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达内科技靠谱吗:中国女性史探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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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史探秘(三)

中国女人 2008-09-04 12:57:59 阅读14 评论0   字号: 订阅

 

贞节观

(一)宋代始,贞节观愈演愈烈

对于妇女的贞节,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说:“古代社会,女子多当作男人的物品,或杀或吃,都无不可;男人死后,和他喜欢的宝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无不可。后来,殉葬的风气渐渐改了,守节便也渐渐发生。但大抵因为寡妇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无人敢要,并非要她不事二夫。这样风俗,现在的蛮人社会里还有。中国太古的情形,现在已无从详考,但看周末虽有殉葬,并非专用女人,嫁否也任便,并无什么制裁。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才说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两个字,便大惊小怪起来。”妇女贞节观念,宋代以前的统治者都倡导过,但是并非视为十分严重之事。

比如秦汉时期,当时,在理论上有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以及《礼记》的独立成书加以倡导。在实行时,统治者还采取一些行政与法律措施。像秦始皇就曾在泰山、会稽等地刻石提倡贞节:“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并且,为褒奖巴清寡妇,秦始皇修筑怀清台,以劝导贞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西汉宣帝也效法秦始皇,于神爵四年(公元前五十八年)诏赐贞妇顺女帛。东汉安帝也曾于“开初六年二月,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

虽然如此,但从总体上看,从秦汉以来一直到宋代程朱理学兴起之前,对妇女的贞节观念还是较为宽泛的,寡妇再嫁决不会被视为不符合礼教的规范而严加指责或禁止。

如前汉朱买臣妻离婚再嫁,是个人人皆知的故事,况且朱买臣发达后,还优厚地对待前妻夫妇。著名的《孔雀东南飞》,焦仲卿妻被罗母休回娘家后,也无人嫌弃,反而是太守、县令一再遣媒议婚。到后汉,寡妇或弃妇再嫁更视若为常,如著名的蔡文姬,嫁三次,也并没有被人们轻贱,可见汉代对贞节观是较为淡薄的。

魏晋南北朝时,社会分裂、动乱,从宫廷到地方,普遍滋生及时行乐心理,世风乱杂。因此,无论统治阶层还是有名望的学者,都对贞节观念提出肃严之策,提倡诏旌门闾。如北齐时的《羊烈家传》说,一门女子不许再醮。女子寡居且无子的,均出家为尼。晋书《列女传·跋》说:“盖女人之德虽在于温柔,立节垂名咸资于贞烈。”

此外,晋惠帝时的国子祭酒裴颜,曾作一篇《女史箴》,很重贞操:“膏不厌鲜,女不厌清,玉不厌洁,兰不厌馨。尔形信直,影亦不曲。尔声信清,响也不浊。绿衣虽多,无贵于色。邪径虽利,无尚于直。春华虽美,期于秋实。水璧虽泽,期于见日。浴者振衣,沐者弹冠;人知正服,莫知行端。服美动目,行美动神;天道佑顺,常于吉人。”然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在贞节观念上比前代保守,但对贞女节妇的约制却并不苛严。

唐代不甚注重贞节观念,从皇宫公主后妃到民间,妇女改嫁和再嫁较为普遍。诗人白居易曾作《妇人苦》,指责要妇女守节是不公平的,他说:“人言夫妇亲,义合如一身,及至生死际,何曾苦乐均。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死犹抱节。男儿若丧妇,能不暂伤情;应似门前柳,逢春易发荣,风吹一枝折,还有一枝生——为君委曲言,愿君再三听,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

至宋代,由于出了一班儒者,形成理学,改变了中国的学术思想以及风俗制度,也使妇女的贞节观念在崇古的基础上愈演愈烈。在宋代开国初期,对于贞节观念还是很宽泛的。如范仲淹在“义庄”《田约》中,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而男子再娶反而不给,他也从无指责妇女再嫁,范仲淹的母亲就曾再嫁,他毫不以母亲再嫁为耻。宋初社会对妇女再嫁并无非议。宋代的司马光著有《家范》,他主张女子要读《论语》、《孝经》、《女诫》、《列女传》等书,认为女子“为人妻者,其德有六:一曰柔顺,二日清洁,三日不妒,四日俭约,五日恭谨,六曰勤劳”。但他也崇尚男尊女卑观念,在《训子孙》一文中,提出:“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日无盈亏,月有圆缺;阳唱而生物,阴和而成物——故妇专以柔顺为德,不以强辩为美也。”而王安石的贞节观念是很宽容的。他当儿子在时,就把媳妇改嫁了。

宋代理学的先驱周敦颐对妇女的观念,代表了宋儒的妇女观。他的《通书》说:“礼,理也;乐,和也。阴阳礼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后和,故礼先而乐后。”所谓夫夫妇妇,就是夫为妻纲,以夫御妇。而从周敦颐传到二程(程颢和程颐),对于妇女的贞节观念就已严格起来。《近思录》中有一段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宋代从程子传到朱子(朱熹),已是宋儒理学的集大成者了,对于妇女来说,至少要受到四种压迫:第一,女子必须柔顺,服从男子,曲不可争,直不可讼,不许干涉外事,只安心做家庭奴仆。第二,丈夫死时,无论有饭吃无饭吃,都要守节,守到饿死也不能失节;而且,守节妇女不但不能涉及性要求,就连皮肤手臂也不能与男子触碰。第三,男子有休妻的自由,为博得男子欢心,不被遗弃,妇女的一切言行举止、服饰妆扮都要以男子好恶为准。第四,处女的贞操是极其重要的,贞操是女子第一生命,如贞操与性命不能两全时,唯舍命而保住贞操。宋代与以前历代王朝比,是对妇女束缚最多和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极为严厉的一个朝代。夫死守节已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并且,这种观念深为妇女所崇尚,已成为下意识的一种俗规了。

在元代,虽然皇族统治阶层淫风大盛,选女纳妾,后宫充斥,但是,另一方面却又竭力宣扬妇女贞节观念,对女子贞节的要求比之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礼记》和《孟子》两书中,有过嫂弟之间不直接从手上接受物品的说法,即“男女授受不亲”。这种古时的礼节在元代极为重视,至于妇女不能与丈夫之外的第二个男人接触,以及丈夫死后妻子必须守节,那就更是天经地义的事了。《节妇马氏传》中记有这样一个故事:马氏于“大德七年十月,乳生疡。或曰:‘当迎医,不尔且危。’马氏曰:‘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竟死。”体肤给男子看见,都认为污辱,是玷污贞节,可见男女泾渭之分明了。元末还有一件殉节的事,令人愤而不平。元将潘元绍有妻妾七人,他领兵抗明,被明兵围困于姑苏城内,潘元绍对七位妻妾说:“我受国重寄,义不顾家,恐有不测,诫若等宜自引决,毋为人嗤也。”七个妻妾一个个自缢而死,以身殉节,而潘元绍非但没有以身殉国,反而降了明朝。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力的时代。

洪武元年,明太祖曾下过一个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寡妇守节,不但本身可以记其事迹,赐于祠祀、树坊表,表彰节妇烈妇,而且可以免除本家的差役,哪个女子能不守节,哪个本家能不劝导寡妇守节?一时守节风盛,空前绝后。一部《二十四史》中,节烈妇女最多的,莫过于《明史》了。《明史·列女传·序》中说:“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于僻址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类从,具著于篇,视前史殆将倍之——然而姓名洇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二十四史》中的妇女以及《列女传》等书中得以记名列传的妇女,《宋史》五十五人;《唐书》五十四人;《元史》达一百八十七人。而清朝人撰写的《明史》中,所记载的节烈妇女竟“不下万余人”,择其中最优胜者,也还有三百零八人。明代贞节观之倡导,可想而知。并且,守节要守得苦,尽节要尽得烈,妇女贞节之惨烈,令人瞠目结舌。

如烈妇蔡松阳,嫁给叶三为妻,叶三贫寒,砍柴为业。蔡氏小心敬事。叶三久病,她更是纺织换药,悉心照料。叶三临死前,拉着她的手说:“趁我还活着时,你改嫁,不是少受三年苦吗?”蔡氏听了,梳洗换衣,袖里藏刀,上前对丈夫说:“我先嫁了。”说完自刎而死,叶三大吃一惊,也死了。又如金华方氏,她丈夫袁坚嗜酒败家,死后葬于城北濠上。方氏贫困无所依,就在丈夫的墓穴边放一口棺材,睡在里面,渴了出来到濠沟里喝点水,不久,死在棺材里。还有像戚家妇,新婚之夜丈夫暴死,戚氏哀哭一场,投门外江中而死,留下诗一首:“画虎虽成未点睛,百年夫妻一宵情。欢声方举哀声恸,贺者才临吊者泣。孔雀屏前灯隐隐,鸳鸯枕上泪盈盈,从来不识儿郎面,独抱冰心照水心。”明《列女传》中,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守节已成为妇女的迷信与教条,“妇道唯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已被中国女性视为信条,置信不疑。

在理论上,明朝明成祖的妃子仁孝皇后写了规训女子的《内训》,要求女子“在家要贞信,出嫁应孝敬”。仁孝皇后还命令儒臣学士们编写《古今列女传》,并由明成祖亲自写序文刊布成书。天子皇后共同鼓吹贞节,使社会上的贞节观日趋严苛。此外,吕坤还把《列女传》中的故事绘图,改编为《绘图列女传》,使它明白易懂,就是广大不识字的妇女也能一目了然仿效之,成为全社会的“闺范”读本。

经过宋、元、明三代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在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清代的儒道学者们连看见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话,也不免勃然大怒,“这是什么事!你不为尊者讳,这还了得!”女子如果做几句“闺中望月”、“园里看花”的诗,也要被斥责为“邪念”、“怀春”。

清代《礼部则例》规定:节妇,即“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贞节烈女,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等等。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由本家为其建坊。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节妇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这一来,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成千上万的妇女以身殉夫,或自愿、或被迫,此风愈演愈烈。随之出现的女子教训书中,也增加了大量的宣扬贞节的内容。如康熙、乾隆年间蓝鼎元的《女学》、陈宏谟的《教女遗规》、李晚芳著的《女学言行录》、王相的《女范捷录》等等,流传甚广。

康熙初年陈廷灿著的《邮余闲记初集》中,有关于妇女的这样的见解:人皆知妇女不可烧香看戏,余意并不宜探望亲戚及喜事宴会,即久住娘家亦非美事,归宁不可过三日,斯为得之。居美妇人譬如蓄奇宝,苟非封藏甚密,守护甚严,未有不入穿窬之手。故凡女人,足不离内室,面不见内亲,声不使闻于外人,其或庶几乎。余见一老人,年八十余,终身不娶,及问其故,曰:世无贞妇人,故不娶也。噫!激哉老人之言也,信哉老人之言也——然不可为训。世岂无贞妇人哉,顾贞者不易得耳。但能御之以礼,闲之以洁,而导之节义,则不贞者亦不得不转而为贞矣。在这里,对女子要“封藏甚密,守护甚严”,与世隔绝,“譬如蓄奇宝”,女子视为男人的占有物,不容透露。更奇的是八十老人,认为“世无贞妇,故不娶也”。可见世人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已苛严到了什么程度!

乾隆年间,在山西有一个名叫李的人,他生理功能不全,娶了妻子陈氏,妻子不安于李家,常常逃回娘家。有一次,其父把她送回大家,谁知女儿又跑回来了,父亲气极,便活活把女儿缢死,然后,自己也自缢而死。因为在父亲看来,女儿不管嫁给什么样的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女不事二夫”,即使一辈子守活寡,也要恪守妇教,女儿逃回娘家是无脸见人的事。(钱大昕《潜研堂集》)

有的妇女遇上火灾或水灾,因不能抛头露面,有失闺训,只得固居内室活活烧死。如果恰逢被男子救起,而自己的手足、身体碰触过男子的手或身体了,或是与男子同坐一条船,也被看作有损贞节,有的妇女宁愿再赴水火而死。至此,“男女之大防”甚严,倡导贞女节妇为社会普遍信条,一座座贞节牌坊标立,不知有多少善良青春女子被绞杀于“贞节”名下。

在程朱理学发源地的安徽省歙县,至今还保留着一座节烈祠堂的旧式建筑,祠堂正门宽大墙壁上,一行行,一排排,密密麻麻地镌着贞节妇女,许多女子连名字都没有,只有××氏,×××妻等。而巍峨的贞节牌坊,在歙县城乡比比皆是。民国《歙县志》线装本十二大本,其中六本都是记载贞节妇女的事迹。从时间上看,经唐宋元明清,历时一千三百年;从范围上讲,遍及城乡,广及各阶层妇女;从数字上看,有几千人之众;从年龄上讲,有未过门的少女,有过门数天、数月的新媳妇。如詹氏二女,姐名师、妹名岳,许聘的丈夫皆先后去世,姐十四岁、妹十二岁守寡终身。

歙县的贞节妇女,主要表现在为夫殉死、为夫守寡和“割脔疗亲”上。殉死的妇女,丈夫一死,就绝食而亡或上吊而死,有的吞金而殁,也有的饮砒、鸩毒药而逝。为夫守寡的,素衣素食,勤于女红,上侍公婆,下抚子女,无子者则过继侄儿抚养,寡居数十年而终。在今天歙县城乡,还可看到一些小脚寡妇,有的已近九十岁,守寡六十余年,清贫自守。至于“割脔疗亲”,就更惨苦了。在孝悌思想的支配下,做媳妇的在丈夫、公婆生病时,应“涤溺尝粪,吃疽疗亲”,媳妇割下腿上、臂上的肉,或割取指甲等,煎汤药侍奉给丈夫、公婆吃。“割脔疗亲”要忍受剧痛,有的还为此送了命。据民国《歙县志》统计,明清两代割股、臂、乳、指甲疗亲者达一百六十二人。如记载:“叶氏女,歙人,亲没鞠于叔母,后叔母有疾,昼夜拜叩,割股进之,遂愈。叶氏为亲割肱股者前后五人。”“吴邦妻巴氏,邦母徐氏病甚,医药无效。巴氏呼天以口咬左手割肉一片烹汤以进食姑,姑病遂愈。”

对公婆、丈夫的愚孝已到了如此惨烈的地步,不能不为之叹。当然,歙县节烈之风大盛,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明清之际,歙县宗族势盛,义学普设,“十户之村,无废诵读;远山深谷,莫不有学有师。”这些县塾、私塾、书院请名儒讲学,灌输程朱理学,“明人伦,正风俗,崇孝悌,励廉耻”,千百年来,封建礼教潜移默化,影响颇深。其次,郡守邑令大力褒奖贞节。《歙县志》上记载贞节妇女事迹后,大都附有郡守邑令或文人儒士的颂赞,如“邑令为作传”、“郡守给额贞寿门”、“邑令旌其门”、“郡守题其墓”、“监司郡守咸旌其贞”……这无疑导致妇女们争相仿效。第三,祠堂族田的支持。歙县一带,明清时商贾甚众,足迹遍天下,户户藏金甚丰,这些徽商长期在外,尤其注重妇女的贞节。他们出资修建祠堂,购置族田,凡“节妇孤儿与出嫁守志”等,均可供衣食住行。这就在经济上资助了贞节习俗的流行。第四,缙绅所起的卫道作用。歙县宋明清历代出了不少进士以及官职显赫的达官贵人,他们辞官返乡后,成为封建礼教的卫道士,以他们在乡里的威势褒贞节,斥贬不遵礼教者,如对改嫁者“加以戮辱,出不从正门,与必毋令近宅,至穴墙乞路,跣足蒙头,儿群且鼓掌掷瓦石随之”。第五,历代女教书,如《列女传》等熏陶的作用。许多女子听讲列女传,暗中盟志效法。这些名垂青史的贞女节妇,这一座座森严冷酷的牌坊,正是中国女性悲剧命运的见证。

贞节的内容

所谓贞节,从秦汉以来,其含义不断变更,至清代,已狭义地专指两性关系中妇女应恪守的内容了。大致上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之间,不论年龄,不论亲疏,即使在同一个家庭中,男女之间也绝不能互相触碰。“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学”。也就是说,女子不能与男子一起吃饭,一起谈话,一起走路,一块读书,包括兄妹之间也是如此。女子不能偷看男子,更不得谈论男子。未婚女子不得随意步出闺房,甚至妻子不得与丈夫一起陪客人吃饭。据《吴越春秋》记载,吴国有个浣纱的女子,因伍子胥向她讨了点饭,就自以为失节,跳水自杀了。女子“第一守节,第二清贞,有女在室,莫出闺庭,有客在户,莫露声音”。甚至对不谙世事的幼女,也防范苛严。据姚叔祥《见只编》上卷,他曾称赞海瑞说:“海忠介公有五岁女,方啖饵,忠介问饵从谁与,女曰,僮某。忠介怒曰,女子岂容漫受僮饵,非吾女也,能即饿死,方称吾女。此妇即涕泣不饮啖,家人百计进食,卒拒之,七日而死。余谓非忠介不生此女。”一个五岁的幼女,因吃了男僮递给她的食物而被认为有伤“男女授受不亲”之古训,终被迫绝食自尽,这种残酷之事,后人居然大加赞赏,可见“男女之大防”的程度了。

二是“无媒不成亲”。男婚女嫁,本来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但是在贞节观念下,婚事必须通过媒人,由父母包办。正式成为夫妻之前,男女不能相见,不能有任何接触,更不能不经媒人,自己选择结合,如这样做,即是“私订”、“私奔”,视为辱没门庭的淫乱之举。有的女子与自己中意的男子在室外见面,而惨遭家法族规的责罚,有的冒险违抗包办婚姻,与人私奔,被捉回后,以苛酷的刑法处死。许多女子因未通过媒人或背着父母亲与人相恋,就被认为是不贞的淫女,受尽屈辱。这就是连一些有身份、有才能的女子也不例外。元朝《诗话类编》中,载有吴氏女之事。她自小聪颖,爱咏吟。邻家有个叫郑禧的男子,很有才华,吴女常令女仆向郑禧求词,两人从诗词来往中彼此爱慕。郑禧向女方父母求婚,但父母认为这种未经媒人私下相好是不合礼教的不贞行为,不允许。吴女郁愤而死,她曾作词诉怨:“缘惨双鸾,香魂犹自多迷恋。芳心蜜语在身边,如见诗人面。又是柔肠未断,奈天不从人愿。琼消玉减,梦魂空有,几多愁怨。”像吴氏女这样的命运,现实中何止千万,只因未循规蹈矩,白白葬送青春。

三是“贞女子不事二夫”。鲁迅先生在《我的节烈观》中介绍“节烈”时说:“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定界说,大致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她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厂,她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她时,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也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

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子张芝,年轻守寡,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

南北朝时,刘宋的范晔还在正史中开始为烈女列传,寡妇改嫁被认为是“淫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自愿节烈,并自戕、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之志。

四是“通奸处死”。在封建专制时代,由于对贞节要求严格,所以,对违犯贞节人的处罚也极为严酷。据说,早在西周时,就用宫刑惩处淫乱。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也曾颁布法令,有妻子者与人通奸,“杀之无罪”。对于女子,则更严厉,即使丈夫已死,扔下子女改嫁,也是“倍死不贞”。此后,历代对通奸者处以极刑的不少,直至清朝。

但是,“通奸处死”,如果说其初衷还是出于惩治淫乱,男女同刑,那么,到后来就发生了变化,一是惩女不惩男。一方面,帝王官绅美女如云,淫风大盛,普通男子可以纳妾买妓宿娼,并且,一些文人儒士还把调情养妓视为风流倜傥之事,吟诗作词,大加赞赏;而对于女性,却在贞节观念的束缚下,苛刻地限制其生活范围,缩小交际机会,扼杀个性。并认为“女子是所有物,犯奸该死”。因此,如果公婆、丈夫认为妇女“不安于室”,或杖责,或休弃,或残忍地污辱致死,都是合理合法的,社会舆论不仅不会同情女子,反而认为惩处淫妇,天经地义。甚至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有的军士在大街上当众枪击妻子下身,也没有引起非议,均认为丈夫惩处不贞妻子,理所当然。社会上甚至流传这样一种观念:男女通奸,对男子来说是“添朵花”,对女子来说,却是“添个疤”,顿时成为下贱、不齿之人。二是把男女偶然同行,偶然同室,或在一起交谈,统统视为奸夫淫妇。即“一男一女在一起,就一定有不好的勾当了”。在严厉的贞节观念下,男女根本没有自由交往的机会和场合,社会也决不容忍这样做的。就是居住在同一栋房屋内的兄弟叔伯妯娌间,也是男女有别。女人房间居于深处,男女互相不见,互相不接触,有的朝代即使夫妻,也是同室不同食的,更不用说男女交际了。有客人时,女子、主妇一般也不出面。即使是亲戚拜年或一些特殊场合,女子允许出室见面,也必须是在济济一堂的客厅里,而绝不容许男女宾客单独在内室见面。女子出门,则乘车坐轿,深垂帷帘。在这样严密的隔绝下,往往在女子难得去寺庙还愿等场合,引起男女间互相窥视。长期的封闭,使男女间容易产生好奇心和接触异性的强烈要求。于是,只要是男女稍有接触,则统统以奸夫淫妇之名加以惩处。这种观念影响深广,甚至在现代社会中,某些地区对男女在僻静处相会,不论什么情况,均以不贞不节、通奸犯戒论处,有的遭毒打,有的捆绑游街示众。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贞节观念对妇女的束缚比法律还要严。早在《诗经》、《易经》、《尚书》、《左传》、《论语》、《孟子》等古书中,就已十分重视女子的贞节,经过文人学士整理和衍释,成为“三礼”后,就更系统化、理论化了。事实上,贞节观念如同一道道无形的绞索,使得中国的女性在重重压制下,含泪守节,俯首受辱,把自己紧紧封闭起来,冷淡性欲,扭曲了个性,扭曲了情感,并且代代相沿,至今不绝。

所谓传统妇女的生活方式,主要是指封建社会中妇女的生活方式以及现代社会中一部分受封建意识支配的妇女的生活方式。在封建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以男子为中心,女性被压迫,受奴役,地位低下。她们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生活在社会最底层,这决定了传统妇女的生活方式。

第一,女性不仅在经济上依靠丈夫养活,而且,不得不在各方面依附和屈从于男子。她们以男子为靠山和精神寄托,以男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上的依附性,也导致了心理上的自卑,视“男强女弱”为理所当然,甚至以依赖和柔弱为美。传统社会的家庭是夫权制家庭。“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白虎通·三纲六纪》)在家庭中,丈夫是一家之主,他们不仅掌握家庭财权,主宰家庭事务,而且,可以对妻子驱使和打骂。而妇女则要“丈夫说,莫使性”,“夫君话,就顺应,不是处,也要禁”,“夫骂人,莫齐逞,或不是,赔小心”。(《女儿经》)男子可以“一夫多妻”,妇女则“从一而终”,且应“夫无嗣,劝娶妾”,丈夫纳妾养妓,妇女不但恪守贞操,还不得生“妒”心,否则,违背三从四德。总之,传统妇女对丈夫应百般柔顺,终身为依附品,直至夫死守节或殉节。

第二,妇女终日不出大门,除少数统治阶层女性外,绝少能到社会上从事公务,更不可能参与政事,而是局囿于家中,以家务为业,以侍候丈夫、公婆为己任。对这些守则,《女论语》中论述颇为详尽:“凡为女子,须学女工……刺鞋作袜,引线绣绒,缝联补缀,百事皆通。”“五更鸡唱,起著衣裳,盥漱已了,随意梳妆,拣柴烧火,早下厨房,摩锅洗镬,煮水煎汤……三餐饭食,朝暮相当。”“既入他门,合称新妇……敬事阿翁,形容不睹,不敢随行,不敢对语;如有使令,听其嘱咐。姑坐则立,使令便去。早起开门,莫令惊忤。洒扫庭堂,洗濯巾布,齿药肥皂,温凉得所,退步阶前,待其浣洗,万福一声,即时退步……整办茶盘,安排匙箸,香洁茶汤,小心敬递……日日一般,朝朝相似,传教庭帏,人称贤妇。”所谓”男不言内,女不言外”,这是男女有别在具体生活中的表现。因此,许多地方的男子称妻子为“内人”、“屋里的”、“家主婆”、“屋里头”……

第三,妇女被视作生育子女、传宗接代的工具。古时《礼运》上有一句话:“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但是,中国的妇女在失去了独立人格的同时,也被剥夺了性爱的权利。除了一部分娼妓外,女子是不能有性欲的,而只能是被动地供男子取乐或作为宗族延嗣的工具,否则,便是淫妇,大逆不道。明代赵南星所著《笑赞》中有这样一则:“郡人赵世杰半夜睡醒,语其妻曰:我梦中与他家妇女交接,不知妇女有此梦否?其妻曰:男子妇人有甚差别?世杰遂将其妻打了一顿。”由此可见,在男人眼中,女子是传宗接代的工具,不应再有性的欲念。婚姻联结男女两性,妇女只有生育功能被认可,她们往往被迫接连不断地生育,以能否多生育,能否生儿子来决定其能否得到丈夫、公婆和亲戚的好感。如果因生理或其他原因不能生育,则不管夫妻感情如何,都会被逐出家门。因此,长期以来,传统妇女不但性压抑,而且,也接受了生育第一的观念,如果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儿,没有生儿子,便有自卑感和负罪感,自觉无颜见人。

就是在当今社会,也存在这种情况。某地有一对夫妇,已生下两个女儿,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多方劝导,女的去做了绝育手术。但男方却不肯罢休,没有儿子便断了香火的念头,使他做出灭绝人性的事来。他撕裂妻子尚未痊愈的结扎伤口,并深深地刺入一枚折断的针,然后,不顾妻子惨烈的痛苦,让伤口发炎脓肿,以此要挟计划生育部门,要让他们再生一胎,赔偿手术造成的事故。当医院治好他妻子的伤口,并拒绝了无理要求后,他竟又一次撕裂刀口,捣烂新结扎的伤口,又刺入断针。妻子被折磨得死去活来,但她迫于没给丈夫生下儿子的负罪感,强忍伤痛,不敢申诉,反而与丈夫一起瞒骗,希望能再生一胎,以完成传宗接代的重任。类似事件,几千年来络绎不绝,生育与贞节一样,被视为妇女的第一生命。

第四,传统妇女的生活十分单调,她们既无生活目标和理想,也无生活内容更新的乐趣,她们被剥夺受教育和走上社会的权利,目光短浅,视野狭窄,压抑自己的一切欲望,心理过早衰老。使得妇女圈内文化素养低下,文盲半文盲众多,失却了深层思索的能力,丧失博大精深的创造力。她们往往寄希望于“来世”,只求平安度过一生。甚至判断是非和荣辱也随从于丈夫、儿子,以致成为优柔寡断、保守谨慎的“小脚女人”,并极易形成见解低下、是非难断的“妇人之见”。

总之,由于“男尊女卑”形成了中国自文明社会以来几千年的女性偏见和不平等,因此,中国女性在漫长的历史行程中,一步步烙上了苦难和屈辱的深重印痕,并且,在女性的自我意识中留下厚实的心理积淀。

唐代美女柳氏命运坎坷。她原是李生之妾,极慕李生之友诗人韩,李生知情后,便将柳氏赠与韩。两人相爱至深却因安史之乱而离散,柳氏剪发为尼。三年后,韩托人寻访柳氏,并送去一首题为《章台柳》的诗:“章台柳,章台柳,昔日青青今在否?纵使长条似旧垂,也应攀折他人手。”柳氏以一首《杨柳枝》作答:“杨柳枝,芳菲节,所恨年年赠离别。一叶随风忽报秋,纵使君来岂堪折。”不幸的是,蕃将沙吒利闻知柳氏的美名而将其劫去。后来侯希逸的部下虞侯许俊把柳氏夺回,使她与韩重获团聚。清末画家吴友如这幅画中横卧马背的美人即是被人夺来抢去的柳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