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排教练 曹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常见违法行为证据链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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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常见违法行为证据链的形成

曹同枝    2010-7-23

  这几年接触到很多烟草专卖基层执法人员,部分同志在证据收集中,证据链意识不强,不能有效收集有用证据;甚至有一些误解,如只有在路上查的案件才能定性为无证运输,导致有的案件未能准确定性,无法有效打击烟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月21日以第12号令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一般程序中的第二节调查取证的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用大量条款规定了证据问题。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相互质证的过程中,提及和引用“证据链”这一词汇的频率不是很高,特别是对证据链的确认和采纳意识不是很强,为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证据、证据环及证据链

  1、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42条第1款)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据此,证据具有两个特征,一为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二为事实。证据本身,即便是一“孤证”,它也是与被证案件具有某种联系。但这里的问题是,这种联系是否能直接地予以表明,还是必须以其他事物的参与才能够予以清楚的表明。在必须引入其他事物共同对被证事物予以表明某种联系的时候,就产生了“证据环”这一概念。

  2、证据环。证据环是指由执法人员依法搜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的有机组合,是执法人员依法打造的、能够使证据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平台,是证据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证据资料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只是一种孤立存在、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证据体,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3、证据链。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是由大小不等的证据环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体现。证据链的材料源自于能够独立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环,因此证据链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或者说证据链的生命,取决于证据环内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环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也就是说,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取得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环、证据链时,是不能作为依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的。没有证据和完整闭合的证据链的事实依据,不可能形成案件。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是决定行政执法是否合法的关键。那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如何形成证据链?

  二、常见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证据链的形成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究竟什么情形下可确定当事人实施了烟草专卖违法行为7即应收集到哪些证据可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1、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2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据此,当事人实施了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行为而又没有准运证即可认定为无证运输,问题是收集到什么证据可认定?一是要证明当事人有运输行为,二是要证明当事人运输的是烟草专卖品,三是要证明当事人无准运证或有效购货凭证。

  (1)证明当事人有运输行为的证据收集

  当事人是否有运输行为是确认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关键环节。路上查获的案件,我们可以直接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体现;仓库、店面、货运站等地方查获的案件,除了现场检查f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外,还应该有证明运输行为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他人询问笔录、过路过桥费票据或运输过程中的录像资料等,以证实当事人确实实施了运输行为。

  (2)证明当事人运输的是烟草专卖品的证据收集

  当事人是否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还要看其运输的是否是烟草专卖品,即是否运输了卷烟、雪茄烟、烟叶、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这些证据可以由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体现。

  (3)证明当事人无准运证或有效购货凭证的证据收集

  是否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有效购货凭证,是有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如果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有效购货凭证,即可认定。这些证据可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中体现。

  以上三个证据环形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不管案件查获地点在哪,只要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有运输行为,运输的是烟草专卖品,而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有效购货凭证,均可认定当事人实施了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2、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据此,当事人实施了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而又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认定为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问题是收集到什么证据可认定?一是要证明当事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是要证明当事人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1)证明当事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据收集

  是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确认当事人是否实施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这些证据可通过证据复制提取单的形式现场收集,只要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认定。

  (2)证明当事人有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证据收集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包括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单位或者个人购入烟草制品的交易行为,如向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当地或外地零售单位或个人进货、收购后转卖等等行为:还包括非交易行为,如寄售、代卖、受赠后转卖等行为。这些证据可通过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体现。

  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40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关键在“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或者虽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但违反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生产上述四类产品;国有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的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含假冒商标烟草制品、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非国家定点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此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是如何单位和个人,与是否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无关。这些证据可通过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体现。

  4、无证批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5条规定: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据此,当事人实施了一次销售卷烟超过50条的行为而又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即可认定为无证批发,问题是收集到什么证据可认定?一是实施了一次销售卷烟超过50条的行为,二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1)一次销售卷烟超过50条行为的证据收集

  此证据的关键是当事人已完成了一次销售卷烟超过50条的行为,这些证据可由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账薄、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体现。

  (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证据收集

  此证据收集简单,往往被我们忽略。大家都认为烟草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证据中不用体现。事实上,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无证是认定此违法行为的关键,应该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中体现,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事实上在专卖执法实践中,几乎每个案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证据链对被证事实进行证实。在明确了证据链的概念以及组成形式和运用方式后,证据的收集才能更科学化、合理化和客观化,更有助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