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门序曲比才:合作社的原则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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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冰清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225    更新时间:2011-7-20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100872)
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罗虚代尔原则产生的过程及其内涵,以及合作社国际组织发展的状况;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梳理了传统经典合作社原则和新一代合作社原则的变革过程。
关键词:合作社原则 合作社国际组织 产生与沿革
1844年,世界公认最早的较规范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英国的曼彻斯特诞生了。随着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罗虚代尔原则被广泛传播。 1895年,最重要的国际性合作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后,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原则被定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办社原则。在世界合作运动1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变化和合作社实践的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多次修改了合作社原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美兴起的“新一代合作社”进一步对传统合作社原则进行了大胆的调整和创新。但总的来看,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合作社原则是向着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发展。
一、罗虚代尔原则的产生
现代合作经济思想萌发于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虽然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试验失败了,但在社会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着西方合作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条件的日益成熟与各种理论思潮的深刻影响,合作经济逐渐走向成熟。到 1844年10月,在胡瓦斯和柯柏尔的协助下,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英国的曼彻斯特诞生了。
1844年12月21日,在英国北部兰开夏小镇罗虚代尔,28个工人(其中纺织工人9人,缝纫师、羊毛分级工和制鞋匠2人,以及细木工等)一起筹集了28 英镑成立了一个日用品消费合作社,取名“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社员以每周节省下来的两个便士为股金开办了一个小商店,以供应社员的生活用品,减轻商业的中间盘剥,改善社员的家庭生活状况,主要向社员供应白糖、牛奶、奶酪、面粉等日常生活用品,由社员在工余时间轮流售货。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不像欧文的合作公社强调公有制、试图改造资本主义社会,而是把合作社的目标和性质定位于在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进行合作,意在改善社员的经济境况,所以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获得了成功。建社一年后,社员人数扩大到 80人,资金总额达到900磅。1851年,合作社开办了面粉厂,1855年又开办了纺织厂。到1895年国际合作联盟成立时,社员人数已达到12000 多,资金总额150万磅。到该社建社100周年时,已经拥有100多个支店和多处规模宏大的工厂及屠宰厂等,社员人数达到3.2万人,
年营业额达到200万英镑。1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它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办社原则,即“罗奇代尔原则”。该原则成为国际合作制度的经典原则,为后来国际合作运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坚持的办社原则,可概括为8条:
1、入社自愿
凡参加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要承认合作社章程,履行社员的义务,承担社员的责任。社员参加合作社出于一个共同的目的:维护社员利益,减轻中间盘剥,改善社员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
2、一人一票
社章规定: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向全体社员负责。在表决时,每个社员无论股份多少,都只有一票的权利。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平等权利,避免了少数人凭借较多的股份控制合作社,这集中体现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
3、现金交易
社章规定:本社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用现金交易。不准赊购货物,也不准赊销货物,如有违反,不仅处以罚款,并认为不称职。这一原则的制定主要是出于建社初期的经济实力和当时社会道义两方面的考虑。合作社刚成立时,股本较少,如果允许赊欠,就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成败。同时,当时的社会风尚把赊欠看作一种社会弊病,合作社应带头消除这种弊病。但是后来随着信贷事业的发展,这一条又作了修正。
4、按市价售货
为了保证合作社有一定的盈利,合作社按市场价格销售货物。盈利的分配,先扣除股息和经营费用,同时留一部分用做公积金和教育基金,其余大部分按社员购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交易和分配方式不仅给社员带来经济利益,还有利于把合作社的业务面向社会,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力量,使其有经济实力发展福利事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威信和社会地位。
5、如实介绍商品,不缺斤少两
合作社针对当时商人投机取巧行为制定了该原则,要求向社员如实介绍商品情况,保证商品质量,不弄虚作假,不缺斤少两,树立诚实的商业作风。
6、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
社员平时凭购货本购买,到一定时期进行结算,对盈余做了必要的扣除后,在年终时按各个成员在一年间同合作社发生的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还给社员。社员入社的股金可以获得利息,但不参加分红,而且股金的利息严格限制在一般不超过市面上通行的普通利率。如此就可以把社员的利益和合作社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社员对合作社的经营成果也会更加关心,这就保证了合作社发展的活力。
7、重视对社员的教育
为提高社员的文化知识和思想修养,在先驱者格林伍德的倡导下,根据合作社的经济力量,逐步创办和发展了文化教育事业。1849年合作社成立了教育委员会,1853年社员大会修改了社章,规定合作社每年要盈余中提取2. 5%作为教育基金,对社员进行文化、合作思想和道德的教育。
8、政治和宗教严守中立
合作社既不是政治团体,也不是宗教组织,不同政治观点和宗教信仰的人都可以加入合作社。这个时期的合作经济是劳动者为了共同的利益组织起来的共同体,为解决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而实行自我服务的经济实体,是劳动者的联合。因此,合作社本身是没有任何政治背景和政治目的的、不参与政治和宗教的经济团体,同时也表明,合作社的大门对各种不同政见和信仰的人都是敞开的。
二、合作社国际组织发展状况
随着合作社思想的广泛传播和各国合作社运动的蓬勃发展,合作社运动的国际交流需求越来越强烈,建立合作社国际组织的条件也日趋成熟。最早由合作社组织起来的国际组织是19世纪末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后又陆续出现了一些区域性的或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到20世界60年代以后,国际性的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组织了起来。
(一)国际合作社联盟
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于1895年8月19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目前国际组织已经遍及世界各地,涉及几乎所有的领域。
1、国际合作社联盟概述
世界上建立最早的合作社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ICA)是由各国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合作社组织联合组成的非官方的国际组织。该组织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欧洲合作社运动大发展时期。在1886年召开的英国合作社大会上,法国代表布瓦弗提出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建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国际大会,宣传合作社原则,交流合作社运行的经验。同时,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召开的合作社大会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这个建议得到各国著名合作社活动家的一致支持,于是,1889年,由英国合作社联盟倡导,其他国家合作社活动家共同参与建立了国际合作社友好联盟筹备委员会。经过多年的酝酿筹备,1895年8月19日,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此次会议的人员包括来自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士、荷兰、丹麦、奥地利、匈牙利、塞尔维亚、美国、澳大利亚等14个国家的正式代表35名,另外还有德国、阿根廷和印度的观察员。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合作社的生产、信贷、国际贸易等问题,此外,还讨论了筹备委员会提出的联盟章程草案。
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是一个不受政治、民族、宗教和文化影响的组织,所有遵循该联盟规定的合作社原则的合作社组织都可以加入。自从1895年创建以来,国际合作社联盟不断发展壮大,但早期进度缓慢。到1913年,只有30个国家约70个全国性或地区联合组织参加联盟,参与的合作社只有3871个,社员约2000万人,仅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联盟的成员组织显著增加。1927年,联盟的成员增加到35个国家的109个组织,合作社数增至20.86万个,社员数达1亿人,占世界人口的比重提高到5.3%。在二战期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发展的速度明显减慢。战后,随着全世界政治经济的恢复,联盟的发展又迅速加快了。从1961年开始,联盟除了吸收各国的合作社组织以外,开始接纳国际性组织加入联盟。到 1985年底,联盟成员的覆盖范围达到72个国家的164个组织和8个国际性组织。社员人数增至4.98亿人,比1963年增长1.6倍,占世界人口的 10.3%。1992年,参加第30次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的有82个国家的全国性组织194个,国际性组织9个,所代表的社员数6.6亿人,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4.5%。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组织健全、活动范围广泛、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国际组织,覆盖了125个国家的235个成员组织,其社员总数已达8亿左右。2它的成员组织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涉及农业、消费、银行、信贷、保险、工业、能源、储运、渔业、住房、旅游等行业,它是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一咨询地位的41个机构之一。
随着合作社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社联盟规模的不断扩大,合作社的地区分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世纪20年代以前,世界合作社运动的中心在欧洲地区。按1928年联盟所属的合作社数计算,欧洲占94%,亚洲占1%;而到 1938年,欧洲所占比例下降到28%,亚洲所占比例上升到72%。同1928年相比,欧洲所占比例降低了66个百分点,亚洲所占比例则增加了71个百分点。可见,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世界合作运动的重心已经逐渐向亚洲转移。20世纪40年代后,这种趋势就更加明显了。按照联盟所属合作社社员计算,1935年,欧洲占89%,亚洲占10%、美洲占1%。而到1960年,在联盟的社员总数中,欧洲所占比重降为54%,亚洲上升为32%,美洲上升为 13%。到1986年亚洲所占比例上升到首位,占56%,欧洲降为28%。在合作社地区分布发生较大变化的同时,合作社的类型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 世纪20年代以前,世界合作社运动是以消费合作社运动为主的。1913年联盟所属的3871个合作社中,95.5%是消费合作社。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使得合作社的类型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比重不断上升,而消费合作社的比重不断下降。根据国际劳工局的统计,按社员数计算,1932年全世界合作社的类型结构中,消费合作社占61.9%,信用合作社占18.6%,农业合作社占15%。到1980年,消费合作社的比重进一步下降为36.9%,信用合作社提高到34.2%,农业合作社提高到18%。3此后,随着世界经济中产业结构的升级,农业一体化的发展及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增长,综合合作社开始迅速发展起来。
2、国际合作社联盟宗旨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的规定,它的宗旨是:1、团结、代表并服务于全世界遵循合作社原则的合作社组织;2、在世界范围内支持和推进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3、向全世界宣传合作社的原则和方法;4、保护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的利益;5、保护其成员组织间的友好关系;6、促进一切全国性和世界性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间经济关系得发展;7、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帮助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进步;8、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9、促进在合作社运动中男女地位平等。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国际合作社联盟围绕推广和维护合作社特征开展工作,努力个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地区和国际机构了解并认可合作制企业模式。具体措施如下:1、召开各种会议和研讨会组织世界各国合作社就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讨论,使其成员组织从相互的经验交流中得益;2、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合作社之间开展多领域贸易合作和信息共享,努力发展和加强其成员组织的合做,并对那些需要援助的组织给予援助;3、向会员组织提供重要信息、最佳规范和联系方式,通过出版和发行出版物确保信息共享,沟通情报信息;4、推动合作社的教育事业和研究工作,鼓励发展合作社的培训中心和研究中心;5、组织对合作社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搜集合作社的统计资料;6、积极营造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繁荣的政策环境,支持会员组织争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合作制企业模式、合作社原则及价值的认可,向会员组织提供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所需的政治和技术支持;7、从其各经济活动部门中创建国际性的专业组织,并与这类专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8、根据需要设立地区性的办事处,以扩大联盟总部的服务设施;9、尽力同联合国所有组织及其它从事合作社事业的群众性的非官方组织进行最广泛的合作;10、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发展项目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能力建设、经济援助、促进就业、支持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4
3、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章程中主要规定了联盟的使命、宗旨、方法、合作社的原则、成员的资格、会员权利、财务管理、权力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895年8月在伦敦成立。1982年其总部迁往瑞士日内瓦。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联合、代表并服务于世界合作社的独立非政府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承担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与此同时,联盟对加入联盟的条件和要求,对成员组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更加简明了。1984年的章程规定,凡以促进社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并按照联盟确定的合作社原则经营的企业,均为合作社组织;凡遵循联盟宗旨,执行联盟规则的合作社组织,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接纳国际合作社联盟新会员的决定权属于理事会,如果理事会拒绝一个组织的申请时,该组织可向全球大会申诉。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会员组织分为正式会员、准会员、部门会员三大类。正式会员是会员的主体,具有充分参与权。通常该类组织包括合作社全国联社或协会、合作社协会的全国总社、个体成员占多数的全国性合作企业组织、国际合作社组织等组织。准会员是支持合作社或为合作社所有或受其管辖的组织。部门会员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分支机构,因而部门组织的所有会员都附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称为部门会员。
成员组织的义务,除遵循联盟的宗旨以及联盟的合作社原则之外,还要向国际合作社联盟提供自己的年度报告和一份所有有关出版物的副本,定期通报国际合作社联盟重要的全国合作社发展情况,本国合作社章程及其细则的修改情况,以及对合作社有影响的一切政府行为。此外,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应按照经济活动的比例,或者依据其会员的商务活动总量在每个财政年的前三个月内缴纳年度会费,准会员的缴费额可酌减。联盟的成员在履行其对联盟的财政义务后,有权参加联盟的代表大会,向中央委员会指派代表,得到联盟秘书处的服务与指导,获得联盟领导机关的报告及联盟的全部出版物。参与制定联盟的政策和工作计划,参加联盟的各种专业组织活动,享受联盟所有相应的服务、信息和帮助,为发展合作社事业,向联盟申请援助和支持。但是准会员和部门会员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全球和区域框架内不具有选举权。如果任何组织连续两年不缴纳全部会费,其会员资格将被取消;而如果任何组织违背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或利益,全球大会都将以决议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此外,若会员组织自愿放弃会员资格,则自愿退出的组织须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联盟。
在财务方面,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收入来源于会员组织的会费、出版物和宣传品的销售所得、发展机构根据协议提供的基金、捐款等方面。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会员组织的会费是按各会员组织经营活动的比例,依据全球大会为各类合作社制定的公式缴纳的,任何隶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组织,如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活动的,应以其会员组织经济活动的总和为基础缴纳年费;本身为二级或三级联社组织的,应按其所属的基层社经济活动的总和缴纳会费。对于缴纳会费的公式,全球大会至少每隔四年审核一次,以确保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适当的资金。
4、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结构
国际合作社联盟管理机构的设置充分体现和保证了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国际合作社社联盟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和行业组织及主题委员会。主要的权力机构包括全球大会、理事会、地区大会和地区管理机构、审计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1)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管理机构
全球大会。全球大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最高的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它包括各会员组织制定的四年一届的代表和各专业组织和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全球大会的权力有:1、制订和执行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前途和世界合作社运动等重大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2、通过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工作计划;3、选举主席、理事会和审计管理委员会,并对副主席选举结果进行确认。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确认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在三分之二多数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修改联盟章程、规则、政策和程序;4、决定会员会费和代表制度;5、通过联盟年度审计帐表和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6、代表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理事会和联盟其他地区或专业机构对给联盟带来的债务、责任的处置。例如投资、借贷、抵押、不动产买卖及其他协议;7、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批准成立或解散联盟专业机构。
地区大会。地区大会主要是促进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组织之间在地区内的合作,并提供一个讨论地区性问题的论坛。共有4个地区大会,其地域范围如下:欧洲地区大会是对所有总部设在欧洲的会员组织开放;亚太地区大会是对所有总部设在亚洲、澳大利亚和太平洋地区的会员组织开放;非洲地区大会是对所有总部设在非洲及相邻岛屿上的会员组织开放;美洲地区大会是对所有总部设在北、中、南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会员开放。地区大会的权力主要有:1、在本区执行全球大会的决定;2、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地区工作计划的重点;3、提出报告,计划和决议供全球大会研究;4、选举一名地区主席,经联盟全球大会批准后还将担任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5、选举产生一个地区管理机构;6、经全球大会批准,制定各自的工作程序和代表章程。
地区管理机构。地区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应由一名主席、副主席、以及通过地区大会选举出的其他成员构成,任期为四年。地区管理机构的主要权限是:在地区大会歇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地区事务;准备地区大会的议程, 组织地区大会会务工作;强化和扩大地区部门组织和专业委员会,确保这些组织和委员会与其世界级对应组织开展合作;设立适当的委员会;向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推荐来自本地区的成为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的申请;实施和监控由地区、部门组织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伙伴与联盟总部共同出资的活动和项目;确保地区财务及预算被严格监管,并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一般性规定;对地区主管所作的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在提交秘书长和联盟理事会做最后批复前对其进行审查。
理事会。理事会包括主席、四位副主席和另外十五位全球大会。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至少一年集会一次。同一个国家的会员组织不得在理事会占有一个以上的席位,仅对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例外。理事会的权力主要有:1、制订和检测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全球策略;2、在全球大会休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3、组织全球大会并为之准备议程;4、就所有会员申请及有关问题做出决定;5、批准联盟预算并监督其实施;6、就投资、借贷、抵押和不动产买卖等事宜做出决定供全球大会确定;7、负责指定、撤换联盟秘书长,并决定其报酬;8、在提交全球大会前审阅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9、指定ICA审计员,并听取年度汇报;10、从其成员中及其他人中挑选人选组成含主题委员会在内的各个委员会,并决定他们的任期;11、指定某一理事会成员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
审计与管理委员会。审计与管理委员会是从全球大会的代表中选举3~5名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审计管理委员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ICA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检查ICA的财务管理情况;2、检查成员组织的财务义务的履行情况;3、至少每年与ICA审计员会晤一次;4、就其认为有必要的问题向全球大会和理事会汇报。
主席。联盟主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首席代表,负责主持联盟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联盟委员会及其它辅助委员会的会议;与秘书长一道负责为联盟草拟方针政策,担负联盟的全部领导工作。联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有权参加国际性专业组织会议。
(2)行业组织和主题委员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自治机构发展的一个突出方面是,行业组织和主题委员会的扩展。联盟共有9个行业组织和4个主题委员会。
①行业组织
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9个行业组织,它们根据具体的行业特点对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组织进行了重新的分类,把统属于一个行业的合作社组织团结到一起。行业组织主要工作是帮助解决合作社运动中特定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发展。每个行业组织均由其成员组织进行民主管理,9个行业组织包括: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ICAO)、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ICBA)、国际合作社渔业组织(ICFO)、国际卫生合作社组织(IHCO)、国际合作社住房组织(ICA Housing)、国际合作社和互助保险联合会(ICMIF)、国际工业、工匠和服务生产者合作社组织(CICOPA)、全球消费者合作社组织(CCW)、国际旅游合作社协会(TICA)。
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ICAO)成立于1951年,是代表世界各地的农业合作社和农场主的合作社民主组织。现在共有38个国家的47个农业合作社加入了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农业是合作社运动非常重要的行业之一,农业类合作社占到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组织所代表的合作社总量的36%。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贸易组织(WTO)、欧盟农业合作总务委员会(COGECA)、国际农业生产者联合会(IFAP)以及农业领域的其它专业组织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农业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举办研讨会、讲习班等活动,交流有关具体工作和行业信息和经验;促进农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国家的建设,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积极改善和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同时提高食品安全保证;采取各种行动保护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ICBA)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下属的一个行业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下属的各国合作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这一组织中进行合作。该组织在全球设有5个地区委员会,包括欧洲地区,非洲东部、中部和南部地区,美洲地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以及北非和中东地区。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的成员资格对所有的银行和中央储蓄和信贷机构开放,只要加入地区委员会或直接加入理事会即可成为该协会的成员。目前,它拥有20个成员组织,代表着全球50个国家的55个成员。同时,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还与世界信贷联盟理事会(美国)、欧洲合作制银行协会(布鲁塞尔)等组织和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为推动合作社银行和金融行业发展共同努力。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主要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大力促进各国合作制银行之间的合作;为成员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帮助,建立新的合作制银行;组织行业内部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开展研究。
消费者合作社全球组织(CWC)集中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中的消费者类合作社,共有18个成员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消费者合作社全球组织努力在其成员中传播信息,并为讨论和交流宝贵经验提供一个平台。它的基本理念是:消费者应得到符合一定标准的生产和生活消费品,从而确保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还应获得高标准的安全保证和健康的环境;应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公平的消费环境,消费品应具有适当的种类和选择;消费者还应该获取关于商品的信息,接受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教育。消费者合作社的目标是:提高消费者合作社的经营水平和收益,从而保证有能力应对来自大型跨国公司的有力竞争,立于不败之地;夯实基础,努力赢得消费者对消费合作社的信心和支持;大力支持合作社运动整体发展,扶持相对落后的合作社运动参与者;在涉及消费品的全球重大问题中争取话语权,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平贸易市场建设乃至南北对话等涉及本行业的重要问题中表达自身的意愿和呼声。
除了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和消费者合作社全球组织外,国际合作社联盟还有六个行业组织,分别是:(1)国际合作社渔业组织(ICFO)前身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渔业委员会。成立这一组织的目的在于促进全球渔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贸易,分享渔业合作社的培训和教育资源以及行业发展和市场信息。(2)国际卫生合作组织(IHCO)成立于 1996年,由国际合作社联盟旗下各类为成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合作社组织,为医疗界从业者提供自我经营的合作社类组织以及把医疗卫生行业消费者合作社与生产者合作社整合在一起的合作社组织共同组成。目前,卫生合作社为世界各地超过1亿个家庭提供医疗和卫生类的服务。(3)国际合作社住房组织(ICA Housing)的目标是促进住房合作社在所有国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国际合作社住房组织拥有来自23个国家的28个成员。(4)国际合作社和互助保险联合会(ICMIF)成立于1922年,其前身是国际合作社保险联合会(ICIF)。联合会的主要目标是与成员及外部的相关人士共同努力,为合作社和互助保险行业创造一个可以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它的成长和繁荣。近年来,国际合作社和互助保险联合会的成员不断增长,从1993年的75个成员增加到了2007年的184个,这184个成员代表着70个国家的400多个组织,遍布全球各大洲。(5)国际工业、工匠和服务业生产者合作社组织(CICOPA)的宗旨是促进和代表工人和生产者合作。他的正式成员是来自社会不同领域的生产者合作社组织,覆盖了包括建筑业、工业生产、一般性服务业、运输业、工艺品生产等诸多领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工业、工匠和服务业生产者合作社在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数量都有所增加。现在,国际工业、工匠和服务业生产者合作社组织拥有来自39个国家的57个成员组织。(6)国际旅游合作社协会(TICA)是一个集中了旅游合作社,以及由合作社社员所拥有和开办的旅游类企业的国际性组织。5
②主题委员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设有4个主题委员会,分别是合作社研究委员会、资讯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委员会、性别平等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均由其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得到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帮助。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研究委员会建于1957年,前身是国际研究者工作组,20世纪70年代更名为合作社研究、计划与发展小组。合作社研究委员会构建了一个网罗世界各地合作社学术研究者的体系,旨在让更多的人了解合作社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合作社研究委员会近年来多次与其他行业组织,主题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召开各种学术会议,举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了关于合作社运动与创新、合作社对社会文化的贡献等多项具有现实意义的学术研究,为合作社运动扩大了影响,并积累了丰硕的科研成果。
国际合作社联盟咨讯委员会(ICACC)的工作目标是:努力实现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章程和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为合作社运动咨讯工作服务;提高国际合作社联盟下属组织中负责合作社信息沟通和传播工作的媒体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致力于合作社媒体和新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合作社媒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人力资源开发委员会向合作社及相关组织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的工作人员、合作社的领导人和管理者提供关于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信息和指导。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全球、地区、国家等各个层次上促进和支持合作社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的开始和深入,提高它们在社会和经济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性别平等委员会(ICA GEC)立于1965年,它的前身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妇女委员会,它的任务是积极促进男女之间的性别平等以及推动女性投身合作社运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由上可见,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级组织机构已经相当健全了,随着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不断发展完善,它在世界的农业、住房、消费、金融等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随着组织机构的壮大,为了更好地实现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和目标,国际合作社联盟同其他国际组织之间开展的活动也日益广泛和深入。
20世纪40年代前,联盟曾与国际农业委员会共同建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络委员会,以加强消费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之间的协作。20世纪40年代后,随着经济与社会生活国际化的加强和联合国经济与社会机构的建立与发展,联盟与联合国及其专业机构开始了广泛的合作。国际合作社联盟与联合国的合作始于194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是被联合国正式承认的第一批非政府组织之一。在1946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大会上,国际合作社联盟获得了联合国咨询地位,可以参加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和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国际合作社联盟能够推广合作制企业形式。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享有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一类咨询地位的 41家非政府组织之一。这一地位使国际合作社联盟有机会参加在联合国的所有会议,并通过会议发言和文件阐述联盟的原则立场。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专门通过了一项关于世界合作社运动在经济社会开发方面作用问题的决议,其中高度评价了合作社运动的重要性。61995年7月,联合国为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诞辰百年,推出了“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联大49/155号决议)。该决议呼吁联合国重大会议、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充分认识合作社做出的重大贡献。7联合国通过出席会议、发表讲话、发放文件、信息交流以及向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发展项目提供技术及资金支持等合作形式将国际合作社联盟与联合国的关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国际合作社联盟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开展的合作涉及了国际劳工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工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各区域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联合国总部、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人类住区中心、欧洲经济委员会、贸发会议等组织机构都设有常驻代表。
首先,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合作。国际合作社联盟享有对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咨询地位。双方于1999年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技术活动。双方不仅在地区层面上开展了大量的合作活动,而且在国际层面上,国际合作社联盟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参加了促进和加强合作社委员会(COPAC)。它们共同确定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国际合作社联盟可以就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合作社的报告的起草提出建议。其次,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自20世纪20年代初以来,国际合作社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在进行合作。200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通过签署该备忘录,国际合作社联盟可以利用对许多联合项目承诺的资源来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包括举办一系列的地区性联合研讨会,设计消除贫困的全球合作行动,参加关于加强工会与合作社的合作的年度非正式磋商会议。同时,国际合作社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参加了促进和加强合作社委员会(COPAC)。再次,与联合国人居署的合作。自从1996年《人居议程》在伊斯坦布尔通过以来,国际合作社联盟住房合作社组织一直在与联合国人居署进行着密切的合作。《人居议程》特别提到了合作社在人居发展方面的作用,这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进行成功游说的结果。国际合作社联盟分别于1998年和2001年和联合国人居署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在住宅开发领域的合作活动。最后,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国际合作社联盟与世界卫生组织在HIV/AIDS等问题上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国际卫生合作组织还参加了世界卫生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此外,国际合作社联盟还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规范委员进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国际合作社联盟已经参加了广泛的关于食品规范的会议,包括一般原则、食品卫生、肉类卫生、食品中的兽药残留,以及用于特殊用途的营养品和食品。8
6、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的主要贡献
作为非政府咨询机构,国际合作社联盟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国际性活动,不断强化各国决策者对合作社的印象和认知,以利于与各国政府开展政策对话,为合作社的发展争取到资金和技术支持,对其会员的发展产生了很大促进作用,同时也与包括媒体在内的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民间组织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首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国际合作社联盟自其成立之日起一百多年以来团结、代表和服务世界各地合作社,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在农业、消费、银行、渔业、工业、保险、住房、教育和培训、卫生等领域都十分活跃,在建设和平、改善环境、可持续发展、人权、人居环境、教育和卫生、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文化事业、粮食安全和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成效显著,显示出了合作社在贡献民间福祉和国家发展方面独有的优势。其次,在食品安全方面,特别是在农业和渔业方面,国际合作社联盟设有专门的产业机构,这两个专门机构参加了就重大国际农业、渔业政策和方案开展的政策对话,包括粮农组织会议和特别会议,关贸总协定和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渔业政策等。更重要的是,这些机构还通过开展项目为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社提供培训技术指导。举行了一系列培训讲座帮助基层合作社提高经济效益和环保意识,通过教育和培训促进生产和分配,提高农业合作社技术和经济实力,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环保型可持续性农业生产发展。此外,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在促进小农户市场参与方面开展的工作对振兴农村地区的农业经济,特别是在丰富健康食品的供应、确保无公害产品生产、促进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合作社联盟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从事农业和渔业行业的活动,联盟对于世界食品安全和可持续生产方式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世界各地区产生了积极影响。再次,在教育和卫生方面,合作社原则包含了提供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国际合作社联盟设有一个名为“国际合作社培训和教育委员会”的专门机构,为各地区办事处和会员组织提供提升培训效果的指导,特别是教材方面的支持。各地区办事处和会员组织也积极建立学校,提供扫盲培训,为民工社员开设文化课程,建立儿童日间护理中心及学校并提供相关指导。各地区消费者合作社在营养、环境与卫生教育方面表现得尤为活跃,促进了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发展,增加了在生产部门就业的机会,为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国际合作社联盟为改善日本、西班牙和美国等工业化国家以及巴西等一些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的医疗保健服务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汇集向社区提供医护服务的社员,国际合作社联盟正考虑建立一个医疗合作社的专门机构,以整合为社员和所在社区提供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的合作社。最后,国际合作社联盟除了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卫生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外,在推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民主国家住房、提高妇女地位、改善儿童的福利和保护、推动发展良好的多元文化关系和确保文化共荣性、维护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友好、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其它合作社国际组织
除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外,国际性的合作社组织还有很多,其中以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世界信贷联盟委员会和国际合作住房开发协会较为重要。
1、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IFAP)
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建于1946年5月,是由农业生产者合作社联合起来的国际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该联盟最早是由英国农场主组织提议组建的,1947年在荷兰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并在美国和法国登记注册。该联盟十分关心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所有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国际问题,如生产与贸易、农业与粮食政策、剩余物资处理、经济与技术援助等。该联盟的宗旨是:以各成员国组织协调一致的观点,在有关的国际组织中代表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交流思想和信息,帮助成员组织了解各种世界性的问题及其对农业生产者可能生产的影响;提高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效益。此外,农业合作社的国际组织还有1929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合作社协会、欧洲共同体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总委员会等。9
2、世界信贷联盟委员会(WOCCU)
世界信贷联盟委员会的前身是1934 年8月成立的美国信贷联盟全国协会。而美国信贷联盟全国协会又是在1921年建立的美国信贷联盟全国推广局的基础上改建的。1940年,加拿大和西半球信贷联盟联合会加入该联盟。到了1958年,该联盟发展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信贷组织,1971年改为世界信贷联盟委员会。它的宗旨是要成为全球性信贷联盟运动代表,促进世界信贷联盟组织的发展,在各国和国际上协调和援助信贷联盟的活动,为信贷联盟的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援助,加强信贷联盟的国际联系。
此外,国际性的信贷联盟和其他信贷合作社组织还有:1971年成立的亚洲信贷联盟联合会、1968年组建的非洲合作储蓄与信贷协会、1968年建立的国际莱费森联盟、1970年成立的拉丁美洲信贷联盟联合会、以及欧洲共同体国家的合作储蓄与信贷机构联合会等。10
3、国际合作住房开发协会(IHDA)
国际合作住房开发协会于1966年9月在维也纳成立。他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住房委员会在业务上有明确分工:住房委员会主要研究发达国家住房问题,而国际合作住房开发协会侧重于发展中国家的住房问题。它的宗旨是:动员人力和财力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低成本的合作住房;在每个国家内建造私人非盈利住宅以满足低收入集团的住房需求;帮助发展中国家分析情况和制定住房政策;招募有经验的人员向私人组织和政府提供技术专家。11
三、合作社原则的发展与变革
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所制定的、在实践中所遵守,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用来指导合作社发展的行为规范。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经济本质特征的体现,它提供了合作社制度的标准和判断行为、做出决定的方针。在现代合作社16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尽管各国的合作运动产生的背景、发展的环境及其类型各有差异,但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运动,有其内在的共同规律,亦即有着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及合作社实践的发展,人们对合作原则一直在进行不断地修改和调整。
(一)传统经典合作社原则演变过程
传统经典的国际合作社原则是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确认的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罗虚戴尔原则”,及以此为基础经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多次修改完善的国际合作社原则。
目前,举世公认的早期较为规范的合作社原则是罗虚代尔原则。罗虚代尔原则最初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该原则共8项,其主要内容是:(1)入社自愿;(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4)按市价销售;(5)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6)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7)重视对社员的教育;(8)政治和宗教独立。这套原则中,核心的三条是:首先是入社自由。合作社是为了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改善成员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而成立的团体。因此自愿是根本条件,合作社是“自愿”基础上的人的联合,其经济主体是合作社社员。其次,民主管理。合作社最重要的原则在于成员共同决策,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由社员选举产生,向全体社员负责。这对于保证社员的权利是十分重要的,避免了少数人控制合作社。最后,收益共享。合作社首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福利,然后将年终的盈余按比例返还给成员,有力的调动了社员的积极性,使社员更加关心经营成果。12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把罗虚代尔合作社的原则列为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办社原则,所有加入该组织的成员,首要条件就是要承认罗虚代尔经营原则。
1、1921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的修改
从1919年开始,国际合作社联盟开始以罗虚代尔先锋社的原则为基础,参照其它类型合作组织原则,整理了合作社原则方案,为拟定统一的合作社原则做准备。经过讨论,1921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10次代表大会上确定了第一个统一的合作社原则,称为“罗虚代尔原则”。原则包括以下六条:(1)合作社的事业应以自有资金经营,社员投资按普通利率支付股息;(2)销售商品保质保量;(3)商品按市场平均价格销售;(4)盈余按社员交易额的比例分配;(5)社内事物采用平等投票原则;(6)将盈余的一部分用于发展教育。
统一的合作社原则的确立,是各国合作社组织取得的共识,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罗虚代尔先锋社原则只是一个具体的消费合作社经营管理原则,其中有的原则,如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盈余,只适用于消费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并不适用于信用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所以这些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统一原则是不完善的。因此,在经过一段实践之后,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原有的罗虚代尔先锋社原则进行修改,建立统一的合作社原则是迫切需要的。13
2、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的修改
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重新修订了1921年确定的原则,明确其为组建合作社组织的国际标准。1937年在巴黎召开了第15届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原则,新的原则体现了罗虚代尔原则的基本精神,增加了一些与新形势相适应的规定。新原则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7项内容:
(1)门户开放。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
(2)民主控制(control)。合作社是有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出的管理人员对社员负责。在自然人自愿联合的基层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以民主的方式组织。
(3)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用于:建立公积金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认可的其他项目。
(4)股本利息应受限制。
(5)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治的自助组织。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筹资,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和自治为条件。
(6)实现现金交易。
(7)促进社员教育。
此外,还附加三项:(1)只对社员交易;(2)社员入社是自愿的;(3)时价或市价交易。巴黎声明还指出,如遵守上述11项原则,就是一个理想的合作社,而一个经济组织能实行前4项原则就可称为合作组织。14
与1921年的原则相比,新原则有了较大的发展。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增加了门户开放这项组织原则,从而增强了原则的完整性。此外,各条原则规定的比较概括,尤其是主要原则比较正确、可行,从而增强了原则普遍适用性。新原则的制定,确定了统一的合作社原则的基本框架,是统一整体的世界合作社运动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新原则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它被沿用了29年之久,直到1966年才被新的原则所取代。15
3、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的修改
20世纪4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与格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发展。首先,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导致各国政府加强了对合作社运动的干预;其次,世界合作社运动的地区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合作社运动的中心开始由欧洲转向亚洲;再次,合作社的结构类型发生了明显变化,合作社已从消费合作扩展到工业合作、信用合作、农业合作等各个领域;最后,国际合作社联盟进一步壮大,成员组织数量显著增加。总之,世界经济和世界合作社运动都有了巨大的新进展,原有的合作社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了。国际合作联盟认为,有必要对过去制订的罗虚代尔原则进行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合作社实践的需要。为此,1966 年国际合作联盟第23 届大会通过决议,将罗虚代尔原则归纳为六项,改称“合作原则”,并在1984年加以确认。
这六条原则是: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还、合作组织教育和合作组织间联合。具体来说:
(1)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以及任何社会、政治、种族或宗教的歧视。
(2)民主控制(control)。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由依社员所认同的方式选举或制定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他层次的合作社应在民主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管理。
(3)资本报酬适度。股金只能分红。如果支付股金利息,其利率应严格限制,不能超过市面通行的普通利率。
(4)合作社经营盈余或剩余为该合作社社员所有。其分配方式可由社员从下列办法中进行选择:①用于合作社发展业务;②用于合作社举办公共事业;③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5)合作社教育。所有合作社都应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进行教育,使他们理解合作社在经济、民主方面的合作社原理与活动方式。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了更好地为社员及社区的利益服务,所有合作社应以各种切实可行的方式与地方性的、全国性的以及国际性的合作社组织加强合作。16
同1937年的原则相比,1966年修改后的新原则在一些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调整。第一,取消了在政治上与宗教保持中立的原则。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相比,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如果说在19世纪合作社发展初期,作为民间互助自救组织,合作社十分强调“政治中立”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进入20世纪以后他就丧失了积极作用,随着合作事业的发展,它逐渐在合作立法、合作企业的减免税特权以及合作资金等方面需要政府更多的支持。在此背景下,“政治中立”原则不得不放弃。17实际上,这一原则在各国的合作社运动中并没有,也不能真正得到执行。取消这一原则是一个较大进步。第二,取消了现金交易原则。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飞速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合作社的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实际操作中赊销在必要时也是一种经营方式。因此,如果继续保留现金交易的原则,会有诸多不便。第三,在民主原则方面,新原则首次将“合作社是民主组织”作为一条原则确定下来,合作社能否实行真正的民主,是决定其事业成败的关键。此外,国际合作社联盟对民主原则的内涵有了新的扩充。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修改合作社原则时对民主原则的内涵进行了扩充(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将之称为由“民主管理”转为“民主控制”,但实际上,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原则中一直用的是 “control”一词18,仅是从内涵上对该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拓展)。新原则将基层与非基层合作社组织做了区别:基层社仍然实行一人一票制,而联社等非基层组织则可以变通。由于联社在成员规模和资产规模上与基层社差异较大,如果实行一社一票制,对于社员来讲,实际上并不民主,不利于联社等非基层组织的发展。因此,联社或综合体可以允许其大型成员组织享有两票以上的表决权,这也是一个重要发展。第四,在分配方面,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所修订的新原则强调合作社的盈利和积累归社员所有,对于经济成果的分配,为避免一个成员占有其他成员利益,明确规定了分配盈余时必须考虑的三个基本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按交易额分配的份额,是调整分配原则的重要开端。第五,新原则中加入了一条“积极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协作”的原则。协作的范围可以是基层合作社之间的,也可以是地区间的、全国的和国际上的协作,这有利于合作社专业化的加强、业务国际化的发展。
总之,新原则更加注重与实践相结合,结构完整,内容充实,堪称合作社运动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原则的贯彻执行,保证了联盟队伍的壮大和世界合作社运动的大发展。19
4、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的修改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应地,合作社在许多方面出现新变化。首先,在合作社的经营理念上,20 世纪中、晚期,垄断资本已形成,市场竞争加剧,合作社在竞争愈来愈激烈的市场中获得主动,就必须注重效益,提高盈利水平。当代合作社在坚持向社员提供服务的同时,更多地强调经济价值,更多地关注合作社效率,关注合作社总体盈利性。其次,在合作社的资本来源上,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使合作社在资金来源上单纯依靠自有资金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更多依赖于借贷资本,借入资金的比重不断提高。第三,在民主管理上,社员“自我管理”模式开始发生变化。随着合作社规模和业务的不断扩大,雇工和管理人员开始出现,随着管理人员对合作社的控制力加强,民主管理逐渐落空。最后,在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上,社员投资不足,合作意识淡化的问题日益普遍化。在合作社的原则中,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社员股不能自由转化及随着公共积累逐渐加大,公共产权定位模糊,合作社内“搭便车”现象日益严重等问题使社员缺乏投资的动力,损害了其提高效率的积极性。诸如此类的变化与矛盾,使合作社在信心、经营和思想上都产生了危机,对合作社的理论与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20
为了适应20世纪70年代以来,合作社组织生存、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这一环境下各国合作社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对合作社的调整、改革、创新,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第31届大会,庆祝联盟成立100周年的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宣言重新确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价值,这次代表大会对合作社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修改后的合作社基本价值是自助、责任、民主、平等、公正和团结。合作社的社员们继承了缔造者的传统,他们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社会道德观念。同时也对合作社原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修改后的合作社原则有七项,它们是:
①“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
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的限制。
“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非常重要,不能强迫人们成为一个合作者。为使人们愿意加入合作社,必须让人们有机会学习和了解合作社。
“对所有能够利用它们的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合作社是为了某种特殊需要组织起来的,在很多方面,合作社只能为某类社员或有限的社员提供服务。如渔业合作社是完全为渔民服务的;住房合作社只能为社员提供住房服务。
社员对合作社要尽义务。在不同的合作社里,社员的义务也不一样。基本上包括履行投票权、参加会议、利用合作社的服务以及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要求。
合作社应当做到对社员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因此,合作社的教育和领导人发展计划中,应尽力保证一定数量的妇女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可以处于社会的不同等级,可以属于不同的种族,可以拥有不同的国籍,也可以有不同的政治和宗教信仰,合作社对所有的人开放。
在所有的原则中,“社员”是最具活力,也是最容易被人忽视的。它意味着在合作社与其必须服务的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关系,对“社员”中心地位的认识,决定着合作社能否对社员提供特殊的高水平服务。社员原则是合作社生存的主要原因。
②“社员民主控制(control)”的原则
“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社员民主管理的权利是通过社员大会体现出来的,合作社的方针政策、重大决定和重要活动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合作社属于社员,而不属于管理人员,也不属于雇员。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必须对社员负责。
“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控制。”在许多第二级或第三级合作社(即合作社联合社)里,采取的是按比例投票的制度,以反映不同的利益、合作社的社员规模和各参与合作社的承诺。
③“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
社员要公平的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若分红要受到限制。这项原则特别强调“社员们平等”,平等的本质有三:一是产权的平等,二是资产管理的平等,三是分配的平等。
“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表明社员必须向合作社投资,而且投资必须是公平的方式。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有三种形式:一是作为取得社员资格并取得社员优惠的入股,可以是一股或多股,这种股金一般不支付红利。二是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作为社员扶持合作社的集体成果。三是当合作社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大于合作社产生的利润时,合作社可能会要求社员在退休前或按某种周转的基数定期地向合作社投入他们红利中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合作社不支付利息,社员主要是从继续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和未来的分红中受益。有时,合作社可能需要要求社员扩大投资。这时合作社要适当地对投资支付利息,但利率一般是政府或正规银行的利率,而不是投机的利率。
合作盈利按以下某项或各项目进行分配:一是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发展合作社;二是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三是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它活动。
社员有管理资金的权利,这体现在:一是合作社为其他业务发展如何筹集资金的最终决策权属于社员;二是社员至少拥有集体积累的那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三是当合作社产生盈余时,社员有权利和义务决定其如何分配。
④“自治、自立”的原则
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合作社与其它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它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世界上所有地方的合作社都受到其与政府关系的深深影响。政府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合作社的税收、经济和社会政策。因此,合作社必须积极发展与政府公开的和明晰的关系。世界范围内很多合作社与私营企业联合经营,这是一个事实。但是,达成联合经营的协议,必须充分保持合作社的独立性,这是很重要的。
⑤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原则
合作社向社员、选出的社员代表以及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及培训,以使他们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合作社应当使普通民众、尤其是青年和民意领导人了解合作的本质和优越性。
教育是丰富社员、选举的代表、经理和雇员的思想的有效途径。培训可以使所有与合作社合作的人拥有合作社所要求的技能,以更有效地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教育和培训还为合作社的领导人提供了一个与社员交流的机会,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质量,推动合作社不断向前发展。
⑥“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
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间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合作社必须意识到,如果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必须加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也非常有必要与不同的合作社联合起来。
⑦“关心社区”的原则
合作社通过采用其成员核准的政策促进其所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是为社员的利益而存在的,由于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与社员的这种密切关系,使得合作社与其所在的社区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合作社有责任保证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发展,有责任保护所在地区的环境。21
在1995年修改后的七项合作社原则中,前三项原则是各合作社内部所拥有的典型性;后四项原则既影响合作社内部活动,又影响合作社与外部的关系。 与1966年的原则相比,1995年的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经济参与原则上的变化。1995年的合作社原则中首次明确给出了对成员“扩大投资”部分报酬的处理。原则中指出,如果合作社发展所需的资金大于其盈余时,对于成员“扩大投资”的部分,可以按股分红。对于传统的合作社,社员入社的股金只能获取很少的利息,有些情况下甚至不付利息。而新原则中规定对社员为合作社未来发展所提供的额外资本,可以按正规银行的利率获取利息。
此外,1995年还有一处重要修改,即强调合作社资本金和储备金至少有一份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强调必须有一部份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一方面,公共积累可以供合作社扩张购置共有专用资产以及平衡不同年景的报酬;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作为经济组织,公共积累是构建和增扩合作社的信用基础。
二是增列“自治与自立”原则。针对一些国家的合作社受政府控制和干预过多,最终遭致失败的教训,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修改合作社原则时增加了自立与自治原则,特别强调了合作社保持独立自治的重要性。
三是增列“关心社区”原则。合作社组织根植于地方,通常与所在社区保持密切的关系,其未来的发展必须有居民参与,并有足以涵盖多种合作功能的社区性和合作组织计划,而计划的最后时限便是建立合作社区,根据这一事实,1995年的合作社原则增加了“关心社区”一条,并明确指出,关心社区事业的目的是为社区的可持续性发展服务,而不是模糊的为社区提供最佳服务。22
实践证明,修改后的原则顺应了合作社组织发展的新形势,能够适应更加残酷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组织的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
从罗虚代尔先锋社诞生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合作经济实践的日益发展,“罗虚代尔经营管理原则”经过多次修改,其许多方面都被修订。尽管如此,作为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三个原则自罗虚代尔先锋社以来基本未变,这就是: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三大基本原则。
首先,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原则。在合作社治理中,每一个社员都有平等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权利,并且坚持“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作为对“一人一票”原则的修订,允许个别社员依照投资额或者交易额享有更多的表决权,但这些特别的表决权在总表决权中的份额被严格限定。所以,“一人一票”仍然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其次,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资本报酬有限主要体现在合作社的股份一个社员原则上只认购一份,个别社员可以持有更多股份。而作为持有更多股份的社员,其所持有的股份能否作为投票权以及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还要看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不得否定“一人一股”原则的基础地位。23一般说来,股金不支付红利,而社员为合作社未来发展提供的额外资本,可以获得相当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但不能分红。可见,在合作社内部资本的报酬仍被较严的控制着。最后,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原则。社员参加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的增长和改善,因此,分配问题是合作社的核心。在合作社原则中,合作社盈利的主要分配依据不是服从于投资者的,而是服从于惠顾者的。按股本分配意味着剩余权是事先按股份确定的,而按惠顾额分配意味着剩余索取权是事后按惠顾额确定的。两者的差异表明按股分配实际上代表资本提供者的利益,而按惠顾额分配则真正代表内部交易对象的利益,使交易的合作剩余充分内部化,从而真正保护交易对象的利益。虽然在合作社中,所有者与惠顾者具有统一性,但为了适度控制资本报酬率,鼓励社员与合作社开展交易,以切实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一直坚持着以“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这一基本核心原则。24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合作社制度经历了种种变迁,但是合作社依然坚持了合作社以社员为本,为社员服务的经典定义,坚持成员民主控制、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的原则,坚持了合作社资本报酬适度和惠顾者返还的经典原则。只不过把它与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发展更好地融合在一起。25
(二)新一代合作社原则
20 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政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前苏联解体、中东欧和亚洲一些国家经济、政治体制的变革;世界范围市场经济的迅速扩张,传统的贸易壁垒被打破,国际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国政府对合作社扶持的减弱等等。这些变化使合作社运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纷纷解体,在发展中国家处于停滞状态,在发达国家中面临市场困境。此外,从理论上,一些学者对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和制度安排提出了很多质疑,比如传统原则中的成员开放制度、资本报酬限制、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原则等等。他们认为,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合作社原则中很大一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许多国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合作社组织的经营战略、制度安排进行了大胆的调整和创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美国为主的“新一代合作社”。进入90 年代以后,北美一些发达国家“农民的新一代合作(New Generation Farmer Cooperatives) ”正在迅速发展,关于所谓“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大致可归纳为几点:
(1)传统合作社往往是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战略。(2)社员承购股金数额增大,通常每个社员承购股金在5000至15000美元之间,且须事先支付。并且股金额度通常与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每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3)总体上仍是合作社社员拥有多数股份,同时非成员资产增加,新的融资手段也有出现。(4)社员资格请倾向于不开放。传统的合作社原则中社员资格开放且社员向合作社出售农产品的数量不受限制。这样很容易导致合作社需要接收额外的成员和产品,从而加工能力和产品供给过剩,经营效益下降。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作的经营规模确定资产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投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因而能够保证合作社在高效益下运行。(5)社员股份也可交易。在传统合作社中,由于社员退社自由,因此股本不稳定。而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由于股份是可交易的,因此整个股本具有稳定性,这样银行就能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6)为了避免合作社被一个社员独占,有些新一代合作社对每个社员可以拥有股金数量进行限制。(7)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商业化交易态势越来越明显,交货条件越来越严格。同时,与非成员、非成员企业的交易增多。(8)利润作为惠顾额返利分配给社员。(9)合作社最基本的经济观念趋向“比例原则”,合作社的权责集中在交易额上。合作社投票权以社员交易额多寡为基础,交易者以交易额多寡认购股本,盈余额在成本经营基础上分配给交易者。(10)有时合作社也向社区出售优先股,但有利率限制(如美国为8%),而且没有投票权。(11)大多数国家立法仍要求一人一票。理事会由社员在其中间选举产生,合作社实行专家管理,传统的成员控制走向专业的管理控制。(12)合作社联社的作用趋于减弱。愈来愈重视纵向一体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合作企业结构等等。26
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在合作社法律原则上的变革是合作社历史上最为重大的革命性变化,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法律原则相比,其创新之处表现在:
1、社员资格由开放向封闭发展
传统合作社坚持成员资格开放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向所有愿为合作社做贡献并能从合作社活动中受益的人开放,不允许有任何一种歧视。但是门户开放往往使社员“搭便车”行为严重,合作社经营规模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新一代合作社对其社员资格实行了限制,合作社根据其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资本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投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由于合作社股份可以自由流通,也就同时形成了一个稳定性合作社股份市场,有效地激励了社员的交易积极性,保证了合作社运行的高效益。这一原则的变革避免了成员资格开放带来的合作社不稳定和超负荷运转的可能性,但也可能使真正需要合作的农户无法加入,合作社在理论和实践上始终面临着对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抉择。
2、传统的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原则向“比例原则”发展
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合作社的控制、所有权和剩余分配决策都建立在交易额比例之上。这样一来,社员的股份、投票权、分配盈余的权利都与交易额相关。合作社最初就是为社员交易提供服务的组织,其存在的价值是能为社员提供多少服务,而交易额就是象征服务的指标。比例原则除了使权利与义务对等外,还可以激励社员多与合作社交易,有效地解决了合作社内部搭便车现象,提高了合作社的运行效率。27
3、在经营战略上强化了营利能力
传统合作社是服务取向的,新一代合作社在坚持服务取向的同时,强化了合作社的市场营利功能,努力将合作社打造为具有较强营利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传统合作社往往是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再是简单的销售初级农产品,对初级农产品进行了加工,注重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以提高其经济价值。此外,为了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新一代合作社开始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实行专家管理,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可行性研究。新一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趋向专业化、职业化,大大提高了其市场竞争力。
虽然新一代合作社在法律原则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但是在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性、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返还、限制一股独大等这些体现传统合作社制度优势的基本制度上没有改变,其特征仍然被保持了下来。新一代合作社法律原则较好地适应了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合作社法律原则的内在缺陷,引导了合作社法律原则演进的新方向。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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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200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以浙江省为例》,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廉高波,2005:《中国农村经济组织:模式、变迁与创新》,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任亚爱、张晓飞,2007:《论合作社法律原则的历史演进》,商场现代化
张家茂,2004:《合作社制度及其变迁》,合作经济与科技
冯飞,2007:《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附录:国际合作社联盟1937年、1966年、1995年合作社原则原文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1937
1. Open Membership
2. Democratic Control (One Man, One Vote)
3. Distribution of the surplus to the member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transactions
4. Limited Interest on Capital
5.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Neutrality
6. Cash Trading
7. Promotion of Education
Other features of the Rochdale system were also endorsed, but not given the status of Principles. These included:
1. trading exclusively with members
2. voluntary membership
3. sale at current market price
Disagreement arose, however, on the question of "inalienable assets", because of different practices in different ICA member organisations. Finally it was agreed to recommend that co-operatives should make regular allocations to inalienable reserves and seek legislative provision for indivisible collective assets
Co-operative Principles 1966
1. Membership of a co-operative society should be voluntary and available without artificial restriction or any social, political or religious discriminations, to all persons who can make use of its services and are willing to accept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membership.
2. Co-operative societies are democratic organisations. Their affairs should be administered by persons elected or appointed in a manner agreed by the members and accountable to them. Members of primary societies should enjoy equal rights of voting (one member, one vote) and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s affecting their societies. In other than primary societies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on a democratic basis in a suitable form.
3. Share capital should only receive a strictly limited rate of interest, if any.
4. Surplus or savings, if any, arising out of the operations of a society belong to the members of that society and should be distributed in such manner as would avoid one member gaining at the expense of others.
This may be done by decision of the members as follows:
(a) By provision for development of the business of the Co-operative.
(b) By provision of common services; or
(c) By distribution among the member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transactions with the society.
5. All co-operative societies should make provis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their members, officers, and employees and of the general public, in the principles and techniques of Co- operation, both economic and democratic.
6. All co-operative organisations, in order to best serve the interests of their members and their communities should actively co-operate in every practical way with other co- operatives at local,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vels.
Co-operative Principles 1995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s are guidelines by which co-operatives put their values into practice.
1. 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Co-operatives are voluntary organisations, open to all persons able to use their services and willing to accept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membership, without gender, social, racial, political or religious discrimination.
2. 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Co-operatives are democratic organisations controlled by their members, wh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setting their policies and making decisions. Men and women serving as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are accountable to the membership. In primary co-operatives members have equal voting rights (one member, one vote) and co-operatives at other levels are also organised in a democratic manner.
3. 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Members contribute equitably to, and democratically control, the capital of their co-operative. At least part of that capital is usually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co-operative. Members usually receive limited compensation, if any, on capital subscribed as a condition of membership. Members allocate surpluses for any or all of the following purposes: developing their co-operative, possibly by setting up reserves, part of which at least would be indivisible; benefiting member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transactions with the co-operative; and supporting other activities approved by the membership.
4. 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Co-operatives are autonomous, self-help organisations controlled by their members. If they enter to agreements with other organisations, including governments, or raise capital from external sources, they do so on terms that ensure democratic control by their members and maintain their co-operative autonomy.
5. Education,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
Co-operatives provid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their members,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managers, and employees so they can contribute effectively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co-operatives. They inform the general public - particularly young people and opinion leaders - about the nature and benefits of co-operation.
6. 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Co-operatives serve their members most effectively and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by working together through local, national,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structures.
7. Concern for Community
Co-operatives work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ir communities through policies approved by their members.
The emergence and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principles
Shi Bingqing
(School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Renmin University,Beijing 100872,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1) the emergence and connotation of Rochdale cooperation principles; (2) the developing condition of several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3)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classic cooperation principles as well as the new generation’s cooperation principles.
Key Words: cooperation principle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emergence and evolution
关键字:合作社原则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