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范学院官网视频:跨区转移户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5:42:56

跨区转移户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问题


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址从武昌区变更到江岸区,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否予以保留?
答:根据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7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国税发[2002]8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为简化办事程序,市局决定跨区税源户转移不再由稽查局通过税务稽查清结税款和发票,而由管理税务所作为稽核评税工作的内容,采取“就表清结”的方法清结税款和发票,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武国税发[1998]285号文规定:发生跨区经营、户管转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转出地分县局原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到迁入地分县局办理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
因此,该纳税人在经营地址变更后,应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及新办税务登记手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迁移后可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