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讲课导语:深圳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8:28:09

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其范围如下:

  (一)市直局级单位党委(党组)及行政领导集体;

  (二)市辖区党委常委会及政府常务会议;

  (三)市管企业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及监事会。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地区、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

  (四)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五)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首长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记录规范

  第七条 各领导集体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见附件),作为领导集体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施行。

  第八条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过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具体列出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单位领导集体《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二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市管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市纪委负责受理对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