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上传视频设置密码:[转帖]朱元璋“酷刑治吏”之得失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09:41
[转帖]朱元璋“酷刑治吏”之得失分析一般认为,治国先治吏。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治吏却很有讲究,大有学问。

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的惩贪过程中,重典治吏一直是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方法,总结其得失利弊,以古为鉴,对当前正进行的反腐倡廉工作不无裨益。

重典治吏的必要性,早在明朝之前就引起了各朝皇帝的高度重视。由于官吏贪污腐败是封建官僚社会激化阶级矛盾、触发农民起义、造成政权更迭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将官吏对权力和金钱的贪欲遏制在皇帝可容忍、法律能允许的限度和范畴内,使得统治长治久安,是每个封建王朝初期立法与执政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明朝以前,各朝为了清明吏治,都制定和施行了一些防贪倡廉的制度和措施,诸如对官吏进行选任、考课、监察、奖惩以及道德教育,取得了一定的功效。但官吏贪污腐败这一顽症,却是久治不愈,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明代《从政录》曾概括了清官的三种类型:“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这与儒家历来倡导的尽善尽美的道德标准和腐败行为所能带来的巨大财富的诱惑之间存在着强烈反差。古人也清楚,“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视”,故常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性。可见,仅靠道德觉悟解决官吏贪污受贿总是不现实的。只有出礼入法“宣律以顽绳”才是最后保障最后约束。

下面我们主要谈谈明朝反腐,特别是朱元璋所实施的“酷刑治吏”的问题。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苦,从小饱受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对官吏贪污腐败恨之入骨。他说过:“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平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蠢害百姓的,决不宽恕。”(见《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

所以,当朱元璋推翻元朝统治后,马上开展了轰轰烈烈地开展反腐败运动,一方面是基于他对贪官污吏的彻骨痛恨,另方面也是他深刻认识到,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会激起社会动荡、危及朱家王朝统治地位的稳固。

  他在反腐惩贪都做了哪些努力呢?据史料记载,朱元璋主要是在修法治吏、酷刑治吏、修书治吏上下工夫。

譬如,洪武四年(1371年)十一月,朱元璋“命官吏犯赃者罪勿贷”(见《明史·本纪第二》),矛头直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贪官污吏。可见,此时朱元璋反腐败,并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目的明确,敢作敢为。

洪武八年(1375年)的空印案和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案,声势都极浩大。两案连坐被冤杀的达七、八万人。在郭桓案之后,朱元璋深感治理贪污不光要严惩罪犯,更要从措施上堵上贪污之门。他发明了大写的“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汉字数字,虽写起来繁琐,但能有效避免涂改小写数字,故一直沿用至今。

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对自己亲属的腐败,也毫不留情,同样惩罚。明初有人检举他侄儿朱文正违法乱纪,朱元璋立即罢了他的官。洪武三十年(1397年),驸马欧阳伦出使办事时私贩茶叶,朱元璋下令依法把他处死。

  在惩罚方式上,朱元璋不仅沿用了前朝种种的处罚,更是将残酷的刑罚发挥到了极致。他要求“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见《明史·志第七十》),并用“朝堂打板”、“挑筋去指”、“剥皮实草”的残酷刑法处置贪官。

在制度建设上,朱元璋也下了很大的功夫,制定并颁布了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将他惩办过的大案要案及对腐败官员的严厉惩处,一一详文列出,并加上“编者按”形式的警示语,印发全国家家户户。无论是高官还是平民,都必须利用一切业余时间认真学习。

尽管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的方式方法对付贪官污吏,但事实上,朱元璋的反腐败努力,无论从行动还是制度上,最后都以失败而告终。正如朱元璋自己所叹息:“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朱元璋轰轰烈烈开展的反腐败运动,会落得如此悲观悲惨下场?很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对此进行了认真思考,仔细推敲,反复论证,得出以下几点体会,与大家探讨。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朱元璋的反腐是具有良好愿望和动机的,也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

从政治角度看,他通过治吏,利用“官”与“民”之间的外在矛盾,巧妙的掩盖了农民阶级和封建政权的之间的深刻矛盾。他这种聪明的举止,把统治者“所畏者天,所惧者民,而天怨人怒,未有不危亡者”的担忧,通过对官吏严格管理、重典惩治,借以缓和农民的不满与反抗,确保了政权的安定。因为:第一,官吏是皇帝统治的人格化工具,是介于君与民之间的重要一环。只有认真治吏才能实现治民的目的。第二,明朝地方官吏是司法权与执法权集于一身的体制,长期以往,官吏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故倘若这些人枉法,对政治清明、法律制度、社会安定、民众利益危害更大。治吏无疑是固江山、稳社稷、安民心的有效方法。

从经济角度看,贪污受贿,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了官吏种种经济上的特权和地位,而它反过来,又驱使一些官吏谋求更高的政治地位甚至篡权夺位,“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故朱元璋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宽纵优待官吏的同时,也需要用重典防止过多的资财流入官吏个人的腰包,实际上是防止官吏在与民争利基础上,会发展到与君争权,从而维护统治者的经济地位。

正如有了良好想法未必有较好的实践,有了严厉政策未必有较佳的结果一样,朱元璋的反腐努力归于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无法一一剖析,只能挂一漏万地点评几点。

其一,“酷刑治吏”有违法律公正精神。

从现代法的精神看,本来“重典治吏”就已经存在很大弊端,而朱元璋的“酷刑治吏”比一般“重典治吏”更加严厉,自然问题更大。他为了达到惩治腐败的功利目的,不择手段、不区分犯罪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都施以重刑,不但丧失了法令的公正价值,而且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的立法基本原则。这样做不仅达不到惩贪治吏的目的,还大大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知识分子不愿入仕,影响了选拔官员的质量。

试想,朱元璋不仅公然地在本应庄严的朝堂之上,扒了大臣的裤子“打板子”,使斯文扫地、有伤风化;更是对贪官或者“被指认贪官之人”采用“挑筋去指”、“剥皮实草”等野蛮酷刑,以及动辄诛连上万人的滥杀无辜等做法,无疑是人类文明史的反动和倒退。于是,一种其他朝代不曾出现的情况在蔓延或者出于对做官的恐惧,或是出于对朱元璋无视大臣人格和朝堂尊严的不耻,一些优秀的知识分子拒绝出仕,而朱元璋社会底层的出身本身又引起他对知识分子的猜疑,导致他开创了“文字狱”的先河,加强了对知识分子思想、言论的专制统治,影响了我国思想文化的发展和进步。这样一种扭曲的法律环境,焉能是让反腐努力步入正途、走向辉煌的基础?

其二,“酷刑治吏”背离法律现实需求。

有法律专家曾指出:“按照一般的规律,法律规范和法律现实之间总有一定的差距,中国古代社会也不例外。考察各代治吏史实,雷厉风行,严于执法的有之;前严后宽,渐不克终的有之;法制松驰,有法不依的也屡见不鲜。对于一个朝代而言,开朝帝王廉而后代子孙贪;对于一个皇帝而言,初即位廉而后期贪。造成这一周期律的原因有许多,但归根到底在于私有制经济基础及建立在其上的专制制度和官僚政治体制,这也是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我十分赞同。

明朝立法可以说在朱元璋的极力倡导下,确实有了许多建树。但由于关于治吏的法律,是基于“酷刑治吏”基础上的,其法律规范和法律现实之间的差距就尤为巨大。一般讲,完善的立法是政治清明的前提条件,但仅有法律制度还不够,只有健全的制度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机结合后,才有清明的吏治。

朱元璋只是在“酷刑治吏”上绞尽脑计,妄图通过在“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据《稗史类编·刑法类·皮场庙》记载)而使官吏不敢贪,是远远不够的。

理由有三:一是难于公正执法。沈家本有言:“法之善者,仍在于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说的就是,只有将法律转变为绝大多数官吏的自觉行动,才有望取得预期效果;否则,有法不依、官官相护,京官与地方官相勾结,从上至下关系网的存在,都可以使惩贪立法成为空文。朱元璋的一些做法,使各级官吏寒心,不能尽心工作,加上有为之士不愿为仕,造成后继乏人,难以保证官吏素质。二是法律的特权性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众所周知,封建法律都是特权法,明朝法律也不例外。因为统治者要求臣下首先是“忠”,其次才是“廉”,皇帝往往对自己的家人亲信会网开一面,只有其对自己或本阶级利益有严重危害时,才动用法律这个专政武器把这些人的权利囿于一定范围内(虽然朱元璋在这方面做得还是比较好的,但他未必没有私心,未必没有假借法律之名打击异己的想法与行为)。在这种有条件的反贪污前提下实施法律,即使惩贪有法,法律也只会产生更坏的结果,“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 。此类教训不可谓不深。其三,执法的最终效果决定于皇帝个人。“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 法在君主眼里只是治之具而已,皇帝对于法可以“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 贪官污吏认识到这一点,就会不畏法而畏皇帝,通过奉迎皇帝“苞苴或累万金,而赃止坐铢黍;草菅或数十命,而罚不伤其毫厘”。如此等等,焉能在“高压”下出现一个廉政清明的政府形象? 

其三,“酷刑治吏”衍生法律监督缺失。

监督腐败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是朱元璋“酷刑治吏”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朱元璋开创了用特务机构反腐败的“先例”,设立巡检司和锦衣卫,广布耳目。就他的本意而言,或许只是为了增加耳目,了解吏情,便于监督与反腐。但这种做法,导致了反腐败监督权的恶性膨胀,最终只能造成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更加黑暗。在监督腐败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加之最高决策者和监督执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必将造成监督执行者和被监督者相互勾结、共同腐败,使得整个官场腐败愈加不可收拾。

其四,“酷刑治吏”失败源于专制制度。

明朝时期实行的无疑也是封建专制制度。在皇帝“家天下”的语境里,即便是再多的措施与手段,对官吏的权力难以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官员漠视民间舆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哪怕是有允许百姓扭送贪官到政府的规定,那怕是有言官直谏的渠道)。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贪污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尤其是以“酷刑治吏”这种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反动和倒退的手段,来防止贪污腐败,更突出地反映出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统治本身的腐朽和没落,没有也不可能挽救朱家王朝最后灭亡的命运。

“酷刑治吏”的利弊谈了许多,也不知是否说到了点子上,只能就此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