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麦歌曲小莫: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通知--西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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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发布机构:地税局 发布时间:2009-07-01 09:05:37 主题分类:其他 索 引 号:013354334/2009-67328 关 键 字:的通知    

纳税人:

       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陕地税发〔2009〕10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中,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二、原《通告》中,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五等地区及长安区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 
       三、原《通告》中,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四、原《通告》中,6元/平方米•年(含6元/平方米•年)以下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维持不变。 
       五、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08〕303号)中有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执行标准停止施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施行(上述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对于2009年7月1日前已按原《通告》标准缴纳超过半年应纳税款的,可在以后期限内按规定抵缴。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