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手册小米:【理论研究】学生教室安装监视器引发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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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学生教室安装监视器引发的法律探讨http://www.yfzs.gov.cn/ 2005-08-22 14:24:28 本所网络中心  中国律师网  张雪梅  

  一、案情

  2004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状告学校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魏某和小云原是上海市某高级中学2003 届毕业生,2003 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当时,两人的感受是“非常之难受、尴尬、难堪、震惊”,“导致情绪很消沉,高考成绩也受到很大影响”。2003年8月4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 元。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9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驳回起诉,后魏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海市某中学的摄录、播放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并无侵害魏某名誉的故意,且无充分证据表明魏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故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2003年4月,某中学在午间播放了一盘录像带,在录像带的最后,是初二学生孙某与其女朋友搂抱、接吻的镜头,该镜头被公之于全校学生的眼前。虽然画面上打上了马赛克,但熟悉的同学还是立即认出了他们。事后,班主任分别找二人谈话。同时,学校认为两人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规定,情节严重,因此给予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孙某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学校安装摄像头并播放拍摄内容,并开除孙某,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和受教育权,要求学校撤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随时打开摄像头监视学生的行动,并将摄像的内容在全校播放,使得孙某及女友两人的关系及其行为在全校范围内公开,严重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同时,学校给予孙某二人开除学籍处分的做法剥夺和侵犯了二人的受教育权,故判决撤消学校对孙某及女友开除学籍的决定。

  二、评析  

  据了解,在教室里安装监视器的学校并非绝无仅有,很多学校在学生教室中都安有监视器,用来监督学生考试和监视学生纪律,学生们对摄像头的关注也与日俱增。学生们大多对此敢怒不敢言,部分学生私下议论:教室安装监视器是否必要?这样做是否对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但议论仅仅是议论,没有学生敢于对这种做法正面提出质疑。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激烈探讨。笔者认为,学校把学生的活动置于监视器的监视之下并予以公开,一方面忽视了学生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享有隐私权。

  隐私是指与个人的私生活密切相关的不愿为人所知的隐密,如身体缺陷、两性关系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包括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隐私权这点上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生活简单,谈不上有什么隐私权,在这种错误想法的支配下,出现了许多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例如父母、教师私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在网站、报纸、电视、录像上擅自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等,这给正处于成长阶段,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导致他们心灵上的苦闷,甚至引发离家出走、自杀等恶性事件。需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有着自己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隐私,与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二)学校在教室安装监视器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

  学校中安装监视器是否合法?是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人员对这类案件的看法也存在争议。孙某起诉学校侵犯隐私权、受教育权的案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魏某状告母校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却被驳回起诉。笔者认为魏某的案件尽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教室安装监视器并在校内公开播放拍摄的内容这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并不能说明将监视器拍摄的学生拥抱、接吻的内容公之于众这一行为就是正确的。

  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者,采用安装监视器的管理措施,将拍摄的内容在学校内播放,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对此,不能简单的用是还是不是来界定,而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学校是为了监督考试以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之用,安装地点是在教室、操场等公共场所,而不是宿舍、厕所、浴池等个人生活的秘密场所,一般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学校随时打开监视器监视学生的行为,将拍摄的内容公之于众,则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的侵犯。为了既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又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学校安装使用监控器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学校必须以优先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为原则。
  第二,监控的目的是出于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为了窥探学生的隐私。
  第三,安装的地点不能选择在学校的卫生间、宿舍、浴池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活动场所。
  第四,学校不得将拍摄的内容进行播放和传播,否则就可能遇到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不得以“行使教育管理权”为由侵犯学生隐私权。

  学校、教师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后,尤其是早恋行为,往往在处理时不注意方式方法,很容易造成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例如私自开拆学生信件、设置监视器甚至将拍摄内容公之于众,以开大会等形式宣扬学生隐私等等,侵权后还以“是正常的行使教育管理权”为托词进行申辩。根据如上所述,学生的隐私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校更不能以“行使教育管理权”为由进行侵犯。

  魏某与孙某在中学时期谈恋爱,并在教室内拥抱、接吻等亲热的举动,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但学校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引导等正确的方法进行说服教育和矫治,使他们明白利害关系,从而及时改正错误。但是学校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而以公开播放监视器拍摄内容的方式公开其隐私,学校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往往适得其反。

  在学校中常见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还有:教师私自开拆学生信件,在侵犯学生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偷看学生日记、电子邮件;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学生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检查学生的私人物品以窥探学生的秘密;向外宣扬或公开披露学生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事情等等。

  (四)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依据上述规定,学生隐私权受到教师、学校侵犯的,有权要求学校、教师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教师的侵权是发生在其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过程之中,应当由学校先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正确行使教育管理权。

  学生虽然是被管理者,但他们首先是个“人”,他们享有人格尊严,法律赋予成年人的人格权,一样适用于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权利。不论教师与学生、父母与子女,人与人之间都应当是一律平等的,学校不能因为对学生享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就可以采用任何手段行使自己的教育管理权,学校没有这样一种特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侵犯学生自由和隐私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学校才能真正培养起学生对学校、纪律和教师的尊重。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