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尔公司:我国法学教育法律技能训练的缺失及其补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0:56:49

我国法学教育法律技能训练的缺失及其补救

王学梅  贺志明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必须对我国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引进与整合诊所法律教育;建立法律家培训制度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路向;技能训练

 

一、技能训练的缺乏

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是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课堂教学足以对现行法的注释为特征的,讲解现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一些有关这些条文的实际案例,成为课堂教学的核心。事实上,法律技能的形成是离不开深厚的学术功底的,我们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以极强的学术为背景的,即它的实用目标是以学术文化为基础的。换言之,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的积累。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明显地缺乏严格的理论和方法训练,因此学生不精通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懂得法律规则创造性运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最终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进而也就失去了法律技能得以形成的根基。

    其次,是缺失了注重法律技能训练的教育理念与机制,忽视对法律技能的有效训练。美国法律教授摩根曾说: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如果给技能下的定义不是过于狭小,技能应该伴随学生渡过他们的整个工作生涯。甚至那些从未实习过的教师,也能够帮助培养学生写出清晰的、有说服力的作品的技能。尽管有些技能如谈判和协商等实用技能既不必然地是表面的,也不是仅仅对那些离开法律学校后的学生,在最初几年工作是很好的技能。一个谈判能手很少单纯产生于法律学校,但是,在学校可以培养一些基本的技能,然后让他们去终身学习体会。

    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状况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期脱节,造成了法律人培养模式设汁上有关技能训练环节的缺漏。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但实践证明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的实习对于技能的训练来说,普遍有流于形式的特点。学生在实习期间,或者作为配角为法官和律师提供辅助性的服务,或者忙于求职,学生没有作为真正实践主体,去实现通过学习实践经验、通过实践行动、分析行动的结果进行学习的目的。通过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学生,法律技能严重缺乏,加之我国又没有专门的上岗前的职业训练制度,缺乏法律技能的毕业生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律职业,很难想像确保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目标如何能够实现,即便是实现丁也必然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是造成我国法律职业应然与实然目标分裂的原因之一。

    二、技能训练缺漏的弥补

    要弥补技能训练这一薄弱环节,必须对我国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进行全面改革。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与整合

    1.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出现是基于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对技能训练的欠缺而从域外引入的一种教学模式,它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不是排斥的、替代的关系,而应当是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对法律人素养的培养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国外的经验显示这种教学方式在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在法律人其他素养教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发源地美国也不断地对这种教学模式进行批判和反思,并尝试着加强学术性教育而对这种教学模式予以完善和平衡。

    2.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经验,扩大发展规模。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只有几年的历史,推广的规模还很有限。有些院校对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还比较陌生,因而可能产生望而却步的心理。为了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各法学院校中得到普遍推广,加强对这种教育模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就显得十分必要。

3.充分开掘法律诊所建设所需的各种资源。目前,法律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法律实务界的接触较多,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基本技能也有赖于法律实务界的传授。然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规定并不会给法律诊所课程留有适当的空间。法律实务界面对繁重的职务工作,要抽出时间和精力来支持法律诊所的教学,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在这情况下,充分发掘各种有利资源就是一项重要任务。

    4.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评估体系和管理体系。法律诊所教学是一个有着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教学方式。在法律诊所教学中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不言而喻,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法律诊所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它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发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在规律,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诊所教学管理体系和课程评估体系。这是推进诊所法律教学成熟与发展的不容忽视的内在力量。

    5.加强诊所法律教学模式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整合。法律诊所教学引进和推广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实现中国法学教育与国际法学教育的接轨。因此,成功移植这一教学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将其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之中,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教育精华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满足我国法学教育需要和我国社会法律服务需要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二)法律家培训制度的建立

    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对职业技能训练的缺漏,但就法律家的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技能来说,接受法学教育仅仅是一个方面。特别是我国法学教育主要以体系性、学理性教育为主,不可能全部承担职业技能训练的任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还必须经过一个专门的司法培训阶段的历练。因此,设立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作为法学教育后的衔接性制度,对于高素质法律家的培养来说是必要的。

   要弥补对学生技能训练不足的缺憾,除了在法学教育阶段做出努力外,还应该在法学教育之后建立法律家职业培训制度作为法学教育的接续性教育。我国目前尚不存在这样的制度,而现存的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并没有承担起这一使命。虽然对我国2002年开始推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对司法人员的统——录用,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的意义方面有目共睹,但不得不承认目前制度设计中存在重大的缺漏:没有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制度。从日本法律家养成教育制度来看,统一司法考试只有与司法研修制度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达到法律家专业素养教育的目的。目前,日本为了建立更为科学的法律家养成教育制度,以适应法律职业的新要求,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和养成教育相脱节的问题所提出的法科大学院的构想,实现了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这样一个连续的、动态的模式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之目的。

    我国法律职业家养成模式与日本模式相比,欠缺的恰恰是法律职业家的培训制度。日本司法研修的成功经验确实值得我们借鉴。从法律技能训练的角度来看,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准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技能还需要专门的训练,法律家职业培训制度对于法律技能训练的价值应该得到承认。

    法学教育阶段加强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是必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强化学生在校期间的法律技能的训练和设置法律职业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机制是同等重要的。

作者简介: 王学梅(1972-),女,湖南郴州人, 硕士,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贺志明,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常务理事,省高职德育教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