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30回概括500字:对“死刑是违背社会契约论”观点的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1:41:24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因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利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的所有权利给予别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 贝氏认为:人民最初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只交给了公共当局一份尽量少的自由,当然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大权。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公民的战争。” 

 

   这是死刑废除派主要原因支撑,他们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坚持废除死刑观点的人士认为死刑是违反社会契约的。此言论很有代表性,以致多被国内法律人士援引。其实观点甚谬,将社会契约论理解片面化,不合法的公平正义原则,明显误解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死刑的存在恰恰是社会契约论的要求,绝对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因为犯罪而受到死刑的处罚是犯罪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而死刑符合社会契约的本意。康德早就明确指出:贝卡里亚的说法完全是诡辩的和对权利的颠倒。没有人忍受刑罚是由于他愿意受刑罚,而是由于他曾经决定肯定一种应受刑罚的行为,因为事实上,任何人愿意去体验的东西绝对不是刑罚,也不可能有什么人愿意去受刑罚。贝卡里亚认为的只有在得到承诺的情况下,刑罚才是合理与正当的观点来否定国家的死刑判处权,在康德的反驳下显得是那么的苍白,确定一个人受到刑罚是源于他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因为他是否愿意接受刑罚的处罚。

 

   同时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强调:头顶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道德律即是自由意志,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人,应当能够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自由行为,并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自由意志有两层不可缺的含义,即自我做主,自我责任。人是社会中的一个原子,社会提供给了个人生存的环境,那么就必须遵守社会中的游戏规则。对个人有利,就遵守它;对个人不利,就践踏它,这是违背社会正义原则。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 

 

   契约不仅是意志表现,更是一种平等行为。究竟人的生命权有没有写入社会契约,只要看双方的行为范围和权限,如果双方都是侵犯生命权之外的问题,我们可以说他没有将生命权交付给社会,但明显那些死刑犯行为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违背了契约平等精神,突破的契约权利范围。既然对方的生命纳入契约赔出,死刑犯又有什么理由将自己的生命权排斥在契约之外呢?不平等的经济契约仅仅让人经济财产受损,但是不对等的社会契约却可以让有些暴徒为所欲为,肆意剥夺他人生命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危害何其大也!

 

    可见那种声称社会契约没有将生命权交出的观点,就象欠债还钱者说什么房屋不能动、银行存款不能碰一样。分析一下,此类观点是片面的、狭隘的法制理念,是一种极不公正公平的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