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侠服装紧身衣视频:加强司法伦理教育 实现司法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09:39:38

加强司法伦理教育  实现司法公正

 

贺志明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 研究司法伦理,构建司法伦理规范,建立司法伦理机制,重视司法伦理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伦理自律,这对于提高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和培育当代合格的司法人员,增强他们的伦理信念,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伦理; 司法公正; 伦理教育

司法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司法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更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由上观之, 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行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研究司法伦理,构建司法伦理规范,建立司法伦理机制,重视司法伦理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伦理自律,这对于提高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和培育当代合格的司法人员,增强他们的伦理信念,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司法人员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一、我国司法伦理教育的现状

1司法伦理教育与其实践基础相脱节

马克思认为,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的方式,因此,鲜明的实践性是道德的重要特点。司法伦理作为司法人员在职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必然与司法人员鲜活的职业实践密不可分,如果离开司法人员职业实践,它就缺乏生命力,甚至可能成为一种伪善。既然职业伦理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可见,司法伦理与司法人员职业化须臾不可分,司法伦理坚强的实践基础就是成熟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化。西方司法人员职业化经过若干世纪的自发演进已趋成熟,因此西方的司法伦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一旦这种群体形成了,任何事物都阻挡不了这种恰如其分的道德生活演化下去,同时,这种生活也成了促使它产生的特定条件的标志。”比较而言,我国司法人员职业化是立法主导型的,目前尚需进一步完善。而我国司法伦理是法治建设对司法的应然期待,其规范体系更多是一个理想化逻辑推演的结果,而不是在司法人员职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不成熟的司法人员职业化制约司法伦理功能的充分发挥。然而,我国司法系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司法权的地方化严重制约着司法独立。试想,在上下级司法机关的案件请示汇报、司法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体制下,司法人员能将忠于法律这一职业道德要求自律到底吗?再如,我国庞大的司法人员队伍和偏低的法官待遇不符合司法人员职业化的要求,使司法人员远离商业活动这一职业道德要求很难有效约束全部司法人员。可见,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加强司法伦理建设而成效不大,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不成熟不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化在作祟。

2司法伦理教育的目标定位过高

道德是一种包含着价值判断的规范性陈述,所以道德教育不同于真理教育。从理论上讲,道德教育者常常拥有话语霸权要想让受教育者接受某一道德规范,必然要在遵守理性论证规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正当化论证,并和受教育者达成共识,以此说明被论证的道德规范的客观普遍性。而受教育者并不是都能接受该道德,接受者也不能保证自己成为道德人并终生道德自律。“善是不能教的,而是包含在精神的本性之中的……”。由此看来,就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认识职业上的善,唤醒司法人员的道德存在,使司法人员更为准确地找到与职业理性的契合点,进而为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创造必要条件而言,我国开展的司法伦理教化的传统仍然束缚着我们的思维,使我们对司法伦理教育的作用期望过高,把司法伦理教育的目标经常定位于改造司法人员,使之成为职业道德人。一旦如此,这种教育就蜕变为“你们应该或不得如何做”的样式,从而成为一种道德强制。此外,这种教育还具有结构性缺陷,即当我们加强司法伦理教育之时,也常常是出现危机之时,我们试图用道德理想教育改造司法人员,但道德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背反会让司法人员产生道德困惑。由上可知,对我国司法伦理教育目标的过高定位,反而有害于司法伦理的培养。

3、重视司法伦理的工具性而轻视它的自目的性

重视法司法伦理的工具性而轻视它的自目的性,致使一些司法人员缺失职业道德信仰道德具有工具性,它有利于实现某一些目的。道德的工具性和道德的自目的性具有密切关系,道德的工具性以其目的性为前提。片面追求道德的工具性,那么,道德对于人来说可能是外在的,人会因非道德目的的改变而不再道德自律。人只有追求道德的自目的性,才能长期、稳定的遵守道德,才能长期、稳定的遵守道德,才能促成其他的非道德目的从而实现道德的工具性。如哈耶克所言,道德“最终会有助易于特定的,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目的,但是,也只有当人们把它们当成终极价值而不是手段——也就是把它们真正当成人人共有的唯一价值且不同于个人特定目的的时候,它们才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可用下面的故事来说明这段话的含义;某单位职工乙从未刻意追求自己的职务晋升,但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相信道德对人生的意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并以此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后来因德才兼备而被晋升职务。当前我国司法伦理建设,列出了道德的工具性与自目的性的关系,它一向重视司法伦理的工具性实现,将其目的和意义设定为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协调司法人员利益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序言中写到:“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司法伦理建设却轻视了对司法人员道德境界的提升,对道德信仰的培育。这种轻视司法伦理的自目的性不利于其工具性的实现。如果司法伦理不自成目的,那么势必造成一些法官缺失职业道德的信仰。如果一些法官缺失职业道德信仰,那么就不可能唤起他们对职业道德不可动摇的忠诚。没有信仰支持的职业道德规范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当外在强制力的弱化或利益引诱加大时它就不会稳固持久地作用于司法人员职业生活。若是这样,我们期望司法公正等目的还能实现吗?道德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优秀法官蒋庆之所以能成为我们的道德楷模,就是因为她十六年如一日地信守条:“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师不可骂,友不可卖,官不可讨,上不可媚,下不可慢,风不可追,天不可欺”。当所有的司法人员都能像蒋庆这样,所追求的不是世俗的功利,而是人的尊严和人格的挺立,是生命超越性的意义,那么,我国司法伦理整体水平就会有大幅度的提升

、我国司法伦理教育的主要途径

1、加强司法伦理制度建设

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包括强制性和鼓励性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它的伦理要求是客观、外在、强制的。要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规范可以迫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通过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伦理规则,明确责任承担及其他保障措施,以规范司法人员执业行为的各个环节,保证我国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保证行业的纯洁性和司法公正。

2、改进司法伦理教育方法

要改革司法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司法人格教育。

要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司法教育的特点,采取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

既要注重司法职业道德教育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切实可行的司法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提高司法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3、构建司法伦理监督评价机制

建立内部司法伦理监督机制,规范外部监督,确立科学的司法评价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当前应努力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国情的司法道德他律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司法伦理道德评价与惩戒机构,引导大众传媒与社会舆论参与对司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与制约,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自律,整体推进司法人员伦理素质的提高,保证司法公正。

4、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司法伦理的坚实性

司法伦理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搞好了,司法伦理建设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人员应遵循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司法人员要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尽心尽力.竭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样,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引导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提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美)波斯纳(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 杨  蓉.论检察官教育中司法道德的培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1) 作者简介:

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所访问学者,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

中国职教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2007-2008课题院校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研究 主要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