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找群众演员: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涵义、特点及价值-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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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涵义、特点及价值作者:魏星河来源:《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2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1-15 13:20:11阅读量:271次    摘要: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为提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而进行的各种有秩序的活动,它包括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方式,是有秩序、理性、自主、适度的行为,其核心价值在于:理性、和谐、正义、民主。

  关键词: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在社会发展向政治发展提出诸多要求的背景下,挖掘现有体制内的政治资源并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开拓新的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建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中国共产党提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初衷与目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多渠道与多层次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因为,实现依法治国,实现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推动民主的发展,均需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一、秩序与政治秩序

  简要地说,秩序表示的是一种在服从或遵从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状态或情形。在一个整体中,秩序是制度安排或约定俗成形成的。因此,秩序是制度、规则被服从或是被遵从的结果。秩序是一个社会或组织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是所有社会成员能够感受到的外部环境之一。“秩序覆盖着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的全体成员,对于他们来说,秩序既约束着其行为,也塑造着他们的行为预期以及彼此间相对稳定的关系。”秩序不是随意达成的状态,而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形成的特定状态或情势,或是通过社会成员长期约定俗成带有规范性的软约束。因此,秩序有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之分,而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方法有差异。我们主要研究政治秩序。

  政治秩序指的是国家政治体制中各个政治主体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关系,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法律制度和政治秩序得到普遍的认同与遵守,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保持在既定制度设计的运行状态之中。一般而言,政治秩序的获得,一是要有国家制度的供给,为公民行为提供规范的依据;二是国家提供的制度法律能够得到公民的尊重与遵守。也就是说,国家权威性与公民自觉性相互配合是保持政治秩序良好的两个核心要素。国家制度供给越充分,公民行为越规范,整个社会的条理性就越清晰。然而,国家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在建国之初就设计出完美无缺的制度,即使设计出了好的制度,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还需要随时代发展而不断修正。因此,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的维护是国家不断进行制度供给,公民素质不断提升的动态过程。

  政治秩序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保证。没有政治秩序,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将陷入无序状态。因为,一个社会政治秩序的获得与维护,必须依靠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经济领域中人们自利性的竞争非常容易造成秩序的失衡,而社会秩序更多是依靠人们约定俗成的规范,它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在诸多公民随意行为冲击下,难以达到规范公民行为、保障社会有条不紊运行的效用。唯有政治秩序是在国家公共权力下形成的,它不仅为统治阶级维护政权所需要,也为公民正常生活所需要。

  一个国家绝不可以没有秩序。因此,一方面,政治秩序对国家政权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要巩固其统治,就必须维护现有的政治秩序。良好的政治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良好状态的保证。要推翻其统治,就必须颠覆政治秩序。政治秩序破坏了,才能达到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的目的,才能使国家的公共权威受到重挫,离间统治者与民众的关系。另一方面,政治秩序对公民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公民权利维护与实现不可能在无序社会中得到保障,因为无序社会本身就是混乱无章法,统治阶级只有精力顾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本无暇考虑公共利益。无序社会中只是强者为王,弱者依附之,根本谈不上对多数公民利益的保护。

  总之,政治秩序的维护,需要国家权力有足够的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是建立在公共权力对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基础之上,治理社会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秩序的维护与获得。没有政治秩序,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不存在。

  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涵义及特点

  政治参与是公民或公民团体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它表明: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团体,政治参与的客体是政府决策及其与之相关的公共生活, 政治参与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的目的是影响或改变政府决策。

  政治参与总是与政治秩序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秩序与政治民主一样,同是政治学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关心的话题。政治秩序作为反映国家控制力及反映公民与国家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量,其外表是均衡与常态的,其本质是正义与合法的。当一个社会处于政治秩序常态时,人们行为具有一致性、相似性、重复性、稳定性,政治发展是可以预测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

  根据“公民参与”和“秩序”两个概念的涵义,我们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界定是:公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为提高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而进行的各种有秩序的活动,它包括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行动。这种活动是依法的、理性的、自主的、适度的对公共事务或政府决策进行个人或集体意愿表达的行为。但由于任何法律制度设计的来源最初并不是在法律文本之中,我们在思考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时,还得考虑另一种情形,即“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还应包括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但可能代表事物发展方向的、不会给现有政治秩序造成危害的行为。因此,从广义上说,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包括两部分行为:依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和有秩序的参与行为。从事物发展的趋势与立法过程来看,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是在现实需求之后订立的。因此,所有的政治参与行为,在没有确立法律之前,都是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行为,但没有法律依据的政治参与行为并不等于无价值的参与。所以,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行为,有法律容许的参与形式,也有法律尚未规范的行为。但有秩序、理性的、自主的、适度的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四个基本特征。

  公民参与政治是遵守秩序的。这种秩序是宪法与法律所设定的。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是很充分的。但要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却需要具体实施制度规范支持,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及程序性。只有把法律原则外化为可操作的程序规程,公民参与政治的有序性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否则,公民参与政治就可能成为一种有法律依据却无实现程序的无序行为。秩序即有序性代表着社会结构的均衡、社会运行的稳定和社会行为后果的可预测。在当代,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广义地说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当利益多样性显现在社会中,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公民进行自身利益表达实现的条件和制约因素,这也是现代民主人人平等的另一个内涵。如果说每个公民均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他人利益,就会出现利益表达失范,政治运行紊乱,一定范围内的无序,共同利益得不到维护,个人权益也没有制度保障。因此,政治参与中的有序性,体现为公民参与各种政治活动时认同现有的政治权威与秩序。既要表达与争取自身利益,同时又怀有宽容、妥协的精神。因为这是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素质的基本特征之一。

  公民参与政治行为是理性的。理性即是政治理性,是公民在进行政治活动时,能够清醒、自主地做出明智的选择,而不是因外界一时的鼓噪与宣传改变自己的主张与立场。公民政治理性,主要有三层意思:其一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有一定的政治知识,能够独立地进行价值判断。公民政治参与既是实现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履行责任的过程,这是由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所决定的。公民政治参与会有后果的,在进行政治参与时,不能把对民主的忠诚代替对民主的理性,否则,公民政治参与犹如一把“双刃剑”,丧失理性的公民参与播下的可能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民主政治的发展显示,任何政治决策都是博弈的过程,理性是政治博弈得以维持、并取得较好结果的内因。没有政治理性,政治发展难以维系。其二是公民对公共决策结果的理解。一旦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产生了新的决策,对那些希冀实现自己利益但此决策结果却未能反映其愿望的公民而言,以宽容的心态接受结果也是民主理性的要求。其三是参与采用的方式是非暴力的,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利益表达也许需要多次进行,参与意愿在多次行为后才能使自己的目达到。因此,这需要公民能够冷静对待,冲动并不能导致问题的解决,只能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公民政治参与是适度的。即是说公民参与政治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第一,公民对政治信息掌握的不完全。任何行为要达到理想境界,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对相关信息有完全的掌握,但这在现实中几乎是奢望。信息的不完全决定了公民在进行思维判断时的局限,思维判断的有限性决定了公民理性思维的有限,进而使得其行为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尽管我们处于信息社会,政务公开、公民知情权的落实比古代社会要强许多,但对公民个体来说,对政务的了解不可能是全息的;其二是公民个体行为的差异,公民参与行为常常是散发式的,公民可以进行利益表达,但其个体视角的局限决定了其参与效能的有效;其三是国家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供给总不会始终处于领先地位。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在不断地向政治制度与法律提出新的问题,法律供给不足或是出现法律空白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四,公民政治参与的力度要与社会承受力相适应。所谓社会承受力,主要指政治主体对各种尖锐矛盾胶着、突发事件爆发的接纳度。当社会承受力较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涵义、特点及价值大时,各政治主体能以比较平静的心态面对各种尖锐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社会正常秩序不会因此突然中断;当社会承受力较弱时,一有风吹草动,各主体就草木皆兵,导致社会常态失序。由于这四个原因,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公民政治参与行为都是能够立竿见影地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公民政治参与行为都是符合法律制度的。

  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公民构成了宪法和法律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和政治生活的实践主体。公民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法律上,它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政治上,它指的是有权利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人。公民是共和政体中的现象,根据主权在民学说,国家权力归于全体人民,共和的基本涵义就是权力由人民共享。然而,国家权力从组织到运行表现为若干复杂的过程与程序,这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把人民和这些过程与程序结合起来,使人民能够发挥作用。于是,便产生了宪法,国家政治生活的宪法化把人民组织到了具体的政治关系中。从而,人民就成了公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资格不受年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条件限制,享有政治权利。之所以强调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是因为旨在区别公民个体行为与职业政治家们的行为、与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不同。公民政治参与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以履行也可以放弃,而职业政治家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国家管理,是运用公共权力的过程,是其责任,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与公共权力运行最大的不同,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是由公民自行决定放弃还是行使,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均可使用。而职业政治家与公务员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就是违法。也正是在个意义上,我们看到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家及国家公职人员政治行为的不同。当公民依法结成一个民间社团后,公民个体参与就成为公民集体参与,但由于它是公民自愿、依法的行为,同样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

  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与形式正在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道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内容。中共中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本身也就表明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还需要有新的制度供给、还需要开辟新的途径与方式,还需要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做出更多的贡献。我们还看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旋律不协调的另一种现象:公民无序政治参与在一些地方或是在某些时候还在发展,虽然是局部的,但造成的影响却是很坏的。如何理性看待这种现象,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直接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我们可以从多个视角分析:或是政府的因素,或是公民的原因,还有可能是历史的因素或是现实客观条件等等。公民参与无序,超出现有政治制度所能承受的力度,就可能引发动乱,失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局势。这也是每一个渴望国家强盛、个人生活幸福的公民所不愿意接受的现实。

  三、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价值

  公民政治参与,最大的政治功能和价值在于通过影响政府的行政和决策,使国家政治体系的运作避免或减少对“公意”(generalwill)的可能的偏离。尽管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影响政府决策的作用有限的,但它是对公共行政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政治补充,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同样有着公民政治参与诉求的内在逻辑。在本质上,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正是以容纳比西方政体更为广泛的公民政治参与为其基础的。因此,广泛的公民政治参与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看,“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21世纪中叶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党代表人民利益的重要体现。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公民、国家、社会三者良性互动的形式,既是政治制度完善的需要,也是政治制度完善的结果,其核心价值是理性、和谐、正义、民主。

  首先,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体现了政治参与的理性。政治参与理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具有对政府进行约束作用”,“民主的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动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为了体制的正常运转,政府需要从社会上得到有连贯性的信息和活力的补充,否则政治体制便难以维持。政治参与将把这种信息和活力注入政治体制。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对公共财富和价值分配的意愿和选择,并施加压力,使政府的行为不至于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发生矛盾,从而左右政府的决策。”二是“作为教育公民的方式”,“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可以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正在发挥着正确的政治作用,从而对政治体制的归属感。”三是通过政治参与,可能增加社会的稳定性,政府“由此提高统治能力。”

  其次,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民主形式与本质的统一。仅有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制度设计,而无公民在国家公共事务中行使权利的操作规程,公民政治参与的秩序难以保障。要使公民参与的效果显著,那么公民参与一定是在法律保障之下的理性行为,一定是有序的行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本质是民主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一个社会没有民主不行。同理,没有秩序也是不可能的。为使国家、社会与公民三者关系良性互动、为提高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应当依法鼓励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

  再次,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法律原则的外化。从理论上说,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是很广泛的,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体现,是民主的核心价值,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就是在公民在社会生活平等、自由的体现,依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及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合法合理的。但追求正义不是个人能力所及,还需要社会的多数人共同努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既是正义之义,也是追求正义之过程。

  第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在于完整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意。民主是建立在秩序之上的民主,法律是秩序的保障。不讲秩序的民主,不讲法律的民主,是无序的、非理性的。中国民主进程刻骨铭心的历史教训,无序的公民参与是国家稳定的大敌,带来的是国家的灾难与民族的悲剧。因此,我们在研究公民政治参与时,强调“有序”。“扩大”公民参与,必须维护现有的政治秩序。民主的基本价值不仅仅是为了利己的自由与权利,还必须是尊重与保障他人的自由与权利。因此,法治社会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是在不妨碍他人自由与公共安全前提之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