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的特殊在线播放:是非观念和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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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观念和法制意识

 2009-01-15 08:03    戴英马    价值中国网   

社会新闻的犯罪案件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中,人们往往提到这样的现象:从已经掌握的证据看,犯罪嫌疑人已经触犯了刑律,本人对具体犯罪情节也供认不讳,却提出是否可以回家了,或要继续到学校读书。对此人们感慨之余,认为教训主要是没有法制观念和法制教育欠缺。

确实,法制教育是重要的。但是在这一类的问题上,首先是是非观念问题,其次才是法制观念及法制教育问题。请想一想,如果某人认为某种行为理所应当,他有权利这样做,随后他也照自己的想法付诸行动,这在他看来不是很自然的事吗?举例讲,一些青少年的偷盗、斗殴行为,首先的问题是,在这些青少年看来,这是好事情还是坏事情呢?是理当允许以至鼓励、怂恿,还是应被谴责呢?如果在这些青少年看来是前者而不是后者,他们在此种认识基础上的斗殴、偷盗行为就一点也不奇怪了。退一步讲,有些人之所以实施某种犯罪,该行为人也并不认为这是什么好事情,也知道并非为社会所赞赏,但如果他(她)认为这是社会可以允许的、应当容忍的,或者再退一步,他(她)的犯罪行为是情有可愿的,那么,他(她)有这样的行为既不奇怪,首先要反思的也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是非问题,或者说是社会的价值观念问题。请看两个实际例子。

12008年12月8日凌晨,小宁(化名)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的一家网吧里刺死了自己的朋友。而该年11月,他刚满14周岁。民警说:“前段时间,他和几个年轻人把一个外地人从一家迪吧叫出来,带到附近的石碶公园进行抢劫。跟他去的几个人后来都被以抢劫罪判刑,只有他因为不满14周岁,只能教育一番后释放。”

刺死人后仍然没悔意。他以为这次还会像以前一样,被教育一番就能了事,曾问过民警:“过三五个月我就可以出去了吧?”民警告诉他,那名男子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他已满14周岁,肯定要负刑事责任。小宁听了若有所思,接着说:“也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罪吧,最多关我10年,10年后我出去了,可以做的事情多着呢。那时我混出头了,还要买保时捷。”(2008年12月12日 09:12:5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一个14岁孩子是怎样举起匕首的》)。

可以看到,这个例子中的小宁犯罪的关键决不是没有法律意识;从小宁与民警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他的法律知识比很多人要强得多。但是,从小宁实际已经表露的思想状态看,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他自己选择的道路。并且,他并没有因自己作出这样的选择将被依法惩处而后悔。更加重要的是,他并没有因这样地剥夺他人的生命,意识到自己对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给他人造成成了巨大的痛苦、决不是有责任感的公民所许可的行为。这才是真正属于当前中国的一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2、早恋女生把好友推进水库。15岁的初中女生蓝溪(化名)开始只是想劝说好友从她和男友之间退出,最终蓝溪是以另一种方式达到她的目的:她把好友从10多米高的水库大坝边推了下去。据蓝溪交待,她有推落好友的想法时又让她很害怕,然而在最后把好友(她自认为的情敌)推了一把后,她没有把情敌拉回来。“这一刻,我既轻松又害怕,轻松的是没人和我争恋人了,害怕的是事情会暴露。”

对于此案,鄞州检察院以蓝溪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案子不公开审理,法院采取的是自愿认罪程序,法庭上,蓝溪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东南商报》2008-12-17第二版报道)。

从报道来看,涉嫌犯罪者蓝溪是有悔意的。但是该报道同一版的一位未具名“专家”是怎样看待这件事的呢。请看这位专家的结论:“法院的判决将对蓝溪的行为划上了一个句号,但从她心理上说,并不意味着结束。如果最终判决获刑,从服刑那天开始,蓝溪就进入了她人生的转折点,她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适应这个转变。但换一个角度看,这也是她人生中的一次机会。她被动地获得了一次反思自己的机会。以后她可以不断地修正、完善自己。今后,她将比同龄人更成熟,更容易适应社会。”

之所以不嫌麻烦地引用新闻报道中未具名“专家”的看法,是因为大约也有人有类似的说教;这一类的说教实在是我不希望看到的;却又不得不承认,这是中国社会畸形的现实在观念上的反映。

违法犯罪者中死刑犯并须立即执行者除外,应当有再生之路。这实际也是社会给予这一部分人的权利,尽管这样的权利是在封闭的特殊社会环境中实施的。但是,说少年犯罪者因自己的严重犯罪和受到惩处并在反思之后,“将比同龄人更成熟,更容易适应社会”,这岂非天外奇谈?违法犯罪者尽管有权利也完全可能真正获得新生,但犯罪本身毕竟是人生的严重污点。对犯罪行为作为重大的“非”的认定,就如对正义之举作为应予表彰的“是”的认定,是社会的一件大事。社会普遍明确地区分的重大的“是”与“非”,不容混淆。从犯罪者个人心理角度讲,即使他(她)对自己以往的犯罪真心悔悟了,随着时间的流逝,巨大的愧疚心理可以减轻,却终究不可能完全消除。这将是有良知的人终生必须承受的巨大伤痛,是曾经的犯罪者自己必定要受到的惩罚。

具体国家在既定的时期里对“是”与“非”的区分,并不是罪与非罪的直接依据,也不是法律条文的衡量依据。法律的直接基础是对具体的社会秩序的肯定、对破坏该社会秩序行为的惩罚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但是,社会对“是”与“非”的区分,尤其是对重大的“是”与“非”的区分,和被肯定的社会秩序的维护、罪与非罪的区分有紧密联系。社会普遍认同的“是”,必定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因此,公众真心诚意普遍认同的是非标准与现行法律秩序行驶在同一个方向,而不是歧义纷起难以形成共识,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

2009-1-2

注:据2009-1-14《都市快报》消息,前天,鄞州区法院对此案宣判,蓝溪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认为蓝溪犯罪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200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