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美人鱼女主: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22:53:47
 

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必须从法律上有效制止

(作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郭玉棉律师)

目前,对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单纯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我国管理层无论从意识上还是从可以操作的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提起高度重视。单纯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所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已经浮出水面。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假以时日,下一波隐患直击银行,抑或导致银行破产,殃及无辜存款公民的财产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

一、单纯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所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已经浮出水面:

案例回放

1、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某支行副行长严重违规出具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的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2、山西银行女职员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1.13亿

3、安徽阜阳农业银行李群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近亿

4、山西"候晓荣特大票据诈骗团伙"涉嫌"诈骗陈勇等受害人1亿8千万票据款项"案

5、长虹涉虚开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20亿元大案

6、倒卖银行承兑汇票10.84亿元浙江首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7人获刑

7、江苏宜兴曝5亿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主犯在逃。

8、石家庄农行员工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涉2亿

目前,山东、河南、山西、内蒙、江苏、深圳等地类似案件正在侦查阶段……

二、为什么这类案件造成许多受害人几乎家破人亡却仍然有人前赴后继?为什么前车之鉴,不能成为后世之师?

原因很简单:

一是许多倒票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只要所有参与倒买倒卖环节的主体中资金链不断裂,就还可以继续“击鼓传花”。(当然,从道德层面上,追逐利益是人之共性,没什么可指责的。但是其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却是我们不得不设防的)。

二是在整个治理该类金融秩序中,无论银行、证监会、还是案发之后公检法的司法判例,都没有站在维护金融稳定防止银行破产以确保储户资金安全进而求得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来落实。而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三、如何有效治理该类扰乱金融秩序的乱象?笔者认为,重点治理方向有两个:一是,首先必须有效“截留”和制裁有关企业持续向市场大量“收购”票据的行为。二是,严格监控和制裁票据拆分市场中拆分银行的不法行为,切实制止银行为了单纯的揽存增储等目的对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所施于的“推波助澜”行为。银行从事票据拆分业务,在“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出一片隐患”!

1、目前有些企业,尤其是某些大型企业(接触一些案件之后,据我了解某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也存在收购票据的行为)各自都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收购银行承兑汇票的渠道,形成了一个有相对固定的下线源源不断的定期供票的群体,以至于慢慢的形成了一个单纯的“倒票行业”。其实追逐利益是人之共性,本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隐患是巨大的。

一是由于存在“差价利润”,就滋生出一部分人专门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单纯的倒票获利。但是每天的贴现率和股市行情一样,一天一个价格,而吸收他人存款者又需要天天支付高额的借款利息。这样一来,为了支付借款利息,以求得日后能进一步顺利吸收公众存款以便继续“击鼓传花”,自然就会出现“高买低卖”的现象。或早或迟,总有一天会出现“平台崩盘、资金链断裂,受害人众”的局面!

二是,这种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倒票行为无形中也进一步加大了通货膨胀。而目前业界对这一行为导致的巨大通货膨胀并没有得到重视。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这种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只有首先截留住企业向市场大量“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切实割断单纯的票据“买方市场”,供票人(日后的受害人之一,企业也有参与但其中自然人居多)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土壤。

2、严格规范票据拆分银行的行为,严禁拆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出一篇隐患!

前几年看过一份金融类报纸。上面宣传某银行一个支行开拓了票据拆分业务,仅仅一年时间,这家支行一方面大大提高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另一方面也有效的完成了上级行下发的揽存增储指标。标题用黑体字显赫的标注《拆出一片天》。大有号召其他行效仿或克隆之意。

我当时就很纳闷:一个小支行,怎么其开户企业竟然有数额那么多且面额那么大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拆分呢?直到我后来接触相关案例之后,我当初的疑惑才有了答案,那就是:这家银行有和开户企业联手对合同和税票造假的嫌疑。殊不知从事这种业务,银行的隐患是巨大的。因为银行为开户企业拆分后签发的票据,也是对该企业融资行为。银行是有义务了解该企业的每年的业务量,以便确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指标的。举例:假如开户企业一年产量100万元,而该企业申请贴现(拆分)的票据却高达1000万,这900万的差额从何而来。这类案件一旦案发,银行被提起诉讼的话,银行最基本要承担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企业的真实贸易量被这种形式上的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架空”之后,一旦银行为该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到期之后,该企业无法按时支付银行的敞口(就是说:企业申请签发汇票,企业先交付给银行30%的保证金,6个月之后应该将剩余70%的资金全部交付银行,银行才不会出现承兑时自己垫付资金的情况,否则银行自己是要垫付剩余的70%的承兑资金的),银行就自食其果用银行的资金垫付。假日时日,银行的风险是巨大的,银行的这种亏损会成为现实且难以弥补的。最终导致破产也不是没有可能。

四、在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处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件的时候不能舍本逐末。不能单纯的只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不是“无法无天”,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

在有些地方,公检法在处理该类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的时候,不是追查被诈骗的票据究竟流向了哪里?究竟流向了哪些“收购票据”的企业或单位(银行银承汇票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单位,一般的自然人在倒卖过程中属于牵针引线)?究竟这些“收购票据”的单位是否给付了对价?而是舍本逐末,单纯的追查制裁“供应票据”的主体。其笼统的理由是票据是无因性的,要确保票据的流通性。

但是,我认为,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司法追求的结果来说,这样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一是理论上,根据《票据法》及票据法司法解释已经相关的银行法律法规(诸如《支付结算办法》、《贴现再贴现规定》等)票据的无因性不是“无法无天”,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只有首先确保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之后,才真正的确保了票据的流通性。

二是实务中,不向票据背书“下游”追查被诈骗票据的票据流向,只向背书的“上游”追查和制裁供应票据的行为。也就是说:只制裁供票主体,不制裁购票单位,是无法有效规范和制止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这一行为的。前面已经说了:追逐利益是人之本性,只要有利可图且存在侥幸心理,只要票据“收购”市场一直存在,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供票市场”是永远也无法截断的。

因此,公检法办理该类案件中首先明确:办理该类案件我们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司法的目的不是惩罚了多少人,也不是罚了多少款,更不是侦破了几个大案要案;该类案件司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切实的提醒和保护潜在受害人的资金安全,通过司法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司法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最终避免银行破产维护社会安定。

五、最后,笔者认为,制裁这一行为应该尽快另行制定明确的法律依据。

尽管《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对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这个规定“隐藏的太深”,影响公众了解,至今许多人仍认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自愿“买卖”的合法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一倒卖银行承兑汇汇票的制裁另行制定明确法律依据,应该针对这一行为新设立一种罪名‘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罪’,同时,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

  六、题外再次重申四个重要观点:
  1、司法机关办理该类金融案件,也是司法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了多少人,也不是罚了多少款,更不是侦破了几个大案要案;该类案件司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切实的提醒和保护潜在受害人的资金安全,通过司法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司法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最终避免银行破产维护社会安定;
  2、而制止这一票据倒卖行为首要且有效的措施就是“截留住”企业在没有真实易背景之下的“收购票据”的行为;
  3、不能单纯的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为基础,为前提。维护票据正常流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4、一定加大力度监控银行业之间的票据拆分市场。“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除一片隐患”!!!不要简单的认为这只是银行追求中间业务收入,也不要简单的认为这只是银行为了揽存增储。其给银行和社会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就是:银行最终无力承兑导致破产以至于侵害储户的储蓄财产进而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