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y怎么读: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09:54:57

 

 

 

 一、社会保险基本险种及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基本情况


(1)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内容有: 
  a.养老保险。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离休、退休条件;离休、退休后的待遇;死亡后的丧葬费、补助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
  b.失业保险。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寻找工作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失业救济金、生活补助费、失业期间医疗费等。西方国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一般为26周至一年。享受的条件: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c.医疗保险。这是为保障劳动者中国的社会保险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病假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 
  d.工伤保险,或称工业伤害和残废保险。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身体受伤以及因病或因伤而致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它一般分因工伤残和职业病两种。内容包括因伤残而退休、退职的处理方法,因工残废抚养费,因工残废补助费和工作照顾等。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工人和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则按残废等级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e.生育保险。这是为保障妇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内容包括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等。 


(2)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在旧中国是没有社会保险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人阶级求解放的运动中,争取劳动立法,争取社会保险,一直是工人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1933年解放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成立社会保险局,对所有受雇的劳动者实施“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保险(当时我国称劳动保险)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结束了广大职工群众在旧中国那种“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残无所靠”的悲惨命运。1951年就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又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企业职工,在生育、年老、疾病、伤残、死亡时可以得到政府和企业提供的物质帮助。 
  1952年公布了《公费医疗制度》,解决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生育、疾病、死亡时的物质帮助问题。由于公费医疗只限于工作人员本人享受,于是1955年9月由财政部和国务院人事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规定,实行了儿童统筹医疗制度。 
  1958年实行、1978年修订了《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1978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从而进一步解决了工人、干部年老退休之后基本生活的保障问题。 
  1982年建立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制度,解决了建国以前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之后的物质保障问题,鉴于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有特殊贡献,不作一般退休安置,而是作离休处理。原则是:政治待遇不变、经济待遇从优,原工资照发,还根据参加工作的年限增发补助费:193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发给两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费;1937年7月至1942年参加工作的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工资的补助费;1943年至1945年参加工作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费。 
  1986年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的配套措施,也是改革劳动保险制度的尝试。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与所在单位的固定工同等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内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固定工同等对待。医疗期满不能做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数的15%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金、医疗费、丧葬费和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解决了职工被辞退失业之后在寻找工作期间基本生活保障问题。1993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对象等。 
  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解决了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季节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的物质帮助问题,规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应当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按《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社会化程度低。上述五个方面的保险,除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两种保险的基金已实现县级为单位的社会统筹、调济使用之外,其余三种保险大多尚未建立基金制度,所需基金还都由各个企业直接支付,还处在“企业保险”的状态。即使基金已经社会统筹的退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也只是县一级的,尚未过渡到省一级和全国的统筹。

  二是实施范围还只限于城镇职工,广大农村劳动者还缺乏这类社会保障。这去农村有些地方曾经试行过农民退休制度;看病就医也搞过“合作医疗”、“赤脚医生”制度,这都有待总结推广发展。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难免要继续沿袭“积谷防饥,养儿防老”的传统习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难以落到实处。 

  三是医疗保险包得过多,个人就医不缴费,药品费用浪费大,工伤保险又不完善,而且待遇偏低。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对当事人缺乏一次性的赔偿或待遇;因工造成部分残废或患职业病的没有相应的残废待遇。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失业,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职工失业尚不包括在内。 

二、新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框架 

  社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程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首先介绍一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险的简况。 

(1)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险简况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大致可分为老、遗(属)、残年金保险;疾病、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类。 


  a.老、遗(属)、残年金保险。在西方国家这类保险的实施范围一般为全体公民,只有澳大利亚的年金保险是收入有限的居民才有资格参加。这种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政府全部负担;二是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中的两方负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率各国规定也不一,有的国家是按一个绝对数额缴纳,如日本的国民年金,公民或雇员每个人每月缴纳45000日元;但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收入人的一定百分比缴纳,如丹麦雇员缴纳的比例为收入的3.2%,瑞典为8.4%。几乎所有国家对缴纳保险费的收入都有最高额的限定,超过最高额以上的收入就不再缴纳保险费。各国发放养老金的办法也有三种:一是按一个绝对额定期发给,如英国、荷兰等国;二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如瑞典、挪威、瑞士等国;三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平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与保险数的乘积发放,如意大利等国。 

  b.疾病、生育保险。疾病、生育保险待遇由现金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组成。多数国家的疾病、生育保险待遇的实施范围与老、遗、残年金保险相类似,都包括受雇者。但个体经营者、农业雇员、公务员多另立制度分别规定。不少国家对受雇者有一定收入要求,低于一定收入者不能享受这种保险待遇。这种保险的费用多数国家实行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的方式,具体负担额各国也不一。关于疾病补助和生育补助,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一定条件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只有缴纳一段时间的保险费者,才有资格领取疾病、生育补助金,如巴西、埃及等国;有的国家规定疾病补助金领取者必须是在限定时期内受雇一段时间者,如法国、奥地利等国;也有的要求现金领取者必须是疾病基金会会员。 

  c.工伤保险。在西方国家中,除意大利、瑞士等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实施范围都包括所有雇员。有的国家还把农民、个体经营者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工伤保险的待遇一般有医疗补助、暂时伤残恤金、永久伤残恤金、遗属补助等四个部分。多数国家对享受暂时伤残恤金有时间限制,有的规定痊愈或证明为永久残废时止。各国的永久残废恤金一般比非因工伤残待遇优厚,一般也由完全残废恤金和部分残废恤金两部分组成。完全残废恤金按雇员收入的百分比计发,有的国家高达100%;部分残废恤金一般是根据伤残程度分别享受不同比例的残废恤金。对因工死亡的遗属补助,同非因工负伤的死亡待遇一样,由遗孀恤金、孤儿恤金和丧葬补助三部分内容构成。 

  d.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一般适用于所有受雇人员。但也有一些国家有所限制,如英国规定只有收入17.50英镑以上的雇员才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各国都规定个体经营者一般不包括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失业保险费用,许多国家规定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负担,通常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政府担当最后补贴的角色。有些国家的失业保险费用,则规定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中的任何两方负担。 

(2)我国新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险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应有区别。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来源和保障方式”,“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统一筹缴。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会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根据《决定》的精神,社会保险体系,要通过国家立法,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职工、费用负担和待遇标准合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的水平,要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既要保证职工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又要有利于树立社会保险参与意识,促进生产的发展。 

  a.养老保险。1995年3月,国务院发出通知指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这是指:一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覆盖面要广,各种所有制企业普遍适用,待遇标准全国统一,经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基金制度,管理以社会化为主。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而定,可多补可少补,基金从自有资金中提取,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人记帐储存,职工退休时,按积累数额多少(包括利息),一次或按月支付给本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弹性较大,可以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经济条件的差异,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三是个人储蓄性补充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根据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保险或其他金融管理机构缴纳。数额不限。缴费人退休时,由经办机构将储蓄的养老金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本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承担最后责任,并实行省级统筹。以利于统一养老保险的政策,扩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覆盖面,解决地区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提高养老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和调剂使用。利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中使用和统一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按照实际需要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采取“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的模式筹集。国际上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有三种:一是“现收现支式”,即首先确定当年所需退休费用基金量,然后分批由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这种办法保障功能弱,缴纳比例年年变动,不适合我国人口变化趋势,使“四→二→一”的人口结构负担太重。二是“预提积累式”,也称“全基金式”。就是根据人口增长率、平均寿命、死亡率、工作率、利率、物价指数等有关各种指数进行阶段性预测计算,把受保人所需保险费用的平均总和分摊在平均投保期间,并对保险基金进行转移运营。这种筹集模式能使保险待遇和预提保险金的年限和水平相联系,但存在计算困难、风险性大、不具备互济功能等缺点,目前只有新加坡实行。三是“部分基金式”。就是以“现收现付,以支定收,略有节余”为基础,把节余金额储备积累起来。这种模式吸收了预提积累式的优点,又可以照顾失业者。根据我国今后几十年的退休人数、退休费用的预测和分析,只有采取“部分积累式”的模式才符合我国国情。积累率开始控制在工资总额的3%左右,以后随着 
  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这就可以比较平稳地度过退休高峰期,使提取率大致稳定在20%~30%之间,这在国家和企业是可以承受的。 

  建立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过去我国职工养老保险费用一直是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职工个人分文不缴,没有体现共担风险的精神。1986年开始在劳动合同制工人当中实行个人缴费,之后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固定工也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实际证明,个人缴费的办法是可行的。根据当前职工收入的水平、承受能力,劳动部规定缴费比例可暂定为本人工资的2%左右,以后随着工资的增加逐步提高。劳动部还规定,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超过当地上一个月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可暂不缴纳保险费,也不计入其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 

  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指数定期调整的制度。职工离休、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社会性养老金;一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5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不满5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满1年,一次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b.失业保险。要扩大实施范围,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仅在国有企业的职工中实施,不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非自愿性失业的职工;各类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标准、待遇要相同。 

  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失业人员生活保障、转业培训和促进再就业三位一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 


  c.医疗保险。改革的原则要在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个人适当缴费的同时,坚持医疗、医政、医药同步改革,坚持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同步改革。 

  医疗保险改革的目标,是要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保险费用,改变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多种形式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要建立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办法。 

  改革的内容是实行职工看病个人负担少量医药费的办法,如除门诊挂号费、滋补营养费用个人负担外,个人生病的门诊药费和住院费都要少量负担,一年之内个人负担的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的一定比例时,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对离休人员是否要负担一部分医疗费问题,目前认识不尽一致。一种意见,仍按现行办法不变,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理由是这些人都已60岁以上了,年老多病,而且国际上对65岁及其以上的老人医疗费也是实行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费超支,主要是这些人,个人缴一部分医疗费也是应该的。 

  对特殊病种,如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职业病、工伤、计划生育手术和手术后遗症等医疗费要给予全部报销。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该项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略有结余”的原则征收,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也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完善医药费报销办法,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要加强财务管理,节约经费,杜绝浪费。 

  d.工伤保险。要制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确保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职工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目前的企业管理逐步过渡到以社会管理为主的方式。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企业工伤频率的高低实行差别费率,工伤事故多的费率就高。还要实行浮动费率,随工伤事故的多少定期调整。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不发生事故的,费率要降到最低;经常发生事故的,费率要提到最高,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调整工伤待遇。对工作人员实行“无责任补偿”,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和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调整现行待遇,即由现行的只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发给养老金,改为对所有受伤的职工依据丧失工作能力的大小,分成10个等级,按等级发给长期工伤年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偿金。这些都是在企业交的基金中支付。 

  对于因工伤死亡待遇,应适当提高丧葬费标准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同时建立一次性抚恤制度。 

  建立工伤保险待遇随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定期调整的制度。 

  e.生育保险。也要实行基金制度和社会化管理。各用工单位招用女性职工,都要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金。女职工从怀孕、分娩和产后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均由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女职工分娩前后的产假假期工资,亦由基金管理部门发给。产假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的按病假处理。 

三、职工福利 

(1)、职工福利的概念和作用 

  职工福利,是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为全体职工举办的集体生活福利设施、文化福利设施以及各项补贴制度的总称。它对方便职工生活,减轻职工负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福利”一词,目前有着多种不同的解释。有人用这来泛指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有人用它来泛指公共福利事业;有仅用它来指专门性的福利事业和福利措施。但是,有一点看法是相同的,即福利的基本点是免费或减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或劳务,给人以实惠,给人以方便,使人们的生活得到改善。 

  就我国的情况看,福利事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国家福利;第二个层次是以一定地区居民为对象的地方福利;第三个层次是以本单位职工为对象的职工福利,因为它主要是在生活领域里的福利,所以又称职工生活福利事业。 

  职工福利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经济范畴,是社会主义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它所提供的消费品和劳务分别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需要的随机性,即既是生活所必需的,又不是经常需要的,如托儿需要和家中一时发生特殊困难等就具有这种特点;二是消费的集体性,即必须由多数人来共同消费,如食堂、浴室等就具有这种特点;三是这些设施、用品和家务的费用,超过了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职工福利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但由于上述特点,它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像工资一样分配给职工个人,而必须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否则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浪费。这一部分集中起来使用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享受原则是:企业职工机会均等,共同享受,任何一个职工,一旦需要都可以得到。 

职工福利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a.它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原来属于家庭的某些职能已经转化为社会的职能,职工某些必需的生活条件的提供也转化为社会的责任。如果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地发展职工生活福利事业,就不能保证为职工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从而就影响劳动力和物质资料的再生产。 

  b.它是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主要来源于按劳分配所得的劳动报酬,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方面,还需要克服意外事件,满足文化娱乐、卫生等方面的若干需要,举办必要的职工福利事业,作一些必要补充。 

  c.它是方便职工生活的有效手段。职工福利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减轻职工生活琐事和家务劳动方面的负担,在遇特殊困难时给予必要的辅助,这都有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d.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的具体措施。职工福利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满足职工精神方面的需要和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积极发展这一事业,可以促进职工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科学技术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水平,提高整个职工队伍的素质。 

(2)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是我国整个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享受对象是在职职工,主要任务是满足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主要作用发生在生活领域,但又同生产过程有着密切关系。其内容是由它的对象、任务、目的所决定的。大致有三个方面:

  ——为职工提供主生活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负担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婴儿哺乳室、浴室、女职工卫生室以及宿舍等。 

  ——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减轻生活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贴、交通费补助、探亲往返车船费补贴、幼儿入托费补贴、房贴、取暖费、清凉饮料以及疗养费等。 

  ——为改善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而建立的福利事业,如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球场、游泳池、业余学校等。 

  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也有不同程度的福利。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起,欧美等国除了支付与劳动时间相应的基本工资之外,还出现了许多被称为边缘福利的形式。边缘福利也称补充工资或隐性工资。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边缘福利的条款中,列举了下述项目:(1)由于加班劳动、轮班制的夜班及假日加班所增加的工资;(2)奖金及分红;(3)实物;(4)对未提供劳动的时间支付的工资(如年度带薪休假等);(5)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费;(6)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费;(7)直接津贴(婚丧津贴和离职津贴等);(8)补助(负担社会福利设施的费用)。 

(3)职工福利的改革及社会化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我国现行的职工福利制度,对改善职工生活,促进生产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存在不少问题:统得过死、管得过多的弊病明显存在;近几年来又出现滥发补贴和实物的现象;单位之间生活福利设施相差悬殊,经济实力强的企业福利设施是“大而全”、“小而全”,经济实力弱的企业勉强办一两项福利设施,甚至无力举办,这样就形成了一方面是福利设施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浪费资金和人力,另一方面社会上仍存在“吃饭难”、“洗澡难”、“托儿难”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提高生活福利设施的效益,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方便职工,同时,也减轻企业的压力,使企业集中更多的精力去抓好生产经营,职工福利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 

  职工福利走社会化道路有两层意思:一是现有企业、事业、机关各自兴办、自我服务的福利设施,要对社会开放,变封闭、供给型为开放、经营服务型,实行独立核算;二是结合发展第三产业,把职工福利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就近解决职工吃饭、住宿、洗澡、托儿等生活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兴办哪些职工福利设施,哪些设施面向社会服务或对外营业,哪些福利设施要由社会来兴办等,这些问题要由企业和政府,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福利的目标来决定。决定的原则,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