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城东中学电话:游客被转团后遇车祸致残 法院判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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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转团后遇车祸致残 法院判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

时间:2011-11-25 10:21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胡 婕 薛庆元 江苏省南京市民焦女士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之后该旅行社擅自将全团游客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组团出游,岂料在泰国游览过程中大巴翻车,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焦女士身受重伤。  

  江苏省南京市民焦女士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之后该旅行社擅自将全团游客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组团出游,岂料在泰国游览过程中大巴翻车,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焦女士身受重伤。由于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焦女士事后以侵权为由,将两家旅行社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记者近日获悉,鼓楼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签约旅行社赔偿焦女士各项损失22.7万余元,本案第三人即受让旅行社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案由 2008年12月15日,焦女士签约购买了江苏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旅)的出境游服务,游览地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行程共计10晚11日,团费为4560元。同年12月21日,该旅游团出发,却是由南京康辉旅行社组团出游,全团游客均不知已被转团。

  同年12月26日晚,焦女士等人在泰国一处景点乘车返回曼谷时,突发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焦女士的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等。2009年12月,经司法鉴定,焦女士的伤残鉴定结论为:脾切除构成8级伤残,腰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10级伤残。

  此后,焦女士向两家旅行社讨说法,遭其“踢皮球”,无法就责任归属和最终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焦女士遂以中山国旅为被告、南京康辉旅行社为第三人,将其一并诉至法院,索赔5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中山国旅与焦女士签订合同后,未经旅客允许,擅自将他们转让给了南京康辉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此,焦女士以侵权之由将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两家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法院在开庭时逐项质证,除了认定医疗费、交通费等18万元外,还考虑焦女士残疾等级、侵权情节、处理经过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金3万元。另外,此次团费4560元,因焦女士受伤后没有再进行其后安排,从倾斜保护旅游者利益出发,法院酌定应返还费用为3000元。除去已垫付的2.1万,最终认定赔偿金额为22.7万余元。据此,今年10月25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中山国旅不服,目前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可任选其一

  鼓楼区法院法官李子木表示,旅游过程中发生伤害,游客多数选择提出违约之诉。所谓违约之诉,游客只需证明旅行社有违背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旅行社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还有另外一种诉讼类型可供选择,即本案原告选择的侵权之诉。所谓侵权之诉,针对的是游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游客需要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具体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要看哪一个更有利于维护游客的权益。一般情况下,选择违约之诉在举证上要相对比较便利,而游客要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比较困难。本案中,焦女士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侵权之诉。因为就本案而言,事实是明了的,焦女士本身无过错,无需分摊相应责任。

  此外,违约之诉的赔偿范围以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为限,通常不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之内,而侵权之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焦女士以侵权之诉,主张到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旅行社违约和直接肇事者或者旅行社侵权都能够成立的情况下,游客可以综合诉讼便利、举证要求、赔偿范围和对方的实际赔偿能力,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两者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