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游戏结局解析: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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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14日   点击数:771   来源: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纳税评估操作,强化税源监控,市局制定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102号)
二○○六年六月八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市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宿州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通过社会综合治税获取的相关信息,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管理技术,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动态管理活动,是税源监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方面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为税务约谈、检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以及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提供依据;反馈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掌握税源基础和变化趋势,为预测税收增减变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以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提供的信息为基础,获取其他有关涉税信息为补充,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基层分局是纳税评估的实施机构,对纳税评估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及相关业务部门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第七条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如下:
征管科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计财科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税政一科、二科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八条 各县(区)局设纳税评估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和监督;
(二)贯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修订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和指标体系的建议;
(四)统计、归纳计算机初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分重点、分行业评估的要求确定重点评估对象范围,制定和分配对重点评估对象的评估计划和任务;根据需要,也可直接对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组织实施评估;
(五)总结纳税评估工作,上报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和案例分析,通过总结分析评估结果及稽查结果和建议,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和提交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基层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及税管员负责纳税评估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二)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
(三)根据纳税评估软件的初审结果,进一步收集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的相关资料,并进行评价分析,确定疑点问题;
(四)对纳税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实施约谈举证;
(五)针对经约谈举证后仍不清楚的疑点问题,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调查;
(六)对审核评析完毕的评估对象,区分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七)纳税评估问题的认定处理,已审定问题的监督执行,向稽查部门移交需进一步查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稽查反馈结果;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局按年对各县、区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按季进行,程序包括:确定评估对象、采集评估信息、开展评估分析、进行税务约谈、组织实地核查、评估结果处理等六个步骤。评估实施与评估审核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确定评估对象
(一)县、区局纳税评估管理机构及基层分局税源管理部门每季末申报期满5日内,运用纳税评估软件统计、归纳计算机初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通过社会综合治税得到的相关涉税信息, 利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和直接确定对象等方法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其中,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以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确定为主;专项纳税评估和特定纳税评估对象以上级地税机关确定为主。
(二)根据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单位或人员,纳税评估任务一般应在任务下达后30日内完成。
(三)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的,需经主管地税机关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采集评估信息。纳税评估实施岗在接到评估任务后10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进一步的信息资料收集。纳税评估信息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涉税资料,是纳税评估审核的对象和进行分析、判断的客观依据。按采集途径主要分为:税务机关掌握的内部资料、取得的外部资料、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他资料。
(一) 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税款入库资料;税款减、免、缓、退资料;发票购买、缴销资料以及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资料;各项核定、认定、鉴定信息,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稽查信息等。
(二) 从相关部门取得的资料主要包括:
1.政府行政部门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国税部门提供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公安交警部门的车辆管理信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建委、规划局的规划建设信息;交通、公路、水利、市政等部门的投资项目施工信息;各级国土部门的国土管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信息;民政局、教育局的民政、教育管理信息;人民法院的信息;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的信息;科技部门的管理信息;统计局提供的地区生产总值、企业利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出口总额、信贷规模、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数据信息;财政、审计、经贸委的有关涉税信息。
2.经济管理机构相关信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信息;公证机构的信息;技术监督局的信息;银监分局、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有关涉税信息。
3.新闻媒体相关信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披露的有关涉税信息。
(三)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加工后产生的信息:利用采集来的数据,运用统计计算方法进行测算或根据经验设定有关指标的预警值。
(五)其他需要补充采集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开展评估分析。评估实施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按照《安徽省地税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内容,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核相关涉税信息。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和以前年度检查情况。
(二)分析纳税评估指标。 根据评估对象行业类别和经营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三)判断涉税疑点及问题。综合审核涉税信息和分析指标的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四)确定评估分析结论及处理建议。
(五)纳税评估实施岗5日内结束评估分析,填写《评估分析报告》,并提交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六)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的,进行无问题归档,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纳税评估管理岗备案。对于存在疑点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或移送稽查等不同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进行税务约谈。经评估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税务约谈:
(一)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其申报的计税依据,包括收入数额、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不相匹配的;
(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匹配的;
(四)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的;
(五)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
(六)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的;
(七)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但纳税申报税率从低或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数额过高的;
(八)应税房产原值较大,但申报纳税数额明显偏低的;
(九)签订合同频繁,但印花税缴纳额度明显偏低的;
(十)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代扣代缴税款额度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
(十一)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短缺或有明显疑点的;
(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
(十三)可以进行税务约谈的其他情形。
纳税评估实施岗对需进行约谈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达《税务约谈通知书》,并告知其存在的疑点问题。税务约谈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进行税务约谈时要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对通过当面约谈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其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提供证据资料。
第十六条 在完成税务约谈后,不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需实地核查的,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组织实地核查。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问题,经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评估人员会同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帐目凭证等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填写《实地核查工作底稿》,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并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条 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对象评估后,要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纳税评估报告》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一)纳税评估意见书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二)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了评估工作;
(四)评估分析是否充分;
(五)评估结论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得当。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纳税评估报告》,制作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评估建议书》,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逐项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第二十四条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转入日常检查:
(一)对一般性匿名举报案件以及达不到专案检查立案标准的案件,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
(二)拒绝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
(一)经评估,认为存在偷税嫌疑的;
(二)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嫌疑的;
(三)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嫌疑的;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且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
(六)已列入专项检查计划,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制作《纳税评估移送书》,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稽查部门要在查处结束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向主管地税机关反馈。
第四章  管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纳税评估实施岗根据评估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本单位的税务管理提出管理建议报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县、区局纳税评估管理机构每半年根据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向局领导提交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局负责组织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向局领导提交对全市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 资料整理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分局要设立《纳税评估工作台帐》,记录和反映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分局应在每季度评估工作结束10日内向上级机关报送纳税评估总结;各县、区局每半年向市局报送纳税评估总结,上半年报送时间为8月20日前,下半年报送时间为2月20日前。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档案应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评估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纳税评估的内部资料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所设定的各种文书,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