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前能吃饭喝水吗:专题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简要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48:23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简要分析

一、一般公司

1、设立变更:1)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3)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3、增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改制: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5、并购: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下列情形需要商务部审批: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3)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4)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6、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二、投资性公司

1、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省级商务部门来审批。【虽然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但是仍然可以很方便的规避审批的规定,比如我初次设立时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下,然后增资在保证同样在限额以下的情况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可以迅速膨胀的。】

2、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句话其实很重要,很多人曾经讨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这里至少对投资性公司适用。当然,这里的25%外资比例是要看实际投资额还是股权比例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是前者吧。举个例子:外商甲和乙共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A,其中外商占50%的股份,如果A公司再向一家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是A公司股权比例在50%以上方能享受优惠政策。】

三、商业企业

1、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2、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是否需要商务部审批

1、关于外资企业上市的最具有参考价值的法规是: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其中规定: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2、网上提供的比较权威的观点是首发前不需要商务部审批,只需要在发行完毕之后报商务部备案就可以了,现在权限同样下放至省级商务部门。

五、附注

1、主要法规: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商务部公告[2007]第1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资函[2008]50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64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办法等。

2、省级商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