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身裤搭配什么鞋子:购买新房心理准备——新房购房流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52:12
了解房产常识
房屋结构
在购置新房前充分了解房屋结构常识,不仅有助于判断房屋的价值,而且在今后的房屋装修及买卖交易中都很有好处。
房屋结构主要分为以下门类:
1、木结构(住宅):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
2、砖混结构(住宅):建筑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通俗地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和大部分砖墙承重。
3、钢筋混凝土(住宅):指建筑物中主要承重结构如墙、柱、梁、楼板、楼体、屋面板等用钢筋混凝土制成,非承重墙用砖或其它材料填充。这种结构抗震性能好,整体性强,耐火性、耐久性、抗腐蚀性强。
4、钢结构(住宅):指建筑物中主要承重结构以钢制成。适用于超高层建筑。自重最轻。
从结构上分上面四类就可以了,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里面,还可以再细分:
1、框架结构,由梁、板、柱组成建筑承重结构,墙体仅作为分隔和保温用途。
2、剪力墙结构,由梁、板、墙体组成建筑承重结构,部分墙体承在结构中受力。
将上面两个小类组合起来,就衍生了: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支剪力墙结构等。
目前在武汉新房住宅市场上,楼盘基本采用的是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两者的区别在于承重方式,砖混结构的承重是由板和墙构成的,混凝土现浇楼板的重量传导给墙体,由墙体传导至基础。框架结构是由楼板、梁、柱组成的承重结构,由楼板将力传导给梁,再传导给柱,再由柱传导给基础。
理论上讲,框架结构要优于砖混结构:一是空间开敞,因为梁和柱的结构使得框架结构的空间可以做到6米以上,而砖混因为砖的承重能力有限,做到5米就不错了;二是楼层高度,砖混结构最高只能做到6层,而框架结构可以做到100米以上的楼高。
也因此,在2004年之前,由于武汉市住宅以多层和小高层为主,很多房屋在开发建设中都选择砖混结构,2004年以后,由于土地成本增加,加之小高层和高层房屋逐渐被市民所接受,市区新建房屋基本以框架结构为主,而在江夏、蔡甸等武汉郊区还是有不少砖混结构房屋。
由于材质的原因,框架结构的使用寿命和抗震强度要高于砖混结构。但在实际中,国家对建筑的抗震性能有标准,一个地区的建筑一定要满足抗震指标,所以开发商在设计建筑的时候,都以满足这个抗震指标为前提,即使是框架结构,也不会增加成本提高抗震性能的。所以在牢固程度上讲,砖混和框架的住宅是差不多的。
从实用性上来说,由于框架结构用的都是填充墙,可以方便以后用户装修,不象砖混结构一样受到很多的限制,因此很多消费者更愿意买框架结构的房子。
从造价上来说,框架结构比砖混结构高5%~15%,工艺也更复杂一些。所以框架结构房屋比砖混结构房屋的销售价格要高,具体到武汉市情,价格相差约200—500元/平方米左右。不仅如此,后期的二手房交易中,房屋结构的不同也将直接影响交易价格。
以上只是理论知识,那么在实际情况中如何辨别建筑结构呢?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的渠道:
1、通过亿房网新房信息搜索(http://house.fdc.com.cn/newbuild_list.asp)楼盘名称获取房屋结构信息。亿房网在每个楼盘的基本信息中都会注明房屋的具体结构。
2、通过楼书查询。开发商在楼书上一般都会标明房屋的具体结构。
3、直接询问售楼员。
除了以上三种渠道外,购房者也可以通过实地踩盘亲自辨别楼盘的结构,最简单的方法,看转角处是否有梁柱支撑。砖混结构由于承重的需要,一般不设转角飘窗,即使有,在飘窗的转角处必须有竖向水泥柱用于承载上层楼盘重量,而框架结构的住宅,其上层楼盘的重量全部由框架剪力墙承担,因此其转角处不需要设有承重的支柱,因此也可以大量采用转角飘窗设计。
房屋建筑名词解释
什么是公寓式住宅
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
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什么是花园式住宅
花园式住宅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
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什么是复式住宅
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的设计构思启发,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李氏设计为3.3米,而一般跃层式为5.6米),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用,户内设多处墙式壁柜和楼梯,中间楼板也即上层地板。一层的厨房高2米,上层贮藏让高1.2米,上层直接作为卧室床面,人可坐起但无法直立。
复式住宅的经济性体现在:
1、平面利用系数高,通过夹层复合,可使住宅的使用面积提高50%--70%。
2、户内的隔层为木结构,将隔断、家具、装饰融为一体,即是墙又是楼板、床、柜,降低了综合造价。
3、上部夹层采用推拉窗及墙身多面窗户,通风采光良好,与一般层高和面积相同的住宅相比,土地利用率可提高40%。因此复式住宅同时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的特点。
复式住宅在设计施工和使用上有一些不足:
1、复式住宅的面宽大,进深小,如采用内廓式平面组合必然导致一部分户型朝向不佳,自然采光较差。
2、层高过低,如厨房只有2米高度,长期使用易产生局促弊气的不适感,贮藏间较大,但层高只有1.2米,很难充分利用。
3、由于室内的隔断楼板均采用轻薄的木隔断,木材成本较高,且隔音、防火功能差,房间的私密性、安全性较差。尽管复式住宅有些缺点,但近年来建筑师通过不断改进、完善,不断探索,结合我国的国情,设计更加合理的结构。可以预见,这种精巧的复式住宅,由于经济效益十分明显,价格相对偏低,必然成为住宅市场上的热销产品。
什么是跃层式住宅
跃层式住宅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颖的住宅建筑形式。在东南沿海的广东、福建的一些开放城市建设较多。
这类住宅的特点是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南,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上下层之间的交通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梯联接。跃层式住宅的优点是每户都有较大的采光面,通风较好,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这类住宅的内部空间因为是借鉴了欧美小二楼独院住宅的设计手法,颇受海外侨胞和港澳台胞的欢迎,在南方城市建设、买卖较多,近年来在北方城市的一些高级住宅设计中,也开始得到推广。
什么是商住楼
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住楼不分建设主体,不仅开发商可以建,非开发企业、个人也可以建,没有规定必须出售。商住楼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根据国家土地法规定,商业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50年。
房屋建筑名词解释
随着房地产的急剧升温,许多购房术语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购房者的视野中,虽然其中的部分术语已经众所周知,但还有很多不为购房者所熟知,正是因为对购房术语的不了解,往往使得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其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从而造成合同无法最终履行,这既打击了购房者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不法开发商钻“术语”的空子,因此,现将其中的部分术语介绍如下:
房屋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多层住宅
六层以下的住宅。
小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架空层
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术语解释: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目前在房地产方面架空层的利用主要是为了增加楼盘的活动空间等目的,架空层的层高并不一定低,有的可以达到6~9m,但主要是高层(100M)以下的建筑采用。普通的也可达到3m。
架空层目前在武汉市也大量采用,特别是房屋密集、容积率高的小区,成为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面积而作出的一种变相指标平衡方式。
地下室
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假层
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阁楼(暗楼)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房屋面积名词解释
房屋使用面积
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线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预测面积
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房屋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公有建筑面积)
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销售常见名词
准现房
准现房是指房屋的主体基本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相关设施也已经有了大致的轮廓,
户型、楼的间距等都已经一目了然,只剩下内外墙的装修和配套设施的施工的房地产项目。
现房
通常情况下,人们认识中的现房就是已经建好的房子。但事实并非如此,按照我国销售“现房”的规定,只有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才叫“现房”。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真正的现房销售不需要“销售许可证”,购房者只需要查看“房产证”即可,而且,在签合同的时候也不一定要使用国土房管局印制的标准合同。购买这种房子,对购房者来说是比较有利的(眼见为实),但是购房者的眼光一定要敏锐,如果买错“现房”,将使自己陷入被动。
期房
在建的房子肯定是期房,此外,已经建好和已经有人入住但还没有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子,在一定意义上也被称为“期房”,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房”。所以,这种房子是按照期房来销售的。对于这一类房子,购房者既要查看房产商的预售许可证,又要留意自己要买的房子是否已经被抵押。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理解:小区已经有人入住,而且入住的业主也已经拿到房产证,买这种房子就万无一失了。实际上这是误解,因为房子是按套拥有独立产权,是可以分别抵押的,别人的房子没问题,不等于你要买的房子也没有问题。其实,房产商很容易将盖好的房子抵押出去,以获得大量的资金。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认清“期房”和“现房”的区别。如果购房者想了解自己要买的房子是否已经被抵押,可以查看房地产商提供的相关证明,如果可行的话,不防在合同上注明此房是现房还是期房,并且写明房子是否被抵押。
尾房
何谓“尾房”?就是房子盖好后,大部分都已经销售出去,只剩下几套还没卖出去,通常情况下,此房的预售许可证已经过期,而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对于这种“无证”房,虽然不能建议购房者别买,但在买之前一定要访查清楚,最好的办法就是坚持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再行付款。
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按照相应的规定出租给居民,也就是说,居住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出卖、出租、抵押等权利。
定金
定金是指购房者按照约定支付给卖房者的一部分钱款,以作为债权担保,这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之一,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当事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定金交付日期内交付定金。但是,定金不能超出购房款的20%,如果购房者在交了定金之后又不购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还定金,反之亦然。
以武汉实际而言,目前楼盘在销售过程中多收取1万元的定金。如果购房者在交了定金之后又不购买,将会收取5%的违约费用(违约金视具体情况不定)。
容积率
当开发商提起容积率的时候,许多购房者都不明所以,其实,容积率就是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比如:在1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建造4千平方米的建筑,容积率就是0.4;如果4千平方米的建筑是六层,那建筑总面积就是2.4万平方米,容积率就应该是2.4。
开间
开间又叫住宅宽度,是指一间房屋的相对应的两面墙之间的实际距离。住宅的开间一般在3米至3.9米之间,如果是砖混结构的住宅,开间应该在3.3米之内。如果开间尺度较小,就会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住宅结构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都将得到增强。
进深
进深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壁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进深大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但是,为了保证住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住宅的进深不宜过大,通常限定在5米左右。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合适的层高决定了入住的舒适度,目前武汉市新建房屋的层高在2.8米—3.2米之间,其中以3米的层高比较普遍而且舒适度适中。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在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小区整体用地的比率,以百分比计算,通过这个数值可以看出小区内建筑的密集程度。
绿化率
绿化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绿化面积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绿化率越高,环境越好。
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居住区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旁绿地等。
什么是“两书”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五证”、“两书”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有关专家特别提醒:只有合法进入市场的住宅房,才具有国家承认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查验房地产商是否具有合法的售房手续,各种售房文件、证件(“五证”和“两书”)是否完备。
什么是房产“五证”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
其中必须具备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什么是土地性质以及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两类土地的所有权分别为国家和集体。
对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
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国有土地证(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发给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只要有合法的权属依据,任何人都可以申领国有土地证。住宅方面的集体土地证,其实就是群众常讲的宅基地证。该证只发给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依据国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集体土地证不能过户。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什么是集资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什么是私有住宅
私有住宅又称为私产住宅、私房,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宅通过住宅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公有住宅也就转为私有住宅。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将会随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只适用于城市商品房.并在预售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什么是公房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什么是私房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将会随着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挑房子
查找楼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网络搜索,进入亿房网新房信息栏目(http://house.fdc.com.cn/newbuild_list.asp)
(2)报纸广告,目前武汉市发行的各类报纸都有房地产专刊,其中会刊登楼盘信息。
(3)电视及电台广告。
(4)户外及车载广告。
通过调查,我们可以得出,一般购房者在初步选择房子的时候,获取关于房子信息的途径有以下多个渠道:
1. 通过报纸等获得关于房子的各种信息。
目前,武汉市有包括《楚天都市报》等六大主流媒体,还有其它一些关于房地产的刊物、杂志等,他们一般会刊登一些关于楼盘的广告,当前楼市的最新动态等。购房者通过它们可以获得的关于房子的信息有:
部分市场上在售的楼盘;
部分即将开盘的楼盘;
部分楼盘的打折信息;
部分楼盘在哪个区域;
部分房子的最新价格;
部分小区周遍的配套设施——交通、商业、休闲娱乐、教育设施等;
区域或某个楼盘房价的涨跌;
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信息的优缺点分析
优点:是很直接,可以直接看到关于某个楼房的相关情况,而不需要另外再去搜索;
缺点:〈1〉反映的信息不够全面,报纸往往只能介绍几个楼盘,却不能同时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楼盘信息;〈2〉就报纸提供的单个楼盘而言,其信息是有限的,是平面的,购房者如果要想知道更多关于该楼盘的信息,却无法实现,购房者是在被动接受,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获取信息;〈3〉报纸不能提供一个片区,一个区域的所有楼盘信息;〈4〉报纸在及时反映楼盘最新报价、打折活动方面,由于时间的限制,不能为购房者提供最新的信息;〈5〉报纸等平面媒体无法实现与购房者的互动;
2. 通过有买房经历的人或亲戚朋友获取房子的信息。
优点:〈1〉这种方式具有便捷性,只要一问就可以获取一些自己想要的信息;〈2〉别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向你传递关于房子真实的信息,比如房子的质量、价格、开发商等等相关情况,既有好的,也有一般报纸上面不报道的隐藏的“负面”消息,这样可以使得购房者更加全面的了解该楼盘,既看到它好的一面,又可以看到它不好的一面,能避免上当手骗。
缺点:〈1〉别人可能由于个人的主观感觉,传递给购房者的信息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对购房者造成一定的误导;〈2〉和房子相关的信息经过别人中转,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使得购房者还是不能获得一些真实的信息。〈3〉从别人获取的信息有很大的局限性,别人不可能详细了解某个楼盘相关的所有信息,再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别人提供的信息可能已经过时,比如价格等方面。
3.通过网络获得关于房子的各种信息。
通过网络寻找自己所需要的房子,是当前不少购房者所采用的方式,特别是在如今网络发达的时代,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购房者对网络的满意度不是很高,但是比起前面几种方式,却更优。
优点:〈1〉方便快捷,只要打开各种网站,特别是专业房地产网站,可以很快的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2〉网络可以提供立体的、丰富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关于楼盘等的信息,既有房子本身的,也有和房子相关的新闻、评论、论坛,图片视频、开发商,楼盘所在区域的研究,这一系列的信息既可以是横向的也可以是纵向的;〈3〉网络具有强大的搜索功能,这是前面几种方式所根本无法比拟的。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和喜好,确定关键字,搜索到自己想要的房子。
价格水平
要了解楼盘的价格,先要了解开发商是如何对楼盘定价的。楼盘不同于一般商品,在武汉市,除经济适用房由政府限价外,其它均由开发商自主定价。开发商对楼盘的定价方式通常分为成本导向定价、需求导向定价、竞争导向定价和可比楼盘量化定价法。从以上方式可以看出,在开发商的定价策略中,成本构成只是基础,利润获取的最大化才是重因。因此,购房者在了解楼盘价格的时候不要过于执著楼盘的实际成本,而是应从价格中看清楼盘的价值,以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房屋。具体而言要通过以下步骤:
1、 读懂楼盘的价格
(1)了解武汉市整体及区域价格水平
了解武汉市整体及区域价格水平,将有助于购房者对自己购买房屋的价格范围及不同区域的价格梯次作出判断。这种判断虽然宏观,却是不可缺少的感性认识。要完成这样普遍性的摸底最便捷的方式是参阅亿房网一周走势栏目(http://exponent.fdc.com.cn/yzzs/)该栏目选用数据为武汉市房产信息网公开发布的数据,每周发布全市及各区域价格及销量,助于买房新手迅速适应楼市环境。
(2)了解价格名词
不同的价格名词代表了不同的含义,在武汉市房产市场中,比较通用的价格名词如下:
起价
起价是指房产商所销售房屋价格中的最低价格,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多层住宅而且不带花园,一楼或顶楼的价格最低,也就是起价,如果一楼带花园,顶楼的价格就是起价。如果是小高层及高层住宅,一楼的价格最低,也就是起价。所以,当购房者打算购买房屋的时候,不要单纯考虑价格,因为越便宜的房屋,居住越不理想。
均价
均价是指所有房屋的销售价格总数除以所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总数,所得出的价格就是每平方米的均价。均价通常不是销售价,好的房屋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加价,有瑕疵的房屋比这个价格要低。
最高价
最高价是指房产商所销售房屋价格中的最高价格。以武汉市为例,通常楼层适中、朝南,有良好景观的房屋价格最高。
销售均价
销售均价是指楼盘开盘后对外公示的价格。从理论上说,销售均价是指所有房屋的销售价格总数除以所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总数。但在武汉市的实际销售情况中,销售均价往往是楼盘的营销性价格。即是说,它不一定是两者的比值,而是代表楼盘销售策略的价格。
成交均价
成交均价是指楼盘的实际成交价格,由房屋的实际成交金额除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得出。
以上价格体系均可以在亿房网上查到,其中,起价、均价、最高价、销售均价的查找方式为直接登陆亿房网新房信息栏目(http://house.fdc.com.cn/newbuild_list.asp)。成交均价请查阅武汉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scxx.whfcj.gov.cn/)。
2、 了解楼盘的价格
了解楼盘价格的渠道有多种,初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网络搜索,进入亿房网新房信息栏目(http://house.fdc.com.cn/newbuild_list.asp)
(2)报纸广告,目前武汉市发行的各类报纸大都有房地产专刊,其中会刊登楼盘的价格。
(3)电视及电台广告,武汉市很多电视台和电台开辟了房产报道栏目,其中会有楼盘价格公布。
(4)户外及车载广告,部分户外及车载广告会标明楼盘的价格。
以上四种方式提供的了解楼盘价格的渠道,但要真正理解楼盘价格所代表的涵义还需要经验判断及专家的建议。楼盘的价格是不断变化中的,消费者所了解的价格只是该楼盘当时的价格,不等于过去的价格,也不等于将来的价格。楼盘价格的变化由开发商的推盘策略所决定,随时可能根据销售情况和市场变化做出调整。因此,了解楼盘的价格就要了解价格的多变性。如何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合的价格购入物业,因楼盘不同差别较大。消费者可进入谈房论市论坛(http://bbs.fdc.com.cn/)与专业人士交流,也可电话至亿房研究中心进行咨询。(027-59208272).
3、 比较楼盘的价格
通过以上两步消费者对楼盘价格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下一步就是如何面对及比较楼盘的价格了。判断一个楼盘的价格是否合乎自己的要求,在当前的房产形势下,基本上不取决于成本,而是楼盘的价值。所谓楼盘的价值,包括楼盘所处的地段、配套、交通、物业服务、小区建设和楼盘本身的产品、户型、物业形态等。也包括楼盘的附加值,主要包括楼盘的品牌及在精神层面的包装等。两种价值相加等于楼盘的综合价值。
楼盘综合价值的不同会导致相同(类似)地段的物业在价格上出现较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消费者选择自己更看中哪部分的价值,从而选择合乎自己需求价格的楼盘。
交通出行
交通状况可分为小区外交通状况和小区外交通状况:
1、小区外交通状况
了解小区外交通状况主要考虑的是出行是否方便,它包括小区位置是否临近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通行能力、路面路况、高峰堵车状况、交通是否受到单双号的限制等。
可以就以下8个问题进行考察:
1、公交车到小区吗?
2、公交车运行的起止时间、间隔时间是怎样的?
3、路途堵车吗?
4、从住宅到公交车站的距离是多少?
5、夫妻上下班,孩子上学有没有直达车到门口,转车方便吗?
6、“打的”乘车方便吗?
7、小区到中心区有没有直达公交车?
8、一旦发生应急情况,出行方便吗,能应急吗?
同时,可登陆武汉公交集团网站查询公交线路(http://www.wuhanbus.com/)。买房屋,不仅要了解当前的交通情况,还需要了解今后一段时间所选区域及小区附近的交通规划,了解规划不仅有利于了解自己入住后出行是否方便,更可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物业价格及价值是否上涨的依据。可登陆武汉交通规划网(http://www.whtpi.com/)了解。
2、小区内规划情况
武汉市很多小区属于大型社区,如果小区内的交通不畅,或者车辆进出量较大,都会影响居住环境。当房屋是期房时,我们可以通过小区规划图及售楼员的讲解了解小区的交通规划。目前,武汉市许多开发商提出了“人车分流”的概念,就是汽车在小区外直接进入小区的地下车库,小区内没有汽车的干扰,所以环境质量较高。但是,还是有很多建筑小区都没有采取“人车分流”,因此,在准备购买房子的时候,还需要考虑一下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否够用、费用多少、是否靠近山墙、小区内的道路是否通畅等等。
交通出行
交通状况可分为小区外交通状况和小区外交通状况:
1、小区外交通状况
了解小区外交通状况主要考虑的是出行是否方便,它包括小区位置是否临近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通行能力、路面路况、高峰堵车状况、交通是否受到单双号的限制等。
可以就以下8个问题进行考察:
1、公交车到小区吗?
2、公交车运行的起止时间、间隔时间是怎样的?
3、路途堵车吗?
4、从住宅到公交车站的距离是多少?
5、夫妻上下班,孩子上学有没有直达车到门口,转车方便吗?
6、“打的”乘车方便吗?
7、小区到中心区有没有直达公交车?
8、一旦发生应急情况,出行方便吗,能应急吗?
同时,可登陆武汉公交集团网站查询公交线路(http://www.wuhanbus.com/)。买房屋,不仅要了解当前的交通情况,还需要了解今后一段时间所选区域及小区附近的交通规划,了解规划不仅有利于了解自己入住后出行是否方便,更可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物业价格及价值是否上涨的依据。可登陆武汉交通规划网(http://www.whtpi.com/)了解。
2、小区内规划情况
武汉市很多小区属于大型社区,如果小区内的交通不畅,或者车辆进出量较大,都会影响居住环境。当房屋是期房时,我们可以通过小区规划图及售楼员的讲解了解小区的交通规划。目前,武汉市许多开发商提出了“人车分流”的概念,就是汽车在小区外直接进入小区的地下车库,小区内没有汽车的干扰,所以环境质量较高。但是,还是有很多建筑小区都没有采取“人车分流”,因此,在准备购买房子的时候,还需要考虑一下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否够用、费用多少、是否靠近山墙、小区内的道路是否通畅等等。
楼盘及房屋品质
在考察大的配套及交通环境之后,楼盘及房屋本身的品质也是消费者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在楼盘是期房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渠道及方面进行了解:
1、从楼盘的宣传资料了解楼盘及房屋品质
楼盘宣传资料是消费者了解楼盘、做出购房决策的重要依据。武汉市楼盘销售中主要用到的资料为楼书、楼盘模型、平面图和房型图。
(1)如何看楼书?
在看楼书之前,我们先要认识楼书的性质,楼书类似于产品介绍书,但和产品介绍书最大的不同是,在武汉房地产领域,楼书通常也充当了广告的角色。这就需要我们在阅读楼书时了解何处为虚?何处为实?
一般情况下,楼书中都会写明楼盘的价格(有起价、均价与最高价,但通常只写起价);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分期付款);地理位置、环境、交通(一般都称小区交通方便、环境幽雅、地理位置好);配套服务、管理(非常完善,通常情况下是为了弥补地理位置、环境与交通的不理想);工程量(一般都称规模非常大,就算是只有5~6栋楼);装修与建筑特色(通常都称为欧式风格);金融方面的利益(称房产升值快);发展商与代理商的实力(称自己的实力雄厚)等等方面。
在楼书中要特别注意地理位置图,楼书中的地理位置图并不是由专业部门规划设计的,而是由楼书设计人员按有利于销售的方向绘制的,通常不标准。因此要了解楼盘的实际位置及离配套场所的距离还需要购房者现场查探。
同时在楼书上要特别注意诸如“图片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的正确性或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也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以及法律文件为准。”等类的提示。即使没有此类提示,也没有哪家房地产商在楼书上明示:宣传内容绝对真实。
(2)如何看楼盘模型?
一般来说,模型是比较准确的,但由于以下原因,模型也可能给买房人造成一些误导:
密度错觉。沙盘上看起来,一些楼与楼之间宽松通透,楼间绿化,清新可人,但实际上盖到现房时,才发现楼与楼之间的距离很近。 所以在看图的基础上还应向售楼员了解建筑密度数据。
设计改变。在方案报审过程中,规划部门要求项目在某些方面进行调整,因此,审定的设计图纸肯定与原来的图纸不同,这样,模型在局部上会与实际交竣的工程有差异。另外,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出施工图时,有关方面经过更深入的研究后,提出对原审定方案做一些局部调整,并报规划同意,这样也会造成原模型与交竣工程的差异。发生以上这两种情况时,开发商一般不会因为这种局部的调整,再花几万块钱重做模型。
细节美化。模型公司在模型制作过程中,采用了一些特殊材料,加上灯光等的美化设计,沙盘模型效果一般非常诱人。
观看角度。一般人观看模型是从俯瞰的角度,而观看现场是平视或仰视角度。因此,沙盘比现房看起来要疏落有致得多。
因此,看模型时要看关键性的地方和数据。比如小区内的交通方式、车库等配套的安放位置,楼栋之间的排列情况(楼栋之间有无遮挡等)。
(3)如何看平面图?
购房人应首先根据小区平面规划图,确定小区的环境布局是否理想,是否有足够的绿化率与车位,楼与楼之间的间距是否够大,是否影响采光。在看懂平面规划图后,应仔细研究销售平面示意图:
方位。目前预售平面图上未标明南、北向,购房人可向现场销售人员询问。
景观。除了平面图外,通常房产公司还会画上全区配置图,应仔细了解小区内外的道路交通情况。
栋距。多层两栋楼之间的距离不少于6米,高层不少于13米。窗户不是面对面地整齐排列,否则隐秘性太差。
采光及通风。房屋的采光面越多越好,如果某屋只有一面采光却隔着三间房,房屋采光很差,就算白天时进屋也一定要开灯。
格局与空间的合理性。室内格局要能完整区分公共区(如客厅、餐厅、公共卫浴)及私秘区(卧房),而附属建筑物与主建筑物的面积分配也要成正比。
(4)如何看房型图?
在看懂总平面规划图后,应仔细研究房型图。它将直接决定你购买的房屋情况。一般在房屋销售中,售楼部会提供户型平面图和房型模型。这两种方式都比较抽象,最大的用处是让您了解到房屋内部各个空间的分布和之间的关系。
由于户型图是墨线图、很少标示比例尺及距离,因此很多销售平面图都有将家具的尺寸缩小的问题,使室内空间看起来更宽敞,如将床、桌子、柜子的尺寸变小,而购房人在完工交房后,才发现摆了床后,室内空间就所剩无几了。因此,购房人对自己不懂的事项应一一详细了解,若自己看不懂户型图应请专业人士代看、解释,切不可因不好意思、担心显出自己无知而忽略户型图。
在看图时,还需注意以下几项:
方位:目前户型平面图上未标明南、北向,购房人可向现场销售人员询问。一般坐北朝南的建筑物冬暖夏凉,方位最佳;东、西向房屋易东、西晒,使用空调也较耗电,北向房屋则较阴冷。而室内空间如阳台,因需晒衣,也适合朝南。
采光及通风:房屋的采光面越多越好。
格局与空间合理性:室内格局要能完整区分公共区(如客厅、餐厅、公共卫浴)及私秘区(卧房),管道越靠边越好。厨房的空间是否可容纳双排柜,以及是否预留冰箱、排油烟机的空间,都可能影响日后使用的便利性。
活动空间:可以试想在房子中活动的情形,体会动线是否流畅,另外走道也不要有太多转折,以免浪费使用面积,厕所门不应正对走廊或餐厅、卧房、厨房
实地考察
考察新房手续及开发商资质
考察楼盘手续及开发商资质是了解该楼盘是否合法销售的重要途径。消费者可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查视五证二书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和“两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武汉市建委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证的主管机关是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证书由市开发办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在审查时,应注意“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用地范围、销售范围是否包括您所购买的房屋。在其领取的《商品房内/外销预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中,仅包括规划项目的部分楼号,甚至仅包括一栋楼的部分楼层。因此,应着重审查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销售范围之内。
二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进行核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附:知识小常识——如何读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全称为《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每个《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都有证号,为武开管预售[200*]***号,这是它的登记号,就好比它的“身份证”,消费者可以把证号记下来,据此了解该预售证的有关信息。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明了被许可单位的名称、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和允许预售的商品房等内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购房者一定要看清楚要购买的房屋是不是在允许销售的范围之内。
作为武汉市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是《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栏里,有该办公室的钢印和印章。
或许有些消费者会对售楼处悬挂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是楼盘广告及楼书上的真实性存有疑虑,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只要记住它的证号然后上亿房网上预销售证栏目(http://chaxun.fdc.com.cn/cert/cert.asp)一查就行了。
如消费者在现场发现楼盘的五证两书出现问题,可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咨询或举报,电话:027-82600651。消费者也可在亿房网合同文本栏目中查询五证二书样式:(http://news.fdc.com.cn/fcbk/htwb/66817.htm)
根据武汉市商品房销售规定,售楼部必须悬挂以下证件:房地产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不能出示上述证件,则说明开发商的法律手续可能不完备。购房者最好不要购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商品房,以免将来产生法律纠纷。
考察楼盘配套公建
在前几步已经向大家说明了考察楼盘的规划和配套的方式。在实地考察中,除了了解考察重点之外,还需要从细节方面逐一了解:
考察楼盘的规划布局,应重点考察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购房者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院、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等。
文化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会所、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等。
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超市、餐饮酒店、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等。
金融邮电设施主要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等。
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等。
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应站等。
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其他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等。
不同区域的配套设施有其不同的特点,消费者在实地考察之前可先上亿房生活网亿居搜索(http://life.fdc.com.cn/)查询区域生活配套情况,以便于在实地考察中有的放矢。
1.看房方式支招:
〈1〉独自一人去楼盘了解——事先要打电话,问清楚具体的地址,并查询清楚乘车路线;
〈2.〉自己和亲友团一起去看房——这样可以相互探讨,交流对房子的看法和评价。问清楚具体的地址,并查询清楚乘车路线;
〈3〉参加团购,一般报社、房地产网站、中介等都会组织看房团——优点是规模大,方便、售楼部的服务更加周到,不足点是,人太多,自己对房子的看法容易受到别的看房人的影响。这种方式,看之前要了解清楚出发时间、乘车地点、所要看的楼盘、结束时间等。
〈4〉请专家一起去看房(比如验房师)——优点是可以得到专家的指点,对房子的了解会更加深入,不明白的问题专家可以现场给予指导;
2.看房前的准备物品:
〈1〉.看房之前通过天气预报,了解第二天的天气情况,如果是雨天,就要带雨伞,高温天气,要注意带防暑降温的物品,女士带遮阳伞。
〈2〉.带照相机,可以对楼盘环境、样板间等拍照片,这样回家后不至于忘记,也便于和家人讨论;
〈3〉.纸、笔。这样,可以把事先不知道,通过询问现场售楼人员了解到的系列重要信息,及时记录下来,供回后继续深入研究;
〈4〉.其它物品。你自己觉得对看房有利的东西。
3.看房过程中做什么:
〈1〉房子的户型、朝向、结构、通风、采光、消防设施、建筑的墙面和转角、是否有裂缝、煤气管道设施、防盗门、窗、墙面涂料、阳台、照明设施、玻璃材料、面积、层高、防水材料等等和房子相关的每一个细节;
〈2〉小区环境:绿化、体育运动设施、道路、建筑小品、购物商店等;
〈3〉楼盘沙盘,总平面图,了解小区的整体状况和周遍的交通状况;
〈4〉咨询售楼人员,向他们提问——自己不清楚和要有关的一切问题;
〈5〉对一些重要的信息做记录,对小区环境、样板间拍照.
4.对房子进行比较研究:
〈1〉价格方面的考虑——结合自己的经济实力进行研究;
〈2〉房子本身情况的考虑——从户型、楼层、面积、建筑材料、房屋质量等进行研究;
〈3〉小区及周遍配套——小区环境、对外交通、地段、周遍配套设施等进行比较研究;
〈4〉和家人进行商量沟通——结合所拍摄照片与记录进行研究、综合思考,
〈5〉对于不明白的问题通过向专家咨询、网络、已经买过该楼盘的人等研究清楚;
考察住宅的设计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或您购买的房屋虽为期房但之前已有前期建成的新房,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具体考察项目应包括:住宅的套内空间、公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四方面。
住宅的套内空间主要包括:结构型式、套型(户型)、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套内使用面积、层高和室内净高、阳台、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门窗等。
公用部分主要包括:楼梯和电梯、走廊和出入口、垃圾收集设施、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附建公共用房等。
室内环境主要包括: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保温、隔热、隔声等。
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水、排水、采暖、燃气、通风和空调、电气、综合设计等。
考察楼盘宣传的真实性
实地考察的重要方面是看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样板房等是否与实际相符。
在房地产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开发商为了促销,制作了越来越精美的售楼广告、售楼模型、样板房等。售楼广告中精美的图片和充满诗情画意的文字,为购房者展现了一幅美好生活的画卷。细心的购房者也许会发现,在售楼广告上一般都印有类似这样的文字“本资料及图片是要约邀请,仅供参考,一切以政府批准之图册及法律文件为准”。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注明了售楼广告是要约邀请,那么该售楼广告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
购房者识破虚假广告的最好办法,是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等法律文件。上述文件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商不得擅自变动,否则,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购房者认真查看有关规划、设计方面的法律文件资料后,可以清楚了解楼盘的总体规划及每套房屋具体的户型和结构。
签定购房合同
了解认购书、购房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依据现行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规定,认购书必须包含以下三项内容:将来要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内容;当事人做出的在将来某个条件具备时签订购房合同的承诺;如在某个条件具备时不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时下开发商出具的认购书多数仅有后两项,对“将来要签订的购房合同所有内容”一项却鲜有涉及。此外,认购书中涉及的预付款项也应表述为“订金”,而绝非需要履行购房合同所有条款的“定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认购书,正是基于类似以上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为购房者设下重重绊脚石。购房者签订这样有缺陷的认购书,一旦在日后签订购房合同时出现各式纠纷,开发商往往以购房者违约在先为由,拒绝赔付相关损失。由于购房者所签订的认购书确已具备法律效应,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只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这使得签订认购书的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商品房买卖合同下载
http://lszx.fdc.com.cn/doc/3.doc
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买房过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是和开发商签合同。大家都知道,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过,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高手”,而购房者对此却比较生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开发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购房合同。我们在此将罗列出其中的全部条款逐一解读,希望亿房网友能够详细阅读、体会,相信会对购房消费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释作用。
一、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http://lszx.fdc.com.cn/doc/3.doc)请点此下载新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对合同中涉及名词及填写方式不太了解,可致电武汉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027-82600651。
(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而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及专业术语不理解或者概念比较模糊,可以向武汉市开发办(电话82600028)或亿房市场研究中心咨询(59208272),在自己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2)认准签约主体——同当事人的约定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篇中的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需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在我市的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代理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其委托的销售公司,都应认准签约主体(《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也都应由签约主体出具。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发生。
(3) 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注意土地使用年限,我国法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如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较早,而购买人签订合同较晚,则对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有一定影响。
2、注意开发商的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合同中哪怕就差一证,购买人最好不要签约,因为开发商如未办理此一证,则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可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证。
(4)合同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如开发商未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实现顺利销售,在合同中填列虚假或过期的《预售许可证》号,则构成欺诈。
(5)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购买人首先应明确约定所购房的具体楼号、楼层及房号,以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其次在明确约定楼盘的层高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明确约定房型(几室几厅)。
(6)、合同第四条——买受人商品房所在项目基本情况
要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各项目,如绿化率、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建筑面积等。并约定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明确约定车库、停车场的所有权、使用权
(7)、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及计价方式,对房价款外的费用,不要作约定。
(8)、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此条是购房人最重要的合同业务,购买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对付款方式进行慎重抉择;付款时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收据,此为购房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是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一般都由开发商办理。因此购买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的合同、贷款发票,以证明购买人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此条还应特别注意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出卖人解除权的约定,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违约金尽量低些。
(9) 、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是约定我们自己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越低越好,尽量不要超过每日万分之三。
(10)合同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较大,买受人享有解除权要求退房时,利息的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通常开发商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应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范围,实践中有些总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但公摊面积过多,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大大缩水,直接侵害了购房人的利益。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购房者还须重视的就是我们所购买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这就有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是共有产权)。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因为核对公用建筑分摊面积非常困难,不良开发商就有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来获得高额利润,也由此损害购房者的权益。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面积的平方米数或计算比例。当然,这一条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1)、合同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首先应明确约定交房期限;其次应明确约定交房条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文件就是由武汉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然后在明确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的具体时间;最后对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
同时还需注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也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今的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方面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填写“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看上去这句话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开通。因此,在这些条款中,需要明确注明具体的开通时间。虽然煤气的开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气的开通也受季节限制,但合同中都应对此有尽量明确的约定。
(12)、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填写完毕,购房者就需要仔细对比,以达到双方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都平等。
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定逾期交房时间越短越好,最好不要超过1个月,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越高越好,目前武汉的开发商普遍是约定万分之二;此外在购买人的解除权约定中,开发商逾期的时间不超过30日,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尽量高些。
(13)、合同第十一条——交接
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是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交房,应约定开发商向我们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钥匙收条。而这些都需要在《补充协议》中写明,以免事后出现纠纷。
(14)、合同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因是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武汉市的开发商普遍是约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买受人要力争。
(1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
此条是开发办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可以说已是尽最到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了,既然是格式化条款,也就只能一带而过。
(16)、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如今,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打出了粗装修和精装修的牌子,但并没有写明怎样算粗装修,怎样算精装修,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建议在合同附件四中加以具体明细。
(17)、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购买人解除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尽量高些,最好在10%左右。(开发商常约定1%)同时,购房者还应知道,根据武汉市房产局武房市〔2004〕7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据市〔2004〕7号文如没有备案和不予备案的,一般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经项目预登记的;
2)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3)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4)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预(销)售时限及预(销)售范围的商品房;
5)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18)、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此三条和该合同第十三条一样为政府  格式化条款,在此就没有必要注解。
(19)、合同第十九条——单方解除合同
建议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双方中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其违约金的比率应保持一致,保持权益的对等。
(20)、合同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开发商而言,千般会选择仲裁,一则是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一裁终局符合市场经济迅速解决纠纷的要求,开发商不必花费太多精力;二则开发商实力相对较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其出谋划策,赢得仲裁。对于购房者而言,最好选择诉讼,一则诉讼费用相对低廉,相对于开发商,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诉讼时间可以不计,但诉讼成本则会考虑;二则诉讼具有可救济性,如果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也只能一声叹息、后悔,而若诉讼裁决实体错误,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会再审改判为其讨回公道。
因此,我们建议购房者在争议的解决方式上,尽量不要约定仲裁条款,目前我市包括我国的仲裁程序还不完善,救济途径不太畅通。
(21)、合同第二十一条——附件中的约定
1、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商品房平面图:应要求开发商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等,而且还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或签字。此外,还应附上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的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将此项空下,空下就是以实际环境为准。
2、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当前,在所有的购房纠纷中,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故意大做文章,从而使购房者的权益受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确定公摊面积的数字,此外,还要约定公摊面积包括哪一部分及其位置。
3、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说明:此为开发商的格式话、公文话语言,一眼带过既可。
4、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如果装修的标准太笼统,粗装修可能就会没有室内门和不粉刷,这可是需要很大花费的;而精装修就可能用国产材料代替进口材料、用普通材料代替品牌材料等。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饰、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
5、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现实中,业主往往与物业产生很多纠纷,为保证自己入住后的权益,购房者应在附件中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包括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费、环境卫生、保安、绿化等。总之,购房者应当时刻谨慎、小心,秉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当然,如果你能聘请律师帮你办理相关事情,那是最好的,因为在商品房买卖中涉及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聘请律师能预防买卖合同中的陷阱,虽然这需要支付部分费用,但却可以降低购房的风险。
6、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中我们建议购房者补充以下几条:
1)应当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明确地写进补充协议里
购房者在购置商品房,尤其是购置期房的时候(当前武汉市场多为期房),往往是在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后才决定购买的。售楼书中有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份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是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常见的就是绿化率达不到标准,相关配套设施没有建设,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宣传资料中的标准),因此,购房者要将此写入附件六中。
2)否定格式合同法律效力的约定
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效力及理解都作了有利于购买方的规定,开发商为回避法律的规定,常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双方理解一致,不产生格式合同的法律后果"等条款,如果合同中有以上条款,建议购买人不要签约。
3)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每份合同的约定都应填写一致,应要求开发商当面签章,以避免"阴阳合同"的产生。否则可能在购房人主张权利时,购房人提供的合同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不一致。
(22)、合同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格式化条文,在此不多做详解。
(23)、合同落款——合同印鉴、签字
注意开发商的印鉴名称(都应以《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所一致)、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亦应注明具体签约时间。
一、购房者遇到的困难:
1. 不了解与购房合同相关的知识;
2. 对霸王条款没有防范,不知道该如何防范合同陷阱;
3. 对合同中的一些术语含义不清楚;
4. 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二、购房者签定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1〉 对开发商提出、而自己不明白的地方,要详细询问清楚;
〈2〉 对双方有分歧的地方如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
〈3〉 对于开发商提出的"霸王"条款,如何与之谈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4〉 签定完合同,不要忘记了自己拿一份.
三、合同违约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 合同备案、合同撤消、合法合同更名;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范围和时限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范围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
3、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
4、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
5、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工作调出本地或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
凡在房屋交付预告登记起超过90日要求注销合同备案的,一律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购买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作注销、更名处理。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特殊原因,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需要更名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更名手续。
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更名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程序
(一)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二)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三)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四)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
在当前持续加息的背景下、一次性付款的好处是减少利息支出,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购房者必须以足够的资金做后盾,这种方式操作比较简单,就武汉市目前一次性付款的折扣上来看,一次性付款一般可以从销售方那里得到2%-5%左右的房价款优惠。
另外,对于购买期房的人来说,一次性付款还有可能加大你的购房风险,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甚至工程“烂尾”(工程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交付使用,武汉市前几年出现的烂尾楼不在少数),那么你就有可能损失更多的利息,甚至全部打了水漂。
因此,一次性付款适用于购房者资金充足、开发商信誉良好且是现房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您最好付全款的90%,以备不测。
分期付款
相对来说,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武汉市基本上都以期房预售为主,购房者可以按工程形象进度分几次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直至自己的商品房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 采取这种付款方式建议我们的亿房网友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1、分期付款建议在购买期房时采用。购房人交付首期款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交付使用时,交齐全部房款,办理产权过户。
2、购买现房分期付款的情况。建议房屋的交付与房价款支付不同时进行,房屋交付在前,现金支付完毕在后。
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比较,其短处是由于利率高,因此房款额加在一起会高于一次性付款的金额。不过,可降低资金成本,如果我们将通货膨胀和个人收入增长率及支付能力综合起来比较,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来讲还是更加合算一些。
在这里我们建议亿房网友,分期付款这种付款方式一般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度,分阶段交付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只留一小部分尾款最后付清。这样做的好处是,购买方可能用房款督促、制约开发商按约定的时间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购买方也可缓解一次性付款的压力。

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
在当前持续加息的背景下、一次性付款的好处是减少利息支出,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购房者必须以足够的资金做后盾,这种方式操作比较简单,就武汉市目前一次性付款的折扣上来看,一次性付款一般可以从销售方那里得到2%-5%左右的房价款优惠。
另外,对于购买期房的人来说,一次性付款还有可能加大你的购房风险,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甚至工程“烂尾”(工程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交付使用,武汉市前几年出现的烂尾楼不在少数),那么你就有可能损失更多的利息,甚至全部打了水漂。
因此,一次性付款适用于购房者资金充足、开发商信誉良好且是现房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您最好付全款的90%,以备不测。
分期付款
相对来说,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武汉市基本上都以期房预售为主,购房者可以按工程形象进度分几次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直至自己的商品房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 采取这种付款方式建议我们的亿房网友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1、分期付款建议在购买期房时采用。购房人交付首期款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交付使用时,交齐全部房款,办理产权过户。
2、购买现房分期付款的情况。建议房屋的交付与房价款支付不同时进行,房屋交付在前,现金支付完毕在后。
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比较,其短处是由于利率高,因此房款额加在一起会高于一次性付款的金额。不过,可降低资金成本,如果我们将通货膨胀和个人收入增长率及支付能力综合起来比较,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来讲还是更加合算一些。
在这里我们建议亿房网友,分期付款这种付款方式一般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度,分阶段交付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只留一小部分尾款最后付清。这样做的好处是,购买方可能用房款督促、制约开发商按约定的时间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购买方也可缓解一次性付款的压力。

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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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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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购买期房的人来说,一次性付款还有可能加大你的购房风险,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甚至工程“烂尾”(工程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交付使用,武汉市前几年出现的烂尾楼不在少数),那么你就有可能损失更多的利息,甚至全部打了水漂。
因此,一次性付款适用于购房者资金充足、开发商信誉良好且是现房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您最好付全款的90%,以备不测。
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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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建议亿房网友,分期付款这种付款方式一般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度,分阶段交付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只留一小部分尾款最后付清。这样做的好处是,购买方可能用房款督促、制约开发商按约定的时间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购买方也可缓解一次性付款的压力。

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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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次性付款适用于购房者资金充足、开发商信誉良好且是现房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您最好付全款的90%,以备不测。
分期付款
相对来说,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武汉市基本上都以期房预售为主,购房者可以按工程形象进度分几次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直至自己的商品房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 采取这种付款方式建议我们的亿房网友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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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比较,其短处是由于利率高,因此房款额加在一起会高于一次性付款的金额。不过,可降低资金成本,如果我们将通货膨胀和个人收入增长率及支付能力综合起来比较,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来讲还是更加合算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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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购买期房的人来说,一次性付款还有可能加大你的购房风险,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甚至工程“烂尾”(工程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交付使用,武汉市前几年出现的烂尾楼不在少数),那么你就有可能损失更多的利息,甚至全部打了水漂。
因此,一次性付款适用于购房者资金充足、开发商信誉良好且是现房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您最好付全款的90%,以备不测。
分期付款
相对来说,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武汉市基本上都以期房预售为主,购房者可以按工程形象进度分几次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直至自己的商品房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 采取这种付款方式建议我们的亿房网友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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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现房分期付款的情况。建议房屋的交付与房价款支付不同时进行,房屋交付在前,现金支付完毕在后。
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比较,其短处是由于利率高,因此房款额加在一起会高于一次性付款的金额。不过,可降低资金成本,如果我们将通货膨胀和个人收入增长率及支付能力综合起来比较,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来讲还是更加合算一些。
在这里我们建议亿房网友,分期付款这种付款方式一般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度,分阶段交付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只留一小部分尾款最后付清。这样做的好处是,购买方可能用房款督促、制约开发商按约定的时间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购买方也可缓解一次性付款的压力。

购房者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如果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竣工验收证》,且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就可以进行收房了。
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就要进行法律维权。
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天数超过双方规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赔偿。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出台《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工作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却并未将开发商逾期交房纳入彀中。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必须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仲裁书》或《判决书》,在缴交相关税费后,方可到市房产局注销合同备案。
鉴于此,笔者在此提醒业主,如遇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最好同其他业主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切不可一意孤行,轻言退房。购房者若执意退房,目前最快的解决方案只能诉诸法律渠道解决。

了解房屋产权证基本知识
一、权证知识:
1.什么是房产证,它有哪些作用;
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买房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就像人出生要到派出所上户口一样,这既是国家规定,又是房屋行政管理需要。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就是说,如果您在城市买了房,不去办理房产证,您的房屋存在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房屋有产权证才会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个人向开发商买房或从个人手里买的二手房,这个过程,只是完成了平等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去申请办理房产证,那么这样的房屋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只有经过国家房屋交易部门,完成法律的鉴证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产权证后,买房人才对所买房屋有了合法的所有权,才真正成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即房屋的合法主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有了产权证后,不仅可以长期住下去,而且可以出租、转让、交换、赠予、继承和抵押,遇到建设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没有房产证,上述行为都属于不合法的,当个人房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依法受到国家保护。
如果购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尚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购房者将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即使签定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在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3、无法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
5、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时,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地产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可以被开发商的债权人依法强制执行;
6、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情况有:
1、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2、未经立项批准或私自变更立项的项目
3、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4、私自变更规划的项目
5、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
6、土地产权存在纠纷
7、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8、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9、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10、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11、土地、房屋被有关部门司法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