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广告应援:创办实验监狱 培养双师型教师、创新型人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4:32:57

创办实验监狱 培养双师型教师、创新型人才

     胡俊文  刘建时  贺志明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410131 )

摘要:行刑社会化强调社会对监狱行刑的分担和促进,司法警官院校创办试验监狱,可以由此作为人才培养的实验实训基地,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同时学校与试验监狱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资源优化,节约运行成本,促进监狱工作和司法警官院校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发展,实现共赢。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试验监狱、人才培养

 

行刑社会化是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为衡量国家先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犯罪学界,尤其是监狱法学界对此给予了热切的关注,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理论实践探讨。司法警官院校的人才培养,强调学校与监狱的紧密型结合,如何用行刑社会化理念来促进司法警官院校的人才培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以行刑社会化为指导,创办实验监狱

(一)关于行刑社会刑化

行刑社会化就是说监狱与社会组织积极合作,采用多种方式促进监狱罪犯与社会进行正常的交流活动,或者让社会组织在野猪之处相对独立的承担一定的罪犯改造工作,使犯罪人不与社会相隔绝,接受并且实践正常社会生活的基本观念,以便在刑期结束时顺利复归社会,同时做好出狱人保护工作的一项综合性社会活动。

由此,行刑社会化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一方面监狱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因素的介入;另一方面社会也成为某些行刑活动的场所。就监狱而言,工作的内容中就有了接受社会团体进入监狱改变行刑方式的内容,而社会外界也就有了接纳各种罪犯并对之进行教育的任务。从国外行刑社会化实践看,美国一直以来实践社区矫正制度,努力使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改造;法国德国实行“监外走廊”,允许罪犯受雇于监狱之外的公司企业。有学者认为,行刑社会化是从三个方面着手的:行刑场所的社会化行刑主体的社会化以及行刑内容的社会化。事实上,行刑场所的变更必然要引起行刑主体、行刑内容的变化。因为行刑社会化强调罪犯与社会外界的交流,强调社会(团体)参与对罪犯的改造活动,促使罪犯走进社会。而且,罪犯在以社会化方式被执行刑罚时,处于社会组织的控制之下,有利于社会组织以主体地位和主动性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监狱工作全面提升。有自由刑让罪犯受到刑罚的惩治,又充分挖掘其能对社会做出的补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特别是有一定技能或某些方面专业知识的罪犯,监狱方面可相应创造条件提供机会,让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赔偿社会。这样,既体现了刑罚精神,又体现了行刑效益,行刑经济化的理念。

(二)以行刑社会化为指导,创办实验监狱

作为监狱警官的人才培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及监狱行刑理论研讨基地,司法警官院校与监狱从来都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司法警官院校的人才培养应依托行业,服务实践。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高职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实现多样、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把教育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探索针对岗位群需要的,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一方面,行刑社会化强调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实施罪犯的教育改选工作;另一方面司法警官院校的人才培养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加强学校与监狱之间的紧密合作,这就为两者有机结合提供了需要与可能。由此,提出建设实验监狱的设想,籍此勾划一个合作的前景。

实验监狱行政上隶属监狱管理局,设在司法警官院校,与学校是一个大院子里紧紧联系的两个小院。实验监狱的管理人员与学校的教学人员合二为一,学校的部分“双师型”教师,既是实验监狱的警官,又是学校教师。充分实现人员的科学配置、科学利用。学校的教学活动在很多时候都直接与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紧密相关,甚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监狱可视发展情况关押各类罪犯,但均选择较典型类型。罪犯在学校内从事各类工作实现劳动改造,同时有一技之长的罪犯可在严格的管理控制之下,参与各类教学活动。同时之所以称为是实验监狱,还在于一方面它为司法警官院校教育教学的开展提供了一个专业实习实训的场所;另一方面它为警官教育研究和罪犯改造课题研究提供一个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探讨基地;而且其突出特征是以监狱的管理和运作模式直接参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换个视角亦可以说是学校办监狱,校狱实现紧密型结合,资源共享、校狱互动从而推动教育教学与监管改造的共同发展。

二、创办试验监狱对双师型教师、创新型人才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司法警官院校教师的业务水平,建设一支过硬的双师型队伍

现在,司法警官院校的老师大多是从高校直接分配的,他们专业水平高,理论知识丰富,但缺点是知识应用能力不强,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这也极大地影响了职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创设试验监狱,为广大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参加实践、提高实际工作的能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教师把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把教学与科研相结合,这有利于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教学的质量,促进监管改造的进步和发展,对司法警官院校建立一支过硬的师资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为创新型司法警官教育提供重要保障

目前,各类教育层次中,都有校办企业,普通高校的企业,主要是为了转化高校的科研成果;基础教育的企业,主要是为了学校创收;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主要是为了培养具有较强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的创新人才。试验监狱与教学挂钩,是教育教学的有机环节,担负着培养学生在真实环境中理论结合实际,锻炼生产、管理、教育改造能力的任务。这个任务,在实习教室、在校外实习基地都不能完成,因为学校的环境与监狱的环境有着很大的距离;实习单位也不可能让学生放手施展才能。固然,实习教室和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场所,但那只是实习过程的第一步,没有试验监狱的过程,就不能完全落实培养目标。试验监狱为教育教学提供一个真实的实践场所,使学生能得到理论实践结合的实际锻炼,并从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创新型司法警官教育培养的重要保障。

(三)校狱合作为监狱输送高技能人才,实现监狱工作科学发展

司法警官作为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队伍,必须要由专门受过职业训练并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的人才组成,因此,规范、有效、全面、系统的职业教育是不可缺少的条件。目前我国的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教学中,普遍重视知识文化传授,忽视技能培养,形成以课堂为主兼校外实习环节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司法警官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的形成训练、知识迁移能力训练、适应性实战能力训练等明显不足,不能充分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通过校狱合作,理论与实践“两线并行”,使学生在掌握相应文化基础知识的同时,同时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熟练应用专业操作技能进行管理、生产、教育改造的水平,真正实现人才培养的“零距离”上岗。这也是司法部对监狱工作提出“三化”建设要求的实际行动,是监狱工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试验监狱,促进双师型教师、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措施

(一)以行业为依托,与试验监狱双向互动,优化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教学

目前,司法警官院校普遍缺乏属于学校自身的专业实习基地,教师只能在课堂抽象讲解,学生也只能生硬接受,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教学的效果,也不利于司法警官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必然会制约学校的发展。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教学要以行业为依托,充分与试验监狱双向互动,根据技术技能发展变化和人才需求情况,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以构建职业技能为核心,合理安排技能实用的实验实训课程,减少或缩短知识运用的“磨合期”。同时,学生通过在试验监狱的理论实践结合,及时反馈技能需求信息与学生在实践应用中差距,进而调整、改善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方法。 

(二)资源共享、优化,学校与试验监狱同步发展,实现产、学有机结合

一方面,学校教师兼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份,既解决了教师国家公务员身份,也解除了教师的后顾之忧。同时教师既作为教学人员,又是监管改造工作实行者。这样,既实现人力资源共享,又有利于教师理论实践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试验监狱的建设同时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财政投入上既避免了重复建设,又利于重点建设、均衡发展,实现物质资源共享;再者,学校的教与学同时是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开展,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又是学校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事务的进行,是产、学的有机结合,既节约运行成本,又实现资源优化。学校以试验监狱为载体,努力实现通过培养人才来推动监管改造水平的提高;试验监狱以学校为平台,通过工作实际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人才规格和培养目标,最终有利于学校与试验监狱同步发展,实现共赢。

(三)广泛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监狱工作面临的形式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这既对新时期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也对如何与国际接轨,提高对罪犯监管改造的工作水平提出了心得课题。以行刑社会化为指导,创办试验监狱,促进司法警官院校人才培养本身就是一个研究的课题。因此,在学校创办试验监狱,校狱实现紧密型合作的基础上,更需发挥广泛的科学研究空间,努力探讨监管改造与司法警官人才培养全新的局面。比如说,如何建立司法警官队伍统一的职业标准和入职标准;如何进一步推动行刑社会化,实现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如何实现人本化管理,切实提高监管改造效益等。创办试验监狱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监狱工作的发展、社会的和谐进步,只有不断迎接和挑战新的课题,广泛深入进行研究,才能真正使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贺志明.加强创新教育培养创新人才职业教育研究,2004(10)

    [2]贺志明.试证职业教育中的创新教育当代教育论坛,2003(12)

    [3]胡俊文.关于职业院校创新教育的几点思考当代教育,2005(3)

    [4]贺志明.监狱警官职业与监狱警官培养模式浙江警官职院学报,2004(2)

[5]刘建时、贺志明.构建高职教育的司法警官培养模式湖南税务高专学报,2006(2)

[6]刘建时.以行刑社会化为指导创办实验监狱培养创新型人才[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4)

 

作者简介:

胡俊文(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处长、副教授,研究方向:应用法学与高职教育;刘建时(1975-),男,湖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贺志明(1975-),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与高职教育。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校狱合作,构建创新型高技能监狱警官培养模式编号07D059) 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