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学而思杨柳: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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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信息中心 出版日期:2008-10-27 期数:-1 阅读:37

郝时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任务之一,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而且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国的民族问题虽然表现复杂多样,但是从根本上说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这是我国民族问题的主题。它决定了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牢牢把握这一工作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构建和谐社会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平等,是民族关系和谐的基础。各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历史长短、不分先进落后一律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立场。平等,不仅是政治上的平等,而且也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全面平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就是实践全面平等的基本观点,本质是“共同”。对一个地域分布、自然环境、历史基础、发展水平等条件大为不同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各民族“共同”,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齐头并进的发展,当然也不是在一个既定模式下的共同发展。我国的国情特点,只能采取有条件快速发展的地区先发展,进而这些地区的发展成就(资金、技术、市场、经验等),通过国家的统筹、协调和地区间的支援、合作,带动欠发达地区因地制宜的加快发展。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两个大局”就是对共同发展最深刻的、实事求是的解读。因此,“共同”就是大局,共同发展不是一时一事的“共同”,而是通过阶段性的、策略性的先、后发展来实现共同的目标,这是马克思主义求真务实的态度,是协调各民族、各地区发展愿望最有效的方式。我国在东部率先发展,进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除历史遗留的发展差距、缩小现实扩大的发展差距,就是对各民族、各地区共同发展要求的统筹兼顾,也是实现全面平等、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
  团结,是民族关系和谐的保障。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各民族团结,是国家层面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础,综合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团结的基础是平等,团结的前提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即通过共同团结奋斗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包含了各个民族自身发展的特殊利益要求,如因地制宜的特色经济,多样性的文化、语言、宗教和社会生活习俗等,对此不仅需要各民族相互的尊重和理解,也需要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在我国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作为我国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利益群体,在实现其利益要求方面受到自身条件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产生和加剧的矛盾是影响民族团结最广泛、最普遍的原因,也是我国民族问题最广泛、最普遍的表现。同时,在我国的民族问题中,也存在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的影响,这些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利用那些最广泛、最普遍的问题制造舆论、蛊惑人心、煽动不满、挑起事端。因此,抵御这些主要来自外部的影响,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加快发展,解决好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问题。
  互助,是民族关系和谐的动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通过互助实现的。没有互助,就不可能实现“共同”。互助是民族关系充满活力的表现,其特点是各民族之间互动关系的日益密切和相互依存。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既是我国形成统一多民族格局的历史动因,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动力。民族关系,就是指各民族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抗的民族关系,是冲突、分裂、隔绝;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我国各民族之间结成的“三个离不开”关系,既不是历史上的朝贡封赏关系、也不是现实中“等、靠、要”的依赖关系,而是互助关系。互助关系的基础是平等、保障是团结、目的是共同繁荣发展。互助是双向的互动和帮助,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不仅仅是靠经济数据之类的指标来衡量,而是要从国家统一的全局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文化多样化、生态多样性、资源多样性等方面去认识。多样性的互动交流是激发创造力的源泉,我国民族多样性的结构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重要条件。
  构建和谐社会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基本国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符合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国情,而且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中体现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互助、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真实作用。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属于政治文明建设范畴。正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一样,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需要通过自治制度的实践、自治法的实践来不断完善。坚持是前提,完善是与时俱进的发展,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坚持和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中,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问题。这既包括制度本身的完善问题,也包括制度实践的成效问题。邓小平同志在50多年前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目前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多年来,在落实方面,5个自治区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尚未出台等等。这也正是党和国家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任务的原因,也是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中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原因。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和谐的建设的实现程度不可能超越这一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这也正是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出发点,目的是充分实现这一制度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切实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作用。
  无论是观察世界范围的民族问题,还是审视我国的民族问题,都不能脱离本国历史的和现实的国情实际,一个具有先进理念的制度模式的确立,并不意味着这个制度已经充分实现了它应有的优越性。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各民族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就、实现全面平等权利的切实保障。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的基本内涵,就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这一基本内涵的社会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一基本内涵的制度保证,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一个执政党肩负着如此大规模的少数民族人口、如此大范围的贫困落后地区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繁重任务。因此,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切实加强民族工作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最重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艰巨的任务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实践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完善、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人口流动规模的扩大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的族际互动关系将日益广泛、深入和密切。民族关系的社会化、民间化,将越来越多地与各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和相互作用,民族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和影响力也将日益显著。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工作已经不再是专门机构的独有职责,而是全社会的责任。这就需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健全社会工作机制来加强对民族关系的调节。通过切实加快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使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的“两个大局”策略整合为一个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战略大局,从而实现各民族的全面平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