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武下载官方客户端: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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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00-12-01  当事人: 周明仪、白文祥   法官:   文号:(2000)二中知初字第1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二中知初字第1号

  原告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安乐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白文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森,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力红,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诉被告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厨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糖业烟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森,美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力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糖业烟酒公司诉称:1996年10月,我公司申请注册了“JING TANG”商标,成为“JING TANG”商标的专用权人。1999年10月,美厨公司从批发市场购入大量使用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绵白糖,以赠品名义放入方便面包装箱中搞促销活动。工商部门已对美厨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美厨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2.1万元,商业信誉损失200万元,其他损失9483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美厨公司辩称:1999年10月20日至11月12日,我公司分别从北京太阳宫批发市场、北京京西批发市场购进绵白糖24300袋,以赠品形式放入整箱方便面中并分期装箱投入市场。后被工商部门告知所购进的绵白糖是假冒商品,并受到处罚。对工商部门的处罚,我公司表示服从。我公司并没有直接销售绵白糖,而是销售自己商品时将绵白糖作为礼品赠送,属有奖销售行为。对购进的绵白糖根本不知也无从知道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糖业烟酒公司经申请注册“JING TANG”商标,经核准,成为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中包括糖。该公司所生产的使用““JING TANG”注册商标的系列绵白糖先后被有关部门评定为知名商品,在同类商品中享有一定的商誉,其知名度亦被新闻媒体披露报道。为防止商品被假冒,糖业烟酒公司在商品的包装材料、包装设计方面采取了措施,在外观上更具美观的特点,并加贴了防伪标志。糖业烟酒公司除自销外,亦将500克装“JING TANG”牌精制绵白糖批售给包括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在内的其它糖业烟酒公司经营。
  从1999年10月以来,美厨公司多次从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购进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500克装“JING TANG”牌精制绵白糖,每袋价格约为2.68元。
  1999年10月20日至11月12日,美厨公司分别从北京太阳宫批发市场和北京京西批发市场购进500克装“JING TANG”牌精制绵白糖24300袋,其中红色包装的绵白糖4300袋,每袋进价1.55元;绿色包装的绵白糖20000袋,每袋进价1.70元,总价款计40465元,目前尚未付款。自1999年10月20日始,美厨公司将购买的上述部分绵白糖作为搭赠品放入自己生产的方便面包装箱中,每箱一袋,并在方便面的包装箱上注有“箱内附有精美赠品”字样。据统计,已有8743袋“JING TANG”牌绵白糖作为赠品随方便面流入市场。
  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对美厨公司购买的上述绵白糖进行了检查,最终认定为是假冒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商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认为,美厨公司将假冒的绵白糖放入方便面中搞促销活动,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对美厨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该公司购买的尚未装箱投入市场的假冒“JING TANG”牌绵白糖15557袋,并罚款10000元。美厨公司未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在糖业烟酒公司提供的证据中证明,在1999年11月22日和25日市场上仍有美厨公司生产的附有假冒绵白糖赠品的方便面在销售。
  在工商部门查处过程中,经糖业烟酒公司鉴别,认为美厨公司购进的这批绵白糖系假冒该公司的商品,印有“JING TANG”商标的包装袋系他人擅自制造。美厨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糖业烟酒公司所有“JING TANG”商标的注册证书、获奖证书、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的销售发票和销售统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询问记录、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单据、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糖业烟酒公司是“JING TANG”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诉讼中,美厨公司对其购买的绵白糖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客观事实不持异议。
  美厨公司曾多次从正规渠道购买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JING TANG”牌绵白糖,对该商品的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应有所了解。现工商部门查处美厨公司所购买的这批绵白糖在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与正常商品均有显著差异,因此美厨公司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其购买的这批绵白糖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商品的方式灵活多样,搭赠其他商品是经营者促销自己商品的经营策略之一。虽然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附有搭赠品的商品,可以在等量付出的前提下,获得额外的收益,但其实质仍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以实现商业利润。
  由于搭赠名目的设立,使经营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获得了超额的经济利润,该利益的取得有一部分是靠搭赠品的付出而取得的,它是经营者一种潜在的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人成本的影响。因此,对美厨公司所持的搭赠商品的行为性质不属于销售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销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美厨公司将侵犯糖业烟酒公司“JING T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绵白糖以赠品形式放入其销售的方便面中,该行为已构成对糖业烟酒公司商标权的侵犯,美厨公司理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美厨公司亦应立即停止侵害。本院对糖业烟酒公司因美厨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和商标信誉损失的客观结果予以认可。根据美厨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本院从采纳权利人受损失的原则出发,并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工商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以及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减少与案外其他侵权人有关联性等多方因素,对具体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对糖业烟酒公司提出赔偿其他损失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其销售的商品中不得搭赠侵犯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JING T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就其侵犯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的“JING TANG”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向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市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结果,执行费用由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四、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商业信誉损失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五、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因诉讼而支出的其他损失费用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3560元,由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