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同大陆加密2017豆瓣:依据强制法 寻求救济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07:56:23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侯福志
■ 专家热议
□ 即将于2012年1月实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无过错。在土地执法工作中,证据有很多,有调查笔录,有照片和影像资料,证据之间是可以互为补充,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就本案来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还缴纳了罚款,这些情况都足以说明,A公司是违法主体。
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值得庆幸的是,即将于2012年1月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据此,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如果作出的是执行裁定,那么案件就进入执行的实施阶段;如果作出的是维持下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那么意味着该案件正式终结,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再执行。今后若再遇到此类案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寻求行政救济权。
笔者相信,本案不会仅是个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得不到司法支持是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以种种理由裁定不予执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几种可能。一是法院嫌麻烦,执行需要动用人力、物力,怕得罪人,怕上访,不愿意给予执行;二是法院部分人员有可能办理人情案。这是我国司法界普遍存在的现实,也是司法腐败的一种表现。三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据不全面,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整体判断。如若是最后一种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主动进行沟通,通过补充证据等手段,要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定,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司法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