,售价高达六十万锭;武宗时,中政院所需要食羊,是通过回回商人阿老瓦丁贩运浙盐盈利后供应的。这些事实,可窥知当时回回商人资本之雄厚。元朝皇室也常以虎符、圆牌、驿站玺书授予回回商人,遣他们赴西域购买奇珍异物。他们贩运来的货物上献后,又索要巨额“回赐”,称为“中卖”,成为元朝政府的一项负担。

回回商人既有生财之道,又有理财之术,所以其中受到皇帝重视而进入仕途者也不乏其人。如太宗窝阔台时期的回回奥都刺合蛮充提领课税官;泉州蒲寿庚南宋末任市舶提举,降元后官至中书左丞、福建行省长官;其子蒲师文任宣慰史左副都元帅,父子世袭市舶,富贵甲一时;世祖时期的阿合马因善理财,即超拜为中书省平章政事,而且当过左丞相;乌马儿则以商人得为甘肃行省左丞,等等。

除大商巨贾外,元代回回商人中更多的是小本经营者。他们大 半从事长途贩运小宗贸易,经营日用商品,对促进各地区的物资交流起了积极作用。

以上是元代回回人的经济生活。在政治上,由于他们是从中亚、西亚各地的封建社会而进入中国的封建社会,各自原来就具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回回人上层人物,以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等原因,直接进入元朝封建国家的统治集团,基本上仍然是上层人物,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由于蒙古贵族实行分封制,被俘东来的妇孺、儿童一般被分配给蒙古贵族领有,当作奴隶使用,他们的身份和生命的变化,要凭主人的喜怒来决定。元朝的法令也一再肯定了这种关系。无论是被编入“军籍”的回回军士,还是被编入官手工业局的回回匠人,都是封建国家和蒙古贵族的奴隶和半奴隶身份的人,人身并不完全自由。这时,回回已具备了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条件,同时又有一部分人以善于经商著称。随着地主经济的出现和蒙古贵族实行四等人制的进一步确立,特别是在汉族具有悠久历史封建制度的强烈影响下,元朝广泛采用汉法,致使回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急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回回社会逐渐封建化,分为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的统治阶级和承担各种封建义务的被统治阶级。

有“根脚”和“门阀”的回回官吏,以及世官子孙、富贵商人、地主等,是回回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他们和蒙古贵族、汉族地主一起,压迫、剥削各族人民。专事商业高利贷剥削的回回商人,是这个阶级的特殊阶层,史称“翰脱”。他们多是“富商大贾”,其放债的特点是收取高额利息,称为“斡脱钱”或“斡脱官钱”,年利几乎与债本相等,而且本生息,息转本,年年倍增,致使借债人“往往卖田宅,典妻子不能偿”,许多人因此家破人亡。

回回当中的普通农民、手工业者和家庭奴隶是元代回回社会的被统治阶级,是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回回农民要对封建国家、蒙古贵族和地主个人提供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回回工匠都被限制在手工业中。他们并不能进行独立的生产,人身也无自由,处境更为艰难;家庭奴隶居于社会的最低层。他们在诸王、皇室、贵族的家庭中,承担各种繁杂的家务劳动或放牧牲畜,没有自由和私有财产,劳动极其沉重。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虽可被允许建立家庭和占有少量财产,但下一代也要继续转化为依附贵族的牧民。 总的来讲,整个元代,回回作为色目人的组成部分,比蒙古人 低一等,比汉人则高一等,因而包括在仕官、科举、荫述、刑罚和私有兵马等方面,可以得到比汉人好一些的待遇。据文献记载,有元一代回回在元朝政府中担任各种职位的官吏不少,其中任职中书省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及参知政事等重要职务者多达32人;在行中书省即岭北、辽阳、河南、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各行省任丞相、平章、参政等重要职务者多达六十五人;至于在元朝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路、府、州、县各级政府机构中任达鲁花赤等官吏者就更多了。这一方面反映了回回在元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中据有重要的地位和势力,另一方面则说明回回内部的阶级分化已极为明显。而从事高利贷剥削的一些回回“斡脱”,其地位也不尽相同,有的可以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假公济私,享有种种封建特权。伊斯兰教的掌教按元朝的法令,与僧、道、也里可温(意为“长老”)等神职人员一样,也常常不当差役,享有免赋免税的优待。实际上,在元代的现实生活中只有回回中的“世官子孙”、“有阅阀者”和其他上层人物才有可能得到这些优待和特权。回回中的广大人民则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被迫东迁,到达中国已经是虎口余生,其中许多人沦为蒙古贵族的家庭奴隶,在沉重的劳役、地租、站役、兵役之下,有的人家甚至典妻卖子,家破人亡。

在宗教上,元代的回回人基本上都保持着伊斯兰教信仰及由该教教律演变而来的风俗习惯。他们在各地聚居区内建立了不少礼拜寺,而规模大一些的礼拜寺内,已设有掌教以及传呼礼拜和执掌教法、执掌寺务的专人。执掌教法的人,称“哈的”,是掌审判的教法官,可以依照伊斯兰教法处理穆斯林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判断他们之间的是非曲直等。在元代的诏令、典章等文献中,称礼拜寺为“密昔吉”(阿拉伯语 Mesjid音译)或俗称“回回寺”;称掌教为“回回掌教”、“回回大师”;称伊斯兰教法为“回回法”“回回家体例”,等等。这时回回人遍及全国城乡,因而伊斯兰教也就很自然地扩及到全国的范围。这是唐宋以来伊斯兰教在中国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3.汉及蒙古、维吾尔等族人成份

回族是以东来的穆斯林为主,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吸收和融合了 多种民族成份而逐渐形成的民族。关于东来的穆斯林,除我们前面介绍的唐宋时期的穆斯林“蕃客”及元代东来的“ 回回人” 外,明代还有中亚等地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入附中原,他们被安插在西起甘肃,东极海表,北自辽东,南至滇桂的大部分省份中,成为回族族源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南洋的穆斯林来中国而定居下来的。例如山东德州市北营村之回族温、安二姓,祖先原系苏禄国(分属 菲律宾)人,明永乐十五年(1417年),苏禄国东王巴都喝·叭答刺 率领庞大使团到北京访问,归途中病逝于山东德州附近。永乐皇帝命按王礼将其厚葬于北营村,留下王妃和次子温答刺、三子安都鲁等守墓,因而定居下来,娶妻生子,人丁繁衍,后来逐取温、安二姓,成为德州回回之大姓。

除东来的穆斯林外,回族族源中,还有汉、蒙古、维吾尔等族 的成份,甚至还有犹太教人的成份。这些人的加入,促进了回回民族的形成。

原来,东来的穆斯林,特别是元代的回回人,绝大多数由于交通遥远或是战时条件的限制,是无法携带家眷的。当他们在中国各地定居下来以后,势必要和当地的各族妇女通婚。这些和穆斯林成家立业的妇女,在夫权为中心的中国封建社会,也就很自然信仰了伊斯兰教,成为回族来源的一部分。又由于东来的穆斯林进入内地后,多与人口众多的汉族杂居在一起,因而与汉族通婚就更为普遍

特别是明初,朱元津曾在洪武五年( 1372年)下诏说:“蒙古色目人现居中国,许与中国人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这一诏令,实际上不一定能完全执行,但却为回汉通婚增加了便利,有利于回回人口的增长。泉州《林李宗谱》中曾谈到明代当地色目人(主要指回回人)之多时写道:“而其间有色目人者,有伪色目人者,有从妻为色目人者.有从母为色目人者”。这说明不只是汉女嫁回男可以成为回回,汉男娶回女也可以成为回回人了。

回汉通婚历史上不乏记载。事实上,历史上回汉通婚的事实,要比文献记载的多的多。至今在一些回族地区仍流传着“回爸爸汉妈妈”的“汉亲说”,就是这种情况的历史痕迹。这说明回汉具有古老的姻亲关系,东来的穆斯林与汉族成员同为构成回回民族的重要来源,但东来的穆斯林是其中的重要成份。没有东来的穆斯林这一主要成份,回回民族是根本不会出现的;当然,没有回汉通婚这一重要条件,回回民族也是难以形成的。

在回回民族形成的过程中,还融合了蒙古人和维吾尔人的成份。元代,蒙古人从宗王贵族到所属军民,有因接受伊斯兰教而日益融合到回回人中的。如据《多桑蒙古史》记载,元世祖忽必烈之孙阿难答,自幼为一穆斯林抚养长大,笃信伊斯兰教并潜心研究《古兰经》和攻读阿拉伯文,年长继安西王位之后,在其辖地及所部蒙古军民中广布伊斯兰教,“所部士卒十五万人,闻从而信教者,居其大半”。以八万计,为数就相当可观。除此之外,元明两代归附伊斯兰教的蒙古人还有不少,如瓦刺部落中不少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人,归附中原后被安插在中原和江南而逐渐变为回回人。此外,明代文献中曾提到,明初哈密地区有三种人杂居,“一是回回,一是畏兀儿,一是哈喇灰”。“哈喇”一词在蒙古语和阿尔泰语系诸语族中,均为“黑”或“黑色”之意,“灰”即“回”的译音。“哈喇灰”原为蒙古人,明正德年间(1506-1521年),他们曾两次迁至肃州(今甘肃酒泉),由于受到回族的影响,他们逐渐“不食猪肉,与回回同俗”,后来也就融于回族之中。

明代维吾尔人已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由于种种机缘,其迁入内地的人也不少。他们在内地多自称“回回”或回族。15世纪30年代,明英宗先后迁徙肃州的“归属回回” 702人于浙江。这此人原来都是维吾尔人;明初哈八世在常德驻军,也是以维吾尔人为主。这些人后来都融于回族中,只有少数人从历史上考证,其族属出自维吾尔族。

犹太人迁居我国开封等地的时间较早,一般认为在北宋徽宗年间(1100-1125年)由印度孟买经海路而来,元代称他们为“术忽回回”等。由于其信”一赐乐业教”(亦称“挑筋教”,即犹太教)用于宗教仪式之缠头及靴皆青蓝色,与回回人不食猪肉、行割礼、每日礼拜等习俗略同,因而明清时外人混视为一,称之为“蓝帽回回”或“青回回”,他们有的与当地回族通婚,有的也自称“回回”逐渐融合于回族中的也不少。

以上对融合为回族的多种族源做了介绍,从中可以了解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回族的来源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回族形成为一个族体是经过了相当长的时期的。在伊斯兰教纽带的凝结下,这些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们逐渐形成为一个新的民族并扎根于华夏大地。他们在中国地域上形成了“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特点。这种特点是元明两代随着回回军士的到处屯田、垦牧,经商者的贸易往来,官吏学者的宜游,宗教人士的传教活动而逐渐形成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回族在中国的分布呈愈来愈分散的居住特点。

尽管如此,回族还是有自己较集中的居住地区:西北和云南是回回民族主要的居住地区,在其它地区,回回居住的情况虽然分散,但与汉族或其他民族居住地区仍然有明显界限,在农村他们往往自成村落,在城镇则自成街道或居住在某个关厢。而且在内地的回民居住区,多分布在交通线上或靠近交通线,保持着与邻近地区的联系。

在经济上,回族建立了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生产,同时兼营手工业、牧业,且以善于经商著名,这是回族形成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语言是民族文化诸因素中最重要因素。多种来源的回回人,当初使用的语言多种多样,来自中亚的突厥语族的各种语言,来自西亚的使用波斯语和阿拉伯语,中国境内的民族成份,使用汉语或其它语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回回人在全国与汉族杂居,经济生活与汉族有密切联系,加上回汉通婚而汉族的成份日渐增多等原因,使原来的各种语言已不能运用于日常生活,因而势必要使用汉语。事实上汉语已成了回回民族的共同语言。共同语言的形成,是一个族体内部联结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回族使用汉语,也是这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格上与汉族比较接近的一个重要条件。更为突出的是,随着回族的形成,回族的民族意识,即回族人民确认自己归属于回族这个共同体的“心理感觉”也形成了。这种民族意识是回族民族特征中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回族形成的标志。从此,回回人在中国不再是“化外”之人,他们已成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同时,这种民族意识是建立在伊斯兰教信仰基础上的。所以,历史上回族的民族意识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或者说,伊斯兰教信仰构成回族民族意识中极重要的一面。对回族来说,宗教感情和民族感情难解难分,因为伊斯兰教不仅在回族的精神世界中占重要地位,是一种沟通回族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主要渠道,而且它已成为回族世俗生活的准则,形成回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即使是原来已有的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一经改信伊斯兰教或与回族通婚,由于伊斯兰教有严格的约束力,也得按照伊斯兰教的经典、教义、教规行事,重新建立一种符合伊斯兰教的风俗习惯。因此,伊斯兰教使原来的一些汉、蒙等民族成份改变其信仰、风俗习惯,变成了回族,并形成了回族的民族意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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